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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制度的辩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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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制度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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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系列之一回顾了输者入主白宫的五次大选,系列之二介绍了选举人团制度的历史背景,分析它如何违背了美国的建国理念和宪法原则。常见的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包括,美国不是民主而是联邦美国不是民主而是共和为了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等等。本文是系列之三,将对这些说辞逐一分析辩伪

 

美国是联邦不是民主

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的第一个常见说辞是,美国是联邦不是民主,甚至还煞有介事地说1787宪法里面没有提到民主(Democracy这个单词,所以美国宪法不包含民主。首先,这是罔顾实质内容的诡辩术。1787年宪法只字不提奴隶,如前文述却充满了维护奴隶制度的条款。1787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众议员,参议员和总统的选举方式和任期,这就是民主的体现,虽然不是直接民主。

更重要的历史事实是,在建国初期,只有白人男性财产(土地)所有者才有投票权。南北内战之后,国会先后通过六个修正案将选举投票权一步一步扩展,第14修正案(21岁以上白人男性),第15修正案(所有男性),第17修正案(联邦参议员直选),第19修正案(所有女性),第24修正案(禁止投票税)和第26修正案(18岁以上公民)。美国的民主进程漫长艰难的,是无数代进步人士奋斗甚至牺牲的结果。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主和联邦。

联邦,其实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力划分结构(Governmental Power Structure)的一个模式。每个国家一般有两个级别政府:国家和地方。大致而言,这两个级别政府的关系有三种模式:邦联制(Confederate),联邦制(Federal和中央集权(Centralized)。

1789年之前的美国就是邦联制,各州保留着相当于独立国家的地位和权力,大陆国会没有多少权力,连给退役军人的抚恤金都无力支付,怨声载道,以至于1783315日华盛顿苦口婆心地说服他的手下军官不要举兵叛乱。

在中央集权国家,地方首长由中央直接任命,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负责,唯命是从。

目前的美国则是联邦制度,国家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但是都受到联邦宪法的约束,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力范围;各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州议会和州长由本州居民选举产生,不向联邦政府负责。在州之内,每个城镇的市长镇长市镇议会由本市镇居民选出,不向州长州议会负责。同样地,总统也不向每个州负责,而是向全体美国民众负责。

民主,其实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程序(Decisioning Process)的一个模式。民主一词来自两个希腊词,意思是人民(demos)和统治(kratos)。大概而言有三种决策程序模式:独裁专制(Autocracy)之下,由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家族决定;寡头政治(Oligarchy)之下,由少数人或者特权阶层决定;民主制度(Democracy)之下,则以所有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的意愿决定。而公共事务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官员任命的程序模式,是由君王任命,特权贵族世袭垄断,还是民众选举产生。

可见,联邦(权力划分)和民主(决策程序)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英文俚语中的Apple and Orange苹果和桔子,完全没有可比性,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非此即彼的关系。

众所周知,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就已经有了全民参与的民主。在1789年之前的殖民时代和邦联时代,美国各个州早就实行议会民主,各个州议会和州长由全民直选产生。今天的法国,有点类似中央集权制,例如法国国会在2014年通过法律将原来22个行政区(Region)重新划分减少为13个。每个行政区没有自己的立法权力,只有行政事务功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s。加拿大、德国和印度等国家则是联邦制。但是这些国家都实行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全民直选,行政区//省没有什么选举人票。

因此,美国是联邦不是民主,因此选举人团制度合理这个观点在概念逻辑上是莫名其妙,在历史事实上则毫无根据。

 

美国是共和不是民主

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的第二个常见说辞是,美国是共和不是民主。以上已经解释了民主的概念,不赘述。

每个国家的国体主权(Sovereignty),大概而言有两种模式:君主和共和。君主制国家的主权在于君王家族,共和制国家的主权在于全体民众。全民共和的相对概念是君主王权,不是民主。因此共和(国体主权)与民主(决策程序)又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Apple and Orange,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比性,因果关系和非此即彼的关系。

人类历史长河中,传统上的君主国体一般是独裁专制,缺乏民主程序。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出现(如英国,加拿大和许多西欧北欧国家),代议制的民主程序也开始出现。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之后,出现共和国体,民主程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而且真正的共和国体更需要民主程序才能运行。至于一些自称是共和国体的国家,其实完全没有民主程序,在此不予讨论。

如前文述,美国的《独立宣言》明确宣告,政府来自于民众,其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认同;美国的《宪法》开卷明义的第一句就鲜明宣告,美国由全体民众(“We the People”)共同组成,即主权在民。在真正的民主宪政国家,一个政党要成为执政党,一个候选人要成为总统,必须通过一个透明公平的民主选举,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才具有执政的合法性。

除了权力合法性,民主宪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权责同源,即权力合法性与接受问责应该来自同一个来源。即是各级民选官员,特别是执政官员,都是由该选区的选民按照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民主原则直接选举产生的,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民选官员既是代表本区选民,也要接受本区选民的问责。

在美国,总统是唯一代表全国民众并且向全国民众负责的民选官员,所以其权力合法性必须来自于全国民众,同时也要接受全国民众的问责,而不是向各个州负责。如同州长和市长郡长都是由所辖区域选民直选,对所辖区域全体居民负责。但是选举人团制度下,总统由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决定,造成其权力来源于各州。

另外,根据法治原则,总统作为联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其宣誓效忠的是联邦宪法,执行的是联邦法律,而不是效忠各个州的宪法,不是执行各个州的州法。

因此,选举人团制度不仅违反了主权在民的共和原则,违反了权力与责任同源的宪政原则,也违反了法治原则。

 

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的第三个常见说辞是,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首先,所有其他成熟民主国家都是通过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民主选举,按照得票多数产生民选官员(如法国总统)。其次,在美国所有的联邦参众议员,州长市长,州市议员,等等也都是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选举,得票多数决定胜方。

按照防止多数人的暴政的逻辑,岂不是所有成熟民主国家的总统总理等等,美国所有州长市长各级议员等等,都是多数人暴政的体现?

如果民主选举的结果由多数选民的选择决定就是暴政,那么意味着民主选举的结果由少数选民的选择来决定,才能防止暴政吗?按照如此逻辑,由一个人的意志来决定结果岂不是最能够防止暴政吗?也就是说,一人独裁专制是最能够防止暴政的制度。

如前文述,国家公共电台NPR2016112日的报道,根据现行的选举人团制度加是赢者通吃,一个候选人只需要获得全国普选票的23%,就可以拿到270选举人票,从而进入白宫。笔者进行了模拟计算,即是从人口最小的州开始,每个州都比对手多一张普选票,就可以拿下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如此操作,直到拿下270张选举人票,那么对手即是在剩下的那些人口大州获得全部普选票,也都是毫无意义。

或许有人说NPR的研究没有现实根据,非也。川普在202113日就对佐治亚州的主管选举的州务卿施加压力,你是共和党人。。。我只想要找出11780张票,川普就是要篡改该州的票数正好比拜登多一张票,从而可以拿下佐治亚州的16张选举人票。

一个选举制度竟然有如此漏洞,允许不良政客如此玩弄权术,就恰恰说明该选举制度的荒唐。

 

保护个人的权利

 

笔者了解,一部分人说防止多数人的暴政的时候,其实是关注保护个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这样的担心可以理解,但其实是对民主宪政的误解。

就以美国而言,总统宣誓效忠宪法,上任之后的负责行政,执行宪法和国会通过的现有法律。而且,所有的立法都是经过两党议员在参众两院的听证,辩论,投票过程。如果行政不当,会受到国会的质询,新闻媒体监督;如果侵犯了个人权益,也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公司个人起诉到法院。换言之,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依靠的是法治,例如宪法前十条人权法案(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和其他法律。

川普上台之后下达了许多行政命令,最典型的例子是川普企图在2020人口普查中加是否公民的问题,结果被在野党抨击,被新闻媒体揭露,被许多民间维权组织状告,被各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否决。

因此,选举总统和保护个人权利,前者是发生于某一天的民主选举程序,后者是长年累月的立法、行政、司法的结果,完全是两个不同时空,没有因果关系的命题。将总统大选方式与保护个人权益作为一个因果关系的看法,或是对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严重误解,或是对基本逻辑的严重混淆,或是在故意制造虚假的恐吓。

 

保证人口小州不被忽视

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的第五个常见说辞是,选举人团制度使得小州不被忽视

在总统大选中,如果一个州的胜负双方在三个百分点以内,该州就可谓摇摆州Swing States自从1988年以来每次大选摇摆州的数目如下

·         1988年:3个;1992年:9个;1996年:8个;2000年:7个;

·         2004年:7个;2008年:5个;2012年:3个;2016年:8个;

·         2020年:只有七个摇摆州:亚利桑那,内华达,佐治亚,北卡,宾夕法尼亚,密执根,威斯康辛。

 

2016年选举中,两党候选人只在11个州(胜负差距都在5%或以下)投入了大量的竞选资金和开支。 11个州的总人口为8920万,仅占全国人口的28% 这意味着 39 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其他 2.269 亿人,即 72% 的人口从未有机会与候选人会面、提出问题并表达他们的担忧,从而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旁观者。

以上事实显示,每次大选中绝大部分的州,无论大小,都沦为看客州。细看这么多次大选的摇摆州,其中只有新罕布什尔州可以算是小州,其它都是大州”“中州。因此,选举人团制度保证小州不被忽视的观点,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防止人口大州霸凌人口小州

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的第六个常见说辞是,防止大州欺负小州。但是这些人从来没有举例说明大州如何霸凌小州。

大州如何欺负小州呢?联邦财政是一块大蛋糕,如果大州比小州抢到更多的蛋糕,应该就是大州霸凌小州了吧。

2020年新冠瘟疫在美国流行蔓延之后,首先遭受重创的纽约和新泽西请求联邦政府援助,共和党参议院领袖麦康纳就表示反对,说让这些州政府宣布财政破产好了,纽约州长郭默愤然指出肯塔基州才是一直是占便宜的州。的确,纽约州长期以来每年缴纳的联邦税要远远多于获得的联邦经费,一直是50个州中最吃亏的。

 

据洛克菲勒研究所Rockefeller Institute 2021118日公布的最新年度报告:(附表3

·         2019年纽约州缴纳联邦税比所得联邦经费多达228亿美元,而肯塔基州获得联邦经费比缴纳联邦税多达632亿美元,两州的联邦财政待遇相差860亿美元。

·         2015年至2019年的五年期间,纽约州缴纳联邦税比所得联邦经费多了1,426亿美元,而肯塔基州获得联邦经费比缴纳联邦税多了2,118亿美元。

·         以人均计算,这五年里每个纽约居民平均每年吃亏$1,452美元;而每个肯塔基居民平均每年净赚$9,512美元。换言之,在联邦财政上肯塔基居民的待遇比纽约居民每年优厚10,964美元。

 

这份洛克菲勒研究所2015-2019年报告显示:

·         10个州属于缴纳联邦税多于获得联邦经费的贡献州依次为(亿美元):纽约州($1426),新泽西州($841),马萨诸塞州($611),加利福尼亚州($426),康乃狄克州($406) 伊利诺伊州($165),科罗拉多州($73) 华盛顿州($64),犹他州($31),内布拉斯加($8)

·         40个州属于缴纳联邦税少于获得联邦经费的吃福利州

·         如果以每个居民每年计算,在这五年了最吃亏的前四名依次是(美元):康乃狄克州($2,271), 新泽西州($1,886), 马萨诸塞州($1,784), 纽约 ($1,452),它们都是蓝州。

 

按照2020大选结果,10个贡献州中82红;在40个吃福利州中1723红。笔者将所有25个蓝州和25个红州汇总统计,得到以下结果(亿美元)。25个红州在五年里获得的联邦财政经费比25个蓝州总共多了8280亿美元,平均每年净赚1656亿美元。

(作者根据洛克菲勒研究所数据的统计)

为什么出现以上财政不均的现象呢?如前述,在参议院因为每州两席使得小州占据了巨大优势,在众议院大州又没有得到本应该按照人口比例的席位,而共和党又是这两个不平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因此由共和党掌控的人口小州也就在联邦财政上大占便宜。政治上的被压制,必然导致经济上的被剥削,此话一点不假。

许多美国中部南部的红州共和党政客经常自称他们才是真正的美国人Real America”,言下之意是纽约州加州等沿海蓝州居民就不是真正的美国人。以上这些数据证明这些红州共和党政客的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无耻。

以上事实说明两点,第一,根本不存在人口大州霸凌人口小州的情况,反而是小州(红州)一直在占大州(蓝州)的便宜;第二,小州能够占大州便宜的主要原因在于每州两席位的参议院制度和众议院席位分配不平等,与总统选举方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选举人团制度保护人口小州的说辞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

 

选举人团制度的党派既得利益者

如前文所述,自从1876年以来的四次输了普选票却依靠选举人团制度的后门进入白宫的都是共和党候选人。从1992年到2020年,总共八次总统大选,共和党候选人只有一次获得普选票多数(小布什2004年),概率12.5%;但是却在2000年和2016年两次依靠选举人团制度入主白宫。换言之,在21世纪,多数选民的意愿被颠覆的概率高达25%

共和党保守派势力知道,他们越来越难以在大选中获得普选票的多数,选举人团制度是他们继续以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唯一可能。因此,为了党派政治利益,共和党保守派人士就发明了各种各样的说辞来为选举人团制度辩护。

本文详细分析证明了维护选举人团制度的常见说辞要么是概念混乱,要么逻辑颠倒,要么毫无事实。下文将讨论选举人团制度对美国民主宪政的威胁,以及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努力。

 

2020/10/26初稿,2021/02/15二稿,2024/01/24三稿


作者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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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美国50州的纽约州缴纳联邦税比所得联邦经费的收支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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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7)
  • 当前共有7条评论
  • 通达行者

    选举人团的制度并非是如你所说美国独有的。其实在很多采取英国选举制度的国家中都是间接选举,他们的国会其实就是一个选举人团。在这种方式中有些时候选出来的首相总理也可能不是多数选民的选择,而且大多数时候选民对哪位会出任首相更是无法知道。当然,少数民选票赢得首相位子的可能性会小一点,因为计算的单位更小,英国是一个众议员选区,而美国是一个州。世界上采取这种英国方式的国家比法国台湾这种的绝对民主方式的国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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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geren

    不知道博主是不是美国公民?

    如果是美国公民,那就是当年公民考试时没有好好地学习美国宪法的一些基本知识,浑水摸鱼地过关了?

    或者带有一些特殊使命,那就是另一回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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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ugeren

    这篇宏文又是一个无效工作。

    美国各state在总统选举中“赢者通吃”,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应该也是民主选举的主要原则吧?

    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建立在”美国是一个联邦而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基本国体上的。

    其余的想法,应该都是无的放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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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维尔

    另外,指正一下美国州的特别之处:


    美国州是有宪法的。

    美国州是有立法权的。

    美国州是有军队的。


    美国州就像个小国家。

    因此,美国州是可以独立的,当然要先获得其它州的同意,否则就又是内战了。不过今天的美国人会为了左媒民主党的永久总统梦打内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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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维尔 回复 转个帖

    哈,哈,恰如本人的理论预测,但转贴博花工夫找到具体数据证明。

    本人还观察到,人一左到党工的水平,就必然撒谎,永远正确,绝不改正。土共党工如此,左媒民主党工亦然。

    因此本人还预测,海阔—天空博假装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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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个帖

    虾扯淡!看看大家拿是不是也是少数票赢了大选?

    各国选举制度自然有其历史来源,也有各自局限性。搞宣传瞎扯淡就是低级下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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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草
    美国多年前就允许电子邮件作为法院证据了。安全性完全没有问题。。在不改动宪法的条件下,仅仅升级为实名电子选举系统,是最低成本的进步。然而这么多年毫无作为,还导致舞弊阴谋论。也是旧宪法锁死了进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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