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去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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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与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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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不百姓点灯句成从小听到大,又听到老,好像从未怀过这句成有什么解的地方。理所当然地认为,不就是指治者可以胡作非 可以放火(?),而老百姓却正常的活也要受到限制 点灯吗 (?)


可如果究字面意思,那就麻了,什么放火,放火什么?点灯会受限制,不就是照个亮。放火与点灯有什么关系? 一问三不知,傻了。


宋代庄季裕笔记《鸡编》中“自讳其名”一文,方恍然大悟。


世有自讳其名者。如田登在至和年间为南宫留守。上元,有司举故事呈稟,乃判状云:“依例放火三日。” 坐此为言官所攻而罢。


田登在宋仁宗年间为应天知府,元宵节前,府吏把历年放灯的旧例具文上呈,请求批示。田登避讳 “灯”(登)字,批复公文,改“灯”为“火”,成“放火三日”。原来“登”谐“灯”,不许放灯,只能放火了。后有俗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事本于此。田登后被御史等言事之官攻击,而遭罢官。


再一想,不对啊,宋仁宗这不挺廉明的吗,居然为此小事罢了田登的官。一眨眼,一千年过去了。让田登知府怎么也想不到的是,他放的那点儿“火”,比起现如今的衙门,连根鸡毛都算不上,只能在地下喊冤了,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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