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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应该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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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司法部应该出面查封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公开宣称不招收四川大学毕业生。这是名目张胆的挑战法律的就业群体歧视。

一,毛骨悚然,中国人竟然不知道什么叫歧视,什么叫就业歧视?

毛骨悚然的是,这个名目张胆就业群体歧视的公文,竟然发自一个在中国首都注册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毛骨悚然的是,这个名目张胆的就业群体歧视公文,竟然被网上盲流一片叫好。

毛骨悚然的是,连受害者,川大学生自己也认为雇主有权决定是否招聘。

毛骨悚然的是,川大负责人也认为雇主有权决定是否招聘。

毛骨悚然的是,这么多中国人竟然不知道什么叫歧视,什么叫就业歧视?

什么叫歧视,其实,非常简单,区别对待就是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七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清楚告诉世人也包括全体中国人,在人类世界,任何人无权区别对待他人,否则,就是歧视。

做为雇主,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有权选择是否聘用一个川大学生,但是无权公开拒绝聘用全体川大学生,拒绝聘用全体川大学生,就是就业歧视,这个行为不仅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同样是在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为什么必须对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查封,而且必须是司法部?

第一,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缺乏起码的职业素质

一个律师事务所,最基本素质是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竟然不知道在互联网上发布,公然侮辱诽谤以及群体歧视川大和川大全体学生的公文是违法的,如此素质低劣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律师资格的?又是用何种方式得以注册律所进行营业的?

这是必须查清的问题。

屏幕截图 2023-06-26 081613.jpg


第二,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拒绝聘用川大全体学生的原因根本就不是原因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拒绝聘用川大全体学生的原因是因为对川大处理张薇的方式不满:

1,当事人已公开表达,只要张薇公开道歉,不再追责张薇的法律责任。既然当事人不追究张薇的法律责任,川大就无权“双开”张薇,“双留”就已经是顶格处理。和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的追责,对铁链女涉案官员的追责比较,只能是处理的过重而不是过轻。

2. 比起,对索尼中国公司的诽谤案的处理,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的追责,对铁链女涉案官员的追责,“北极鲶鱼”事件的追责,山东沂南公安局非法拘禁案的追责,川大对张薇的处理根本不存在不及时。

3.张薇的其它案件,网上指控很多,如果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首先应该依法调查后,再做结论。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连起码的调查都没有,反而以网上传言结论川大,是违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即使川大在处理张薇问题上有问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也无权迁怒于全体川大学生,这不是起码的道德的问题,而是起码的智商问题。

第三,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违德违规违法

(1)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是一所毫无知名度的微型律所,一共才四人,大张旗鼓的公开宣称不聘用川大学生,明显是在“碰瓷黑色流量”,一家律所,不靠办案赢得信誉,靠“碰瓷黑色流量”打知名度,这是违反起码职业道德的下流行为。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再未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宣称:川大“治学态度显然不高”,川大学生“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故不聘用川大全体学生,这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3)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宣称:川大“治学态度显然不高”,川大学生“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

(4)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拒绝聘用川大学生,已经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6)拒不道歉,拒不承认涉嫌歧视。

张薇不是学法律的,网暴后,主动公开道歉,获得当事人原谅,避免了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被北京海淀区律协约谈后,虽然删除发布的公文,但是拒不道歉,拒不承认涉嫌歧视。理由是没有违反《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全世界的法律人全知道,人所共知常识是不需要列入法律的,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规定,禁止往食品中掺入毒药和大便,因为这是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难道就因为《劳动法》第12条,没有具体写拒绝聘用同一所大学的全部学生才算歧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可以就业歧视吗?

(7)北京海淀区律协没有尽到责任,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管理局没有尽到责任,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没有尽到责任,对这样一所毫无职业素质,无视法律,无视法规,无视职业道德,毫无悔改反省的律师事务所不处罚,不查封,仅仅删除违法公文,容其继续为恶,这是极其严重的渎职行为。

所以敦请司法部出面,依法查封北京晏清律师事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王炳峰的律师资格,因为他们已经败坏了中国律师的形象,败坏了中国律所的职业道德!

他们不应该再继续祸法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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