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绿卡持有人报税与中美税务协定

作者: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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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务: 绿卡持有人报税与中美税务协定


绿卡,美国永久居民证的俗称。


美国报税季之际,有老朋友询问有关美国绿卡持有人,可否依据中美税务协定报税的问题,经过粗略研究,在此以问答形式成文如下:


问:


我们老两口以绿卡身份移民美国。我们2023年在中国国内还有一些讲课报酬收入和退休金收入,我们需要在美国报税吗?我们听说依据中美税务协定,我们不需要申报退休金收入,是这样吗?


答:


美国税法有关于美国税务居民(tax resident) 的定义。美国税务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和居住于美国每年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后面这个居住于美国每年时间超过183天的外国人税务居民包括非法移民。


由此可见,美国税务居民的定义,是美国税法的定义,它与美国移民法无关。按照美国税法,居住于美国时间每年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就是美国税务居民,但按照移民法,这个外国人可能是非法移民,他或者她在美国的居住身份为非法。这也就是说:税务认为合法的,移民法不一定认为合法。


所有美国税务居民报税都必须按照美国税法报税,对个人来说,就是每年四月要在截至日期前申报1040表。税法申报依据为美国税法。


美国绿卡持有人为外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所属国籍国家有可能与美国签署有税务协定。比如中美之间就有税务协定。国家之间的税务协定属于国际法,它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两国公民在两国之间可能面临的双重征税以及可能产生的逃税等问题。


一般而言,国际协定超越国内法。因此美国绿卡持有人如果依据所属国籍国家与美国签署的税务协定报税,国税局方面应该不会有问题。


1987年签署的中美税务协定,就有关你们问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注意:从你们的立场看,协定中讲的”缔约国一方”指的是中国,而”缔约国另一方”指的则是美国。


第十三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 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 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 183 天。如果该居 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 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 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 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根据中美税务协定第十三条,你们在国内的讲课收入,如果不是以美国为固定基地进行或者你们在美国居留时间没有超过183天,确实应该仅在中国征税。



第十七条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 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 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 局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根据中美税务协定第十七条,你们的退休金确实应该仅在中国征税。


但是,根据国税局规定,所有依据美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务协定进行税务申报者,不能以1040表申报,而必须以1040NR 表申报。NR:Non Resident Alien,1040NR 就是非居民外国人税务申报表。同时还必须附上8833表,披露以国际协定为依据的税务立场。漏报8833表罚款1000刀。


美国税务居民是世界性征税,绿卡持有人依据美国国内法为美国税务居民,应该申报全世界任何地方的收入所得,但因为有国际税务协定依据,他们可以通过1040NR表,不用申报在美国以外有关地区的收入。


但是:


1. 绿卡持有人以1040NR表做税务申报,只是就中美税务协定规定的那些内容申报。绿卡持有人虽然以1040NR表做申报,但他们还是美国税务居民,1040NR表申报税并不能改变绿卡持有人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因此,有关美国税务居民的所有税法规定,除了中美税务协定规定的内容以外,绿卡持有者依然必须遵循。比如: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其中肥咖申报FinCEN 114 (i.e. "FBAR")为最常见的申报。


2. 税法追溯期从税务申报时间开始计算,3年追溯期过后,国税局IRS 无权再查税。绿卡持有人虽然申报了1040NR,但没有申报1040。没有申报1040意味着它的法律追溯期永远不会过期,国税局对任何有关1040税务的追溯也是无限期的。绿卡持有人作为美国纳税居民,可能失去1040表税法追溯期的保护。这是一个潜在风险。


3.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风险可能不是来自国税局而是移民局。我们都知道移民局移民官的决定,主观认定因素成分很大。最明显的是审批外国人申请入境美国签证时,以“移民倾向“拒签的事,国内出来的朋友应该很熟悉这事。绿卡持有人,在归化为美国公民身份前,还会不断与移民官打交道,至少出入境时,需要接受他们的审查问话。国税局不会通知移民局某绿卡持有人以非居民身份报税申报1040NR。但在美国,税表经常会作为一种重要的文件需要提交出去给政府部门和银行等机构以确认某些事项,移民局官员也有可能就税表问题询问你们。一旦移民局官员知道你们通过1040NR表以非居民身份报税的事实,移民局以及美国边境管理,有可能会视此举为自愿放弃绿卡。


美国移民法就绿卡持有人绿卡有效性有如下一段规定:( 注:LPR: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就是绿卡的意思)


”其他可能提出申请人已放弃其 LPR 身份的可反驳推定的例子,包括有证据表明申请人自愿声称“非居民外籍人士”身份以获得所得税责任特别豁免的资格,或未能提交联邦或 州所得税申报表,因为他或她认为自己是“非居民外国人”。


英文原文:


“Other examples that may raise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an applicant has abandoned his or her LPR status include cases where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 voluntarily claimed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to qualify for special exemptions from income tax liability or fails to file either federal or state income tax returns because he or she considers himself or herself to be a "nonresident alien."


移民法这条规定,用直白语言表达就是这样:绿卡持有人如果以非居民外国人身份申报美国所得税,有可能被视为放弃绿卡,因为他或她认为自己是非居民外国人。



建议:


虽然依据中美税务协定,以1040NR表申报2023年税在国税局方面不会有问题,但是依据移民法,有可能在移民局方面会视此举为自愿放弃绿卡。这就又回到文中开始提到的:税法上合法的,移民法上可能非法。这个风险需要慎重考虑。


你们最好还是依据美国税法规定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以1040表报税。


你们老两口都过了65岁,2023年的美国夫妻合并报税夫妻2人65岁以上,所得税标准扣除为$30,700。


国内的讲课收入和退休金收入,换算成美元后如果低于标准扣除$30,700,你们都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如果超过这个扣除标准,按照如下税率征税:超出部分到$22,000为10%,超出部分从$2,200到$89,450为12%. 税率其实不高。根据我对你们的了解,你们如果有征税收入,也就是总收入扣除掉标准扣除后的收入,大概也不会超过10%这条线。


另外,你们为这些收入缴纳给中国政府的税,可以换算成美元后抵消美国报税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上叫外国税收抵免 foreign tax credit.


以上建议纯属个人意见,私人朋友之间交流,特别在移民法方面我毫无背景,只是是现学现卖,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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