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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表达不准确:“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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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知道“亲亲相隐”是儒家的主张,但“大义灭亲”则往往被视为是法家的主张。其实,“大义灭亲”也是儒家的主张。“大义灭亲”这个词就出自于儒家经典《左传》中。乍一看,怎么儒家又主张“亲亲相隐”,又主张“大义灭亲”呢?两者不是矛盾吗?其实,在儒家那里,两者并不矛盾。因为“亲”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但古人的表达非常不准确,一律归之为“亲”。这种不准确主要是因为古代极高的书写成本和古人缺乏逻辑思维而导致的。

 

古人的书写成本极高。在纸张流行之前,文字的载体经历了甲骨、青铜器、竹简、缣帛的演变。书写成本都很高。以竹简为例,制作一支标准的竹简需要经过选材、劈削、刮青、烘烤(汗青)等繁琐工序。为了记录一部几万字的著作,往往需要动用数以千计的竹简,装满好几辆牛车。至于丝帛,更是贵族专属的奢侈品。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一笔书写都意味着巨大的物质和人力成本。 

为了降低成本,古人发展出了一种极其简洁的书面语言—文言文。其特点是用一个词涵盖复杂的语义,省略大量的前提条件、主语和时态。例如,“亲”这个词,在不同的篇章中可能指代父子、夫妻、兄弟,甚至是指代同宗族的远亲。古人默认读者能将将自己置身于相应的语境中,因此不需要像现代法律条文那样详尽定义。但这种简洁,却容易被现代读者误读。 

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缺乏严密的形式逻辑,习惯于用“类推”来进行思维。《墨子》中提到的“以类取,以类予”,就阐明了古人的类推思维。当古人谈论“亲”时,他们大脑中浮现的不是一个生物学或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套动态的、基于“仁”的伦理反应。这种思维方式注重的是“意会”而非“言传”,在处理复杂的人际伦理时具有灵活性,但对于订立严谨的制度规范,就显得边界模糊、逻辑不严密。 

大义灭亲”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左传·隐公四年》。故事的背景是春秋时期的卫国。 

卫庄公的宠妾生了个儿子叫州吁,州吁生性残暴,喜欢动武。大夫石碏曾多次劝谏庄公,要好好管教州吁,否则必成祸乱。但庄公不听。后来,石碏的儿子石厚竟然成了州吁的死党。州吁弑君篡位后,国内民心不稳。后石碏把州吁和石厚骗到陈国,又暗中给陈桓公写了一封密信,请求陈国协助抓捕这两个逆贼。 

最终,州吁在濮地被杀,石碏又派自己的家臣獳羊肩杀死了儿子石厚。当时的人评价石碏:“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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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最初的语境里,“大义灭亲”是有明确指向的:主语是石碏是父亲,相对于儿子,他是尊者,有子女的生杀大权。宾语是儿子,相对于父亲,是卑者。而石碏同时是君王的重臣,有尽忠的义务。“大义”就是君王的利益。杀子是为了维护卫国的正统秩序,即“君为臣纲”。 

所以,在儒家的逻辑里,“大义灭亲”中的“亲”并不是指所有亲人,它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定。具体来说,“大义灭亲”中的“亲”仅限于子女或妻妾。父母和丈夫绝对不包括在内。从石碏的典故中就可以看出,是父亲为了“大义”(君王的利益)可以杀掉儿子。 

如果反过来,儿子为了“大义”杀掉父亲,在古代是绝对不行的。推而广之,儒家主张在亲属之中,高一等级的亲属可以为了“大义”牺牲掉次一等级的亲属。除了“大义灭子”,还可以“大义灭妻”。比如战国时期的吴起,为了能当上鲁国的将军,杀死了自己的齐国妻子以示清白。还有《三国演义》中刘安将妻子杀掉,供刘皇叔饱餐一顿。 

儒家之所以这样主张,是因为“孝”和“贞”是三纲的基石。破坏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那么“君为臣纲”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了孝和贞,忠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如果说“大义灭亲”是高位者维护更高位者利益的屠刀,那么“亲亲相隐”就是低位者保全家庭的盾牌。 

《论语·子路》中记录了一段著名的对话。叶公告诉孔子:“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去告发了。”孔子却回答:“我的家乡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孔子看来,“直”不是对一般性法律的服从,而是对亲缘关系的保护。 

实际上,“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并不矛盾。它们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看你是谁,面对的是谁。 

按照儒家的亲疏和尊卑关系,亲人之间相对于邻人:父子之间,以及亲人之间、当然应当相互包庇。推而广之,朋友之间、熟人之间相对于关系差一些的人或陌生人,应当相互包庇。 

面对君主:子女可以隐瞒父母的过错,妻子应隐瞒丈夫的过错。因为这是卑者对尊者的效忠。但父母不应当向君主隐瞒子女的过错。丈夫也不应当向君主隐瞒妻子的过错。 

面对父母:妻子应隐瞒丈夫的过错。但丈夫不应隐瞒妻子的过错。因为按儒家的亲疏规则,父子关系的亲密程度高于夫妻之间。 

亲亲相隐”也并不是所有亲属之间都要相互隐瞒,而是要看具体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这就是所谓的“内外有别,亲疏有别”。其原则是“亲亲相隐”只适用于更次一等的亲疏关系和卑者。 

从汉代开始,“亲亲相隐”逐渐从道德主张演变为法律条文。汉宣帝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将这一制度推向了巅峰,规定得极其细致:

同居相隐:凡是住在一起的亲属,无论亲疏,都可以互相隐瞒罪行。

尊卑有别:卑幼隐瞒尊长的罪行,完全合法;但如果尊长隐瞒卑幼的罪行,虽然也合法,但如果涉及到谋反等大罪,尊长仍需承担一定责任。

严禁告亲:如果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无论告发的是否属实,告发者都要处以绞刑。这是为了从法律上彻底切断卑者反抗尊者的路径。 

之所以很多人认为“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互相矛盾,是以现代人法律的普适性理念去看待古人的观念。在古人的不同关系适用不同规则的观念中,这两者是高度统一的。儒家之所以要区别对待,在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社会正义。

但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儒家发起了猛烈批判。为了促使国家强大,中国废除了父权和夫权,打破“孝”和“贞”的枷锁,将子女从父权中解放出来,妻子从夫权中解放出来,但没有废除“君权”,反而以一种变异的形式加强了“君权”。这一变革直接导致了两个结果。 

一是“大义灭亲”不再受儒家的特定限制,而是具有了普适性。二是亲亲相隐的局限性也小了。在文革中,父母和子女、丈夫和妻子,为了所谓的“大义”,都可以相互揭发、相互批斗、相互牺牲。但相对于邻人,亲亲相隐还是得到普遍的承认。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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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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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蛇 回复 白草

    【中国古人早就有了中庸之道】

    道德与法律,两个范畴。美国这种例子不少见。

    是不是也从属中庸之道?我看未必。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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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草

    这种看似矛盾的词汇比比皆是。中国古人早就有了中庸之道。岂是西方肤浅的形式逻辑所能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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