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粹:“平反冤假错案”

作者:历程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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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粹:“平反冤假错案”

 

“国粹” 原本是指一个国家传统文化中特有的精华。

用这个词来描述中国政治生活中反复出现的“平反冤假错案”这个独特现象,不是赞美,而是一种反讽。

从古代的岳飞、袁崇焕,到现代政治运动中的无数受害者,中国历史上似乎总有冤案等待昭雪,也总有后来者以平反冤案彰显自己的英明。在这片土地上,冤案与平反,构成了一种绵延不绝的政治景观和人生悲喜剧。

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平反冤假错案”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政治意义的词汇。它不仅意味着纠正司法错误,还包括改变政治定性、恢复党籍公职、恢复社会身份、重新评价历史人物,乃至改变整个社会对一段历史的认识。

1978年以后,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反工作。数以百万计的干部和普通民众的政治问题得到重新审查,数十万被划为 “右派” 的人得到改正,大批在政治运动中受到迫害的人恢复名誉。

这当然是一件好事。许多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因此摆脱了长期背负的政治罪名,重新获得工作、生活和社会尊严。

但是,在肯定平反的同时,我们不能回避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如果没有此前大规模制造冤案,又何来后来如此辉煌的平反业绩?

一、冤案何以成为一种政治产品?

任何社会都可能出现冤案。

司法人员可能判断错误,证人可能作伪证,证据可能存在缺陷。即使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无法完全杜绝错案。

但个别司法错误,与一个政治体制持续、大规模地制造冤假错案,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在现代中国的一些历史时期,冤案并非主要源于司法人员偶然失误,而是政治运动和权力运行方式的直接产物。

一个人可以因为说了几句不同意见而被划为“右派”,因为家庭出身而长期受到歧视,因为与某位失势领导人有工作关系而受到牵连,甚至因为没有积极响应某场政治运动而成为被批判的对象。

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依据的往往不是具体行为和可靠证据,而是不断变化的政治路线、阶级划分和领导人的意志。

政治定性可以代替法律判断,组织决定可以压倒个人申辩,群众批斗可以取代司法审理。

尤其荒唐的是,某些政治运动甚至出现过按比例划定打击对象、层层完成政治任务的现象。既然要完成指标,便难免有人被硬凑进去;既然要证明运动取得成绩,便需要不断发现新的敌人。

于是,制造冤案不再只是制度运行中的意外事故,而成为政治运动的必然结果。

当一个制度把政治忠诚置于事实之上,把领导意志置于法律之上,冤案就不再是偶然的错误,而成为不断生产的政治产品。

二、制造冤案的是权力,平反冤案的还是权力

中国历史上的冤案与平反,有着悠久的传统。

南宋名将岳飞,在宋高宗时期被以政治罪名处死。宋孝宗即位后,岳飞得到昭雪,名誉逐步恢复。明末将领袁崇焕,被崇祯皇帝处死;到了清朝乾隆年间,又得到重新评价。

岳飞和袁崇焕的遭遇,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但其中有一个令人深思的共同点:决定他们生死的是最高皇权,后来重新评价他们的,仍然是最高皇权。

前一个皇帝可以使忠臣成为罪人,后一个皇帝又可以使罪人重新成为忠臣。人的行为没有改变,改变的是掌权者的政治判断。

而后来者通过昭雪前人的冤屈,彰显自己的公正与英明,赢得臣民的拥戴。

这便形成了中国传统政治中一种颇为奇特的现象:制造冤案的皇权与平反冤案的皇权,虽然属于不同的统治者,却体现了相似的权力结构。

在这样的制度下,百姓遭受冤屈,往往只能寄希望于出现一位清官、一位明君,或者等待下一位皇帝改变前任的决定。公正不是一种能够通过独立法律程序获得保障的权利,而是最高统治者赐予臣民的恩典。

从岳飞、袁崇焕到现代政治运动中的大量受害者,虽然相隔数百或上千年,历史条件和政治制度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种值得警惕的连续性:冤案一直由不受约束的权力制造,平反又依赖于后来掌权者的政治决定,而权力本身却未因此受到约束。

这是所谓“平反冤假错案”具有历史传承意味的深层原因。

不同时代的具体历史原因不同,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的政治现象: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最高权力,同时拥有重新解释这个人命运的权力。

到了现代,这种现象并没有消失。

在毛泽东时代,一批批干部、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被打成政治敌人。毛泽东去世以后,新的领导层又通过组织决定和政治文件,为大量受害者恢复名誉。

昨天的“反革命”,今天成为革命干部;昨天的“右派分子”,今天成为曾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知识分子;昨天的政治罪行,今天被认定为历史冤案。

一个人的言行没有改变,改变的是掌权者的政治判断。

这就产生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悖论:

同一套权力体系,既可以把人打入深渊,又可以把人从深渊中拉出来;既可以制造冤屈,又可以以昭雪冤屈的名义赢得人民的感激。

平反当然比不平反好。对于受害者而言,即使迟到几十年,恢复名誉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如果平反仅仅意味着最高权力改变了政治定性,而不是承认公民拥有不容随意侵犯的基本权利,那么制度的根本问题便可能依然存在。

因为今天能够宣布昨天的判断错误的权力,明天仍然可能宣布今天的判断错误。

如果没有独立健全的司法、稳定的法律和有效的权力制衡,人民的命运就仍然悬系于最高权力的变化。

冤枉你的是权力,能够救你的还是权力。权力始终是最后的裁判者,而人民始终是等待裁判的对象。

三、平反为什么能够成为政治功绩?

平反冤假错案,具有双重政治效果。

一方面,它确实纠正了过去的不公正,使大量受害者得到改正,缓和了社会矛盾,恢复了部分公众信任。

另一方面,它也成为新的执政者重建政治权威的重要手段。

这一点在苏联和中国的现代历史中都十分明显。

斯大林去世以后,赫鲁晓夫推动非斯大林化,为大量受到政治迫害的人恢复名誉。毛泽东去世以后,中国也开始大规模纠正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

两国的历史条件和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一个共同特点:新的领导层通过纠正前任时期的严重错误,获得重新组织政治秩序的机会。

中国的情况还有一层特殊性。

在平反大量冤案、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同时,中共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毛泽东的历史地位,也没有因此放弃原有的政治领导体制。

于是,历史责任的解释出现了一种巧妙的分离:严重错误主要归咎于特定领导人的晚年错误、政治集团的破坏和某些错误路线,而执政党则以纠正错误、恢复秩序的身份重新出现在人民面前。

制造冤案时,权力可以宣称自己代表正义;纠正冤案时,权力仍然可以宣称自己代表正义。

甚至,纠正此前错误的能力,又可以成为证明自身伟大、光荣、正确的新依据。

这样一来,政治权力便完成一种奇特的自我修复:

过去的错误成为历史包袱,后来的平反成为政治功绩,而造成大规模错误的权力结构,却免于受到相应的检讨。

一个制度如果能够把自己制造的灾难转化为自己纠正灾难的功绩,那么它不仅掌握着现实权力,还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对自身历史的解释权。

这正是在中国大地上“平反冤假错案”作为一种特殊政治现象最值得研究的地方。

四、还有多少人,连平反都没有等到?

然而,谈论平反,不能只看那些终于得到平反的人。

还有一些受害者,甚至没有进入后来大规模平反的范围。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就是不能回避的历史问题。

土地改革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也涉及土地制度的根本改变。但在运动过程中,大量被划为地主、恶霸或其他政治敌人的人遭到批斗、监禁乃至处决。镇反运动中,大批被认定为反革命分子的人受到严厉惩处,其中包括大量死刑执行。

这些运动并非完全没有当时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性规定。问题在于,政治运动中的许多处理缺失独立、公正和充分的司法程序,政治定性、群众斗争和行政决定常常直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一个人究竟犯了什么具体罪行?证据是否可靠?是否获得了有效辩护?判决是否受到独立审查?惩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这些本应决定一个人能否被剥夺自由乃至生命的问题,在政治运动中被阶级身份和政治需要所取代。

更重要的是,后来虽然纠正了某些错案,调整了大量人的阶级身份,但这些早期运动造成的死亡和其他严重伤害,并没有得到全面、公开、逐案的历史审查与责任追究。

许多死者至今没有被恢复名誉和给与昭雪平反。

显然,这里有一个比平反更加严肃的问题。

如果一个人因错误定性而失去工作,后来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尚有可能部分弥补损失。

但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处决,几十年后即使宣布他无罪,又能怎样?

生命不能恢复,家庭破裂无法完全修补,子女失去父母的岁月也无法重新来过。

如果一个人根本没有经过公正审判,就被政治权力剥夺了生命,那么需要审查的,不只是他是否属于所谓“冤案”,更是实施这种剥夺的权力行为本身。

不能因为某个政治运动被宣布为基本正确,就不再追问运动中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尊重。

更不能因为后来没有正式宣布某些人属于冤案,就认定他们所遭受的一切都是正当的。

一个人的生命权利,不应取决于他能否获得某个政治组织的认可。

五、六四:为什么受害者还要请求加害权力“平反”?

1989年的六四事件,又把这个问题推向了更加尖锐的层面。

在那场以学生为重要参与者、得到广大市民响应的政治抗议运动中,政府最终动用军队和装甲车辆,在北京街头实施武力镇压,造成大量平民死亡和受伤。

关于具体伤亡人数、个别地点的经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仍然需要充分公开的档案和独立调查。但军队向平民开火、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是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

此后多年,人们不断呼吁重新评价六四,要求为六四“平反”。

从中国政治生活的习惯用语来看,这种诉求可以理解:当局对一场政治运动作出负面定性,受害者自然希望撤销这一评价,恢复参与者的名誉。

但是,仔细想来,这里存在一个更加深刻的荒诞。

军队向平民开枪,为什么首先需要平反的,竟然是遭到枪击的平民?

一个公民参加和平示威,即使其政治主张受到政府反对,也不意味着他因此丧失生命权,更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地使用致命武力。

因此,六四问题远远超出了通常所谓“平反冤假错案”的范围。

它不仅涉及对学生运动的政治评价,更涉及国家权力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必要性与相称性,涉及死亡和伤害的事实调查,也涉及下令者、执行者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了违法杀害平民的行为,问题就不只是受害者应否获得政治上的“平反”,而是有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这不是要求政府施恩,而是要求权力接受法律和事实的审查。

事实上,“天安门母亲”等受害者家属长期提出的诉求,并不局限于平反,还包括公布真相、给予赔偿、追究责任。

这些诉求说明,受害者并非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长期形成的政治语言,使“平反”成为公众表达历史正义要求时一个熟悉而简便的词汇。

然而,恢复受害者名誉与追究加害者责任,是两件不能相互替代的事情。

一个政府即使宣布某场政治运动不再受到谴责,也不能因此自动免除对严重侵犯生命权行为的调查责任。

更不能由涉嫌造成伤害的权力,自行决定是否承认伤害、如何解释伤害,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国家权力不是法律之外的裁判者,而首先应当是法律的约束对象。

六四所提出的根本问题,正是政治权力能否对自身的严重行为承担公开、独立和有效的法律责任。

六、为什么有些冤案可以平反,有些却不能?

从土地改革、镇反到反右、文化大革命,再到六四,人们不难发现:并不是所有受到政治迫害的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获得平反。

某些历史时期的冤案可以大规模纠正,某些政治运动只能被部分否定,某些事件则长期受到严格的官方定性和公共讨论限制。

为什么?

如果平反完全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那么类似的不公正就应当遵循相同的原则接受审查。

但如果平反的范围、程度和时间取决于现实政治需要,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利益和历史合法性的限制。

纠正某些冤案,有助于新的领导层恢复社会信任、改善治理;而重新审查另一些历史事件,则可能涉及现存政治权力的责任,或者触及官方历史叙事的根本部分。

于是,平反便可能出现一条看不见的边界:可以纠正那些不再威胁现有权力合法性的错误,却难以充分审查那些直接涉及现有权力根基和责任的问题。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政治人物在失势之后可以得到重新评价,而普通人的死亡、迫害和家庭悲剧却可能长期无人过问。

历史正义如果取决于政治需要,便无法成为普遍适用的正义。

真正的公正,不应当区分受害者是否有政治价值,更不应当以承认错误是否有利于统治者为前提。

七、台湾的经验:从政治平反走向转型正义

中国大陆并不是唯一发生过政治迫害和大规模历史纠错的地方。

苏联经历过非斯大林化,东欧一些国家在政治转型后重新审查共产主义时期的政治迫害。台湾在长期戒严和白色恐怖结束之后,也逐步开展了政治受难者的名誉恢复、补偿和历史调查。

台湾的经历尤其值得比较。

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发生过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和大量政治案件。许多人因政治立场、言论或被怀疑与反对势力有关而受到监禁、处决或其他迫害。

随着台湾民主化的发展,政府逐渐承认历史错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道歉、赔偿,并进一步推动不当政治判决的撤销、档案开放和历史责任研究。

这一过程并不完美,也存在政党竞争、历史解释分歧和责任追究不足等问题。

但它显示出一种不同的制度方向:历史正义不再依赖某位最高领导人的恩准,而成为社会公开讨论、法律制度改革和公民持续参与的公共事务。

这一区别十分重要。

在政治性平反中,权力可以宣布自己过去错了,也可以规定错误究竟错到什么程度。

而在民主化与转型正义的过程中,政府本身的历史行为可以成为社会调查、司法审查和公开批评的对象。即使当局不愿承认全部责任,社会仍然能够继续提出质疑和追究。

从长远看,历史正义的进步,不只是让更多蒙冤的人得到平反,更在于使历史真相和公民权利逐渐摆脱最高政治权力的独占。

八、从“青天平反”到制度正义,还有多远?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青天”情结。

百姓蒙受冤屈,往往寄希望于出现一位清官、一位明君,或者一位能够为民做主的最高领导人。

岳飞蒙冤,等待后来的皇帝昭雪;百姓受欺,盼望包青天主持公道;现代政治运动中的受害者,则把恢复名誉的希望寄托在新的领导层身上。

这种心理并不难理解。

当社会缺少独立、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时,人们自然会寻找能够改变自己命运的更高权力。

问题在于,依赖清官和明君,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冤案。

清官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明君可能纠正前任的错误,也可能制造新的错误。一个人的正义如果只能等待掌权者的善意,那么这种正义始终是不可靠的。

现代文明的进步,恰恰在于摆脱这种对个人恩赐的依赖。

公民不应因为某位领导人宽宏大量,才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不应因为政治路线改变,才重新拥有言论自由;更不应因为后来出现一位开明领袖,才能证明自己本来就不该被处死。

权利之所以是权利,在于它不需要统治者恩赐。

因此,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并不是不会出现冤案,而是拥有尽可能防止冤案、及时纠正冤案并追究违法责任的制度。

公民可以依法质疑政府,法院可以独立审查权力行为,新闻媒体可以公开调查,历史学者可以自由研究,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和追责。

这些制度当然不能保证所有错误都被及时纠正,但它们至少不要求受害者等待最高政治权力改变主意。

文明社会应当追求的,不是产生越来越多能够平反冤案的伟大人物,而是建立越来越不容易制造冤案的制度。

九、“平反冤假错案”的真正国粹意味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

为什么把“平反冤假错案”称为一种“国粹”?

当然不是因为只有中国才有冤案,也不是因为只有中国才会为冤案平反。

真正值得反讽的,是在长期个人专断和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历史环境中,制造冤案与平反冤案竟然能够成为一种反复出现的政治循环:

政治运动制造冤案,权力更替推动平反,平反恢复社会信任,新的政治权力重新获得道德声望,而制造冤案的制度条件却未必得到根本改变。

这一循环的荒诞之处,在于人民既要承受权力造成的伤害,又不得不感谢权力后来给予的救赎。

一个人被错误关押二十年,恢复自由之后,还需要感谢批准平反的领导人;一个家庭因为政治迫害而家破人亡,几十年后得到一纸平反决定,便被期待与历史和解。

然而,迟来的正义固然值得珍惜,却不能抹去此前的不义。

恢复名誉不等于恢复生命,发放补偿不等于消除伤害,宣布过去的政策错误,也不等于完成了对责任的追究。

尤其对于那些在土地改革、镇反和其他政治运动中被剥夺生命、却从未获得充分独立审查的人,以及六四事件中遭到致命武力伤害的平民,历史正义不能止步于等待某一天的政治重新定性。

需要面对的,不只是受害者有没有得到平反,还有国家权力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基本权利,有关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和历史责任。

冤案需要纠正,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制度缺陷需要改革。这是三个相互关联、却不能相互替代的问题。

如果只纠正冤案,而不追究严重违法行为,正义便是不完整的;如果只追究个别责任人,而不改革制造冤案的制度,历史便可能重演;如果只歌颂平反的功绩,却不允许追问冤案产生的根源,平反甚至可能成为维护原有权力神话的一部分。

所以,“平反冤假错案”作为一种特殊“国粹”,最值得警惕的,并不是平反本身,而是一个社会可能逐渐习惯于这样的政治生活:今天有人被打倒,明天有人被昭雪;今天的政治罪犯,明天成为历史受害者;而决定这一切的权力,始终不必接受审查、监督、追责。

这,本不应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正常政治生态,更不应成为值得自豪和称道的文化传统。

真正值得一个民族珍视的“国粹”,应当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真相的追求、对公正的坚持,以及对权力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