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多因逻辑》解读:出生公民权立法
唐付民
出生公民权,无疑已经成为现时美国政治立法争执的核心话题之一。我个人觉得,之所以会成为难解问题,与传统落后的“单因逻辑学知识(原则)”存在严重缺陷有关。它制造出了三种分歧结果:首先是模糊抽象的核心原则,即粗糙的“管辖权”的疑问 。其次是相互对立的两种状态,一种是维护“绝对平权与不当利益”的偏执主张,另一种是维持“利益平衡与限制不当利益”的争执形态。
“管辖权”原则,是该法的重要基础。但它忽视(遗漏)了国际环境的重大变化与被不当行为利用的因素。之前的立法,没有面临“失业危机与政治渗透”等因素的严重冲击,更没有存在大量假借“出生地(出生权)”故意骗取公民权益(重大社会利益)的社群。换言之,美国宪法的立法标准,没有受到“不同条件、动态历程及利益平衡”综合因素的引导与规范。
美国是当今世界先进文明的重要支柱,它会面临各种利益群体(国家力量与价值观念)的严重冲击。尤其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与不同的社会价值力量,会通过“文化意识形态、政治经济措施、甚至军事间谍等手段”,来实现破坏或颠覆的任务与目的。
美国之所以能成为当今世界先进文明的重要支柱,得益于它能充分体现的“民主自由与司法公正”(含思想舆论“分权独立” 四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基础。以及充分保障财产私有化的所谓“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虽然它的“民主自由与司法独立制度”基础,暂时未受到实质性改变。但因其存在严重缺陷(漏洞),容易被“共产社会主义(意识观念与政治力量)”的严重渗透与侵蚀,甚至已经进入了被冲破或毁坏的严峻局面!
“出生公民权”,虽然暂时只是影响(威胁)美国先进文明制度的轻微因素,但“防微杜渐”道理应该成为警训!历史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立法原则显然已经不能有效维护“公正平衡”的先进文明。“绝对平权与社会主义”,都在试图摧毁先进文明的美国社会制度基础!依据“单一合理因素立法”的传统做法,必须作出实质性改革!依靠“对称平衡、动态平衡与综合平衡”的系统与结构化立法原则,应当成为当今世界先进文明的重要标志或核心基础!否则,如何彻底消除各种利用“单一因素”制定出阻碍世界文明进步的“邪恶法律”?譬如,中共政府制定的许多打压和限制推进中国“民主自由与法制公正”的法律法规,都是依靠“单一因素”实现维护中共专制政治的极端性罪法!
有力地排除各种利用“出生地公民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手段,是有效维护(防止破坏)美国先进文明社会制度基础的迫切任务(限制欺诈与捍卫国本)!“动态平衡与综合平衡”是《多因逻辑学知识》的重要内容。任何立法机构和组织,缺乏了这样的“立法理念与原则”,都有可能造成伤害“社会公正与文明正义”的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整个世界文明的严重倒退或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