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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运行条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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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集体领导,确保中央最高决策运作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办公厅是为中共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中央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中央办公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中共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

(二)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

(三)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

(四)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调查研究、跟踪动态,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

(五)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

(六)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

(七)归口管理中共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

(八)承办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中央办公厅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中央办公厅在履职中对于中央委员会内部的分歧应当保持政治中立的原则,恪守法制底线。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中央办公厅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业务领域。

第六条 中央办公厅实行厅务会议制度。厅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办公厅内部建设、人事任免及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党中央核定的职责,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与限时办结制。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负责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室)的工作,健全全国党委办公厅系统联络机制。

第三章 队伍建设与监督保障

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应当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常态化开展专业能力培训。

第十条 中央办公厅成员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全流程保密责任制,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干预地方及部门日常事务、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设立专门监督和内审机制,强化全方位内部监督与政治巡视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警卫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严防暗算、袭击、破坏,预防和处置意外灾害与事故,全力保障警卫对象的人身安全。警卫力量应当恪守政治中立原则,严禁干涉、阻碍公开或半公开的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因恪守政治中立原则、抵制违规指令或拒绝提供超越法定范围的服务而受到压力、威胁或不公正对待,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实行绝对履职免责,并给予必要的政治与人身安全保护。

第四章 政治中立

第十四条 中央办公厅应当在履行下列职责时秉承政治中立原则:

(一)在转达和催办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时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办理;

(二)在承担文件传递、密码管理、档案管理等技术性与程序性保障工作中,严格秉持专业标准与保密纪律,对任何未经中央委员会授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干预,一律予以拒绝;

(三)在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时,恪守法制底线,对所承担的任务高度负责,不因政治立场或内部分歧而产生差别化对待;

(四)归口管理中共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时,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秉承民主协商原则进行处理;

(五)中央办公厅在为中央委员会提供服务时,须确保客观事实与原始数据真实完整,严禁按任何个人或派系的倾向性意图篡改、隐匿数据;

(六)承办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时,如与上述政治中立原则冲突,应当即时向中央办公厅报告,中央办公厅应当及时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并在中央委员会内部进行书面通报。

第四章 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授权组建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原兼担之日常政治决策与实质审议职权,可统一交由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代为行使与安排。

第十七条 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为中央办公厅的内设决策议事机构。

第十八条 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有委员三十人,由中央委员会委员提名,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集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中央委员会委托,统一拟定、审议并终审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所有公开讲话、报告、文稿及书面批示;

(二)受中央委员会委托,全权规划、安排并监管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出访、考察、会见及其他公开政治活动;

(三)受中央委员会委托,代表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与定稿。

第二十条 受中央委员会委托,需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签署的党内法规、任免文件、对外签署的外交条约及法律文件,均须先经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通过并附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对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一切公开及内部官方活动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制度。每个工作日向中央办公厅及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室)发送书面通报,披露上一工作日的基本运作事项。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上月基本运作报告。

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中央委员会可表决确定或修改本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适用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委员会授权中央办公厅科学运行研究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凡党内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指令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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