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官,就一定贪?官员如何自证清白?
只要是官,就一定贪?官员如何自证清白?
最近 youtube 《案中之问》视频下面,反复出现一种评论:
“中国的官一定是贪官。”
“不贪就当不了官。”
“没查到,不代表没贪,只能说明藏得深。”
这种判断,听起来像是在批评现实。
但如果放进一个具体刑事案件里,就会变成一个无法走出的死循环。
查到了,是贪。
查不到,也是贪,只是藏得深。
本人账户没有,就说亲属账户。
亲属账户没有,就说海外资产。
海外也没有,就说还没查到。
这样一来,一个官员还有没有可能自证清白?
这不是替官员辩护,也不是否认腐败存在。
腐败当然应该查,贪官当然应该办。
但一个具体案件,不能靠身份直接定罪。
如果一个人只要是官,就已经被贴上“贪官”标签;
如果所有查不到的结果,都能被解释成“藏得更深”,
那证据还有什么用?
一个受贿案,最终要回答的,不是他是不是官,而是:
钱在哪里?
谁收受?
谁控制?
谁取得?
这些问题,不能被一句“他是官”带过去。
在原国家开发银行国开金融副总裁受贿案中,问题也正出在这里。
经手巨额资金,查不出一分钱个人好处;
个人账户没有对应流入;
住处搜查没有发现所谓受贿款;
也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受、控制、取得。
可是裁判认定中,两个民营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却被写成了当事人的个人受贿款。
关键理由之一,就是一个人说:
“我是替他收的。”
于是,这个人被放进了所谓“白手套”的位置。
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也被转换成了当事人的个人受贿款。
但真正要问的是:
白手套是说出来的,还是证明出来的?
不能因为一个人自己说“我是替他收”,他就当然成了白手套。
也不能因为裁判写一句“代为收受”,企业资金就当然变成个人受贿款。
如果要认定“白手套”,至少要证明:
是谁安排他收?
他替谁收?
钱由谁控制?
利益最终归谁?
有没有转交、代持、支配、处分的证据?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回答,所谓“白手套”就不是证据链,而只是一个标签。
一句“他是官”,不能代替证据。
一句“他是白手套”,也不能代替证据。
前者是社会偏见里的身份定罪。
后者是裁判认定里的标签定罪。
一个在评论区。
一个在判决书里。
但背后都是同一种逻辑:
先有结论,再找解释。
可以质疑官员,可以批评腐败,也可以对权力保持警惕。
但刑事定罪不能取消证据。
如果他有罪,就拿出证据证明他有罪。
如果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用身份、推定和标签补上。
否则,一个官员永远无法自证清白。
一个具体案件,也永远摆脱不了先入为主的结论。
《案中之问》想追问的,正是这个问题:
一个具体案件,到底应该看身份,还是看证据?
身份不能代替证据。
推定不能代替事实。
标签不能代替证明。
口供不能补成资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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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真相被看见,
让证据被重视,
让依法治国的原则,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先看证据,再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