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成后”的感谢,能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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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成后”的感谢,能证明什么?
这一篇只讨论裁判文书中的证明逻辑。
问题不在于“感谢”这两个字本身,而在于裁判采信的是“事成后”的感谢。
“事成后”,不是一个可以随意滑过去的词。
它指向的是结果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只有先有“事成”,才会有“事成后”。
但问题在于,裁判一边认定事项未完成,一边又采信“事成后”的感谢。
这两个表述之间,存在一个很直接的逻辑冲突。
如果事项未完成,那么“事成后”从哪里来?
如果结果没有成立,那么“事成后”的感谢,又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裁判文书不是普通叙事。
一旦某句话被采信,它就会进入事实认定结构,并被用来连接结果与利益。
所以,“事成后”的感谢,不只是一个表达问题,而是一个证明问题。
它到底证明了什么?
它证明的是事项已经完成吗?
如果是,那么这与“事项未完成”的认定如何并存?
如果不是,那么它为什么又被作为“事成后”的感谢来采信?
这里真正需要追问的是:
裁判能不能一边承认事项未完成,一边又采信以结果完成为前提的“事成后”?
“未完成”和“事成后”,相互矛盾,不能并存。
没有“事成”,何来“事成后”?
这是“裁判里的为什么”想记录的一个问题:
每一篇,只观察一个裁判认定中的事实、证据与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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