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被害者有病,行凶者减刑,看“周星驰”的法律诡辩术
我不是法律人,平常只是以正常的人类思维看问题,我在想,法律在审判的时候,有一个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意思,就是不要搞本本主义,要在具体发生案件的场景中去判决,不能生搬文书教条。比如“昆山龙哥案”,若是按照书本知识,杀人者于海明得被判个死缓,后来视频还原当时的场景,最终判了个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里当然也有群众呼声的缘故,总的来讲,除了死者不满意,各方面都很满意。
那么一个人有病,会不会影响法律的判决呢,我认为是有影响的,比如这个人有精神病,然后杀了人,怎么办?我们先分清楚完全无责、限制责任和完全有责三种情况,然后再做定夺。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肯定是要适当从轻处罚啊。还有什么并不是蓄谋杀人,而是两人争吵,一时气愤,激情杀人,往往也很难死刑,这也有点道理。总而言之,行凶者精神不太正常,或身体不太正常,脑袋不灵光,他真有病,减轻刑期,倒是能说得过去。
但是被害者有病,行凶者能减轻罪行,我闻所未闻,打个比方,殴打对方,结果把对方打死了,按国内法律,是要死刑了吧。但是被打的人有高血压,于是就能死缓,意思是被害者有病,行凶者减刑!
我想辩护人一定是这样讲的,说,“我不想打死他啊,我就轻轻地捶了他脑袋三下啊,他并没有死,他第二天才死,他估计死于高血压,吓了我一大跳,我都被吓出心脏病来了,他得赔我精神损失费才是啊!” 坐堂之人手里拿着惊堂木,思索片刻,似乎很有道理啊!
这个情节我似乎在哪里看过,后来我想起来了,原来周星驰电影中的,周星驰每部电影我都看不少于五遍,这部电影名字叫《审死官》,他演的是律师是“宋世杰”,判案是“胡知县”,故事情节是富家子陈大文把张彪的儿子张小四打死,最后判决的结果是,被害者家属张彪要赔行凶者富豪儿子的钱。这段辩论还是很精彩的,以前当笑话看的,后来我多看了几遍,看着看着就看哭了。
里面的辩护过程大概是这样的,胡知县问:“到底是谁家的儿子,被谁家的儿子打死了?” 张彪说,“是我家的儿子,被他家儿子打死了。” 胡知县说,“那你就是原告!” 这个时候胡知县的理解能力还是正常的。
但是宋世杰跳了出来,说“不对,大人,其实我们才是原告!我们的状纸天还没亮就送来了,那时候他儿子还没断气呢!” 胡知县问,“既然你先递状纸,那你是原告,你要告他什么呢?”到了这一步,胡知县的理解能力依旧是正常的。
宋世杰说,“告这位张彪的儿子张小四,把陈祥富的儿子陈大文左手小指的指甲打断,伤得很重!” 张彪大哭,说“可是我的儿子死了啊!”宋世杰说“那你不说你儿子有病呢,随随便便踢两脚就死了!”
这个时候宋世杰就示范了一遍动作,把富家子陈大文逮住一顿揍了,问:“是不是这样打的?是不是和我这样力气一样大!” 陈大文被一顿揍,有点蒙逼,不知道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就老实回答,“是的啊,就是这样打的!”
接着宋世杰开始他的表演了,“胡知县,张彪的儿子是昨天被打的,那时候人还是活着的,况且陈大文只打了张彪的儿子两拳!然后今天上午才死!我想说的是,我刚才把陈大文一顿猛揍,何止是揍他两拳啊,假如他十年八年之后才死,请问大人,能不能告我谋杀?”
胡知县说,“不行,这可不行!” 宋世杰说,“大人英明!”最后宋世杰得出的结论,是张彪的儿子有病,最起码是有高血压的,是张彪的儿子命短,最后宋世杰说,“原告陈大文的指甲被张小四严重打伤,但是被告张小四已经归西,死因不明,原本张小四要赔陈大文五十两医药费的,现在我们不追究了。快点判!” 最后判决书是:“张彪纵子张小四行凶,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儿子以后不要再犯了!”
这部电影不是教人学坏的啊,周星驰演的角色是爱钱的律师,但是良心并没有丧失,当判决书说“张彪纵子张小四行凶,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儿子以后不要再犯了!” 宋世杰眼睛含着泪说,“我想他儿子以后不会再犯了。”
没办法啊,谁出的起律师费,就要帮助谁啊,结果宋世杰的老婆怀孕,生一个死一个,生两个死一双,他老婆就要让他封笔,从此不允许让宋世杰给人打官司。
在这部电影中,最后周星驰这个角色形象反转了,从此他只打正义的官司,为了救含冤的杨家少妇,他倾家荡产,差点把命送掉,也要把官司打赢。电影的结尾,他老婆生孩子,再也不死了,宋世杰不再做律师,他子女成群,一家人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宋世杰一入行,对法律的理解是对的,法律并不是神圣的东西,更不是维护正义的东西,普通老百姓不要整天把法律法律的放在嘴边,一看社会上有不对地方,一惊一乍地,大喊着“要立法啊!”如果法律条文过多,一定会脱离普通人的常识,法律脱离了人的常识之后,越写越细,越写越多,最后一定伤害的是普通老百姓。所以宋世杰每次给有钱人打官司的时候,打完了之后,他眼睛里都是流泪的,因此他就遭了报应,家里孩子总是夭折!
香港人写剧本,为何戳到人的泪点呢,因为他们清楚的很,学的是西方的法律嘛,这玩意怎么回事,大家都清楚,全世界学欧美国家的法律,最后都会变成宋世杰这样子的。拿张彪儿子这个案子来讲,你不管怎么打,都是陈大文赢,比如让家属出个谅解书,给点钱就完事了啊,你说“张彪不肯出谅解书啊”,那不简单啊,那个张小四不是还有个“异父异母”的哥哥啊,给他5两银子,让他签署个家属谅解书,一样有用啊!
法律还是要回归常识的为好,全世界各国都比较偷懒,有的直接抄袭欧美法律,有得则是拿什么“经书”当法律使用,后者在中东国家很普遍。这些东西跟中国传统的朴素的道德观,有很多抵触的地方。比如按照我的理解,对方有病,是不能打他的,你打他,他比正常人更容易死。这个时候,打人的人应该重判才对,他高血压,每天吃药,能活90岁,他有病,你打他,他肯定死得快啊,应该罪加一等才对啊!
如果按照“被害者有病,行凶者减刑”的逻辑推定来讲,就乱套了,比如把残疾人推倒摔死了,那推人的人得减刑,因为推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一下子死掉的,谁让他只有一条腿呢,他的死,是因为他只有一条腿,主因“并不是我推他!”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朴素道德观,一定是“被害者有病,行凶者加刑!” 因为打有病的人,更容易造成死亡啊,这么简单的道理,都理解不了了吗?朗朗乾坤,衮衮诸公,这到底是谁有病啊?
当下很多法律人士也挺正义的,我想讲的是,你们学的东西,不但要善于学习书本上的东西,还要敢于推翻书本上的东西。你看物理界、化学界、以及医学行业,都是后人否定前人,后人推翻前人,然后才不断进步的。因此法律条款,从业人员要敢于推翻,好好地搞一部中华文明道德观的法律出来,这才能为人类文明做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