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是畸形司法制度下的必然产物
作者:永乐大帝明成祖 转自:知乎
原标题:唐山暴力违法团伙殴打事件和蛋糕店老板实名举报事件的一些有关中国司法体制运行的深入思考
中国的社会治理中,法律运行和执法部?的治安管理运作模式,是当今地球上极其独特的存在。
我这里不是带着批判的意思来输入这些文字,而是给大家做一个探讨和剖析,关于我们终将面临的一个巨大又?期的难题?被?期极限压制的私力救济权与持续攀升的公检法运行成本,最终会带来怎样的变化。类似唐山这个打人事件,可以管中窥豹的看出我们的社会司法运行存在哪些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即使是我们这样的国家,唐山这波烧烤店打人的团体和蛋糕店老板举报的?期暴力敲诈勒索团体,也准确的找到了自己在我们当下这个社会结构中的?期存活空间。 他们在社会中是有存在空间并能够持续存在下去的。
经常出国,且在美国,中南美洲,非洲,巴尔干等地区有过旅居经验的人,一定可以明确感受到,中国整体治安水平要远远超过这些地区。尤其是对于重大暴力型恶性案件的处理力度和效率, 跟它们有巨大的区别。像纽约哈林区,里约热内卢的贫?窟,这样根深蒂固,暴力团伙数量繁多,恶性事件时常发生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你无法想象它们会持续出现在北上广深乃至苏锡常南京武汉成都重庆等城市。至于这类国家和地区的边境或偏远地区,治安和法律运行的形势,我个人强烈建议你们去观看谢丽丹导演的美国边境三部曲《猎凶?河谷》《边境杀手》《赴汤蹈火》。这三部电影可以让你充分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边境的社会与法律运行的真实逻辑。法律权威缺失,执法部?资金严重不足,执法成本极高,存在大量的为侦破案件和活跃到肆意妄为的违法团体。当地的人?大都依赖高度的私力救济,崇尚私刑。这三部电影拍出了那种悲戚,壮美和苍凉。
中国能够最大限度(相比较同等地理状况的大国而言)遏制住高烈度的团伙暴力犯罪,在这样一个有复杂陆地和海洋边境线的大国来说,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但是,中国人的私力救济权也同样被限制到了极限的低位。(我不评价这是对还是错,但这是一个事实)。像唐山这个打人团伙,还有蛋糕店老板实名举报的?期刑满释放人员暴力团伙,他们都能够准确的找到了在我们这个社会能够维持自己这种暴力违法变现活动持续存在下去的空间。我把这种犯罪团伙,称之为“比较成本优势低烈度犯罪集团”。没有比这个称号更适合他们的了。主宰这类犯罪团体运行的规律,就是成本规律。成本空间对他们的意义,要远大于所谓的“保护伞”。如果你们还在关注,他们在当地能够有怎样的保护伞,那永远接触不到问题的核心。
在那些国?私力救济权水平低于美帝、中南美洲、巴尔干、非洲等地,但是高于我们的其他稳定发达国家里。我们可以在治安水平上观察到和中国的情况截然相反的一种现象。类似英法德日北欧等国家,它们的主要大城市,枢纽城市的治安水平要显著低于它们的小型城镇乃至乡村治安水平。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反过来,中心大城市的法治水平要比三四五线小城市强。唐山已经算是较大城市了,其实按理来说,这种团伙在比唐山更小一级的城市更容易出现。对于中国的许多小地方或落后地区的普通人来说,其实同样要面临美国边境三部曲里的类似情景,只是烈度是低配版的。
就拿这次事件来说,假设当晚烧烤摊里,存在另一伙年轻的,且富有正义感的男性。比如,警校生,体育生,或者某个工厂的聚餐职工团体。他们对这伙暴力分子进行了遏制。可能会出现哪种情况呢?如果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没有引发多少公众和媒体关注。最大概率就是这群正义的男子将会面临被派出所定性为互殴,要么和这群臭流氓和解,要么面临行政拘留,可能会丢失工作,最少也是被扣工资。如果打伤了这群臭流氓,可能还要赔偿一笔不菲的医疗费。而比这些更恶劣的后果,还比比皆是。要知道,主持正义的权重性,在执法人员眼里,恐怕很难高于执法成本的权重。
就像这个唐山实名蛋糕店老板,他已经遇到了暴力打砸抢,语言威胁,家?骚扰威胁。但是?警却无视法条,将这种情况说成“对方没有违法”。我跟你们说,这不意味着处理此事的?警就是该团体的保护伞。而是因为这个蛋糕店老板的私力救济权非常有限,尤其是对处理此事的?警,这个蛋糕店老板很难在没有媒体关注度的情况下,发起对该?警渎职的投诉,甚至起诉。即使他耗费巨大代价,付出大量金钱和劳动时间损失去起诉这个?警渎职,最终判决结果也不支持惩罚性超额赔偿。这和我们的劳动仲裁赔偿以前经常碰到的情况很相似,老板拖欠你五万块工资,你花大半年时间收集证据,费了老牛鼻子劲儿打赢了官司或仲裁,老板最多也就赔给你五万你应得的。了不起多给一倍也算罕?了。最后你一算打官司的差旅费,律师费,收集证据成本和误工成本,你还是亏的。在我们的三四五线地区,要挑战渎职懒政不作为的司法人员,那是成本惊人的高,收益骇人的少。
而面对暴力团伙,尤其是刑满释放闲散人员,你在成本上是更加吃亏。先发制人,往往要付出沉重的司法代价。后发制人,付出成本也不少,还要吃亏。对于许多执法人员来说,他们最希望的就是你默默的吃了这个亏就算了。这样不会为整个地区公检法系统的成本增加太多负担。许多刑满释放人员,不仅被判刑时可能就存在量刑过轻,服刑期间更经常在没有明显思想改造的情况下就有提前减刑出来的。这涉及还是成本问题。而且服刑过之后如果他本人没有改过自新,那么刑事案底还进一步降低了他的后果承担边际成本。
你想想,他要和你一个即将在家乡五线小城市考公考编制的人员起了冲突,哪怕你占135%的理,你要不退让,不吃暗亏,打起来进了派出所,你还是要吃亏。(除非你家里在当地关系很硬)
所以唐山这种团伙,不一定需要很强有力的保护伞, 甚至没有什么新像样的保护伞,他们都可以在未来继续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因为成本结构决定了他们在广阔的三四五线城镇中,有足够的比较优势成本去进行违法博弈。
流氓团体对守序良?存在的这种比较成本优势,来自于两个核心要素。
第一、违法行为之所以是违法,本身就是因为违法者天然的会对守法公?形成博弈边际优势,从而体现为机会成本优势。执法部?的存在,就是要利用国?公共税收提供的支持,付出执法成本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违法带来的博弈边际优势低于守发公?的博弈边际优势。从而让社会转向公序良俗。我们在这一点面临的困境就是,执法部?,尤其是大量的基层和次要地区的执法部?,在执法成本分配中越来越倾向于侧重恶性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还有重大公共活动,政治任务等事件的成本付出配置。对于小型违法事件,一般低烈度暴力团伙和守发公?的博弈,采取忽视态度或尽可能转嫁成本到普通守法国?头上。从而节省了整个单位或具体负责个人的执法成本付出。
这就是这些团体生存下去的一大空间所在,只不过有时候他们实在是太愚蠢了,在经过多次对普通守发国?的博弈胜利之后,错误估计了自身力量,制造了重大恶性事件。从而使自己曝光率上升到核心城市水平,于是进入了我国重点配置执法成本的“重大治安案件”区间。
第二,我国的普通守法国?的私力救济权边际太低了,已经到了某种极限边缘。国?私力救济权,是辅助压制犯罪团体博弈边际的一个重要参数。类似《不退让法》这样的法条就是拔高私力救济权, 弘扬正气的一种典型。我们当然不可能引进这种法条,而且司法实践中,暴力冲突中的正当防卫和?义勇为武力对抗行为,常常出现让普通群众大呼不可理喻的案例。成功的正当防卫案例已经算是稀有动物了,?义勇为武力对抗能脱责的更少。?此以往,司法部?和工作人员的成本倒是能够转嫁出来,但是国?的社会?气显然不可能向着充满正义感和勇气的方向去发展。因为人是很聪明的,最后大家就只能大量化身精致利己主义者。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很特殊的存在,作为曾经的东亚霸主,并且在地缘上仍然具备再次成为东亚霸主的可能性,在我国建国初期,面临了空前的困难局面和外部威胁。偏偏当年在科学技术发展上,又已经落后世界先进水平太多。肢解中国对于美苏这样的全球霸主来说,有很大的诱惑力。为了对抗这种外部优势压力,中国的体制别无选择的必然追求强组织度的最高水平。因此体制对于一般个体,拥有绝对博弈优势。而且各部?必须服务于一个统一的最高目标。这个目标背后的本质就是?中国仍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随时可以准备好打全面总体战的大国。
这种跨部?的至高合作,有很多体现,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总包拖欠了农?工的工资,出于社会维稳的全盘重要性压倒次要因素的原则。哪怕这个开发商和建筑总包在司法条款上为拖欠工资或少发工资找好了法律条款保护,政府照样可以跨部?合作,让环评或者其他发证部?统一发难,卡住施工。直到你给农?工发上工资为止。这在其他许多国家就是天方夜谭。但是我们可以做到。虽然事情本不该你们这几个部?负责,但是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是超越部?权限 的超限权。
这种超限权实际上是一种战时体制。
是为了在我们弱于外敌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祖国统一(例如台独要宣),而不惜集合所有力量与强敌决一死战,纵然千疮百孔也势要将强敌斩落?下的一往无前的气势。即使毛主席去世了,我们也改革开放了,但是这超限权仍然存在。自然始终压制着普通人的私力救济权。而由于组织是人来组成的,超限权的存在也确实让许多党员干部存在巨大的权力变现空间,许多人都难以抗拒这种诱惑。因此,即便司法部?愿意提高国?私力救济权边际来 减轻自己的执法成本负担,其他部?也不会同意的。这涉及到的深度,已经不是一两个部?可以探讨的存在了。但是超限权下,很多公职人员存在太多权力变现空间,拖累了整个机制的运行成本负担。这又是共担的。随着冗员增多,我们的行政运行成本会越来越高。虽然生产力也在发展,但是对执法部?来说,选择性减配低烈度违法行为的执法支出配置的趋势已经在许多不发达地区日渐明显起来。
结论:在总体战体制和一般现代法治社会的双轨并行的社会现状下,干部个人利用超限权进行权力变现和低烈度违法暴力团伙利用比较成本优势进行违法变现,将会是?期难以根治的顽疾。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在中国现在畸形的司法体制之下,唐山流氓团体将广泛而长期地在全国各个地区活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