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与维稳的现实困境:以四川阆中何大才个案为例

作者:诉求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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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填表

社会治理中,“公民维权”与“维护稳定”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核心议题。一方面,公民享有通过法定渠道主张权利、申诉冤屈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理想情况下,二者应相互促进。然而,部分基层实践中的执行偏差,却可能使其演变为尖锐的对立甚至冲突。

何大才屏图实现了自己心里愿望

何大才在四川省“群众呼声”平台所发起的案例,为理解这一矛盾提供了具体视角。

一、事件概述:申诉的系统流转与当事人的不满:

根据四川麻辣社区网站(wz.mala.cn/wz/wzinfo...的信息,发帖人何大才先生自2025年起多次公开反映,指控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存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将正常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等行为。

岳建民、赵兵威逼利诱85岁老人现场情绪表达

其帖文详细描述了他如何从外省(据称是从北京)被强行带回四川,经历人身自由受限和经济损失的过程,并对为何自己户籍被登记在阆中市表示强烈质疑,认为是当地为“报复”或“维稳”而设下的圈套。

威逼利诱何大才85岁父母亲现场

从行政程序上看,这起投诉的处理展现了数字化信访系统的高速运转:

1、发起:2026年1月4日,何大才通过平台在线提交投诉。

2、转派:次日(1月5日),投诉经四川省公安厅、南充市政管局系统转至“阆中市委书记信箱”。

3、答复:1月16日,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联合阆中市公安局给出了公开答复。

然而,这一流程并未使事件画上句号。何大才对官方答复表示了明确不认可,并在系统回访中给出“不满意”的综合评价(若不打低分就无法提交评论,故而三项指标均为最低分)。此后,他持续发帖反驳与追问,使得事件形成了一个“投诉—官方回复—再质疑”的循环,矛盾并未得到实质化解:

干涉公民合法维权、实施变相人身攻击:(1) 干涉合法维权: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公民依法信访、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七里街道办在1月16日的回复中,恶意将本人定性为进京上访“专业户”,带有明显贬义,否定本人依法信访的合法权利;同时,将本人因劳资纠纷提出的经济、名誉、精神损失赔偿诉求,无端定性为“无理要求”,缺乏任何法律依据,本质上是对本人合法维权诉求的否定,变相阻碍本人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涉嫌干涉公民维权权利。回复中还刻意隐瞒其父亲生前多次反映诉求、静坐维权的事实,回避自身推诿不作为的责任,进一步凸显其干涉维权的主观故意。

变相人身攻击:七里街道办在1月16日的回复中,使用大量贬损性、歧视性语言,虚构负面特征,损害本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其一,擅自描述其本人“个性偏执、固执己见、离异多年、一直单身、少于交流、常年信访、行为怪异”,此类表述与信访事项、劳资纠纷无任何关联,纯属对本人个人性格、生活状态的恶意评价和贬损,其中“个性偏执”“行为怪异”无任何事实依据,“离异多年、一直单身、少于交流”属于个人隐私,官方回复中擅自提及并与“精神障碍”强行关联,涉嫌侮辱人格;其二,依据违规虚假的鉴定结论,恶意认定本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结合本人离境中国后无任何异常的事实,足以证明该表述属于恶意诋毁,目的是通过虚构疾病事实,否定本人诉求的合理性,属于变相人身攻击;其三,将本人“常年信访”与“精神异常”强行关联,暗示本人信访行为是“精神异常导致的无理取闹”,既否定了本人的合法维权行为,也损害了本人的人格尊严,违反《精神卫生法》中“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规定。

二、矛盾典型表现:程序闭环下的裂痕:

此案清晰地展现了维权过程中,形式与内容、回应与解决之间的巨大鸿沟。

1、“已办结”的表象与“未解决”的实质:

投诉在短短十余天之内走完了“接收—转派—答复”的全套流程,这表面上体现了系统对效率与回应的追求。但投诉人后续的持续抗争表明,他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极低。在他看来,案件的根本问题并未被承认或触及,官方的答复甚至有“歪曲事实”之嫌。程序上的闭环未能带来矛盾的化解,反而使不满在“已办结”的标签下积累、发酵。

2、核心争议:管辖权之争:

何大才强调自己长期在广东、北京等地生活,对阆中当地政府为何有权干涉其在北京的行为提出根本性质疑。这直接触碰到行政权限与法律适用的核心议题。维权方认为基层部门手伸得过长,涉嫌越权;而执行公务的一方则很可能依据户籍管理、亲属申请(如何父申请)或对有“扰乱社会秩序风险”的紧急判断来行动。双方对“行为发生地”和“管辖依据”存在根本分歧,这种合法性基础的争议,使得政府在维稳行动中面临正当性质疑。

3、敏感标签:信息不对称下的“精神病”认定:

当事人自称被诱骗和强制送往精神病院,并要求公开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强制医疗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措施,其启动必须基于极其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权威、独立的医学诊断。在此案中,行动的申请方是否为当事人所称是其父亲?诊断过程与结论是否透明、科学?“精神异常”这一标签,本应是医疗救助的依据,但在权力与信息不对等的背景下,极易异化为限制特定个体言行、消解其异议声音的工具。这是维权者在遭遇体制性压制时,最深切的恐惧与抗争点。

三、冲突的深层根源分析:

这一困境并非个案,它映射出当前社会治理在基层实践中,尤其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面临的系统性挑战。

1、维稳思维的异化与责任逃避:
在某些地方,对“稳定”的理解可能被简化为“消除眼前的麻烦”。面对频繁投诉、不断质疑的个人,一些部门习惯于采取“书面答复、程序完结”的处理模式,认为只要回应了就算完成任务。在更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采取“被精神病院化”等措施,力求短期内“解决麻烦”,消除上级问责的风险。这种做法往往忽略了矛盾产生的根本社会原因,也放弃了通过公平的法律裁决或深入的社会工作来根本性化解纠纷的努力,有时反而因手段粗暴(如被指控的非法拘禁),制造出新的侵权行为。

2、维权者的污名化与表达空间压缩:

当公民通过网络持续发声,其行为可能被视为对地方形象的“攻击”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维权者本人容易被贴上“精神病”“缠访户”“偏执狂”“上访专业户”等标签,使其合理诉求的正当性被削弱,有时甚至因此招致更多限制。尽管网络问政平台提供了新的投诉渠道,但如果基层在处理环节无法给出真正有说服力、公正的解决方案,甚至被质疑“篡改事实”“隐藏差评”,这些渠道的公信力就会被侵蚀,迫使维权者转向更为广泛的、非官方的网络曝光,进而加剧官民对话的对抗性。

3、法治框架在实践中的偏移与磨损:

理论上,从申诉到处理,一切应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但在该案例中,从管辖权的模糊性、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疑点,到对“扰乱秩序”定义的认定偏差,都在提示同一个问题:法律条文能否在具体的基层执行中得到严谨、公正的遵循?当“维稳”的压力和“事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消失)”的急迫性,超越了对程序正义和法律授权的严格遵守,一些原本用于保护公共秩序或个人健康的法定工具,便存在被滥用为压制特定个体权利的灰色手段的风险。

四、结论与启示:

四川阆中何大才一案,是“维权”与“维稳”这对固有矛盾在数字时代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切片。它呈现出一种令人忧虑的恶性循环:公民越是试图通过官方设定的渠道理性维权、揭露问题,越是可能触及地方“敏感神经”,从而引发旨在“息事宁人”的强力管控;而这些管控措施如果缺乏坚实的法律与事实根基,反而会加深当事人的屈辱感和不公感,激起更激烈的对抗,形成矛盾升级的闭环。

打破这一循环,其根本出路在于重新确立法律作为共同权威的地位,并将其作为一切社会治理行为的绝对基石:

对公民个体而言:维权应坚守事实与证据,善用法律提供的核心工具——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等。要将合理申诉与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对政府治理者而言:应当意识到,真正的“稳定”源于权利的公平保障。任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动,都必须基于清晰、无可辩驳的法律授权和经得起公共审视的事实。对于法律的适用与解释,应有开放的释明渠道和接受监督的坦荡心态,而不是凭借单方面的权威论断。

对整个矛盾解决机制而言:必须大幅提升基层依法行政的水平与公信力。要将网络问政、信访申诉等多元渠道,与司法、行政复议等最具法律权威的体系有效、顺畅地对接,确保每一个合法的诉求都能在一个规则透明、机会公平的程序中得到严肃、实质性的审查,彻底杜绝“空转的程序”和“无效的回应”。

只有当法律而非任何临时的、模糊的“维稳需要”,真正成为维权者和维稳者共同尊崇并恪守的根本准绳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从可能对抗的拉力,转化为相互促进的合力,共同服务于构建社会长治久安、人民权利得彰的终极目标。

2026年5月1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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