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含音频)
| 从“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含音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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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离律法的辖制,不是离开神,而是归属于基督 |
| ■蒋虹嘉 |
从“律法之下”到“恩典之下”(上) ——罗马书论成圣(3)
文/蒋虹嘉 《生命季刊》第119期
音频为暖暖姊妹朗读:
经文:罗7:1-6
作为基督徒,我们生活在“已经”与“尚未”(Already and Not Yet)的末世张力中。受罪辖制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使我们从罪的权势之下得释放;然而,我们尚未完全摆脱罪的影响及其败坏。我们也已经与基督同复活,进入属灵的新生命;但尚未完全活出新生命的样式。因此,在地上的一生中,我们仍要与里面残存的罪争战,并竭力活出新生命的本质——这新生命是照着神的形象,在真正的义和圣洁中被造(弗4:24)。正如17世纪英国清教徒根据圣经所总结的:“成圣是神白白恩典的工作,借此我们全人照着神的形象得以更新,并能越来越向罪死,向义活。”1
“向罪死”与“向义活”是成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保罗在罗马书第6章中的核心教导。他先以洗礼的意义说明:因着与死而复活的基督联合,我们的生命已被彻底改变;随后又以奴仆的比喻,对比服事罪与服事义这两种生命状态及其结局(请参阅本刊第111期罗马书论成圣系列释经文章之一和第118期的之二)。
为了勉励信徒在成圣之路上不至于因看到自己的软弱、失败而灰心失望,保罗在6:14宣告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意思就是,信徒因在恩典之下,就不在律法之下,所以不再受罪辖制。虽然他在6:15-23节驳斥了“信徒既然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任意犯罪”这一错误推论,却未说明为什么处于律法之下就是仍处于罪的权势之下。换言之,律法既显明神的圣洁与公义,为什么不能救人脱离罪的捆绑?在第7章保罗转向这一关键议题,阐明信徒与律法、与基督的关系,以及律法的本质与功用、罪的性质、和人败坏的本性,使我们看见律法主义的无知与反律法主义的错谬,为第8章论述圣灵在信徒生命中的工作铺路。
第7章的结构
第7章也许是罗马书中最难懂也最出名的一章:许多人熟悉7:15-24所表达的挣扎和哀叹,却常忽略本章开头和中间的论证。保罗的思路可分为三段:1-6节说明信徒脱离律法、归属基督,得以结果子荣耀神。这六节经文奠定了第7章乃至第8章的根基,其后的论述都是对其含义的详细阐释。2 在7-13节,保罗回应对律法的误解,以自身经历肯定律法的美善,并揭露罪的邪恶;在14-25节,他描绘内心愿意顺服律法与肉体中罪的律之间的激烈冲突。我们将用三篇文章分别查考这三个部分。
信徒与律法、与基督的关系(7:1-6)
(笔者译)
1 弟兄们,难道你们不知道律法只在人活着的时候管辖他吗? ——我是对那些明白律法的人说的。2 因为已婚的妇人,只要丈夫活着,就受律法约束归于丈夫;但如果丈夫死了,她就脱离了关于丈夫的律法。3 那么,当丈夫活着时,如果她归于另一个男人,就会被称为淫妇;但如果丈夫死了,她就脱离了那律法,即使归于另一个男人,也不算淫妇。4 因此,我的弟兄们,你们也借着基督的身体向律法死了,好叫你们归于另一位——就是从死里复活的那一位;好叫我们能为神结果子。5 因为我们从前在肉体中的时候,那些借律法而挑起的罪恶欲望,就在我们身体的各部分做工,以致为死亡结果子。6 但如今,我们既然向那曾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脱离了律法;结果就是我们得以按着圣灵的新样式,而不是按着律法条文的旧样式来服事神。
保罗在第1节提出了一个普遍原则:律法的约束只在人活着时有效。在第2-3节以婚姻为例,说明丈夫活着时妻子受约束;但丈夫死后,婚姻关系解除,妻子可以合法再嫁。第4节开头“因此”,表明将这一比喻应用于我们与律法、与基督的关系,点出本段经文的核心思想。最后,第5-6节通过“从前在肉体中”与“现今脱离了律法”的鲜明对照,解释第4节的内容,揭示我们与神关系的根本转变。
为了更清楚明白保罗的意思,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
1.这段经文中的“律法”指什么?
在保罗书信中,“律法”一词的含义需按上下文来判断。此处应指摩西律法,因为保罗在5:13-14和20节提到律法与摩西,又在6:14-15中将律法与恩典作对比,而这正是本段经文继续讨论的主题。自第2章提到犹太人拥有律法开始,摩西律法一直是该词在罗马书中最主要的含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2:12用“凡在律法以下的”和“凡没有律法的”来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因此,当他在7:1称听众为“明白律法的弟兄们”时,很可能主要指在摩西律法教导下长大的犹太信徒;不过,也不排除罗马教会中的外邦信徒,因为他们应当知道旧约和其中的摩西律法。3
而且,保罗在随后7-13节的论证是以十诫最后一条命令“不可贪婪”为具体例子,表明他所讲的是摩西律法中的道德律。4 道德律作为上帝对人类的要求,具有普世适用性和永恒有效性。因此,保罗在本章中的教导对犹太人和外邦信徒都具有现实意义。
正如前面第2到第4章所阐明的,没有人能靠行律法称义;保罗现在要从成圣的角度来探讨律法的问题。因为律法主义不仅危害犹太人,也影响外邦信徒。在保罗时代,那些坚持犹太教规条的人试图说服外邦信徒遵守摩西律法的礼仪。在今天的教会里,律法主义依然普遍存在,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看重外在的表现而非内心的改变,将人定的规条作为衡量圣洁的标准,或试图以善行来换取上帝的恩宠。保罗的论述就是要告诉我们,律法主义非但不能帮助信徒在圣洁上成长,反而成为阻碍。
2.保罗怎样用婚姻比喻说明信徒与律法、与基督的关系?
若按照神的心意和律法原本的规定,就如主耶稣在福音书中的教导(可10:1-12),婚姻是夫妻之间永久、终身的结合。5因此,婚姻关系只能因一方死亡而合法解除,之后另一方才能合法开始新的婚姻关系。保罗用这两个原则来描述信徒与律法和与基督的关系。正如丈夫的死使妻子脱离原有婚姻的束缚,可以合法进入一个新的婚姻(7:2-3),死亡也使信徒脱离在律法之下的束缚,得以合法归属于基督(7:4,6)。
不过,若把妇人看作信徒、丈夫看作律法,这个比喻与其神学应用并非完全对应:在婚姻比喻中,死的是丈夫;但在保罗的应用中,死的却是“你们”,也就是信徒,而不是律法。显然,若保罗说律法死了,必定会冒犯以律法为夸口的犹太人。更重要的是,按圣经教导,律法显明神对祂子民的旨意,教导他们明白真理,分别善恶,活出敬虔和公义的生活(罗2:17-22)。神的义永不废除,祂的旨意永远长存。6 律法不是被废除,而是在基督里得以成全,这是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所宣告的(太5:17-20)。
那么,如何理解第4节的含义?二十世纪英国著名福音派领袖和牧师钟马田医生(Martyn Lloyd-Jones)认为这节经文是“福音的精髓”、“基督徒的基本定义”,和“基督徒生命的完整概括。”7如此评述并非夸大其词,而是点出了其中所揭示的深刻真理。
首先,保罗说:“你们也借着基督的身体向律法死了”(7:4a)。这句话指向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也说明信徒因与基督联合,就与祂一同死了。因此,基督的死也算作我们的死;我们借此“向律法死”,脱离了律法的权柄。这与第6章所说,基督“向罪死”,使信徒脱离罪的权势相呼应(6:2-3,6-7,10-11)。基督自己是无罪的,并不欠律法的债,却甘愿服在律法的要求之下,为我们的罪承受了律法的咒诅和刑罚,把我们从律法之下救赎出来,这是加拉太书3:13和4:4-5所讲的;而且在2:19-20保罗也说,“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这是借着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所成就的。我们的罪既然已在基督里受了神的审判,律法所要求的债便已偿清(西2:14)。所以,信徒不再被必须完全守律法的重担所压制,也不再受律法的咒诅与定罪。8
保罗接着说:“好叫你们归向另一位,就是从死里复活的那一位,好叫我们能为神结果子”(7:4bc)。这句话表达了两个目的:第一,我们向律法死,是为了归属于从死里复活的基督;第二,我们归属于基督,是为了向神结果子。信徒借着与基督联合,经历了属灵上的复活(6:4-5)。复活的基督永远活着(6:9),所以信徒也永远属祂!保罗在以弗所书5:22-27把基督和教会的关系比作婚姻:基督爱教会,为她舍己,并洁净她,使她成为圣洁。与基督联合的最终目的是为神结果子,呼应了第6章的教导:信徒向神活、作义的奴仆,就结出成圣的果子。
由此可见,信徒从律法之下得释放,并不是脱离神圣洁和公义的要求,而是为了归属于主耶稣基督——是祂真正成就了律法所要求的义!唯有与基督在生命上联合,我们才能结出义的果子,荣耀神。就如主耶稣在约翰福音15:1-8的教导,像枝子连于葡萄树,住在主里面的才能多结果子,使父得荣耀。相反,若只依赖律法外在的管束,则无法为神结出真正的果子。
为什么会如此?保罗在第5至6节进一步解释,并由此引出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待续)
注释: 1. 《威斯敏斯特小要理问答》第35题。 2. 钟马田(Martyn Lloyd-Jones),罗马书第7章第1篇讲道《基督徒与上帝的律法》(MLJ Trust, https://www.mljtrust.org/topic/book-of-romans/)。此外,多位新约圣经学者(例如James Dunn, Gordon Fee, Douglas Moo, Dennis Johnson)认为7:5是7:7–25讨论的主旨,7:6则预示了第8章的论述。 3. John Murra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estminster Seminary Press, 2022), 238. 关于7:1中“律法”的含义及其所针对的听众,其它观点包括:指一般法律及全人类,或罗马法律及当地的犹太与外邦信徒。 4. 摩西律法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以十诫为主的道德律,设立宗教规范的礼仪律,和管治社会的民事律。 5. 在保罗所处的时代,并非所有国家或文化都如此规定婚姻,所以在这里应该根据摩西律法在这方面的原本宗旨来理解,也就是耶稣在福音书中所教导的。 6. 加尔文(John Calvin),《罗马书注释》,7:2。 7. 钟马田,罗马书7:4三篇讲道《救恩的要义》、《与基督联合:其本质》和《与基督联合:其特权》。 8. 加尔文,《罗马书注释》,4:15和 7:6。 9. Murray, Romans, 242. 10.加尔文,《约翰福音注释》,3:6。 11.钟马田,罗马书第7章第6篇讲道,《罪的本质》。 12.Ronald Y. K. Fung,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NICNT(Cambridge, UK: Eerdmans Publishing, 1988), 128-134. 13.希腊动词ε?νηργει?το(工作)时态为不完全式imperfect,描述习惯性和持续的作为。 14.7:5希腊原文τ? παθ?ματα τω?ν α?μαρτιω?ν τα? δια? του? νο?μου,多数中译本插入了“生”或“激发”一词(例如《和合本》“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当代译本》“因律法而激发的罪恶欲望”)。 15.早期教父奥利根(Origen)将此对比理解为经文的“内在属灵含义”和“外在字面意思”之间的对比,构成对圣经的寓意解释;直到宗教改革时期,文法历史释经(grammatical-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才被恢复。 16.G.K. Beale, A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The Unfolding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Grand Rapids, MI: Baker Academic, 2011), 249-259. 17.加尔文,《罗马书注释》,7:5。 18.Beale, New Testament Biblical Theology, 15-24.
蒋虹嘉 现居美国,毕业于在费城的西敏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目前参与神学教育和写作。 请阅读“罗马书论成圣”系列文章: 阅读本刊更多文章,请点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