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治理的重点在于限时平息局势而非从严处理

作者:青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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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右翼和保皇党的共性都是希望对其他人犯罪而不受追究,区别只是在于,保皇党是要捧出一个具体的人当皇帝给他们当保护伞,而极右翼则是捧一个组织当皇帝给他们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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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的文章中,笔者详细介绍了运动式治理的必要性。传统法制所要求的报案、侦察、送审、辩论、判决的模式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犯罪案件的数量和当前的司法资源是大致匹配的。通常来说,一个刑事案件需要多名警察侦办,至少一位律师参与辩护,一到两位检察官进行检控,一到三名法官主审。也就是为了让一个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司法系统需要至少五个人。

而我们试想,如果一个国家出现了几十万甚至数以百万计的犯罪分子,而这个国家警察一共只有两百多万(我国警察人数世界第一,也只有两百多万),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内的所有通过了法考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也只有一百多万。且不说警察抓人通常是很多人一起去抓一个人。面对这么多人警力是不足的。而且即使警察在冒着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抓捕了 ,后面的关押、送审也极为困难。

而同时,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手段又极其残暴,烧杀抢掠无恶不作。而且这不是夸张,就是真的在放火在杀人在抢劫的。每时每刻都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如果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传统法制所要求的报案、侦察、送审、辩论、判决的模式,那么就只能一次处理很少量的犯罪分子,各种各样的犯罪就永远没完没了,长期以往,我们国家正常安宁的生活环境就一去不复返了,就很容易出现国家机器运转失灵的困境。

所以在社会犯罪高发,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当前执法部门正常执法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运动式治理,就是有必要的。这个运动式治理实际上就是紧急状态的微缩版。即在宣布运动式治理之后,对于近期出现的某一类犯罪,尤其是现行犯的处罚就很容易从严从重。因为当社会上某一类犯罪过多的时候,如果仍然采用原先的处罚标准,在执法上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处理不过来,社会很容易出现混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宣布开展运动式治理。如果运动式治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有可能还会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这种运动式治理在美国也是有的。美国也有打着各种口号的执法运动,如“禁毒战争”。这些毒贩子平时警察就正常抓捕送去判刑了,确实也不至于死刑。但在运动式治理来了的时候,在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有时候当场把毒贩杀了的,也是有的。而且在“禁毒战争”的时候杀的毒贩,只要确实是毒贩,确实是顶风作案的,杀了就杀了,一般没什么太多追责的。

运动式治理的最高级就是国家紧急状态。而国家紧急状态是写入宪法的。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的。这种在执法部门超负荷状态下的处置措施,同样是被法制所接受的,但也是有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的。是否遵循这些原则,是区分法制的紧急状态下的处理和政变肃清的关键。

(一)运动式治理的目标是在一定时间内平息局势,恢复司法秩序,而不是从严处理。

首先要明确,报案、侦察、送审、辩论、判决的传统法定程序肯定是最好的。运动式治理是在执法部门超负荷状态下的紧急处置措施,是没有办法的。所以运动式治理的目标就是尽快恢复司法秩序。

运动式治理虽然会从严从重,但从严从重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和政变肃清相区别也非常简单。那些试图借运动式治理肃清政敌的人,往往会大量回避很多更为严重的犯罪,拒绝恢复司法秩序。例如只要将境外保皇党在华督军机构关闭、要求使领馆大规模换人,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违法犯罪就能立竿见影很大好转(详见《境外保皇党对华颜色革命的路径全分析》和《就王毅勾结新保皇党事件的更多澄清》)。可是,由于保皇党希望依靠这些境外势力去肃清反帝党,所以在高举所谓反腐运动的同时,对这一个个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督军机构却视而不见。

(二)运动式治理除非有特别声明,否则只能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

由于运动式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近期突出问题,改善社会整体治安环境,所以它主要就是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对于更早的案件主要靠常规的治理机制或者专门的拨乱反正运动来解决。比如在禁毒战争中,只能是针对那种人赃并获的毒贩,不能是那种多年前贩过毒的人。

因为运动式治理本身会出现一些不走法定程序的情况。比如正常需要抓捕毒贩然后送审,判决,可是在运动式治理中,有一些就是直接处决了。刑法是有谦抑性的,对于这种没按法定程序的情况,肯定是能免则免,所以只能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那种多年前贩过毒的不是现行犯的,并没有扰乱当前的司法秩序,所以通常不是运动式治理的打击范围,只能走法定程序。

(三)运动式治理多数情况下应当视作镇压的最后一个环节,要有明确的截止时间。

运动式治理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在完成包围、喊话,时间到了之后对这些仍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行动。他一般不能随意扩张到那些还没有采取包围、喊话行动的人。

也就是,在运动式治理的时候,肯定要做提前警告,只重点处理那些在警告后仍然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这就像实行紧急状态也有提前预告一样,都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同时,一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已经接收到相关的截止时间。所以运动式治理往往需要进行大量广播。

(四)运动式治理只能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罪。

比如美国的运动式治理主要就是禁毒,我们国家的运动式治理主要就是针对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贩毒、纵火等重罪。不能针对其他类型的犯罪,否则很容易产生冤案,被用来肃清政敌,破坏既有的法定程序。

旧保皇党在笔者支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之后,就掀起了这个《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的重点目标是反腐,这就非常荒唐了。笔者支持的是针对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运动式治理。而腐败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需要靠制度完善去解决,动不动搞针对腐败的运动式治理只能是肃清政敌,破坏法制。

而对于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这种重特大刑事犯罪来说,如果不做运动式处理,往往难以有效执法。因为存在大量短时间内抓不了审不了的人。而且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

(五)运动式治理的口号必须非常明确,要明确特定的犯罪类型。

《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最大的问题在于,里面几乎对所有的违法违纪问题都做了要求,没有清晰的口号,重点是反腐。这就非常荒唐。如果没有列明特定类型的犯罪,那么肯定会无差别地殃及无辜。这些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保皇党肯定希望无差别地拖所有人下水,这样针对他们的执法就会减弱。

而且通常来说呢,运动式治理不能是那种口袋罪。要尽可能细致,比如贩毒、纵火、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这些都是非常具体的罪名,有清晰明确的犯罪要件。

(六)运动式治理的处罚力度的上限必须是刑法规定的上限,并且和当前的判例习惯一致。

虽然运动式治理可能会存在从严从重的情况,但其处罚力度也是有上限的,必须是刑法规定的上限。比如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就是死刑,贩毒最高也是死刑。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形势所迫有必要的话,是可以直接处死的。这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除了少数废除死刑的国家,最高刑都是死刑。而且每年都有不少人会因为这些罪被执行死刑的。

但如果是针对贪腐,且不说全世界大多数国家贪污罪的最高刑并不是死刑。即使我国的贪污罪死刑也有非常少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大部分是死刑缓期两年。所以即使针对贪污去进行运动式治理,那么也肯定不能直接杀人,最多只能把人抓了。

也就是呢,按照当前的判例习惯,在运动式执法中能在形势所迫有必要时直接处决的,只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劫持航空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运动式治理在构罪证据上必须确凿,必须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必须确实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罪,确实是顶风作案的,确实是当前运动式治理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处罚必须确实符合刑法规定的上限,并且和当前的判例习惯一致。

虽然在运动式治理中,有可能会把一些如果正常审判只判几年的人给处决了。但是呢,在基本的构罪证据上必须非常确凿,即确实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罪,确实是顶风作案的,确实是当前运动式治理所针对的犯罪类型。时间证据和犯罪类型的证据是必须的。如果构罪都不确凿的话,还是不能动的。

只是说,这些人可能只是一小包毒品,数量并不多,属于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而在局势非常混乱,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警察可能怀疑这个人是个大毒贩,而且非常危险,又已经有了一小包毒品的证据,同时这个人确实是在顶风作案的。如果形势所迫有必要的话,就有可能会被处决。

(八)运动式治理不能剥夺犯罪分子家属以及其他群体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符合法制要求的运动式治理其实和传统的法定程序差异并没有那么大。传统法制要求报案、侦察、送审、辩论、判决,这个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的辩护权和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而符合法制要求的运动式治理主要通过一系列方式去尽量收缩犯罪分子的辩护空间。

例如在平时,犯罪分子在街上抢劫商店,他可能辩称自己走错了,而在针对抢劫罪的运动式治理中,通常会对城市展开宵禁。商店都关门了。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分子去砸窗户。那么这有什么好辩护的呢?执法部门只要保存好证据,就可以进行执法。因为这些犯罪分子既然敢在宵禁时去抢劫,那肯定都是成群结队的,暴力抗法的,执法部门可能连活捉送审都非常困难,容易产生伤亡。在这种情况下,总不能让这帮人继续逍遥法外。

同理,传统的侦察、检察、审判,目的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可如果是人赃并获的现行犯,那么在证据的确实、充分上通常就没有什么问题,至少在时间上是肯定没问题的。即使有少数其他可能性的话,往往只要现场问话,取得口供,在保存好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执法了。

就量刑的适当来说,这些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本身就多了一个罪,即妨害公务罪。因为他们在国家的执法部门已经超负荷运作,难以维持司法秩序的时候仍然在为了自己的目的顶风作案。所以时间证据非常重要。而且他们所犯的这些罪行,在运动式执法中能在形势所迫有必要时直接处决的,都是一些三年起步的罪行,或者执法部门有明确证据说明量刑肯定在三年以上。这种情况下,即使正常的量刑都很容易在十年以上。只要构罪明确,确实是顶风作案的,在形势所迫有必要的情况下,直接处决是符合法制上有关紧急处置的要求的。

(九)运动式治理在处罚对象的级别上必须相适应。

在运动式治理中的另一个常见的难点是对于“形势所迫有必要”的具体判断和把握。由于对必要性的把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为了确保法律的谦抑性,运动式治理所处罚的对象,必须在级别上是相适应的。即基层的警察只能针对基层的犯罪,国家领导人的犯罪要由国家领导人去做最终判断。否则很容易出现各种冤案。这一点笔者在《正确区分死硬保皇党和外围势力》中也有相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