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的两大基石:财产权和自由权

作者:陈家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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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两大核心基石:一是个人拥有完整可靠的财产权,二是人不能作为财产,即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广泛而言,个人不能有任何的身份依附关系。比如说,作为儿子,就必须服从父母。依附关系,实质上就是依附者就是支配者的财产。 

17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对此贡献良多。洛克的《政府论》深刻地阐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他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自由、平等且独立的。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亦即,一个人的身体、劳动以及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首先且最根本地属于他自己,他人无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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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进一步指出,尽管上帝将地球及其所有资源赋予人类共同享有,但通过劳动,个人可以将公共资源转化为私有财产。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自然物混合时,他就将其从公共领域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自己的财产。例如,采摘果实、耕种土地,这些行为都赋予了劳动者对其成果的财产权。这不仅为财产权提供了道德基础,也强调了个人努力在财富创造中的核心作用。

对洛克而言,财产权的范畴远不止物质财富。广义地的理解, “财产”包括“生命、自由和土地”。这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本身就是其最根本的财产。因此,任何侵犯个人生命或自由的行为,都等同于侵犯其财产权。这一观念为后世的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并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财产权是洛克政府理论的基础。他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完全自由,进入政治社会并接受政府的管辖,其主要目的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包括生命、自由和物质财富。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其职责在于通过制定和执行公正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自由权。如果政府未能履行这一职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反抗并重新建立政府。这便是洛克“革命权”思想的精髓。这些思想被写进美国的《独立宣言》之中,成为了美国独立和革命的依据。 

美国从英国统治下摆脱出来,不仅是独立,还是一场革命。这不仅体现在其目标上,建立一个自由的政体;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过程之中。北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主原则从事他们的革命行动。由各个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是独立和革命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民主的多数原则进行决策,而武装力量要服从大陆会议的决定,最高指挥官由大陆会议任命和撤换。这便是法国大革命、俄国十月革命、中国的辛亥革命和中共革命最关键的区别。所有这些革命的目标都非常美好,但革命力量的组织架构却是专制的。这决定了这些革命成功后,完全不可能兑现它们提出的那些美好目标。 

这也是一场革命是否真是争取自由和民主的检验标准。不要看它提出的目标和口号,而要看革命力量的组织原则和架构,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 

但也必须指出,美国建国之初,面临着一个巨大的现实矛盾:在宣扬自由与平等的崇高理想的同时,却普遍存在着残酷的奴隶制度。只有部分人拥有财产权和自由权。显然,奴隶既没有自由权,也没有财产权,更没有参政权。只有拥有一定财产的男性白人才有公职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在独立战争时期,十三个殖民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奴隶制。特别是南方各州的种植园经济,严重依赖非洲奴隶的无偿劳动。这些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可以被买卖、继承、抵押,甚至被随意处置。他们不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更被剥夺了对自己身体、劳动乃至生命的财产权。 

这种“人作为财产”的制度,与《独立宣言》所宣扬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开国元勋们深知这一矛盾,但为了维护新生的联邦统一,他们选择了妥协。 

奴隶制的存在,导致了美国社会的严重分裂和对立,北方人民纯粹从基督教教义和道义出发的“废奴运动”风起云涌,持续不断,加之南北的经济矛盾,最终导致了19世纪中叶的南北战争。这场战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联邦统一、经济平衡和发展,更是为了解决奴隶制的道德危机和制度冲突。林肯总统在葛底斯堡演说中强调,美国是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所有人生而平等,这再次呼应了《独立宣言》的理想,并为废除奴隶制提供了强大的道德支撑。废除了奴隶制,百年之后,美国才比较完全地兑现了《独立宣言》所许下的承诺。 

南北战争结束后,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才真正开始为所有美国公民奠定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基石: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年):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除非是作为对犯罪的惩罚。这一修正案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作为财产”的法律基础,确立了所有人的自由权,使得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年):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任何州都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一修正案旨在保障前奴隶的公民权利,并将其扩展到所有公民,确保了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年):禁止任何州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是奴隶的身份而剥夺公民的投票权[。虽然在实践中,南方各州通过各种手段(如人头税、文化测试等)继续限制黑人投票,但这项修正案在法律上为所有男性公民争取政治自由权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些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在实现“文明社会两大基石”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它不仅废除了奴隶制,使得“人不能作为财产”成为普遍原则,也为所有公民,无论种族,在法律上确立了拥有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基础。虽然种族歧视和不平等在废奴后仍然长期存在,但法律框架的改变为后来的民权运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反观中国社会,从古到今,都未能确立财产权和自由权这两大基石。在皇权统治下,天下所有的土地根本上都归皇帝所有。只是皇帝的控制手段有限,才不得不让臣民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同时,所有人都不同程度地受君权、父权和夫权管束,依附于这些关系。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个人无权对自己的事务做出决定,自由权受到很大的限制。 

而现今,长期以来实行以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财产制度,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在实践中,私有财产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而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有效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财产的实际控制权集中于少数管理者手中,实际上是“官有”。 

其次,在自由权方面,个人的权利受到相当程度的剥夺和限制。洛克所强调的“人对自身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虽然写进了宪法,但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这种限制不仅体现在政治权利上,也影响到个人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的自主选择。个人无法充分行使对其自身和劳动的自由支配权。 

为何西方逐步地实现了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而中国在接触到这些概念之后却一直未能实现呢?原因在于私有财产与自由本来就是西方文化的核心。只是在西方古代,西方人认为财产权和自由权只能由一部分人所有,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这个资格。因而有自由人和奴隶的分别。而基督教引入了基于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子民因而所有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理念,从而使得财产权和自由权从少数人逐步扩展到多数人。从男性扩展到女性,从白人扩展到黑人,不分性别和种族。财产、自由、平等于西方而言,是从少到多的过程。 

而中国文化中没有私有财产和自由的概念。除了皇帝,其它人都没有私有财产和自由。严格说来,皇帝也没有。皇帝也可以被暴力推翻,丧失财产和自由。近现代中国虽然表面上提出了自由民主的口号,但目的是强国。结果发现,还是专制的手段才能将了中国人组织起来,自由民主就仅仅成为一个装饰了。这确实很难,因为财产权,自由民主这些东西,于中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比西方从少到多要难得多。加上中国的体量这么大,就更难了。 

总之,以财产权和自由权来衡量,中国社会离文明还比较遥远。在构建一个充分保障个体权利的文明社会方面,中国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只有当财产权和自由权得到普遍、平等且可靠的保障时,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正、稳定和繁荣。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