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协议、有履行,为什么最后却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作者:案中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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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议、有履行,为什么最后却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从《习近平法治文选》看原国家开发银行国开金融副总裁受贿案里的证据追问

一笔发生在企业之间的款项,究竟属于正常商业往来,还是属于某个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收受的受贿款,应当依据什么认定?

是依据已经签订的协议、实际履行过程、利息支付、项目运行、资金赎回和分配记录,以及司法会计鉴定?

还是主要依据有关人员事后的两份口供?

这正是这起受贿案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证据问题。

一、有协议,也有实际履行

从现有材料来看,相关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没有书面依据,也并非只有一笔无法解释的转账。

其中,借款有协议,到期以后有展期手续,借款期间还有利息支付。

基金投资同样有协议,有项目实际运行,资金有赎回,也有相应的分配记录。

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履行,再到资金最终运行结果,每一个环节都有可以核查的客观记录。

此外,相关资金的经营管理和实际流向,还有司法会计鉴定予以反映。

合同存在。

履行记录存在。

资金记录存在。

司法会计鉴定,也存在。

这些客观证据,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二、一句,一句替收

然而,裁判认定所依据的另一条路径,却来自两份关键口供。

一方称:

这些钱是给当事人的。

另一方称:

这些钱是我替当事人收的。

一句,一句替收,原本发生在企业之间、有协议、有履行、有资金运行记录的商业款项,最终却被认定成了当事人个人收受的受贿款。

可是,口供中的说法并没有改变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

合同没有改变。

实际履行没有改变。

资金运行记录没有改变。

司法会计鉴定所反映的情况,也没有改变。

那么,两句话,怎么就能推翻一整套客观证据?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何谈起?

《习近平法治文选》第83页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进入庭审的案件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当口供与合同、实际履行、资金记录和司法会计鉴定发生正面冲突时,裁判选择相信口供,也就意味着否定了这些客观证据所反映的事实。

但这种选择建立在什么依据之上?

为什么两份口供可以被采信?

为什么与口供相冲突的合同、履行记录、资金记录和司法会计鉴定,没有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释,那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从何谈起?

四、为什么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这起案件需要追问的,并不是口供能不能作为证据。

真正的问题是:

当口供与一整套客观证据发生冲突时,裁判为什么最终选择了口供?

有商业协议。

有实际履行。

有资金运行记录。

还有司法会计鉴定。

为什么到了裁判这里,却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下一篇,我们继续追问:

这两份决定案件走向的口供,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

它们是否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

其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取得过程,是否经过了应有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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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期待更多人的关注与传播,让真相早日被看见,让应当得到审查的问题真正进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