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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行——这就是“无罪推定”出现的地方.德国AFD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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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要:

关于林赛·克兰西刑事审判的辩论已经倾倒了很多墨水,但关于它所处于的刑法制度,却很少。

该系统有两个直接的问题,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陪审团不能对自告的杀人犯定罪:合理的怀疑标准和不愿意惩罚。

部分问题源于18世纪英国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被称为“黑石比例”或“伤害不对称”:十个有罪的人获得自由比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要好。 但这与法律无关:这是一个模糊的进步社会信仰。 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无辜的人被定罪,或者为什么有罪的人被释放(犯下更多罪行)。——这就是“无罪推定”出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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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行。合理的怀疑会产生合理的犯罪,将刑法变成刑事治疗。

作者:Matthew G. Andersson | 2026年9月6日

Matthew G. Andersson是即将出版的《法律盲人》一书的作者,该书涉及法律和政治意识形态。 他曾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毕业于芝加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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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赛·克兰西刑事审判的辩论已经倾倒了很多墨水,但关于它所处于的刑法制度,却很少。


该系统有两个直接的问题,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陪审团不能对自告的杀人犯定罪:合理的怀疑标准和不愿意惩罚。


部分问题源于18世纪英国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被称为“黑石比例”或“伤害不对称”:十个有罪的人获得自由比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要好。 但这与法律无关:这是一个模糊的进步社会信仰。 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无辜的人被定罪,或者为什么有罪的人被释放(犯下更多罪行)。


这就是“无罪推定”出现的地方。 除了模糊的“合理怀疑”标准外,它们还促进了布莱克斯通的比率——但他的社会伤害哲学是否真的为某种更高形式的正义服务,还是它只是将纯真的道德价值确立为更大的利益,并在像克兰西这样的困难案件中将纯真作为“默认立场”(类似于将其作为“空假设”),而不是使用实用理性来确定实际犯罪行为可能真实的?


但在像克兰西这样的情况下,情况会变得更糟:无辜和内疚甚至没有被辩论:可原谅的行为是标准,这更深入地影响了BARD(超出合理的怀疑)。 合理的怀疑可以成为被告的“合理同情”,即使三个死去的孩子是犯罪的中心。 这种与法律无关的刑事同理心进一步支持了“无罪”这种误导性的法律语言,这并不意味着无辜,但尽管如此,陪审员还是让陪审员能够对被告采取同情的立场,同时隐藏在履行法律手续的职责后面。


关于司法,约翰·斯圖爾特·米尔在1868年支持死刑的著名演讲中完美地阐述了现代刑法问题:他说,对罪行的惩罚,即使是暴行,也“荒謬地不足,几乎是在鼓励犯罪。」 监狱“太舒适了”和“几乎是一种奖励”。 虽然被称为改革派,但米尔停留在刑法上。 加重谋杀,即包括一些附加成分的谋杀,如强奸、谋杀孕妇或杀害婴儿,是“法律已知的最大罪行”。 他观察到,许多罪犯没有表现出悔恨,罪魁祸首“没有希望”值得“在人类中生活”。


正如Mill在谈论罪犯时进一步指出的那样,有时犯罪不是“他一般性格的例外”,而是与之一致。 这些罪犯必须面对一个将“庄严地将他从人类团契和活人目录中抹去”的司法系统。 我为这种惩罚辩护,当仅限于残暴的案件时,正是它经常受到攻击的理由——基于对罪犯的人性;作为最不残忍的模式,有可能充分阻止犯罪”(斜体是我的)。


其中有一个重要且被遗忘的法律要点,必须重申:死亡是最不残酷的判决,因为社会设计了许多比死亡更严重的惩罚方法。 今天,我们没有,所以死刑被人为地提升到最高形式的刑罚,但仍然被认为是残酷的,而在替代方案的背景下,它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我会让读者免于那些可以追溯到古代和原始法律的令人不快的例子,但作为威懾非常有效)。


那么,自1868年以来发生了什么?

两件事:刑法变成了刑事治疗,法律变成了社会学。 

为了服务于这些意识形态,“合理的怀疑”取代了“合理的信心”:怀疑将总是存在的,但怀疑标准强化了人类内在自信的弱点:陪审员被赋予了法律规则,强化了怀疑自己的偏见。 合理的怀疑会造成合理的犯罪,因为它根据心理和情感判断的错误标准来确定刑事判决:怀疑与信任,以及自信,对对错的道德信念,而不是支持可原谅和合理化的情感怀疑。


那么,关于判断谋杀案审判,“常识”能告诉任何人什么,为什么这次审判会刊登在《纽约时报》的头版上? 一个主要原因:与被告的意识形态团结。


它还反映了一个核心的进步意识形态:婴儿、婴儿和幼儿没有正式的生命权,或者即使有生命权,他们也会从属于母亲——妇女有权在子宫内终止婴儿,有些人认为立即出子宫,两者都属于“堕胎”学说。 进步左派将堕胎变成了如此广泛的产妇自由裁量权,以至于它可能因技术性杀婴而变得阴险。 正如《紐約時報》的一位作家透過將個人責任推卸給「制度」所展示的那樣,這也反映了個人責任的心理障礙。


正如她关于克兰西的那样:

我终于明白了是什么吸引了这么多人来到她的案子:国家是女性——尤其是母亲——被评判、剖析和解读的方式的替身。 她所做的......忽略了产后医疗保健的糟糕状况,以及历史上缺乏投资或了解女性身心的愿望。


本案的法官也通过陪审团的指示使事情变得更糟,但在此之前,法官对非专业陪审团成员的影响:

“当一位身着黑色长袍的法官发言时,陪审团被如此敬畏,以至于他们没有注意到他或她的话缺乏内容。 陪审员认为,一个穿着黑衣的可敬的人说的话一定有意义。 這個假設是錯誤的。」


法官的指示,雖然似乎遵循了普遍接受的「合理懷疑」的定義,但在克蘭西案中實際上是不正確的,同時强化了in dubio reo或「有疑慮時,被告的裁決」的概念。 他错误地指示了他们:


如果你在比较和考虑了所有证据后,你心中对指控是真实的道德确信有持久的信念(斜体是我的),那么指控被证明是毫无疑问的。


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忽略了不可能有这种确定性。 法院甚至没有明确定义BARD,一些联邦法院甚至令人吃喝地表示,它不应该如此。 法官还将接纳那些让陪审团对“超越合理怀疑”含义感到困惑的律师。 他们经常省略一个不方便的限定词,即证据必须是毫无疑问的,但“怀疑”必须与犯罪事实相关,并且事实上是合理的。 任何“合理的怀疑”也必须大于“小怀疑”。 陪审团可能有许多微不足道的、正常的或合理的疑虑、不确定性和未解答的问题,但仍然会做出有罪的判决。


更好的陪审团指示能帮上忙吗? 一位法官是这样说的:

1987年,美国司法会议陪审团制度运作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示范陪审团指控,其中包括以下措辞:“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是让你坚定地相信被告有罪的证据。


“被说服”将负担放在它所属的地方——在检方的案件上——同时专注于证据标准和行为的刑事犯罪,而不是对行为的精神或生理责任,正如克兰西案中所论证的“问责制”让法律滑入临床心理学;陪审员的理性判断进入身份政治;陪审团从人类功能障碍的辩护故事中成为娱乐观众,而不是围绕暴力侵害无辜受害者的事实的审查员,以及肇事者的惩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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