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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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货郎兼议蒋介石与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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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货郎(镜子里的猴儿)兼议蒋介石与错杀

我的博文《征服者与亡国奴,谁同化了谁?》(又题《读史鉴今:外来文化与皇权的膨胀》发表之后,山货郎发了一篇《读思芦新作有感》。山货郎说:我的文章“通篇谬误, 不能自洽。”全面地否定了全文。我的文章有十几个段落,九个观点。山货郎只提出四处具体的批评,怎能说全文都错?何况就是这四处,他也不能自圆其说。让人看到了文革中张春桥、姚文元等文痞左棍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吹毛求疵,无限上纲的文风重现。

山货郎在文学城的马甲是“镜子里的猴儿”。此人是粉红阵中少有的能写几篇长文的作者,经常抨击对手的文章,我也有幸被他点名。但也许羞于让自己的大作存世,他把旧作都删掉了。我在文末附了他的文章。这里顺便说一下,在博客中批评他人文章的正确方法。首先应该通过正常渠道之一,通知对方,让对方有回复的机会。否则则类似于偷袭,打暗枪的鬼蜮做派。山货郎的文章发出一天之后,我才知道。差点儿错过了他的雄文。其次应该在文章中,或者附上原文,或者给出原文的链接,让读者明白来龙去脉。能够公正地评判。

本文主要回答山货郎的四处具体批评:

1.关于秦制。谌旭彬 《秦制两千年》和秦晖的《走出帝制》对秦制有全面批判,这里不再赘述。山货郎将秦制与中华文明混同一谈,显然是在玩偷换逻辑的把戏。秦制以商鞅之道与韩非之术的“势”“术”“法”治国。目标是统治人民。核心是将国家与百姓对立起来,强调国家的富强必须建立在百姓的愚昧与贫穷之上。百姓越弱、越愚昧,国家才能就越强、越稳定。皇帝没有使民众富裕的义务;甚至相反,要“弱民”。中国秦制延续了两千年,实际上造成了民穷国贫。中共继承的就是秦制,其实质就是独裁极权专制。秦制的核心诉求是尽可能提升人力与物力的汲取强度与总量。为此,必然致力于消灭一切民间组织,追求一种散沙化与原子化的扁平社会结构,不惜牺牲社会活力。秦制建立之后,特别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基本失去了思想原创动力。

2. 山货郎说“无论任何朝代或体制, 都没有把亲属指证作为法律义务”。错!大义灭亲是中共一贯的立法原则。中国刑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的“证人”指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近亲属也不例外。2012年由于社会上的批评和反馈,《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做了一个补充。但是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该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虽然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免受人民法院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利,但是立法并未免除上述三类人的作证义务,即并未赋予近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因此,即便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样应当履行作证义务,要在庭外向公安和检察官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或者在法庭审理时自愿出庭作证。这和西方和中国古代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特权是根本不同的。山货郎说中国无论任何朝代或体制, 都没有把亲属指证作为法律义务。被上述中国的法律条文打脸。把直系亲属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补充条款,扩大为免除作证的义务。确有混淆事实,哗众取宠之实。

3.对于"宁可错杀三千, 不愿犯过一人"的说法,首先谁先说的和我的文章无关。我批判的的是中共在肃反,镇反,土改,反右等运动中无限扩大,从重从快,制造冤假错案,轻罪重判的做法。并没说是中共首创。山货郎 bark the wrong tree. 犯了偷换概念,逻辑混乱的错误。

其次,把“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这句话,说成蒋介石首创,来自于以讹传讹。山货郎说我在中国的奥运金牌代价上“以讹传讹, 不求甚解,不过是哗众取宠之辈”。这顶帽子可以给山货郎完璧奉还了。中共宣传蒋介石在四一二政变中清共时说了这句话。但是举不出任何证据。事实上当时蒋介石的清党布告,只是要求将共党首要“分别看管监视,免予活动,致酿成不及阻止之叛乱行为,仍须和平待遇”。对于“如有借端扰动,有碍治安者”,才“定当执法以绳其后也。”把宁可错杀最早栽赃到蒋介石头上的是翊勋的1949年出版的《蒋党真相(三十年见闻杂记之一)》。翊勋是中共早期党员恽逸群的化名。这本书是中共对国民党的污名化工程,不是严肃的历史著作,包含大量小说家言,比如中美合作所。书中说蒋介石派杨虎、陈群两人到宁波去清党时吩咐:“凡是可以杀的一律杀。宁可错杀,不可错放!”但是作者并没有说他是怎么知道蒋介石这句话的,也没有任何一条旁证,不足为信。恽逸群本人在“四一二”被捕入狱,但因证据不足, 10天后予以释放。1949年后他任《解放日报》社长、华东新闻出版局局长,因为潘汉年冤案,坐了共产党20年的大牢。极为讽刺的是被国民党错放的恽逸群却被共产党错关在自己的大狱里,充分证明谁出手更狠。如果不是蒋对中共的手软,哪有中共的今天?

4.关于金牌。我说“金牌不是一个体育大国的标志,人民的体质才是。”意思是一个国家应该把主要金钱放到提高人民的体质上,何错之有?难道非要在金牌和印度之间二者选一?山货郎的批判不知所云,驴唇不对马嘴,只能说明他逻辑混乱。

附山货郎的博文:《读思芦新作有感》
读了思芦的新作" 读史鉴今:外来文化与皇权的膨胀. 哑然失笑.
谈古论今需尊重历史, 论述逻辑能够自洽, 否则就陷入钱钟书管锥篇借陶侃《答慕容廆书》而嘲讽的逻辑悖论: “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为名不可两立”.
《墨子·非命上第三十五》谈古论今有三表之立论, “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 有本乃指尊重历史和文化传承, 有原乃指尊重现实, 有用乃指借鉴或批判传承.
思芦这篇博文看似引经据典, 却通篇谬误, 不能自洽.
先秦废儒尊法, 建立郡县, 并非以劣币驱良币, 这是历史的选择, 先秦文明进程太超前, 水土不符. 法家思想其实是东方版本的法制文明. 如果法家思想成为中国文明的主流思想, 也许现在的中华文明就已经和西方文明合流了. 因为二者都尊重制度, 不提倡道德. 但历史没有如果, 秦国废儒不过百年, 儒家复兴, 方兴未艾五千年. 儒家的仁义道德至今影响你我, 按照黑格尔"存在即为合理" 之逻辑, 儒家文明是人类文明生命力最顽强的文明, 没有之一. 北夷南蛮对于中原入侵骚扰终不能持久, 要么被击溃, 要么被同化, 没有第三条路线.
思芦批判中国的大义灭亲, 举证美国刑法赋予嫌犯配偶拒绝指证权, 这是典型的张冠李戴, 指鹿为马. 大义灭亲从来就是道德的义务, 无论任何朝代或体制, 都没有把亲属指证作为法律义务. 中国的法律188 条就明确免除亲属指证的法律义务." 这和美国的"配偶特权" 殊途同归. 其实中国自汉宣帝就有"亲亲相隐" 之戒律.
但大义灭亲确实所有文明社会都有的道德义务, 这种道德约束力在美国尤为盛行. 美国"unibomer" (邮寄炸弹案) Ted Kaczynski就是被其亲弟弟检举告发的. 还有伊利州中国女留学生章莹颖被绑架杀害案, 其嫌犯Brendt Allen Christensen就是被其女友和 FBI配合录音取证而被最终定罪, 并被判无期的. 这种大义灭亲之举彰显了美国的道德影响力, 是好事.

思芦博文虽然引经据典, 洒洒洋洋, 却充满了许多让人啼笑皆非的谬误, 思芦说中共 "宁可错杀三千, 不愿犯过一个". 有点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 这个口号是蒋介石在国共合作第一次分裂时提出的. 不是中共的发明.
最后思芦说道:"奖牌不是国民体质的标志" , 这就让我们想起现在流行的说法: "金钱不是万能的, 但没钱是万万不能的." 如果中国人既没有西方人强壮的体魄, 又拿不到奥运金牌, 那不就沦落到印度三哥的地步了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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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赛昆

    再给个实例。

    被毛哈叭封为“女将军”的丁玲,是货真价实的中共俄杂党员,1933年被中国政府擒获,最后写了“出去后,不活动,愿家居读书养母”的《保证书》以求“即速出去”。由此可见,老蒋对俄杂黄皮狗简直宽容到了昏聩的程度(语出芦笛)。

    倒是中共俄杂党,对丁玲这份虚假的《保证书》紧咬不放,到1979年虽然撤销文革中的“叛徒”帽子,仍认定有“变节”行为,直到1984年才认定“只是为了应付敌人,表明对革命消沉态度,没有污蔑党、泄露党的秘密和向敌自首的言词”而“彻底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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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赛昆

    蒋介石于1927年4月15日发布的清党布告,也只是说将首要各人“分别看管监视,免予活动,致酿成不及阻止之叛乱行为,仍须和平待遇”。对于“如有借端扰动,有碍治安者”,才“定当执法以绳其后也”——这与“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真是一个天一个地。

    清党布告是载入史册的文件。


    中共俄杂的“历史”,基本上都是假的。最显然的是1950年说韩战是“美帝发动”,2000年改口“南北双方爆发”——其实这两个矛盾的说法都是假的,真相是金胖子发动。


    朱学勤教授对其学生说过:过去学的所谓“历史”,必须“统统忘光”。


    事实上,实行“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确实是中共从亲爹苏俄那里遗传的疾病。思芦先生文章上面也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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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skhgd

    民可使其由之,不可使其知之,毛式共产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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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芦 回复 Pascal

    谢谢详述。这也是我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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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cal 回复 Pascal


    比如,1993年大陆出版的《蒋介石详传》中就这样为蒋介石作传记:蒋对杨虎、陈群说:“凡是可以杀的,一律杀,宁可错杀,不可错放。”

    然而,这一史料出自于何处呢?根据该书的注释,笔者经过一番追踪,终于发现这 句话的原始出处为1949年出版的《蒋党真相》。

    原文如下:

    ......

    如果我们再深入作 番研究的话,一个黑色幽默会让你忍俊不住,让你哭笑不得!

    原来,这位笔名为翊勋的造谣作者,名叫恽逸群(1905-1978),是1926年加入共产党的老革命,“四一二”之后被捕入狱,但因证据不足 10天后予以释放。

    全国解放后,这位《解放日报》社长、华东新闻出版局局长的副省级高干,被潘汉年,杨帆一案牵扯进去,虽然判刑11年,却实在坐共产党的大牢,直到20多年以后才得以彻底 平反。

    这段对比,不是很有讽刺性吗?说敌人“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个”的共产党员恽逸群,恰恰是被敌人放走的那半个,到后来,却偏偏关进自己人的冤狱。


    https://hanshan.info/home.php?mod=space&uid=23&do=blog&id=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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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cal


    为思芦博座雄辩檄文补刀:


    其实,“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这句话,并不是蒋介石说的,而是出自于桂系军阀陶屠户陶钧之嘴 ......

    第19军在军长胡宗铎、副军长陶钧的指挥下于1927年11月一鼓作气杀回老家。

    胡宗铎成立全省清乡督办公署,自兼“督办”,升陶钧为新扩编的第18军军长、兼公署“会办”。

    《胡宗锋、陶钧在湖北的统治与崩溃》一文披露了这样一段史料:

    ......

    —九二八年元月,由于武汉当局大开杀戒,引起一片朝野百姓,官員非议及谴責,陶钧便在“总理纪念周”上拍案嗥叫:“有人说我陶钧乱杀人,我姓陶的,宁可错杀三千,不可错放一人!”


    胡陶两人的政治部主任、督办公署秘书主任卢蔚乾,则能加以旁证。他在一篇文史资料中回忆:抗战期间,陶钧在重庆,曾去拜访李济深,谈话之间,满口进步 名词。当时有人问他:“你在武汉时说,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漏网一人,那是怎么回事呢?”陶钧回答道:“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可见,说这句话的,是陶钧,白纸黑字,铁证如山,而史料上却找不到蒋介石说这句话的确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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