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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内蒙古公检法冤杀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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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杀人偿命,这是中国人从古到今全知道的一个公理。

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这不仅写入世界人权公约,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也写入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和刑法。

然而,这一条普世规则被内蒙古自治区废除了,老百姓杀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但是公检法冤杀无辜平民,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冤杀人者仅背负一个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就可以继续在公检法任职继续祸法殃民,这是谁给你们的特权。

四川大学学生张薇因为诽谤一个老农,引发网暴,本人公开道歉,川大已经给予双留处分,网民依然不满,认为处罚的太轻,请问冤杀无辜18岁蒙古族青年呼格吉勒图的29位公检法的杀人恶魔和人渣:

你们公开向呼格吉勒图道过歉吗?

你们向全内蒙古自治区的居民和牧民们道过歉吗?

你们向全中国人民道过歉吗?

你们有没有为呼格吉勒图上过一次坟向他忏悔你们的罪孽?

如果没有,你们凭什么心安理得地活着?


中央电视台这位女播音员向全中国人民播报,冤杀呼格吉勒图的主犯,专案组长,前公安局长冯志明被判刑18年徒刑的时候,却没有播报这18年徒刑中没有一年是因为冤杀呼格吉勒图而被判,他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根本就没有追究其冤杀呼格吉勒图的法律责任。

其余26名公检法参与冤杀者同样无一人受到依法制裁,全部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无一人被双开,比张薇处罚的还轻,甚至还有两个一审法官呼尔查和宫静,不仅连处分都没有,反而晋级为入额专职法官,还提拔任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中层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检察院审讯呼格吉勒图时,本人翻供否认强奸杀人,并且在案卷清楚记下,警察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24小时疲劳审讯,严刑逼他承认强奸杀人,他扛不住酷刑,被逼认罪。办案警察得知呼格吉勒图在检察院审讯时翻供,再次对其实施酷刑,不许他翻供,最终导致其被冤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写的明明白白,难道这帮丧尽天良得公检法办案人还够不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徇私枉法罪】吗?

中国年轻人天天小心翼翼地怕被扣上案底,影响入职公检法,而这帮冤杀呼格吉勒图的恶魔,故意冤杀无辜之人竟然连案底都不算!

这帮制造冤杀呼格吉勒图案的公检法成员全部继续留任公检法部门,谁来,用什么来保证他们不会再刑讯逼供无辜之人,再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呢?

杀人不偿命,不仅不偿命还提拔,这是在终生追责吗?
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地盘上,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公检法的犯罪无效吗?

呼格吉勒图冤父母


在此,以人民的名义,敦促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院,公安部和纪检监察委依法追责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包括已经被判徒刑冤杀呼格吉勒图的主犯,专案组长,前公安局长冯志明。

冤杀无辜之人不偿命,天怒人怨,天地不容。


现在的现实是,内蒙古自治区这种肆无忌惮的包庇公检法杀人凶手,以党纪政纪代替国法的出征方式,已经变成全国追责冤假错案的标志性范本。

山西一位老人从2018年先后向太原市公安局递交9件刑事案件报案,因为办案人员收受巨额贿赂,至今一个都不答复是否立案一直拖着不办,2019年老人要求太原市检察院和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立案监督,至今4年过去了,拒不履行立按监督职责,老人在自己微博上公然挂出:向全国先进检察院检察院长张晋东喊话,你究竟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多少贿赂?

太原市公安局和太原市检察院和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竟然无动于衷,内蒙古自治区毁我法律长城!

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检察长

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



附:内蒙古自治区对27名制造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责任者是怎样处分的:
1.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5.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7.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11.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12.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3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19.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1.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2.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23.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24.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25.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26.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27.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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