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立地谈论法治没有意义
发表时间:+-
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先进的社会制度来支撑和保障。先进的制度集中体现在先进的律法上。
一个好社会靠的是法治而非人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孤立地谈论法治却毫无意义。
落后的不好的制度同样可以产生律法并同样可以声称是所谓“法治社会”。在坏制度体系下产生的一定是恶法。恶法非法,但同样可以自称“法治”来欺骗视听。一个丛林环境里的法制如果是由狼群——而不是所有的动物——来设计制定的,狼群同样可以宣称这个丛林已经是“法治丛林”了,但对其他动物而言显然不可能从中获得公平和正义。
人性中的善与恶各占其半,犹如黑白分割的八卦图一样,是与生俱来的。好制度形成于人类善性,是人性中善性的具体体现。人性中天然的良善成分是好制度形成的因。好制度是孵化善法的温床。
善法形成后能反过来维护和弘扬人性中的良善,从而成就一个有利于多数人的美好社会。与此同时,它还能遏制人性中的恶的成分使其处于被压抑的“僵死”状态,甚至直到和作为其载体的肉体同时消亡。
善法可以激活和助长人性中善性的部分,恶法正相反。人性中自带的恶的成分是坏制度产生的土壤。坏制度孕育出来的恶法只会用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维护少数人的私利。所以,恶法必然会成为少数人恶意恶行的发酵剂和保护伞。
正义很重要,而实现正义的途径更重要。一个善法形成的过程是以好制度的程序正义为前提的。一个可以带来公平正义的律法必然是先进的好制度的产物,而凭借专权操作伪正义程序炮制的律法本身就是非法产物。
因此,只有用良知构建一个先进的好制度作为基础,才能真正实现为人类带来福祉的法治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