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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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 执政者的一面镜子(1953年-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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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1953年8月9日

关于人口调查登记的几个问题】(全文)

编者按:各地不少读者和参加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的干部给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和本报来信,询问有关立户条件和某些流动性人口的登记办法等问题。现将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的答复发表如下:

问: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一户?

答:户是一个居住单位,凡是经常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人,都可以立为一户。今年我国的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就是以户为单位,采取以标准时间为准登记常住人口的办法进行的。因此,正确地辨别和划分户的居住单位,对于准确地进行人口调查是有好处的;而我们立户的用意,也就在于便利人口的调查登记。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在一起住宿的可以算作一户,独身居住以及在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矿山等单位内居住的人口也可以算作一户。各地在进行人口调查登记时,还可以依据原有户口基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来决定立户。如:一家人生活在一起,但限于房屋或有其他原因而分住几处者;或者几个独身人虽无生活关系,而同住在一个房间内者;都可以立为一户。在机关、学校等单位内居住的家庭户,就在各机关、学校内统一办理登记,不必单独立户。

问:水上人口应如何登记?

答:水上人口中,已经确定港籍并已在港籍所在地登记过户口的船舶户,不论调查登记时停泊在何地,应一律在其港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如果港籍与户口不在一地或有户口而无港籍者,不论调查登记时停泊何地,应一律在其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有些船舶户虽然已经确定港籍但没有登记过户口,甚至既未确定港籍又没有户口,这些人都应该在调查时的停泊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并应在登记后取得当地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的证明,以便检查。

公私营船舶公司所属之轮船、驳船、木船之人口,不论他们是否经常居住在船舶上,在调查登记时,如果在陆上有住所者,在其住所登记为常住人口;没有住所者,在其船舶所属之公司登记为常住人口。

问:地质勘探队、建筑工地及治河筑路等人员应如何登记?

答:地质勘探队、建筑工地及治河筑路等人员应在何地进行登记,主要应看这些人的居住情况和参加工作是固定的还是临时性的来确定。固定的工作人员,经常在工作单位住宿者,应在该工作部门登记为常住人口;经常回家住宿者,应在家中登记为常住人口。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则不论是否在工作部门经常居住,都应在家中登记为常住人口。如:地质勘探队工作地区固定者,在工作地区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勘探队临时实习的学生,调查、视察人员以及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地质普查队等工作人员,仍在原来经常居住地或原派出机关登记为常住人口。参加建筑工地及治河筑路的短工、民工等,因为他们都是离家临时外出的性质,并不经常固定在一地工作,而是时常流动的,在调查登记时,除了他们有的已转为职业性的工人可按职工登记外,其余的人仍应在家中登记为常住人口。

问:经常外出卖艺、打铁、锯锅、锯盆等人应如何登记?

答:外出卖艺、打铁、锯锅、锯盆等流动人口,如果在外并没有定居而又年年回家者,应在家中登记为常住人口。如果这些人没有固定居住地址和户口,而经常流动各地,应在调查时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由于这部分人的流动性很大,可能会发生遗漏的现象,这就需要被调查的人积极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这一工作,按不重复、不遗漏的原则主动地向一个地方的人口调查登记站登记为常住人口。

问:被监禁和拘留者如何登记?

答:因违警、斗殴及其他纠纷等被临时羁押或拘留的人,在其原住所或家中登记为常住人口;其他被监禁的人犯,则不论是已决犯或未决犯,均应由执行机关办理登记,在家中登记为在外人口。

问:有些地区的农民,每年都到外地耕种,春去冬回,这些人应如何登记?

答:据了解,在陕西、山西、宁夏、河北等省的某些地区,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到外省种地。他们在一年内大部分时间是留在外地从事农业生产,仅在冬季回家。在人口调查时,这些人及其同去同回的家属,应在耕种地区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原家中登记为在外人口。但是对其临时探望去的家属,则仍应在原家中登记为常住人口。

》编者注

问答中提到的是流动性比较大的人群,如何普查的问题。这是第一次人口调查,即“人口普查”。这次的调查规定,“必须结合选民登记同时进行。为免重复与遗漏,确定以公历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旧历五月二十日)二十四时为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计算标准时间。所有调查登记工作应于九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应将所辖地区人口汇总统计于十月底前报省、市;各省、市及中央直辖行政单位应将所辖区人口汇总统计于十一月十五日前报中央。”①

1年之后的1954年11月1日党报上公布了调查结果,“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六亿零一百九十三万八千零三十五人。”②

另外据1981年党报文章中介绍,“第一次普查时(1953年7月1日),我国有60,193万人。第二次普查时(1964年7月1日),我国有72,307万人。”③第二次人口普查开始于1964年,但是六十年代以及七十年代都没有看到第二次普查开始与截止日期,以及普查结果的报道。一直拖了16年之后的1981年,党报才登载了上面这条消息,1964年人口普查的结果是,7亿2千307万人。为什么当时不公布普查结果呢,可以考虑的原因是,如果立即公布普查后的人口数字的话,即使是普通人也能大致计算出在“大跃进”后的5年期间(1959年—1963年),饿死了多少人。用中共的语言,就是到底有多少人“非正常”死亡。

详细讨论人口的计算方法放在之后。1957年党报给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是25‰,这个数值在六十年代初期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对人口自然增长,党报是这样报道的,“如以我们的人口增长率按千分之二十五计算,每年就得增长一千五百万,第二个五年计划就达七亿以上。实际由于医药卫生工作的开展,生活物质等条件的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还将不止此数。”④这是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在政协会议上发言中提到的。

如果以“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0‰计算的话——这比李部长提到的25‰低很多,那么第二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数值比计算出来的少2,536万人,也就是“大跃进”之后“非正常”死亡了2,536万人。我们之后会看到,实际的数值比这个还要多很多,如果按照23‰计算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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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日报》1953年4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

②《人民日报》195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

③《人民日报》1981年8月11日“人口普查——有关基本国情的大规模调查研究”

④《人民日报》1957年3月8日“节育是一件艰巨复杂的工作 李德全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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