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系统中的大规模应用会严重破坏司法独立

作者:青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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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可自行将人工智能技术用于文书整理、卷宗数字化排版等辅助工作。但人工智能技术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的实体程序或程序性裁断中。

这一原则不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而调整。即使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逻辑推演、事实发现及法律适用能力在客观数据上远超人类,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取代办案人员。

刑事诉讼剥夺的是个体的自由乃至生命,关乎公民一生的命运。在如此重大的决策面前,由具备独立人格的“人”而非算法进行审判,从伦理上和哲学上都是对被告人作为人类个体应有的基本尊严与诉讼程序的制度性尊重。

人工智能技术天然具备极高的技术垄断性。若允许人工智能技术介入司法裁决,其实质将导致人工智能公司通过干涉司法,使《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沦为空谈。

实践反复证明,司法公正的核心不在于办案人员的绝对技术水平,而在于司法独立性。人工智能技术在水平上的提升绝无法补偿其对司法独立根基的破坏。

即便作为辅助工具,人工智能技术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对办案人员的评审或绩效考核。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识别出办案中的疏忽,但若将其作为评价办案人员的标准,将导致办案人员为了迎合算法倾向而放弃独立判断。

鉴于刑事案件涉及公民自由与生命之极端重要性,若程序出现瑕疵或冤错,控诉方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切身权益,自会发动后续的追讨与救济程序。在这一确保公正的核心环节,追求所谓的“人力成本节约”或“算法自动化审计”毫无必要,且极度危险。一旦考核权被算法攫取,司法系统将面临被算法持有者隐形操纵的风险,极易沦为大规模陷害忠良、定向清除异己的系统性工具。同时必须警惕人工智能技术沦为劝说、诱导诉讼当事人放弃合法权益或扰乱司法秩序的“数字帮凶”。

维持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必须时刻抵御来自犯罪分子及黑恶势力全方位的渗透与侵蚀。引入算法干预将开启一道无法关闭的后门,导致的司法坍塌是人类社会在任何文明阶段都不应当、也不可能承受的毁灭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