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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国退出地雷协定,详解《禁雷公约》
作者:一剑破天发表时间:
+- 4个北约国家: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联合宣布:因为对周边局势感到担忧(大毛:喵喵喵?),所以计划退出禁止使用人员杀伤地雷的《渥太华条约》。波兰国防部长、立陶宛国防部、爱沙尼亚国防部长和拉脱维亚国防部长四人就退出《渥太华条约》的计划发表联合声明指出,他们目前受到与之接壤的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威胁正在逐步增强,面对这种情况,他们必须加强防御能力,特别是在俄罗斯发动对乌克兰的攻击之后,显然会对欧洲其他国家造成巨大威胁。1997年9月17日,国际地雷大会在挪威奥斯陆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同年12月3日,121个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的渥太华签署了这一公约,因此该公约又称《渥太华禁雷公约》。公约在得到45个国家批准后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只有126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杀伤人员地雷不能区分士兵和平民,常常会使其受害者死亡或严重致残。这种地雷相对廉价、体积小且易于使用,它们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痛苦,并给全球很多国家的社会和经济造成破坏。许多国家和组织都认为减少杀伤人员地雷对平民所造成影响的早期努力并没有解决 这些武器所导致的人道问题。 遵守该《公约》的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决不使用、发展、生产、储存或转让杀伤人员地雷”或者帮助任何人这样做。它们还必须在既定时间内销毁储存中或雷区内的现有杀伤人员地雷。为发展排雷和销毁地雷的技术以及进行这些方面的人员训练可以保留少量杀伤人员地雷。 将杀伤人员地雷布设在地面或附近,并设计成“在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引爆”。换句话说,该公约禁止使用由其它弹药改装而成的,用作杀伤人员地雷的“临时”装置。(1)反坦克地雷或反车辆地雷(受1980年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和国际人道法一般规则的调整);(2)附着在反车辆地雷上以防止地雷被排除的“防排装置”;(3)只能由战斗员手动触发的,而无法“在人员出现、接近或接触时 ”引爆的“指令起爆 ”弹药。 至迟在该《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后4年内,必须销毁其所储存的杀伤人员地雷。必须在该公约生效后10年内销毁雷区内布设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该缔约国应尽力查明雷区,并标明雷区的周边界线, 加以监视,并用围栏或其它方式保护起来,以确保阻止平民进入,直至雷区内的杀伤人员地雷已被全部销毁。如果一个缔约国无法在10年内销毁已布设的地雷,可以向一届缔约国会议提出请求延长其完成销毁的期限,并协助其履行这一义务。 《公约》规定那些有能力的缔约国应为排雷、警惕地雷项目以及地雷受害者的治疗与康复提供援助。受地雷影响的缔约国有权寻求和接受此类直接来自《公约》其它缔约国的援助,并通过联合国、各种区域性或国内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组成部分以及非政府组织获得此类援助。这些规定是对缔约国针对其本国公民(包括残疾人、遇难者家属和手地雷影响的社区)的义务所做的补充。《公约》里有多种相关措施来约束缔约国,例如缔约国须每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汇报下列情况:所采取的国家实施措施、所有库存的杀伤人员地雷、雷区、为训练目的所保留的地雷、 销毁地雷和为防止平民进入雷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为促进排雷,各缔约国还必须提供有关其过去所生产地雷的详细技术信息。各缔约国还可自愿提供与其实施公约工作相关的信息,例如受害者援助方面的情况。如果质疑一个缔约国的遵约状况,可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澄清请求。如有必要,可就此事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会议能够决定强行派出一个实情调查团,该调查团在缔约国的相关领土内可逗留长达14天。基于实情调查团所提交的报告,缔约国会议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建议采取补救行动或法律措施。不过迄今为止上述情况还没有发生过,各缔约国还是主要通过合作的方法处理了相关问题。由于《公约》已经生效,希望遵守该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向该《公约》的保存者——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加入书。该国在留存其加入书后6个月,《公约》对其具有拘束力。《公约》还要求政府采取国内法律和行政措施 (包括刑事制裁),来确保其所管辖或控制的人在其领土范围内遵守《公约》条款。这可能涉及到通过刑事立法的问题。该《公约》还要求向武装部队发布行政命令,并且相应改进军事条令。 8.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的缔约国能否同时加入1980年的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二》?一个国家能够同时加入这两个公约,尽管《杀伤人员地雷公约》中更严格的条款将适用于其缔约国。1980年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的《议定书二》中包括了早期有关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规则。该《议定书》于1996年5 月3 日进行了修正,规制所有类型的地雷使用,其中包括企图摧毁坦克和其它车辆的地雷。它还规制饵雷、指令起爆弹药和临时爆炸装置。《议定书》除对《杀伤人员地雷公约》未能涵盖的武器加以规制外,还使得缔约国能够要求使用地雷的一方在敌对行为结束后将其清除。当与另一经修正的《议定书》缔约国发生冲突时(无论此缔约国是否为《杀伤人员地雷公约》的缔约国),《议定书》中的此类条款均可得到援引。因此,鼓励各国即遵守《杀伤人员地雷公约》也遵守经修正的《议定书二》。凡是上面签署了条约的国家,目前已经遵照公约停止生产和销售地雷产品,但是小海豚说句实话,这个条约毕竟是个君子协定,考验的是国家信誉,可以说加入并批准的国家那可都是好学生!而未加入该公约的12个国家保留了“生产地雷的权利”,具体包括:大毛、鳖、老妹——这个不解释,大国还需要解释吗?啊哈哈哈以及古巴、印度、巴基斯坦、伊朗、缅甸、朝鲜、韩国、新加坡和越南。看看这几个的位置也不难理解,毕竟大家不是欧洲那种岁月静好天天的小日子国家各种签约,恨不得把军队都取消合并呢!毕竟这地雷是最廉价的防御武器,真打起来是能拖延时间救命的东西!看看俄乌战场上多少次的机械化冲锋在地雷和火炮打击下烟消云散!话说回来,这次几个欧洲国家估计也是被大毛揍二毛给吓到了,举全欧美之力,二毛都被打成这样,快要投降了,换成自己只可能更菜,这时候还当君子不用地雷那真是等着被收割呢!所以计划退出也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