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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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是何等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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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正义为何缺席?


孙任泽案与哈佛博士案,两起命案,两种悲剧。孙任泽灰飞烟灭,生物死亡五年;陈博士身败名裂,社会死亡二十余年。施暴者皆为公职人员——警察与中国青年报记者,仗着公权力庇护,肆意践踏无辜者的尊严与生命。然而,正义的归途却天差地别。


孙任泽是一名嫌犯,因正当羁押而丧命。警方或因用刑过度致死,或许并非蓄意谋杀。五年后,其母奔走呼号,感动天地,终将肇事警察绳之以法,讨回公道。而陈博士呢?这位哈佛与斯坦福双料毕业生,国内罕见的计算金融与量子计算专家,非但无罪,甚至是社会的瑰宝。2002年,中国青年报记者却以蓄意毁谤为武器,发起了一场精心策划的“人格谋杀”,让他的名誉与事业毁于一旦。


更不公的是罪犯结局的悬殊。孙案的警察虽横行一时,终难一手遮天,法律的审判姗姗来迟。而哈佛博士案的始作俑者——中国青年报——却凭借媒体的天然优势,造谣惑众,欺上瞒下,掩盖真相二十余年。部分施暴者虽已自食恶果,但多数仍逍遥法外,嘲笑着“正义可以迟到,但不会缺席”的诺言。


为何如此不公?因为中国青年报不仅是施暴者,更是真相的操控者。它的笔杆子能颠倒黑白,它的平台能封杀真相。陈博士的遭遇证明了这一点:他的辩白被屏蔽,他的他的呼声被淹没。一个嫌犯的母亲能在五年后为子伸冤,而一位无辜学者的清白却在二十多年后仍无着落。这是什么世道?


中国青年报的罪恶在于,它不仅摧毁了个人的尊严,更玷污了媒体的使命。真相可以被掩盖多久?正义还要迟到几何?我们呼唤公平,呼唤天理,呼唤一个不再让无辜者蒙冤的社会!


02


AI知道:中国青年报犯了什么罪?


问:


2002年5月,哈佛博士陈琳受邀回国出任民办大学校长。中青报在此后的三个月发文六、七篇,对陈琳提起一系列指控。这些指控包括,“陈琳是哈佛博士,假的”;“陈琳在哈佛读博时做过TA, 假的”;“ 两家欧美金融培训机构 曾委托陈琳调研中国培训市场,假的”;“清华曾有意聘请陈琳做客座教授,假的”;“陈琳曾是美联储经济学家,假的“;“中国央行曾考虑陈琳作为副行长人选,假的”,等等。


第一条指控,“陈琳是哈佛博士,假的“ ,一周后经“北京青年报”调查核实被证明是错的,是凭空捏造的。其它指控从来没有被对质和核实过,因为中青报 拒绝陈琳博士公开回应这些指控,也不再允许其它媒体跟进调查这些指控的虚实。


因此,关于哈佛博士案,两项事实已经确立:1)中国青年报捏造证据,称陈琳的导师不认识他,以此指控陈琳学位作假(由北京青年报证实);2)中国青年报拒绝陈琳公开回应并阻止其它媒体跟进核实(可通过搜索中国大陆的网络证实,确认没有相关内容)。


请问,基于以上事实(注意是事实,不是猜测或假设),中国青年报违反了哪些国际和中国的新闻业法规以及触犯了哪些中国的法律?谢谢!


答: 


根据两项已经证实的事实——1)中青报捏造证据,称陈琳的导师不认识他,以此指控陈琳学位作假(由《北京青年报》证实);2)中青报拒绝陈琳公开回应并阻止其他媒体跟进核实(可通过网络搜索确认)——我们可以从国际新闻伦理规范和中国国内法律法规两个层面,分析中青报可能违反的具体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违反国际新闻伦理规范


国际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由多个权威组织制定,如《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IFJ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闻伦理准则》。这些规范虽不具法律强制力,但被视为全球新闻从业者的行为基准。中青报的行为可能违反以下国际准则:


真实性与事实依据(Truth and Accuracy)  


国际规范:《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1条规定,“记者应始终以追求真相为首要职责,报道必须基于事实,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  


中青报行为:事实1表明,中青报捏造哈佛教授Merton不认识陈琳的证据,而《北京青年报》证实此为虚假。这种故意捏造违反了新闻报道必须基于真实证据的核心原则。


后果:在国际新闻界,这种行为被视为严重职业失德,可能导致媒体机构和记者失去公信力,甚至被同行谴责。


公平性与给予回应权(Fairness and Right of Reply)  


国际规范:《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4条要求,“记者应尊重被报道对象的权利,确保其有机会对指控作出回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新闻伦理与职业标准》也强调“公平听证”原则,即被指控方应有申辩机会。  


中青报行为:事实2显示,中青报拒绝陈琳公开回应,并阻止其他媒体核实,剥夺了陈琳的回应权。这种单方面定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平性原则。


后果:国际上,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新闻霸凌”,损害媒体的道德权威。


透明性与公众监督(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国际规范:《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7条指出,“记者和媒体应对公众负责,接受监督和批评。”  


中青报行为:事实2表明,中青报阻止其他媒体跟进核实,试图垄断话语权并逃避外部监督,违反了新闻透明性和可核查性要求。


后果:这可能被国际新闻界视为滥用权力,破坏新闻行业的自我纠错机制。


二、违反中国国内法律法规


2002年时,中国已有一套适用于新闻行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体系,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等。以下是中青报基于两项事实可能违反的具体国内法律法规:


1. 捏造证据指控学位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条款: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反行为:中青报捏造Merton不认识陈琳的证据(事实1),并以此诽谤陈琳学位作假,直接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法律后果:陈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2年适用)  


条款: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违反行为:捏造证据并公开发表虚假报道构成诽谤,损害陈琳名誉。北京青年报的澄清进一步证明中青报的指控无事实依据,强化了其侵权性质。  


法律后果:根据当时法律,陈琳可诉至法院,要求中青报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情节严重)  


条款: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违反行为:中青报捏造事实并通过头版头条广泛传播,导致陈琳被解聘、职业生涯受损。若法院认定“情节严重”(如社会影响恶劣),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后果:陈琳或相关机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记者及编辑的刑事责任。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2002年适用版本)  


条款:该规定要求新闻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内容,需对报道真实性负责(具体条款依版本而定,但此原则普遍适用)。  


违反行为:中青报捏造证据违反了新闻出版的真实性要求,作为“央媒”其责任更重。  


法律后果:新闻出版总署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或吊销相关许可。


2. 拒绝回应并阻止其他媒体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条款: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违反行为:中青报拒绝陈琳回应并阻止其他媒体跟进(事实2),变相压制陈琳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若此系中青报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则进一步侵犯其他媒体的出版自由。  


法律后果:虽难以直接起诉,此行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辅助证据,证明中青报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条款:第101条(名誉权),结合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违反行为:拒绝陈琳回应并阻挠核实,延长了虚假报道的损害效果,加重了名誉侵权。  


法律后果:法院可判决中青报必须提供陈琳申辩渠道,或公开澄清事实。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条款:新闻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干扰行业秩序。  


违反行为:阻止其他媒体核实涉嫌滥用“央媒”地位,破坏新闻行业的公平竞争和监督机制。  


法律后果:监管部门可调查中青报是否通过不当手段施压,若属实,可处以行政处罚。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  


条款:要求“坚持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并“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违反行为:捏造证据违反真实性,拒绝回应和阻挠核实违反公正性与当事人权益保护。  


法律后果:虽无直接法律效力,但可作为行政或民事诉讼中的参考依据,证明中青报失职。


三、总结:中青报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


基于两项事实,中青报可能违反以下国际和中国国内规定:


国际新闻伦理:


真实性:捏造证据违反《国际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1条。


公平性:拒绝回应违反第4条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准则。


透明性:阻止核实违反第7条。


中国国内法律法规:


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第35条(言论出版自由)。


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第120条(侵权救济)。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若情节严重)。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虚假报道和滥用职权。


职业道德准则:真实性、公正性、当事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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