刘派正经 67. 将差别原则正义化的不义悖论
刘派正经67.将差别原则正义化的不义悖论
假如罗尔斯只是在理论上,落入了将“一元正义”,变成“二元并立”的逻辑矛盾,倒也无伤大雅:全球学界,包括西方学界,乃至英美学界中,体积庞大的草台班子,由于歪曲事实,混淆差别,偷换概念,胡说八道,信口开河等等,陷进的难以自圆其说,难道还少了么?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要是如同大牌本尊,衷心希望的那样子,把他热情鼓吹的差别原则,当成了正义原则付诸实施,其负面的影响,就不会单单限于纸面啦,而是还会由于,理论上的深度悖论,在实践中造成,坑人害人的不义恶果,以致根本推翻了,他赋予了更高优先性的自由原则,嗯哼。
本来么,如同《道德元理》所曰,任何正义的底线理念,一旦在政治板块,通过国家机器,得到了贯彻落实,都势必会以他律的方式,发挥强制性的管控作用,尤其是会对,违反底线的“不义”之人,实施严厉的惩罚。
这种强制他律的实施方式,也是正义作为第一德性,与其他德性的一大区别:其他德性的实现,即便有强制,也是自我强制,亦即寄己对寄己的自律,所以才能成为崇高圣洁的,诸如“我想要助人为乐”“他甘愿为国捐躯”之类。正因此,如果某人没能具备,某种高尚的德性,通常只会受到,“这样子做不好”的批评,却很少会受到,“这样子做不对”的谴责和惩罚。
相比之下吔,虽然自愿自律地实现时,正义也是一种高尚的德性,诸如“你见义勇为,值得赞扬”之类,但作为人伦冲突中的行为底线,与其他德性区别开的时候,它实施的独特处,则是诉诸强制他律的途径,就像各国的国家机器,会把各种严厉的法律刑罚,强加给突破底线的罪犯那样子,不是?
应然瞅,尽管尔斯兄本尊,并未自觉地意识到,自由原则的实质,在于“不可害人”,反倒还有点瞧不起,这条自然义务,却也以下面的方式,指认了它的强制他律效应:“每个社会成员,都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基于正义,或所谓自然权益的,不可侵犯性,是其他任何人的福祉,统统无法压倒的。”
从人性逻辑和语义逻辑,两位一体的视角看,这里的“不可侵犯”,彰显的正是正义底线的强制他律特征:任何人都“不可”坑人害人,亦即“侵犯”别个的自由权益,否则就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必须受到惩罚。
相比之下哦,大咖表述的差别原则,遣词造句也有不同,说的是不平等“应当”,有益于获益最少者,口气弱了许多。原因不复杂:他或多或少察觉到了,重福利的差别原则的强制度,赶不上重权益的自由原则的强制度,亦即强者“应当”无偿援助弱者的强制度,赶不上强者“不可”侵犯弱者权益的强制度,嗯哼。
严格讲,照前面的分析,这种强制度的区别,不只是量上的,更是质上的:强者帮助弱者,属于提供福利的德性原则,仅仅号召主体“应当”,自愿自律地帮助弱者,而并非主体愿不愿意,都“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罚的,“禁止”害人的正义原则。也因此,与为国捐躯、见义勇为等德性义务不同,不可害人的正义义务,谈不上崇高圣洁,而是所有人都不得不,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底线。
可是吧,罗大师却基于某种,下面才会点破的扭曲动机,非把属于德性的差别原则,也当成作为底线的正义原则,尽管减轻了它的强制度,却通过这种质上的定位,坚持它同样应当,通过国家机器的外部立法,强制他律地付诸实施,结果在自由主义的正义体制内,埋下了潜在认可,劫富济贫正当性的不义伏笔。
此话怎么讲吔?如同65篇所引,康德兄曾曰过:就正义的义务而言,“外部的立法是可能的”,但就德性的义务而言,“外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撇开他把“必须”与“不可”,说成了“可能”与“不可能”不谈,这样子的泾渭分明,理据蛮充分:对于坑人害人的行为,必须诉诸外部立法,施加他律强制的惩罚;但对于不帮弱者的行为,不可诉诸外部立法,施加他律强制的严厉惩罚,否则就背离了,德性行为应当凭借,自愿自律的方式,实现自身的本质规定。
很不幸,无论中外,还是古今,都有许多体制,将大哲曰的“不可能”,变成了“我看行”,亦即掌权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偏好,将这样那样的德性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孝敬父母,忠君爱国,信仰神灵等,变成了强制他律的正义底线,诉诸外部立法,逼着所有人必须履行,谁要是不服从呢,便大刑伺候,结果造成了,种种坑人害人的不义后果,实际例证简直举不胜举,不是?
类似地,要是照罗大佬的立论,将原本“不可能”的差别原则,通过“我看行”的外部立法来实施,也会造成侵犯权益的不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在你并非心甘情愿的情况下,国家机器通过,他律强制的捝收途径,凭借“帕累托最优解”,拿走了你遵守自由原则,怕是累得快虚脱了,江湖人称“怕累脱”,才获得的部分正当收入,用来帮助弱势者,改善生活状态……
表面看,这是国家一身二任,既帮弱者得到了福利,又帮你提升了境界,功莫大焉。但究其实,这与“劫富济贫”一个路数,只不过“劫”的主体,从绿林好汉,换成了庙堂中人,可行为的“劫”之定性呢,木有实质改变,反正你要是不愿,交出财富的话,肯定会因为逃捝漏捝,受到他律强制的惩罚。
当然咯,假如掌权者是个,博施济众的道德圣王,“劫富”虽然肯定不对,“济贫”听起来,毕竟还不错;但比怕累脱更可怕的是,如同绿林们劫走的元宝,木有几个给穷人,大多被他们自己,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内循环地消费掉了一个样,庙堂们打着差别原则的旗号,强制纳捝得来的财富,也往往只有一部分,用于改善弱者福利,装装样子,剩下的也被他们自己,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内循环地消费掉咧……谓予不信?请看世界各地的指令经济,嗯哼。
说白了,即便“劫”来的财富,全都用来帮弱者,达成“最大福祉”了,差别原则的他律实施,依然违背了罗大师,彰显自由原则的优先地位时,反复强调的那一点:“正义否认为了某些人,享有更大的益好,剥夺其他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多数人享受的较大益好,能够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言上之意是曰:为了为弱者提供福利,劫取强者的正当财富,同样属于不义。
说穿了,所谓的词典式秩序,非但无法帮助尔斯兄,躲开这个自败的陷阱,反倒还彰显了,陷阱的反讽意味:尽管它明确规定了,自由原则的实质优先性,可一旦把差别原则,强制他律地付诸实施,必然会由于剥夺了,强者正当得来的财富,根本推翻了,尊重每个人财产权,包括强者财产权的,头号自由原则。
这个意思上讲,无论阁下如何做,捆绑销售的正义两原则,都将落入不义的结局:要么为了守住自由原则,不得不放弃差别原则,结果落入由于这种放弃,造成的不均等之“不义”(其实只是“不好”);要么为了贯彻差别原则,不得不放弃自由原则,结果落入由于这种放弃,造成的坑害人之“不义”。更幽默的是,后面这种“不义”的定位,还是老罗本尊,亲自指出来滴:“正义否认为了某些人,享有更大的益好,剥夺其他人的自由是正当的。”难绷。
不错吔,罗大牌或许会,这样子自我辩护:既然无知之幕的预设,已经让所有人,一开始就同意,符合正义的良序社会,可以从强者正当获得的财富中,“劫”走一部分,给弱者发福利,那采取他律强制的手段,贯彻差别原则,就木有违背,任何人的自由意志,因而也不算侵犯,强者的财产权啦。证毕。
对于诸如此类的证成,很容易怼回去:第一吧,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不仅是个纯虚构的假定,严重背离了,现实生活的本来面目,而且浑身上下都是窟窿,逻辑上也各种讲不通。所以吧,背靠这样子荒诞,一头没一头的预设,压根不可能证成,为了给弱者发福利,侵犯强者自由权益的正当性。
第二吧,至于无知之幕假定,人人只会考虑,自己成为弱者的可能,却偷偷取消了,自己成为强者的概率,更是带有忽悠的意味,打算依据这种毫无道理、绝对片面的预设,引诱大伙同意签订,把差别原则当正义的契约,然后再主张:哪怕你靠正当的努力,成了先富起来的强者,也不可反悔,即便心里一万个不愿意,还是只能委屈地认同,把你的正当财富,“劫”走了济贫的不义做法。
不错哦,按照自古以来,契约主义的核心理念:契约一旦签订,神圣不可侵犯,谁要是“弃约”,便等于“背义”,这种不许反悔的主张,貌似挺有道理。可是哈,如果说按照自由原则,任何诉诸欺骗手段,误导人们签订的,会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契约,无论多么符合程序正义,都木有正当性的话,尔斯兄诉诸,原初状态的虚假预设,误导人们签订的,正义两原则契约,也不会单单因为,人们在无知之幕下,懵里懵懂同意了,就有了契约主义,号称的正当性。毋宁讲,人们一旦发现受骗后,拒绝履行契约,努力捍卫权益的做法,尽管貌似违背了,契约主义的核心理念,照样符合自由原则,无可非议。
这样子观,刚才帮老罗虚拟的,那个自我辩护,与其说证成了,将差别原则正义化的正当性,不如说显露了,这种正义化做法的不义悖论:如果说差异原则的德性定位,意味着咱们只能,鼓励强势者,自愿自律地将其实施的话,把它正义化,却意味着咱们应当,在强势者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强制性地逼迫他们,付出代价,做出牺牲,乃至剥夺他们的应得权益,以达成帮助弱势者的高尚目的,结果违反了自由原则,实质性地突破了,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