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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三大案件,使中国公检法丧失国际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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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三大案件,使中国公检法丧失公信力

第一,呼格吉勒图冤杀案,27位屠夫无人被追责,导致公检法冤杀无辜不承担法律责任

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被列入中国人权白皮书和两院报告。但是,至今27位参与冤杀呼格吉勒图的办案人员,无一人承担法律责任,仅仅是党纪政纪处分,继续留在公检法从事审判工作,这简直就是国际笑话。

更严重的问题是,公检法制定的对办案人员终生负责制变成一个笑柄,全国公检法的冤案制造者纷纷效法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追责,全部用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国法,至今全国的冤案制造者无一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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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女子为呼格吉勒图一审法官宫静)


第二,“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集体贪赃枉法,无人追责调查

“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两届检察委员会集体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巨额贿赂,长达4年拒不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公然包庇犯罪嫌疑人和办案警察,将华侨老人申请立案监督的案卷和电脑记录销毁,在国内外舆论反复报道和谴责下,最高检,山西省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竟然不回复,不理睬,不调查,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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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贪赃枉法的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晋东)


第三,劳荣枝案的审判自始至终违反《刑事诉讼法》,引起司法界的质疑,公检法机关却置若罔闻

1,《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以此条款,江西公检法根本无权审判劳荣枝案,因为劳荣枝是法子英案的在逃同案犯,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外,劳荣枝本人并无其它犯罪,此案毫无疑问应由最初审理法子英案的安徽公检法审判。

2,南昌中院和江西高等法院自己裁定自己有权审判劳荣枝案,明显违反了基本法理,因为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容许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裁定自己有权审判。

3.江西高院在开庭审判劳荣枝期间和南昌公安局合伙非法拘禁驱赶从外地赶往江西准备为劳荣枝出庭的证人,不许其出庭作证,这一行为不仅是违反审判程序并且已明显构成职务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罪的,从重处罚。

最为荒诞的是,该证人在律师的带领下直接向最高法举报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公安局的犯罪行为,面对证人和律师的举报,最高法在劳荣枝的死刑复核书中继续坚称:江西公检法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审判程序合法”?!

如此审判举国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国公检法还能有国际公信力吗?

期待最高检和中央监委立案调查此三大案件的办案人员,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挽回国家法律的公信力。

(图为劳荣枝的证人和律师前往最高法举报江西高院和南昌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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