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控告黄凤林历史劣迹与阆中市党政宣传之间的反差

持续控告黄凤林历史劣迹与阆中市党政宣传之间的反差
——对权力行为、公共宣传、公信力与社会责任的揭露、批评与反思
一、十余年持续控告,一个问题为什么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一个普通群众持续十余年实名控告,反映的是一个具体人物在履行公职期间涉嫌实施的侵害行为;与此同时,当地党政宣传平台却不断展示这个人物退休后的正面形象,宣传其养老事业和所谓先进事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评价同时存在,本身就值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认真审视。
我持续控告黄凤林,并不是因为对一个退休干部的个人生活有什么意见,也不是反对他退休后从事养老服务,更不是反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我所要求的始终是:对我曾经遭遇的殴打、辱骂、威胁、恐吓以及胁迫签署协议等行为,依法调查,给出明确回应;对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不能因为时间过去、职务变化或者社会身份发生变化,就不再追究、不再核查。
我所反映的事情发生在2014年。十余年来,我通过有关渠道持续实名举报,相关问题并没有因为时间流逝而自然消失。举报人的诉求仍然存在,被举报行为是否违法、相关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也仍然需要有权机关依法调查。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一方面,群众持续反映的具体问题没有得到令我信服的明确调查结论;另一方面,黄凤林退休后的社会形象却通过地方媒体、党政宣传平台不断得到展示和传播。
这就产生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长期受到群众实名控告的人,在其被举报的历史劣迹尚未得到明确调查回应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够不断成为官方宣传中的正面人物?宣传部门在报道其先进事迹之前,是否了解群众长期以来反映的具体情况?是否核查过相关举报?是否听取过举报人的意见?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评价问题,而是公共权力如何对待群众举报、官方宣传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二、2014年7月:我对黄凤林相关行为的实名控告
2014年7月,我已经通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反映有关问题。
我保存的2014年7月14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页截图显示,我当时提交的投诉涉及被送到四川阆中后遭拘留、随后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相关人员对我实施威胁、恐吓、辱骂和殴打等情况。
在投诉内容中,我明确反映:2014年7月3日上午,阆中市人大黄主任带领两名打手及其他工作人员,到我当时所在地点,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并打了我两个耳光。
这里所说的黄主任,就是我持续控告的黄凤林。
根据我保存的网页截图,2014年7月14日提交投诉后,系统显示:
2014年7月16日,投诉转交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办理;2014年7月21日,转交四川省南充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办理;同日,又转交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委、市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局办理。
这些记录能够说明,我当时已经通过国家投诉受理系统提交了相关投诉,系统也显示了逐级转办的过程。但是,我保存的页面中没有显示明确的调查处理结果。
对我而言,问题并没有因为投诉被转办而得到解决。转办记录不等于调查结论,更不等于对被举报行为作出了依法处理。
十余年过去,我仍然要求有关部门回答:当年我所反映的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究竟有没有调查?调查依据是什么?相关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有关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成立,也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调查过程和事实依据,而不能让一个持续实名控告的人长期面对没有明确结果的局面。
三、胁迫签署《广东省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谁有权要求群众息诉息访?
2014年发生的另一项重要问题,是我所反映的胁迫签署协议事件。
我明确控告黄凤林曾经殴打、辱骂我,并胁迫我以双龙村委会名义签署《广东省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
在这一过程中,我的父母和兄长也被要求到场,并遭受辱骂和羞辱。这不仅涉及我个人是否受到胁迫,也涉及家属是否被不当卷入,以及基层组织和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滥用了职权或者采取了不当方式。
我尤其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村民委员会究竟依据什么法律和授权,以村委会名义签订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村委会是否有权代表群众放弃依法申诉、控告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相关协议究竟由谁提出、谁组织签署、谁负责执行?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能够替代群众处分法定诉讼、申诉权利的机构。即使有关部门出于化解矛盾、协调纠纷的目的组织签订协议,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通过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或者其他胁迫方式迫使群众签字。
所谓息诉息访,不能成为限制群众依法维权的工具;所谓维护稳定,也不能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理由。
我持续控告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一纸协议是否存在这么简单,而是协议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签署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协议内容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以及有关人员是否利用公权力迫使群众放弃正常的申诉渠道。
如果一个群众在遭受侵害后,反而被要求签订息诉息访协议,那么真正需要调查的就不仅是群众为什么继续举报,更是当初究竟是谁、依据什么、通过什么方式要求群众停止反映问题。
四、双龙镇政府2014年工作总结中的“协议”与“稳控工作”
我保存的另一项重要材料,是阆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刊载的《双龙镇2014年工作总结》。
该网页显示的发布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我保存了当时网页的屏幕照片,并将其中涉及我本人、息诉息访协议以及稳控工作的文字作为相关证据提交。
这份材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不仅涉及个人之间的冲突,还涉及地方政府如何看待、记录和开展针对群众的所谓稳控工作。
如果政府工作总结确实将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对我开展稳控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内容,那么就应当进一步回答:所谓协议是如何签订的?谁组织签订?是否经过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同意?所谓稳控工作具体包括哪些措施?采取这些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利?
政府工作总结不是普通个人的随意记录。它是地方政府向社会展示年度工作情况的公开材料。既然有关工作被写入政府年度总结,就有必要对其中涉及群众个人权利的内容作出解释。
我反对的不是依法开展信访秩序管理,也不是反对政府依法协调矛盾纠纷,而是反对把群众依法举报、依法申诉的行为简单当作需要控制的对象。
群众举报问题,政府的职责应当是依法调查、纠正错误、解决问题,而不是首先考虑如何让举报人停止反映。
如果所谓稳控工作以签署息诉息访协议为目标,却没有依法解决举报事项,那么这种工作究竟是在解决矛盾,还是在管理举报人?究竟是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还是在维护有关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既有利益?
这份2014年工作总结应当成为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当年相关工作的线索,而不应当因为时间过去就被忽略。
五、“人家都收手了”:一句含糊的话,留下了什么疑问?
在我被送进精神病院前几天,七里街道办一名工作人员曾经含糊地对我说过一句话:“人家都收手了。”
结合此前我持续控告黄凤林的背景,我理解这句话中的“人家”指的就是黄凤林。
但是,对方并没有说明所谓“收手”究竟指什么,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会在那个时候向我说这句话。
更令我困惑的是,几天之后,我并没有恢复正常自由,反而再次失去自由。
我不把这句话当作某种已经得到证实的协调或安排,也不据此直接推断有关人员之间存在什么具体关系。但这句话确实留下了值得调查的问题:工作人员所说的“人家都收手了”究竟依据什么?所谓“收手”指的是哪一项行为?当时是否有人向街道办反映过相关情况?为什么在我持续控告、要求解决问题的背景下,有关工作人员会使用这样的表达?
这些问题并不复杂,相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说明当时的真实情况。
一个群众长期反映问题,地方工作人员却用一句“人家都收手了”来回应,随后群众又遭遇失去自由的经历,这种前后经过至少值得有关部门认真核查,而不应当被简单地当作一句无关紧要的闲谈。
六、退休后的正面宣传,不能替代对被举报行为的调查
近年来,黄凤林退休后从事养老服务的相关事迹,通过多个地方媒体和官方宣传平台得到报道。
我此前收集到的公开报道包括:2020年5月四川人大网刊发的《退而不休 究竟为啥?》;2021年10月《农民日报》刊发的《爱心筑就“孝老乐园”》;以及2022年7月当地媒体刊发的《喜迎二十大 党徽在闪耀丨黄凤林:退而不休立新功》等内容。
这些报道着重展示黄凤林退休后的养老事业、个人形象以及相关社会评价。
我并不否认养老服务具有社会价值,也不否认一个人退休后可以继续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问题在于,官方媒体在宣传一个人物时,是否应该了解其此前受到群众实名控告的情况?是否应该核查举报中涉及的具体行为?是否应该考虑持续十余年的举报仍然没有得到明确回应这一现实?
宣传一个人的退休后事迹,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此前的行为;报道一个养老机构的服务,也不意味着可以回避其相关负责人曾经受到的实名控告。
更不能因为一个人后来从事养老事业,就把他塑造成不容质疑的先进典型。
一个人物的社会评价,应当经得起事实检验。一个地方的宣传工作,也应当经得起公众监督。
如果群众十余年来持续反映同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而相关宣传平台却不断突出其正面形象,那么宣传部门至少有必要解释:是否了解这些举报?是否核查过相关材料?是否曾向有关部门了解处理情况?在举报事项尚未得到明确回应时,宣传报道是否充分考虑了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信力?
这些问题不应被回避。
七、养老服务值得支持,但正常经营活动不应被包装成个人特殊功绩
养老事业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社会需要更多养老机构,需要更多专业护理人员,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
但是,必须区分养老服务的社会价值与经营者个人的宣传形象。
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往往是因为年老、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失去劳动能力,或者需要长期照护。失能老人养护机构承担的护理工作确实具有专业性和现实难度,但照顾老人本来就是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基本职责。
不能把正常的养老服务职责,简单包装成某个经营者独创的社会功绩;也不能因为一个机构服务了失能老人,就认为经营者此前受到的举报不再值得调查。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资金来源、经营性质、公共资源使用情况,都应当接受相应的监督。
如果一个机构被官方宣传为示范性项目、先进典型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就更应当经得起公众对其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和管理方式的审视。
真正值得肯定的养老服务,应当通过规范经营、专业护理、公开透明和老人及家属的真实评价来体现,而不是单纯依靠媒体报道和个人形象宣传来证明。
我所质疑的不是养老服务本身,而是宣传报道是否把普通经营活动过度包装为个人特殊功绩,是否忽略了与该人物有关的长期举报,是否把公共宣传资源变成个人形象塑造的工具。
八、官方宣传的公共责任:宣传一个人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群众的声音?
政府网站、党政媒体以及具有公共影响力的官方宣传平台,并不是普通个人的私人宣传渠道。
它们使用公共传播资源,承担着向社会传递信息、反映公共事务、接受群众监督的责任。
当官方平台持续宣传一个人物的正面形象时,公众有理由关注:宣传依据是什么?人物事迹是否经过核实?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大争议?宣传报道是否充分反映了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
我持续实名控告黄凤林十余年,相关内容并非近期突然出现,也不是没有任何材料可供查阅。
我保存有2014年7月14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投诉页面截图,页面显示了后续转办记录;我保存有阆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双龙镇2014年工作总结》的网页照片,其中涉及我本人、息诉息访协议和稳控工作;我也持续通过公开文章反映相关经过。
这些材料至少足以说明,相关举报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个人意见。它们应当成为宣传部门开展人物宣传时需要了解和审视的背景。
我并不要求官方媒体因为有人举报,就必须认定被举报人有罪。依法治国也不允许以未经调查的指控代替司法认定。
但是,同样不能反过来认为,只要一个人获得了官方媒体宣传,就可以忽略群众持续十余年的实名举报。
宣传报道不是司法裁判,媒体赞誉不能代替调查结论,退休后的社会活动也不能自动消除此前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真正负责任的宣传,不应当只展示光鲜的一面,更应当尊重事实、尊重公众知情权,避免在重要争议尚未得到合理回应时,把一个人物塑造成毫无争议的正面典型。
九、公共资源不能成为个人经营和形象包装的资本
我还要提出一个涉及公共资源的问题。
地方党政部门及其宣传平台所拥有的公共传播资源,属于公共事务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政府可以依法支持养老事业,可以通过规范的政策措施改善养老服务,也可以宣传具有真实社会价值的养老项目。
但是,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并接受监督。
如果一个养老机构获得政府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场地支持或者其他公共资源,就应当依法公开相关政策依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
如果官方媒体持续宣传某一经营者及其机构,也应当说明宣传的事实依据和公共价值,不能让公共宣传成为个人经营和商业形象包装的工具。
我在这里提出这些问题,并不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某个机构存在财政补贴违规、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这些情况,需要依据财政资料、项目文件、合同、审批记录和监管材料依法核实。
但公众完全有理由提出问题:相关机构是否获得过公共资金或政策支持?支持依据是什么?是否履行了公开程序?官方宣传是否存在对特定个人或经营机构过度倾斜的情况?
政府支持养老事业,与政府为某个经营者个人形象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共资源应当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成为个人经营、商业宣传和个人荣誉塑造的资本。
十、不能让退休身份成为回避历史劣迹调查的理由
退休意味着公职身份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此前履职期间的行为不再需要接受监督。
如果一个人在任职期间受到群众实名控告,涉及殴打、辱骂、威胁、恐吓、胁迫签署协议等具体事项,那么这些举报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
不能因为当事人已经退休,就认为过去的事情不再重要;不能因为其后来从事养老事业,就认为此前的行为可以被新的社会形象覆盖;更不能因为官方宣传不断增加,就让群众长期反映的问题逐渐失去被调查和回应的机会。
我所说的黄凤林历史劣迹,是指我持续控告的、发生在过去的相关行为。它们是否构成违法违纪或者犯罪,应当由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
但我的举报不是已经结束的历史事件。
我至今仍然要求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明确回应,仍然要求说明当年协议签署的依据、相关人员采取稳控措施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我所反映的人身侵害行为是否进行过调查。
被举报行为发生在过去,不等于举报人的诉求也成为过去;时间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职务和社会身份,却不能自动消除依法调查和回应群众诉求的责任。
十一、我向阆中市有关部门和宣传机构提出的公开问题
基于上述经历、举报记录和公开宣传材料,我希望阆中市有关部门、相关宣传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能够正面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2014年举报事项:2014年7月14日,我通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提交的投诉,系统显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是否实际调查?调查结论是什么?为什么我至今没有得到明确、完整的回应?
第二,关于黄凤林被举报的行为:我反映的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事项,是否经过调查核实?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询问?如果认为举报不成立,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广东省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协议为何以双龙村委会名义签署?村委会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协议是否经过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同意?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效力如何?
第四,关于双龙镇2014年工作总结:其中涉及签订协议、开展稳控工作的内容,具体指向什么工作?由哪些人员组织实施?所谓稳控工作采取了什么措施?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五,关于官方宣传:在我持续十余年实名控告的情况下,相关党政宣传机构是否了解这些举报?在报道黄凤林的先进事迹、养老事业之前,是否核实过这些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宣传部门是否考虑过举报人长期未得到明确回应这一现实?
第六,关于养老机构和公共资源:相关养老机构是否获得过政府资金、项目、场地、购买服务或者其他公共资源支持?如果获得支持,政策依据、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是什么?相关公共宣传是否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问题不是要求宣传部门替代司法机关作出裁判,也不是要求有关部门仅凭举报就认定某个人违法犯罪。我要求的是依法调查、公开说明、正面回应,而不是让举报人十余年来反复反映,却始终无法得到明确结论。
十二、社会反思:真正的公信力来自事实和责任,而不是宣传包装
一个地方的社会公信力,不是靠宣传多少先进人物、树立多少典型、刊发多少赞誉文章就能够建立的。
公共机构的公信力,最终来自对群众合法权益的尊重,来自对举报事项的认真调查,来自对公权力行为的有效监督,也来自对错误行为依法纠正和追责。
如果一个群众持续十余年实名控告一个公职人员曾经实施的具体行为,却始终得不到明确回应,而相关人员退休后又不断获得官方宣传,那么公众自然会产生疑问:有关部门究竟是如何处理群众举报的?宣传部门究竟依据什么选择先进典型?群众的声音在地方公共治理中究竟占有什么位置?
这些疑问不应被简单解释为个人恩怨,也不能被当作对养老事业的反对。
我反复强调:我不反对养老事业,不反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也不反对退休人员继续为社会提供服务。我反对的是把养老事业与个人历史行为割裂开来,把官方宣传当成对个人社会评价的最终结论,把群众持续举报的问题放在一边,却不断强化被举报人的正面形象。
养老服务可以得到肯定,但不能因此免除对其他问题的调查;退休后的贡献可以接受社会评价,但不能替代对任职期间行为的依法审查;政府宣传可以展示社会发展成果,但不能回避群众长期反映的具体问题。
对地方党政而言,真正需要反思的,不只是宣传报道是否充分、人物形象是否鲜明,更是群众举报渠道是否真正发挥作用,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职,公共宣传是否坚持事实标准和公共责任。
对宣传机构而言,真正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宣传只选择有利于塑造正面形象的材料,却不愿了解长期存在的实名举报,那么宣传就可能与群众真实感受发生严重脱节。
对社会公众而言,也应当认识到:一个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只由宣传报道决定,公共机构的公信力也不能只靠宣传口号维持。事实、程序、责任和监督,才是判断公共事务的重要基础。
最后:十余年持续控告,不能被一系列正面宣传所覆盖
从2014年到今天,我持续控告黄凤林被举报的历史劣迹,反映相关人员涉嫌殴打、辱骂、威胁、恐吓以及胁迫签署《广东省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等问题。
我保存的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页截图,记录了当年投诉提交和转办的过程;我保存的《双龙镇2014年工作总结》网页照片,则涉及协议签署和稳控工作。这些材料都应当得到认真审视。
与此同时,黄凤林退休后从事养老事业的相关报道,通过地方党政和媒体宣传平台不断传播,形成了与我持续举报内容之间的明显反差。
我提出这些问题,不是要否定养老服务的社会价值,也不是要求公众仅凭我的举报作出结论。我要求的是:不要用宣传代替调查,不要用退休后的社会形象覆盖此前被举报的行为,不要用公共传播资源淡化群众持续十余年的现实诉求。
黄凤林被举报的历史劣迹,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我持续十余年的实名控告,应当得到明确回应;阆中市相关部门和宣传机构,也应当对其宣传依据、工作程序和公共责任作出必要说明。
历史劣迹不能因时间流逝而自动消失,持续举报不能被当作已经过去的历史问题,正面宣传更不能成为回避调查、淡化责任的理由。
一个真正尊重法治、尊重群众权利的地方,不应当只善于宣传先进人物,更应当有勇气面对群众长期反映的问题;不应当只展示值得赞美的一面,更应当接受公众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
我将继续保留并公开相关材料,继续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正面回应。
这既是我作为举报人的权利,也是公共权力应当承担的责任。
何大才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