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三权分立和最高权力合法性的常见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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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右翼和保皇党的共性都是希望对其他人犯罪而不受追究,区别只是在于,保皇党是要捧出一个具体的人当皇帝给他们当保护伞,而极右翼则是捧一个组织当皇帝给他们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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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长期反对三权分立,所以民众普遍对最高权力的运行逻辑缺乏了解。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有充分介绍。对于基层的官员来说,如果其出现滥权的情况,民众可以向中央举报。而对于中央的官员来说,如果其出现滥权的情况,那么民众可以进一步向更上级反应。可是如果最高权力出现滥权,这种向上举报的模式就失效了。(详见《强三权分立下的监管缺位》)https://blog.creaders.net/user_blog_diary.php?did=NTYzMzE2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孟德斯鸠在18世纪总结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也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块。如果最高权力出现滥权,那么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立法部门的最高长官,司法部门的最高长官,都有机会直接接管最高权力。也就是民众可以直接去找其他人来处理。最高权力就实际上被架空,没办法继续滥权了。
这套体系实际上从古罗马就开始运行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相信三权分立的国家更能维护法制,不相信三权分立的国家就难以维护法制。同时在战争中,相信三权分立的国家通常都能击败不相信三权分立的国家。除非说相信三权分立的国家自己出现了变化,不相信三权分立了,否则基本的历史规律就是如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相当多的总结。
在中国,对于三权分立和最高权力合法性有大量常见谣言,此前已经做了很多辟谣,在此进一步辟谣。
(一)毛泽东就不认同这套三权分立学说,提出一套造反理论。也就是如果最高权力出现滥权,民众直接造反就可以了,要打倒一切。
这种理论实际上就是保皇党为了夺权而发明的(详见《教人造反自古以来就是保皇党夺权的常用手法》)。仔细想一下就知道,你离京城的皇帝有多远?隔着多少人?你要怎么造反?你造反是不是实际上就是迫害本地的中层干部?自古以来推翻皇帝的都是身边的大臣,或者起义军,不可能是普通民众。
https://matters.town/a/12dye085q7dp
而相信毛泽东那套造反理论的人,实际上大多也不是不懂这个道理,他们其实就是想对付本地的中层干部,又不愿意去向上举报或者诉诸社会舆论,或者说向上举报也没什么效果,诉诸社会舆论也没用。可是呢,在三权分立的社会制度下,你去向上举报或者诉诸舆论通常是能得到一些结果的,虽然这个结果可能不让这些造反派满意,但通常就是符合法制的。也就是这些人其实也没在三权分立的环境下呆过。全世界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相信毛泽东那套造反理论的人都是很少的,而且也闹不起来。
(二)三权分立下最高权力是需要某种证件的,即需要一个正式的仪式,由全民对这个人进行授权,宣布这个人是最高领导人,然后这个人才能变成最高领导人。
这个想法也是很荒诞的,对于向上举报来说,证件确实很重要,可是对于最高权力来说,不是这样的。实际上只有实行总统制的三权分立国家才是名义最高领导人和实际最高领导人是一致的,可全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只有四十多个。而且大多数并不是三权分立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实行总统制的三权分立国家,只有美国。
即使你不那么了解欧美的民主制度,也知道德国、以色列这些国家虽然有总统,但最高领导人是总理。君主立宪制或者共和制国家都是有总理的。而有总理的国家才是多数。像美国那种只有总统没有总理的国家是少数。
而且,在君主立宪制或者共和制国家,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几乎都是和实际最高领导人是不同的。也就是实际最高领导人是没有证的。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也就是有证的,是君主。而在共和制国家,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通常是总统,有时候是主席。比如中国的名义最高领导人是国家主席。但实际上中国的国家主席是一个虚职,本身只有有限的外交权。
也就是说,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和共和制国家,一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就是不希望这些实际最高权力是有证的。为此都专门设了一个法律上的名义最高领导人,但是在具体条文里规定的权力又极小。实际上这在法律上就是矛盾的。如果一个人真的是最高领导人,那么为什么法律只给了这么点权力。不过这种矛盾就是故意设置的。
这背后有三个原因:
1,如果实际最高权力是需要有某个证件的,那么只要卡住、控制这个颁发证件的仪式,实际最高权力就不可能进行交接了。滥权就有可能会持续。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而且我们要注意,三权分立这个理论本身它就默认了最高权力是不需要证件的。因为当最高权力出现滥权,那么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立法部门的最高长官,司法部门的最高长官,都有机会直接接管最高权力。这些部门在法律上并没有最高权力的证件。
2,虽然三权分立理论默认了其他人可以接管最高权力而无需证件。但如果法律上的名义最高领导人和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是同一个人,那么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会面临非常多的问题,大家多少就会比较顾及法律上的障碍。这种顾虑就会成为最高权力滥权乃至颠覆国家政权进行称帝的台阶。
所以在全世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只有四十多个,而且大多数都是美洲国家。因为这个地区天主教文化比较浓,帝制文化非常弱,没有多少人想当皇帝的。那些国家很少面临这种最高领导人想当皇帝的问题。
但如果一个国家想当皇帝的人非常多,又是实行总统制的,那么这个国家几乎必然会走向帝制。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纸面上粗略一看都是三权分立的,就连中国也有政府有人大政协有法院,但真正符合成熟三权分立标准的,其实非常少,全部都是发达国家。这其中就是很多细节问题。
而如果最高权力没有证的话,夺权称帝就会难很多。例如内塔尼亚胡在全球范围都是新保皇党的皇帝,甚至比川普还高,但他在以色列国内只是总理,不是总统,是没有证的。所以他在连续担任了近19年总统的情况下,在以色列国内仍然有大量的反对派,其所涉案件的调查也一直在推进。确实有非常恶劣的情况被揭露之后议会就解散了,他就变成看守总理了,现在面临失权。内塔尼亚胡失去权力的速度也非常快。而如果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和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是同一个人的话,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3,如果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和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是同一个人的话,就容易产生法律上的危机。因为即使下属不加分辨地盲信最高领导人的指令,那么出了事要理清法律上的责任也会非常困难,毕竟他是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而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话,下属就肯定要有一定的思考。否则出现很明显的问题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全世界最多只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实际最高领导人在某种程度上是有证的(虽然从制度上说,实行总统制或者绝对君主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并不少,但是有很多总统甚至君主其实是没有实权的)。而像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了顺应这个趋势,就隐身了,创造了第三种,即是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又是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但名义上又是虚君,实际上严格考究的话就没有证,如果不细究的话似乎又有证。这个是伊丽莎白二世独创的。(详见《英国政治科普以及其和中国的矛盾分析》)
(三)推翻皇帝在法律上本身是违法的。
即使这个事实上的皇帝在法律上是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在国际公认的法制下将其推翻本身也不可能涉及任何的法律问题。比如袁世凯/孙中山推翻满清,满清在当时毫无疑问是受到世界各国承认的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爱新觉罗·溥仪在大清律法中是皇帝。但袁世凯/孙中山将其推翻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大家指责袁世凯也是他后来称帝了。
(四)推翻皇帝不违法,但是夺取不是皇帝的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是违法的。
不是这样的,在法制上对于最高领导人根本就不存在造反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帝制下的产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去推翻地方的领导人很可能就有问题,因为那可能意味着你违反了向上举报和诉诸舆论这些社会公认的合法渠道。但如果往上找不到人管了,那么将其推翻本身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如果你规定推翻不是皇帝的最高领导人是违法的,那么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到底谁去定义这个最高领导人是不是皇帝。要知道说人是皇帝很容易,但在法律上有严密的论证是另一回事。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这个事本身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禁忌。如果这都有问题,那么就等于法律从制度上保护皇帝的“江山永固”了。而国际通行的法制又不可能承认这种东西。
(五)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只有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立法部门的最高长官,司法部门的最高长官能合法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其他人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是违法的。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解。如果那样的话,皇帝只要控制这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就能合法阻止其他人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了。法律是不会留下这种空子的。三权分立的意思是通过制度设计,给予行政部门的最高长官、立法部门的最高长官,司法部门的最高长官更多的权力和优势,从而使其更容易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比如我国的最高法是副国级,和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行政级别不对等,这就肯定不是三权分立。可是在已经有了更多的权力和优势的情况下。是否有优先顺位,这个是有疑问的。因为这等于是在限制其他人。尤其是如果这些部门的最高长官仍然出问题或者无力接管最高权力,又或者如果国家体制本身不是三权分立的,则肯定不存在类似的问题。否则的话皇帝可以采用非常多的手段去利用这种优先顺位,在安插人员、无力接管这些条件上都有非常多的操作空间。
(六)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在法律上本身不是违法的,所以会不停不停有人挑战最高领导人,会天下大乱。
1,虽然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在法律上并不违法,但也有一个合法的流程。如果流程不对的话,也有可能违法。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要有合法的理由,并且要写出来能让人看到,尤其是能让最高领导人看到。这在古代叫檄文。理由必须本身是充分的,符合法制的,而不是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毕竟最高领导人是一份工作,人家没什么事突然去抢人家的工作,这个肯定也是有问题的。这么干的人十个有九个是保皇党(详见《国家领导人的冤案可能直接阻断民主法制进程》)。
现代社会网络很发达,如果有危险的话,可以匿名发表檄文,但是起码要能让人看得到,而且要以最大努力让希望夺取权力的那个最高领导人看到。这个在法律上叫送达文书。即使在尽最大努力送达不了的情况下,也要公示。
这一点基本所有成熟的政治势力都会做。比如宋平在2026年1月3日的时候就写了一封给习近平的信,内容大致是习近平对老干部实施各种监控和禁足,不让老干部发表个人意见,言路被堵塞,末尾写“希望党的事业长治久安,后继有人”。这其实就是不希望习近平再干下去了。作为在习近平上台前为习近平站台,说服团派支持习近平的关键人物,宋平的这个信是肯定送达给习近平了,而且还直接公开出来了。
https://news.creaders.net/china/2026/01/21/2962613.html
https://www./gb/22/9/23/n13831267.htm
宋平的这个信的理由还是很充分的。老干部当年为中国共产党做了很大的贡献,到头来连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没有了,其他中国人又是过着怎样的日子。而且这些命令都确实出自习近平本人。鉴于习近平的这些违宪行为,确实不适合再让其继续担任国家领导人的职务了。而且宋平作为亲历者,还列举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作为合规檄文在基本要素上是足够了。
反观很多试图推翻习近平的新旧保皇党,各种“包子帝”一个劲的喊,连个正式的本人写的檄文都找不到,哪怕是匿名的都难寻。习近平确实有很多罪行,但是他去庆丰包子铺吃包子这个事本身肯定是合法的,这个不能作为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的理由。
2,你夺取最高领导人权力的过程必须是合法的,至少也是符合正当防卫原则的。
例如虽然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违抗上级命令本身很可能是违法的。
比如英国前首相卡梅伦试图夺取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作为英国实际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他使用的方法是发动脱欧公投,然后希望让大多数人支持留欧,因为伊丽莎白二世支持脱欧,那么他就赢了伊丽莎白二世一次,而这样的事如果越来越多,那么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就有可能被架空了。(详见《英国政治科普以及其和中国的矛盾分析》)他发动脱欧公投这个事本身肯定是合法的。可是他这样反抗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指导精神,在伊丽莎白二世明确希望脱欧的情况下不停鼓吹民众选择留在欧盟,这个事本身就是违抗上级命令。
当然在法律上,如果上级命令本身荒诞,违抗也不是不行。卡梅伦以英国政府的名义给全民发表了一封很长的信,详细阐述选择留在欧盟的众多理由。也就是他认为伊丽莎白二世的指导精神很荒唐,所以他就公开把违抗的理由写出来了。英国首相在这些法律流程上是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所以这个事也很难说是违法的。不过最后公投的结果显然就不是他想的那样。也就是民众还是认为这个人违抗伊丽莎白二世的指导精神还是不太好。
当然这种流程合法打擦边球的行为本身的处罚是有限的。可他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是没有檄文。自始至终也没有承认试图夺权这个事。实际上女王在整个执政中做的还是很好,也很难写出什么合规的檄文。最后他在脱欧公投结果出炉后就主动辞职了。在下台后就一直低调生活,不干涉政治,去当英国阿尔茨海默病研究协会主席去了。这个卡梅伦是保守党十一年的党首,有深厚人脉,还和女王有亲戚关系,所以处理上还是略微轻了一点。
实际上呢,各国都有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主要处罚的并不是你试图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本身,而是其中的各种行为,以及你的主观恶性。法律在构罪上是讲四要件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都是很重要的。而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个行为犯,只需要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符合构罪要求就可以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指向的犯罪客体为宪法定义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而非最高领导人的权力本身。如果最高领导人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像卡梅伦这种没事去挑战伊丽莎白二世的权力,那么其实也容易影响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所以合规的檄文是很重要的。
(七)如果没有人能违抗最高领导人的话,那么岂不是变成皇帝了。
首先,在法律上,如果上级命令本身荒诞,违抗也不是不行,但肯定也要有理由。比如卡梅伦也写了公开信解释留欧的理由,虽然民众不认可,但起码他也有一封公开信,这个公开信就能免去很多责任,如果连个解释信都没有就违抗,那岂不是把最高领导人当成了空气。
而且皇帝是拥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权力的人。比如习近平在2018年的修宪和称帝,都引发了中共内部无组织的集体反抗,而由于中国目前不是三权分立的政体,所以即使在无组织的集体反抗后,习近平也没有失去权力。而民主法制下的最高领导人滥权的话,在三权分立下很容易引发集体反抗。而且这种集体反抗是无组织的,没有人运作的(和那种有组织是有区别的,有组织的一般是恶意的挑衅,是想夺权称帝的)。这种情况下,最高领导人失权的幅度会大很多。在权力大不如从前之后,原来不容易被人挑战的权威就变得容易被挑战了,这个时候再有人运作,最高权力就很容易会易主。
所以有些国家也会把在失权前的有组织的反抗定义为非法,也就是监管的主要是组织行为,而非夺权或违抗本身。如果最高领导人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在现实中其实极其罕见有人能在不违规违抗最高领导人、不搞军事政变、不搞黑社会组织的情况下成功夺取最高领导人权力的。所以虽然夺取最高领导人的权力在法律上本身不是违法的,但在现实中,如果没有滥权的情况下,整天无事生非又不触犯法律的人极少,因为夺权的过程大多是违法的。
(八)中国有悠久的帝制传统,所以反帝本身是威胁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
首先,法律条文都是有大量隐含前提的。比如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宪法定义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这个不代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制度就不能更改。只是说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去更改。当然保皇党的另一个常用手法是自己设定某些荒唐的法律,将合法的渠道堵死,或者搞各种软暴力胁迫。这个其实在法制上是没有用的。因为法律是有位阶的。保皇党能修订低位阶的法律,修订不了宪法,修订了宪法,也很难修订全部的条文。我们只要钻研其中的大量矛盾之处,就能很容易否决这些法律的有效性。至于搞软暴力胁迫的话那更是非法的。比如这次五中全会期间刘延东突然遇害,这其实就是五中全会决定非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证据。而且中国在文革后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并写入了宪法,把中国变成朝鲜是保皇党在试图破坏宪法定义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
而且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的前提是这套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制度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而且不是互相矛盾的。比如习近平给民众分10%-20%,他可能辩称已经这么分了十年了,如果动的话就是威胁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这个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因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觉得这非常不人道,而且和宪法第六条,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矛盾的。
再比如虽然我国目前不是三权分立,但宪法也并没有规定不能搞三权分立。有关最高法是副国级的规定实际上是在中央组织部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这些文件根本就不属于宪法定义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中国完全可以在不和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实现三权分立。
此外,习近平自己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这个条例规定只有总书记才能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完全没有规定如果总书记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情况。那么这就导致从程序上,只规定了总书记能召开政治局会议进而召开中央全会选举新的总书记。
https://www.12371.cn/2020/10/12/ARTI1602498113740862.shtml
这就是前面说的“如果实际最高权力是需要有某个证件的,那么只要卡住、控制这个颁发证件的仪式,实际最高权力就不可能进行交接了。”对于这种情况,法制是有办法的。这个办法就是做补充解释。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法规空白,法规缺位。那么其他人对这个《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做出符合法律习惯的补充解释,增加在总书记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情况下的规定,并依照这一合理的规定去做,就是完全合法的。习近平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规定只有总书记能召开政治局会议。
当然,这种补充解释本身不能和现有的法律法规相矛盾。笔者在2026年8月28日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通过援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推导出:“
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履职、且无法按照常规组织程序指定主持人或确遭遇不可抗力无法联系上级领导部门时的紧急状态下,为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中断,遵循宪法和集体领导原则,由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协商履职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履行临时召集与主持职责。
”
(九)必须要有人违抗最高领导人,才能维持“权力的平衡”。
这个是美式民主的观点,但不是普遍的。前面介绍了,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本身是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和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如果又没有人违抗的话,那他有心就很容易变成皇帝了。不过大多数的民主法制国家则靠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去解决。因为这种无事生非的刻意违抗很容易造成三权对立,并引发其他问题。
美国的黑社会,就是利用强三权分立下的监管缺位实现的。此前的文章说的很清楚,三权分立本身强调的是权力的制衡而非对立,但是如果过于强调制衡,本身就很容易演变为对立,就容易产生监管缺位的问题(详见《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基于四要件法制的民主运作不是冲突的》)。在美国的制度下,很容易产生这种情况:一个问题,似乎政府有责任,议会有责任,法院也有责任,但是真的要管起来,议会和法院会限制政府,政府会限制议会,就这样互相掐架。在这种掐架中,自然就会产生一些监管缺位的问题,黑社会就可以利用这些监管缺位,去做各种违法犯罪的事情。而遇到了犯罪就经常互相踢皮球,根本找不到人管。
为了避免这种强三权分立下的监管缺位,多数民主法制国家会在地方和中央做区分。在强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地方是较为严格的三权分立,例如美国从市到州到国家,层层都有议会,层层都是直选,层层都是三权分立的。可是这种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民主法制国家都是这样的。比如法国的省长就是中央直接任命的,市长才是竞选的。还有一些国家虽然表面上层层都是直选的,但实际上通过各种复杂的方式去控制,其实也是任命的。这些都是在地方层面弱化了三权分立。
这种弱化的三权分立,有一个很直接的好处,就是不容易产生监管缺位的问题。因为对地方来说,任何事情都可以直接举报到中央,都是有人管的,而且行政效率也更高。也就是在地方上,弱化的三权分立本质上和中国古代的青天大老爷的叙事是一样的,就是向上举报。区别主要在中央层面。
对于中央部委来说,如果有滥权的情况,自然还可以进一步向上举报,可如果是最高领导人滥权,就没办法去找到一个更上级去举报。在帝制之下,面对这种情况只能是造反,而造反的代价显然非常大。
在弱化的三权分立下,最高领导人在平时是有足够的权威,从而确保三权分立不演变为三权对立的。可是最高领导人如果滥权,那么就容易引发联合反抗。而在无组织的联合反抗后,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会出现大幅衰退,这就使得最高领导人不再能压住原先能压住的其他两权了。在这个时候,只要出现一个比较好的运作者,就能很容易接过这个权力,成为新的最高领导人。
例如在美国的独立战争中,最初英国决定让北美战争所欠债务通过在北美加税解决,加税引发了集体反抗,这个就是无组织的集体反抗,运作者其实是英王。但其实这个时候还是请愿。而后来英王主动派兵开战,导致北美进一步的集体反抗,这个时候其实也是无组织的集体反抗,因为运作者其实也是英王。由于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是三权分立的,所以英王很快在北美就失去权力了,这时华盛顿和亚当斯这两个新的民主运作者就开始积极鼓吹北美独立了。(详见《民主是在法制框架下运作和协商出来的》)。
由于在三权分立下,在最高领导人滥权的情况下让其失权总是可以做得到的,而且最高权力本身作为维护秩序的基石,之前是得罪了很多人的(如果最高领导人是好的,这些人很多就是犯罪分子,即使最高领导人是不好的,也有很多是犯罪分子),所以最高领导人在失去权力后,多少就会有一定风险。所以理性的最高领导人,是不会冒这种风险去滥权的。即使最高领导人要这么做,一般也会选择首先破坏三权分立,再滥权。而三权分立本身是有很多道防线的,第一道就是言论自由,所以在大多数的民主法制国家,如果言论自由被破坏了,那么民众就很容易集结起来,最高领导人直接就失去权力了。通常的来说,最后出问题的,往往是新的领导人背弃了承诺,没有恢复言论自由。总之去破坏三权分立的人,总是捞不到什么好处的,而且会彻底失势,甚至主导权都不在这一派系了。所以干这个事的人除了少数非理性的人,理性人是不会干这个事的。
这套制度最早在古罗马的共和国运行,最后运行了上千年。近代的开端是英国,到现在也有四百多年了。总之从制度稳定性来说,肯定远比帝制要稳定很多,而且更重要的是能保障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帝制在古代一般只有两三百年,现代更短。)三权分立在中央肯定是好事,是必须的,而在地方上的隐患主要是地方上的领导人不一定有能力去维护三权分立不变成三权对立,在美国的话主要也是靠中央去帮助地方维护的。而如果施行三权分立的地方太多,那么中央也管不过来,所以在美国就会出现有些地区治安好,有些地区治安很差的情况。而且美国在南北战争后很大程度上修复了这个问题,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增强了。
至于为什么美国采用了这种实际最高领导人和名义最高领导人合一的总统制,这个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建国比较早,之后政体也没换过。目前全世界政体最为古老的是1600年的圣马力诺,这是一个欧洲的小型共和国,政体至今四百多年未变,至今仍然沿用大量古罗马的习俗,然后是1689年的英国,再之后就是1789年的美国。这三个国家作为最早的一批民主法制国家,是后来国家效仿的榜样。其中大多数民主法制国家效仿的是罗马式的共和国或英国式的君主立宪,这两个都是有“Prime Minister”的(在中文里会区分首相和总理,分别对应君主立宪和共和国,但是在英文里是不分的,就是Prime Minister)。其实也有国家效仿美国的总统制,但那些国家大多就不是公认的民主法制国家,要么就后来换政体了,这一点去搜一下现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有哪些就知道了。比如中华民国以前也是总统制,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
https://zh.wikipedia.org/zh-cn/%E6%80%BB%E7%BB%9F%E5%88%B6
至于美国为什么能在实行总统制的同时又维持民主法制,这是美国的天赋秉异,而且在建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打了非常多的补丁。一般这种政体确立之后,是很难大改的。而中国也是很难直接照搬这一套的。
(十)民主就是选票。
民主确实包括选票,但肯定也不是只有选票。因为你选的人当选后滥权也是很常见的。比如习近平也是宋平选的,结果宋平在2020年的时候就公开说后悔被骗了。笔者之前支持胡春华,结果胡春华又出问题了。(详见《胡锦涛高度疑似已经死亡,目前可能有人假借其名义发声,请大家保持警惕》、《建议陆昊出任国务院党组书记,胡锦涛可能还活着,胡春华不适合离开政协工作》、《青年读者和共青团的关系》、《胡春华疑是邓小平的嫡系,迟迟不愿切割并疑联合保皇党对抗反帝党,必要时可以紧急处死》、《警惕党内再次出现文革或六四事件:篡夺名利、推翻一个皇帝后又来一个皇帝》、《因笔者向各部门发布胡春华疑叛变新闻,刘延东疑刚被保皇党胡春华邓朴方残忍杀害》)
三权分立和法制是民主的基石。因为在三权分立和法制下,如果领导人的决策不符合民意,就更加容易被架空。也就是民主其实除了多年一次的选票,更重要的是能在其滥权的时候及时架空和关键事项上的表决权。比如英国脱欧就专门给全民一人一票进行表决。这个公投不是选票,但是关键事项上的表决权更加类似直接民主。(详见《全民民主比选举式民主更加注重协商》)
将民主和选票进行强绑定其实也是总统制的习惯,但大多数民主法制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并不是民选的。可如果他们的决定不符合民意,他们的位子就很难坐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