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站滥用安检执法权就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

作者:王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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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站滥用安检执法权就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

王卫星

邯郸是我出生成长和曾经生活工作的地方,也是我的故乡。无论走多远,它始终都是我生命的根,是我魂牵梦萦的地方。

前几年,由于工作需要,经常频繁地从邯郸火车站进出站。因此,与邯郸站的甲、乙、丙、丁四个班的值班站长、值班员,都是那样的熟悉、热情、亲切,从没有任何不舒服的感觉,其中有的人还成了永远的朋友。邯郸站在我心中留下的那段温馨历史,已记录在我的第三本书《我的奋斗史》中,成了一个学道、传道、行道人永恒的记忆。

然而,从去年11月开始,由于经常携带一些医院封装好的中药颗粒,往来于石家庄与邯郸两站之间。遗憾的是,每逢进邯郸站安检时,遭遇20多岁年轻一辈安检人员的蛮横对待,竟然成了我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

之前,一名女安检员从笔者的包中查出一瓶195ml的六神花露水,她说:“100毫升可以带上车,150毫升以上的就不能带上车”。笔者对她说:“你可以暂时扣下,我一周以后要来取走可以吗?”她说:“可以”。

一周之后,笔者从石家庄乘车到邯郸站,按照约定去进站口,找这名女士索要那瓶六神花露水。她居然立马回答说:“找不到了”。“那是你答应我一周后可以来取走的东西,你去仔细找找。”她装模作样地转了一圈后说:“就是找不到了。”

旁边一位看到这一场景的车站工作人员小声说:“拿回家了,她们经常这样。”

后来,经向铁路总公司12306电话举报后,一位姓孟的女士前来调解。她向笔者表示歉意后,还加了微信。后来,她发来一份50元的红包,表示替她赔偿旅客,笔者说:“这应该由她本人当面致歉,并做出赔偿,你的钱我不能要”。之后,孟女士也没有联系笔者,安排道歉赔偿事宜。

 

 

万没有想到的是:5月7日下午3点左右,笔者与妻子带着行李,再次走进邯郸站过安检时,就是这位女士手持安检棒,态度比前几次更加恶劣蛮横地要进行检查。笔者说:“这是中药颗粒,你可以用手检查,不能用仪器检查,那是有辐射效果的。”结果她仍然要用安检棒检查,笔者大声喝斥道:“不要用你手里的东西检查。”笔者举着两个空杯子对她说:“杯子是空的”,她强行要把杯子放在检查仪上检查,遭到我们的拒绝。

无奈之下,我给邯郸站孟主任打电话,诉说我的遭遇,她因在外,派了一名高个子肤色白净态度和蔼的年轻女士下来处理此事。没有她来解决,矛盾可能会更加激烈。

一个近70岁的老人,遭遇她这样野蛮的对待,忍不住便气愤地怒吼道:“你是个瞎子啊?看不到是空的吗?”说着笔者用手机对她进行了拍照。她居然说出:“我可以检查你,你不能对我拍照”,她居然说出这种违背权力与义务相等的话来,令笔者不可思议!你有权力检查,我有监督你的权利,这应该是正常的逻辑啊。

笔者当即又给12306打电话举报,接话员的工号是6095,询问她:“旅客携带中药颗粒进站时,遭遇工作人员的野蛮对待。”她反说你几月几号曾经举报过邯郸站。她的回答含糊不清,令笔者意识到这是法律的不健全所致。

总体上观察:邯郸站的安检人员不像是受过业务训练、素质教育的一群人,其态度恶劣、方法粗暴、修养之差很难想象,与石家庄站的安检人员相比,简直就像是天上地下的差距。

客观上分析:邯郸站的安检人员,她们可能都是临时工而已,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工作起来就像是在跟谁赌气似的。只要是为了维护旅客的安全,不顾法律和实际怎样,态度方法都可以无所顾忌,这是正常的工作吗?!

所有的安检人员,胸前看不到清晰的工牌号,便于旅客识别监督,旁边也没有暂扣物品的地方设置和举报电话。

她们可以用手中的执法仪威胁旅客,而旅客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则无法监督。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检查互认。

七条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的场所。

而实际情况是,所有持票进站的旅客,在邯郸站都是经过两次身份证检验,将国家法规形同虚设,这是一种无视法律的表现。

邯郸站的领导:在依法依规保证旅客安全的同时,是否应该检查一下工作人员的方法与态度符合规定?!对违规的工作人员是否应当责令其向旅客赔礼道歉?!对旅客的物品丢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附件:

交通运输部

2023年第2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检查互认。

七条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的场所。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安全检查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对旅客提出需要交车站保管的物品,车站应当为其提供保管服务,免费保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调换、变卖、私拿私藏、私自处置安全检查发现或者旅客自弃的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有关安全检查的投诉举报,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知识培训,以及识别、发现和处置禁限物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安全检查场地和作业条件,或者未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场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未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

(二)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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