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私法宪政主义:对施密特敌意理论的本土化改造

作者:艾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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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私法宪政主义:对施密特敌意理论的本土化改造

艾地生


法律和政治的根本问题,只有两个字:敌意。卡尔·施密特把“敌友区分”当作政治的核心,这一点完全正确。但施密特本人是公法决断主义者,他最终相信只有强有力的主权守护者才能驾驭敌意。我们在中国,却必须对施密特进行一次本土化改造——把他的敌意诊断,从公法父权逻辑,转向中国式私法宪政主义。这不是背叛施密特,而是把他的诊断真正用在中国土壤上,避免守护者变成新暴君。

施密特早就看穿了制定法的致命缺陷。从耶林批判“制定法贬值”,到施密特敌视《德国民法典》,他指出:法典化制造“一切都已涵盖”的假象,同时又靠“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模糊条款,把法律推向极端不确定。“法无常法”,几乎所有制定法都可能沦为恶法,最终变成“‘这就是法律’等于‘这就是战争’”。

更要命的是守护者与被守护者之间的天然敌意。革命中,法的守护者想救人,却常常被民众敌视、出卖、推翻。施密特承认这种敌意无法消除,但他的解决方案是强化主权决断。我们在中国看到的却是:守护者一旦掌权,就因为受过迫害+被敌视而产生深重怨毒,自我神话成“父权”,把仇恨写进新制定法里,最后还是“法律就是战争”。

中国革命史把这一点看得清清楚楚:戊戌六君子、辛亥革命党人,在成功前被大多数民众唾弃。鲁迅对此耿耿于怀,后来的启蒙者也感同身受,于是生出“上智下愚”的恨意,最终用公法强权去报复。但这种恨意,永远满足不了被统治者的自我尺度,也无法把世界真正“民法化”。

中国式私法宪政主义正是对施密特的改造关键:我们必须站在被守护者的角度重建关系。守护者不是终身制,而是可替换的——完不成任务,不管你牺牲多大,都可以换人。被守护者要以自己为中心,用自己的尺度决定关系是建立还是毁灭。对旧统治者和潜在新统治者,保持敌意是必须的,但这种敌意不能再用公法父权去报复,而要还原到私法。

私法是兄弟共同体、是事实契约、是平等协商。它把敌意转化为有限的、保守主义的革命。放弃权利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权利的权利”,和罗马法里的公民权、抵抗权一样。它像夫妻提出离婚,是主动改变关系,而不是被动挨打。不允许放弃权利,就是公法入侵私法,下一步就是强制。所以我们主张:以私法对抗公法。公法私法本来就要打架,公法总是霸凌私法,私法必须奋起反击。只有承认敌意、坚持私法观念,才能发展出有抵抗权基础的私法。

宪政其实早已存在于现代中国的“此在世界”里,从源头(第一共和)一直指向未来。中国式私法宪政主义不是发明一个乌托邦(第三共和),而是回溯源头,复盘我们如何一步步堕落到今天的样子,然后在危机中找到重启的机会和道路。

古希腊“努斯”(nous)这个词,最新词源学显示它的本义就是“返回”“归家”——从黑暗返回光明,从死亡返回生命。私法写宪政,不只是规范要求,更是描述现实世界结构的方式。它给每个人都预设了一个“法权人格”:不管你现在是不是合格公民,都能用这个位置去批判、反思自己的历史形态。私法不像哲学只停在批判,它从一开始就承担解释和改造整体的功能,同时保持自我批判。

一句话总结:施密特诊断出了敌意的不可消除,我们在中国则把这个诊断改造成私法宪政主义——把公法的父权暴力,变成私法的兄弟契约;把守护者的终身决断,变成被守护者的可替换选择;把革命的恨意,变成有限的、保守的“权利的权利”。这才是真正适合中国土壤的出路:承认敌意,但不让敌意永世循环,而是让它在私法的契约世界里,找到一条从黑暗返回光明的归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