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枪匹马挑戰富兰克林.罗斯福種族歧視暴政的美国民權英雄

作者:高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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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枪匹马挑戰富兰克林.罗斯福種族歧視暴政的美国民權英雄

--从孤军奋战的《安井稔 诉 美国案》到扭转乾坤的《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

 

偷袭珍珠港事件是美国自十九世纪墨西哥战争以来,首次的外国军事袭击本国领土事件。

事件发生的前因是日本明治维新的后遗症:明治维新使日本成为亚洲的军事强权,但日本有限的领土与资源,诱使日本走向对外扩张的军国主义路线。

有限的天然岛国资源与日本人的贪婪天性,迫使日本将黑手伸向朝鲜、中国和南洋,但是南洋的殖民地资源又操纵在美国、英国和荷兰手里。

日本的过度军事扩张,使美国不允许这个东瀛小霸为所欲为,为了遏制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的军国主义,美国自1941年开始,对日本实施了包括高辛烷石油在内的经济冻结和禁运。

美国的禁运制裁政策,起了决定性的影响,也使美国变成日本南下夺取战争资源的主要障碍,为了得到一年的空间和时间,利用突袭的军事手段,挫败美国的海军,成为日本军国主义者唯一的冒险手段。

美国的禁运制裁意味着日本的飞机、战舰和其它的重武器,将会因为没有了高辛烷石油而瘫痪,也意味着日本的军事扩张计划将会死亡。

在高辛烷石油仅够六个月的储存量的立即危机威胁下,日本联合舰队司令山本五十六大将在御前会议上,用不批准就辞职的威胁方法,得到 日本裕仁天皇的批准和大力支持。

把自己吹捧成半人半神的日本裕仁所谓天皇,就是这件阴谋幕后的罪魁祸首,而山本五十六则是执行偷袭珍珠港的台前凶手。 

1941年12月7日清晨,日本皇家海军的六艘航空母舰、两艘战列舰、三艘巡洋舰、九艘驱逐舰和三艘潜艇,另外后备的八艘油轮,和两艘驱逐舰,突然的出现在美国领土夏威夷瓦胡岛珍珠港海军基地外。

六艘航空母舰上的四百一十四架战机中的三百五十三架,发动了两轮自杀式的轰炸攻击:美国海军损失了十二艘战舰、一百八十八架战机、两千四百零二名海军、重伤一千两百八十二名军人。

日本方面,只损失了五艘潜艇、二十九架战机、伤亡了六十五名军人,仅有一名军人被俘。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被日本军国主义的偷袭行动激怒了,他宣布1941年12月7日,是“一个遗臭万年的日子(a day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

美国国会在次日,应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要求,宣布向日本宣战,美国正式介入第二次世界大战。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余怒未消,不顾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约翰.胡佛(John Edgar Hoover)与美国第一夫人安娜.罗斯福(Anna Eleanor Roosevelt)的强力反对,于1942年2月19日签署了声名狼藉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 

“鉴于,根据1918年4月20日,开始生效的有关国防间谍行为,与蓄意破坏国家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4段40.533节、后于1940年11月30日修改之54.1220、又于1941年8月21日修改的《美国法律第50条第104款》规定等:

我身为美国海陆军总司令与美国总统身负之宪法职责,特奉此授权美国战争部部长,和在各个时期与地点的军事指挥官们,在觉得有必要时,可以依照战争部部长的指示,谨慎地去决定在任何地点建立军事管制地区。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战争部部长与军事指挥官们,被授权可以依照需要而将该当地的居民以及有关的交通、食物、收容所和其它膳宿强行管制,直至更好的处理方法产生为止。

建立和废止军事管制区的职责属于美国司法部部长,根据1941年12月7、8日的宣布而执行。

我在此进一步授权战争部部长与军事指挥官们,如果认为有需要的话,可以调动美国当地、州际与联邦特工和军队来协助解决状况。

我在此进一步的授权和指示所有的行政部门,与其它的美国机构,必须协助战争部部长来执行这道行政命令,包括交通、医疗、医院、食物、服装、收容所、土地使用权、其他的供应、设备、公用设施、盥洗设备与服务等。

本行政命令不是依照1941年12月12日的《美国总统第8972号行政命令》修改、模仿而成,亦非依照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司法部部长的职权和义务而成,该道行政命令规范了控制外国敌人的行为。”

富兰克林.罗斯福是签署《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最多的美国总统,从1933年3月4日至1945年4月12日,他在位十二年,换了三位副总统,签署了三千七百二十八道《美国总统行政命令》。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三位副总统分别是约翰.加纳(John Nance Garner)、亨利.华莱士(Henry Agard Wallace)和哈里.杜鲁门(Harry Truman)。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没有指明特定的对象,但是没有人会怀疑这是冲着在美日人而来的。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疏解了美国人民对在美日人的民族怨恨,使富兰克林.罗斯福赢得了短暂的肯定和掌声,可是这种充满了种族歧视的政治行为,对整个美国近代民权运动,产生了极度恶劣而破坏性的影响。

在那个本来就是对亚裔美国人充满了种族歧视的年代,全部的在美日人,因为《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而陷进暗无天日的政治苦难里。

军事管制地区是一个笼统而不明确的名词,它包括了大部分是在美国西部地区,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领土,由于日本吞并了朝鲜,因此在美国政府的眼里,一概将在美韩人也算到在美日人的账上。

负责执行《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的,是美国战争部部长亨利.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

美国战争部,亦有历史学家称之为战争办公室(War Office),即是现在的美国国防部的前身,其部长隶属美国总统内阁之一,在1789年由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所提议,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程序批准而建立。

1798年美国海军部成立,美国国会将之划归隶属美国战争部。1947年美国空军部成立,美国国会又将之划归隶属美国战争部。

美国国会同时将之改名为国家联合军事机构(National Military Establishment),美国战争部部长成了实际上的美国海陆空三军总部长,地位仅次于美国总统的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

1949年,美国国会将之重新命名为美国国防部,一直援用至今。

在美国战争部自1781年至1949年的一百六十八年间的五十六位部长中,最为世人熟悉而影响世界局势的是亨利.史汀生。

亨利.史汀生历任美国检察官、纽约市律师协会主席、美国派驻菲律宾总督、美国国务卿等要职。

尤其是在1929年至1933年,亨利.史汀生出任美国共和党赫伯特.胡佛总统的国务卿期间,由于他坚定地主张全力建军、发展强大先进武器、与主张强硬对付德国纳粹、意大利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侵略主义,就是至今依然是美国外交信条的“史汀生主义(Stimson Doctrine)”。

所谓的“史汀生主义”指的是亨利.史汀生在美国国务卿任内,适逢日本军国主义在1931年以武力侵略中国东北,亨利.史汀生于1932年1月7日,以美国政府的名义,致日本和中国政府的完全相同的外交照会,声明美国将不会承认任何凭借非法武力改变的领土、政权、条约和事实政府。这个正义而强硬的外交声明,被史学家称之为“史汀生主义”。

亨利.史汀生曾两度出任美国战争部部长,第一次是1911年5月22日至1913年3月4日,在美国共和党威廉.塔夫脱总统任内,第二次是由1940年7月1日至1945年9月21日,在美国民主党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内,他以七十三岁之高龄,再度出山,是在那之前唯一的两任美国战争部部长。

亨利.史汀生于1867年9月21日,在纽约州纽约市出生,双亲是富有而支持共和党的犹太人,中学就读于马萨诸塞州安多弗市菲利普斯学院(Phillips Academy, Andover),在耶鲁大学毕业,1890年在哈佛法学院高材生班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在纽约华尔街从事律师业务

在华尔街从事律师业务期间,亨利.史汀生受到同事和好友伊莱胡.鲁特(Elihu Root)的影响,决定进军美国政界,伊莱胡.鲁特后来成为威廉.麦金利总统的战争部部长,和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国务卿。

亨利.史汀生就像当时的大多数美国人一样,对有色人种充满了种族偏见。

1927年,他被卡尔文.柯立芝总统派往南美洲尼加拉瓜为谈判代表,他回国后,向卡尔文.柯立芝总统作出的结论是 : “尼加拉瓜人根本没有资格去谈论什么国家独立”。

亨利.史汀生出任菲律宾总督时,也是作出对菲律宾人民相同的结论,他极度反对菲律宾独立 : 因为“菲律宾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独立”。 

许多近代的历史学家,对于日本偷袭珍珠港事件,有着不同的争议:美国是否在事发前就知道了日本的军事偷襲行为?

亨利.史汀生有着写日记的习惯,目前收藏在耶鲁大学图书馆的十七万页纸的《亨利.斯廷森日记》,成为解答许多历史疑问的第一手珍贵资料,在珍珠港事件前十天,亨利.史汀生在他的日记中说 :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今天的内閣会议上,提起我们非常有被日本偷袭的可能,甚至于就是在下星期一,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去处理。我们最大的议题,是如何去掌控着,在没有太大的损失下使他们打出第一枪。”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是一直在寻找与日本开战的恰当理由,而这段日记已经清楚地说明,罗斯福政府对于日本的偷袭珍珠港军事行为,在事发之前就清清楚楚的,是乐见其成的。

富兰克林.罗斯福是一位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者,他对有色人种的歧视和藐视,可从他任内故意对当时到处皆是的私刑处死事件,故意装聋作哑的态度中看得出来。

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第三位美国副总统哈里.杜鲁门,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都是著名的种族主义者三K党党徒。

哈里.杜鲁门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死后继任为美国总统,当亨利.史汀生亲自负责的曼哈顿工程计划(Manhattan Project),在抢先德国纳粹之前研制成功原子弹后,亨利.史汀生毫不犹豫地向哈里.杜鲁门总统提议立即使用之。

而哈里.杜鲁门之决定将两颗原子弹投向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是与他俩的三K党思想、背景和意识形态离不开关系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在亨利.史汀生的扩军主义的鼓吹下,30%的国家工业投进了武器制作的狂流,不但增加了一千三百万的军人,还完成了原子弹的研制。

亨利.史汀生于1950年10月20日病逝于纽约州长岛老家,得年八十三岁。

亨利.史汀生年轻时因患腮腺炎而导致不育症,因而没有子女。

亨利.史汀生在富兰克林.罗斯福签发了《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后,将十一万两千名的在美日人强行赶出家门,关进集中营。

在这十一万两千名的在美日人中,62%是在美国出生的天然美国公民。在夏威夷共有十四万的在美日人被关进集中营里,占全夏威夷人口的37%。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主要的对象是在美日人,但是美国政府为了掩人耳目,为了封住天下悠悠之口,也象征性地关押了一万一千名在美德国人,三千名在美意大利人。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典型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偏见下的非法暴政。

在大量出土的资料和证据面前,这个结论是无可置疑的,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政府执政时,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借机发泄个人怨恨的事情比比皆是。

当时在美西执行《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的,是美国陆军约翰.德威特中将(John Lesesne DeWitt),他就是最好的例子。

约翰.德威特于1880年1月9日,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悉尼堡(Fort Sidney)出生,于1962年6月20日,因心脏病死于首都华盛顿。在他八十二年的生命里,在美国陆军服役,长达四十九年之久。

1954年7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特别的议案,将他册封为美国陆军四星上将。

实际上,约翰.德威特是这件殘害在美日人伤天害理勾当的始作俑者。

日本军国主义偷袭珍珠港后,约翰.德威特不检讨自己的失职责任,却将脏水泼向在美日人。

约翰.德威特上书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议,将加利福尼亚、华盛顿和俄勒冈三州的在美日人‚“只要有一滴日本血统的日本人,不问年龄男女,包括老人和婴儿在内,全部关押到集中营去。”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看完了约翰.德威特的所谓战略报告后,大喜过望,于是匆匆忙忙地就签署了使他成为历史罪人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

约翰.德威特不但公开向美国新闻界侮辱在美日人,还在美国国会作证时也口出狂言叫嚣著说 : “日本佬就是日本佬(A Jap's a Jap)!”

约翰.德威特拿着鸡毛当令箭,无视《美国宪法》保护全体美国人民的权利,在贴出要求在美日人前往集中营报到的海报上,居然公开说 :

“因为他们是些黄皮肤的日本人,无法鉴别他们的效忠程度和态度,因此必须全部关押起来!”

可能连约翰.德威特自己都觉得这种公开贴海报的干法,实在是太露骨地表演种族歧视了,后悔之余,也为了不留下证据和把柄,他下令将这些贴得满街都是的海报,全部收回销毁,一张也不准保留。

在那个强权横流、民权不彰的年代,并不是每一个政府官员,都是随波逐流的政客。

当时许多有远见的知识分子就曾勇敢地站了出来,为无辜的政治替罪羔羊在美日人,伸张正义,科罗拉多州第二十九任州长拉尔夫.卡尔(Ralph Lawrence Carr),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拉尔夫.卡尔于1887年12月11日,在科罗拉多州罗西塔市(Rosita)出生,在山明水秀的克里普溪(Cripple Creek)长大,1905年毕业于克里普公立中学,是当地的记者和报纸编辑。

1939年当选为科罗拉多州州长,他是共和党,尽管是支持民主党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外交和战争政策,却极度地反对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所谓新政。

当拉尔夫.卡尔知道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因为珍珠港事件而迁怒于在美日人时,愤而公开反对。

拉尔夫.卡尔公开指出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不人道行为,是种族歧视和个人偏见,彻底地违反了美国建国精神,和严重地侵犯了在美日人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障原则。

当第一批在美日人抵达科罗拉多州格拉纳达(Granada)集中营,被一大批当地的白人地痞流氓拿着武器进行暴力攻击时,拉尔夫.卡尔亲自站在那批流氓的面前,大声地警告他们说 :

“如果你要伤害他们的话,那你必须先要伤害我!我自小在小城长大,使我知道了什么是羞耻,什么是不名誉的种族仇恨,我自小就唾弃那些恶习,因为它也会伤害和威胁到你的幸福。”

在电台广播的演讲中,拉尔夫.卡尔以科罗拉多州州长的身份告诉他的选民说 :

“美国人民是从世界上四方八面而来的,它混合着人类中每一个人种的国家和种族,是世界上真正的种族大熔炉。

这里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语言而对其余的人有着优越感,当我们到达了美国时,我们全都转变成了新的群体,除了亲戚朋友的怀念外,我们应该遗忘掉所有的过去,成为面对崭新的诉求、崭新的兴趣、崭新的效忠、与崭新的美国公民。

我对那些将在美日人置于集中营中的政客丝毫没有同情心,且不论他们是否美国公民,或是否合法移民,我们的宪法保障了他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受压迫的自由,即算是有什么错误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他们公开公平审判的权利。

拉尔夫.卡尔大声呼吁科罗拉多州的人们要以身作则,一齐奋起反对这些种族歧视的独裁暴政,为美国精神留下使后代骄傲的正义。

就像所有的先知前贤不被自己家乡所接受一样,拉尔夫.卡尔为正义的呐喊呼声付出了沈重的政治代价:从此在科罗拉多州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物,不仅州长宝座被自己的副州长约翰.维维安(John Charles Vivian)乘机夺走,而且自此以后,任何公职,逢选必败。

拉尔夫.卡尔  并没有向暴政低头,也没有为失去权力而妥协。

1943年1月8日,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召开的州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已经在州长竞选中败北的拉尔夫.卡尔,用书面警告他的选民说 :

“如果允许由这种战争歇斯底里症横行乱来的话,不但日裔美人,全部的美国人都将失去他们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我们要使每一个美国人都能生存下去,我们必须制止这种由一小撮人泡制出来的国家阴谋。”

时间是最佳的历史陪审团。拉尔夫.卡尔因为站出来说出了真话,而临时失去了权威,但却赢得了后世的尊重与肯定。

1994年,日本明仁天皇与美智子皇后在访美行程中专程造访丹佛,旨在纪念拉尔夫.卡尔以及科罗拉多州在日裔拘留事件中所扮演的正义角色。

1996年,科罗拉多州州议会通过了一项议案,感谢拉尔夫.卡尔当年为在美日人所做出来的贡献。

《丹佛邮报》尊奉拉尔夫.卡尔为世纪伟人(Person of the Century),拉尔夫.卡尔实至名归,当之无愧。

2008年3月14日,科罗拉多州议会两院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将美国285号公路介于基诺沙山口(Kenosha Pass)与C-470公路之间的一段路段命名为“拉尔夫.卡尔纪念公路”。

1975年,科罗拉多州日裔美国人社团,为了感谢与怀念拉尔夫.卡尔当年的义行,募捐两万五千美元,在科罗拉多州丹佛市19街,为拉尔夫.卡尔建立一座铜像。

根据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战时搬迁管理局(War Relocation Authority),是实际执行关押在美日人的机构。

这个不光彩的黑衙门花费了美国纳税人十六亿美元,将俄勒冈、华盛顿和亚利桑那三州的在美日人,关押到了十七个临时集中营中。

美国人口统计局是这场暴政丑剧的帮凶,它利用手上的人口资料,向战时搬迁管理局提供了在美日人的住处和档案。

时过境迁,当《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变成了一个丑陋的代名词后,美国人口统计局一直否认和隐瞒它的帮凶勾当不光彩历史。

2007年3月20日,《今日美国报》揭露了美国人口统计局当年在这场丑剧中的不光彩帮凶角色,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美国人口统计局已经无法继续抵赖,只好低头承认。

一旦被关押进集中营后,在美日人即失去了自由,只有极少数被美国大学接受入学的学生,允许离开集中营。到1943年12月31日为止,只有两千两百六十三名在美日人学生,被允许离开集中营到外州入学。

1942年2月19日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噩梦开始,至1943年12月31日临时集中营解散为止,前后二十二个月的时光,在美日人饱尝了由于肤色而引起的种族歧视,和被無理剥夺宪法权利的痛苦。

社会正义是一个民族生存的立足点,一个向暴政妥协和献媚的民族,是一个卑贱而可耻的民族,也必然是一个因为没有社会正义而走向灭亡的奴隶民族。

建立独立思考能力、民族气节、和坚定地向暴政说不,是摧毁独裁统治和立足文明世界的先决条件。

在这个历史性的狂飙年代,一位正当壮年的美国民权律师韦恩.柯林斯(Wayne Mortimer Collins),展现了他的英雄气概、他的雄才大略、流在他骨子里的美国精神、普世价值需要的社會公义远见,使他介入反抗不义的行动。

韦恩.柯林斯无畏于全国的怨气和暴戾,坚持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违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障的错误行为。

韦恩.柯林斯联系了三位同志欧内斯特.贝西格(Ernest Besig)、查尔斯.霍斯基(Charles Antone Horsky)和西奥多.丹巴(Theodore Tamba),在美国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持久而坚定的抗暴正义之战。

在《外国敌人法(Alien Enemies Act)》外衣的掩护下,美国政府将大量的在美日人的美国公民权剥夺,并将之递解出境。

韦恩.柯林斯据理力争,在美国法庭上逐一为这些美籍日人的公民权利而奋斗。至1968年为止,他已经成功地恢复了四千九百七十八名无辜的在美日人美国公民权。

有关韦恩.柯林斯的详细资料是不全的,尤其是有关他年轻时期的资料更是模糊不清。

在所有的著作和公开的资料里,都没有说明他的生日是哪一天,几乎全是以“生于1900年”写之,甚至于连收藏他档案的加利福尼亚州大学班克罗夫特图书馆(The Bancroft Library),都没有他的出生日期记录。

笔者上穷碧落下黄泉的翻查有关资料,终于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死亡管理处(California Death Index entry 1895-1985)中,找到韦恩.柯林斯的确切出生日期是 : 1899年11月23日。

笔者的发现,可以填补韦恩.柯林斯档案的空白。

日本军国主义偷袭珍珠港事国仇家恨后遗症,加上法兰克林.罗斯福来自恶毒基因的白人至上主义的种族歧视思想,在两者根深蒂固互相交叉发酵后,就为在美日人带来灾难性的悲剧后果。

在那个国际风云际会暗潮汹涌、美国国内司法独立荡然无存、社会公义被种族仇恨情绪淹没、连美国最高法院都变成了暴政帮凶之际,一些包括律师在内的知识分子,勇敢的站了出来,展示了美国民族最优良的传统和精神,或单枪匹马挑战暴政,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试图力挽狂澜,不想美国价值堕落成美国垃圾。

在这段时期,共有四件代表性的司法大案,为美国司法史上最黑暗阶段,留下彰显美国精神的烙印:

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平林洁 诉 美国案(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

《平林洁 诉 美国案》是美国知识分子采取司法行动对抗《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的第一件案子。

最具代表性的,是《安井稔 诉 美国案》和《平林洁 诉 美国案》。由于两案性质相同,美国最高法院将之并案审理。

具有社会正义感的戈登.平林洁是华盛顿大学的学生,深信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违宪的,决定单枪匹马以身试法,在美国法庭上挑战其合宪性。

1942年5月16日,戈登.平林洁独自走进了西雅图市美国联邦调查局办公室说,自己已经违反了宵禁令,并计划拒绝进入即将到来的集中营,于是被现场拘捕。

1942年10月20日开庭前,戈登.平林洁被关押在监狱里候审长达五个月之久。

戈登.平林洁被拘捕后,曾主动联系“美国自由公民联盟”求助,但被拒绝受理。

华盛顿州民主党议员玛丽.法夸森(Mary Farquharson)得知后,主动联系了戈登.平林洁,为他组织了一个声援委员会,她亲自出任秘书兼财务,四处募款,准备在美国法庭上大干一场维护宪法大战。

开庭时,陪审团只用了十分钟时间,就达成戈登.平林洁罪名成立的共识,美国法官劳埃德.布莱克(Lloyd Black)裁判他入狱三十天。

韦恩.柯林斯请求劳埃德.布莱克法官允许戈登.平林洁进入集中营,代替关押到监狱。劳埃德.布莱克法官改变刑期为九十天,作为可以到集中营替代监狱的条件。

按照原来计划,韦恩.柯林斯将案件上诉至三藩市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被拒绝审理,于是案件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后来与《安井稔 诉 美国案》并案合审。

安井稔于1916年11月12日,在俄勒冈州胡德河(Hood River)出生,父母是来自日本的果农。

在九位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三。八岁时的暑假,安井稔被他父母安排回日本,生活了三个月,回美后报名当地日语学校就读三年,这段经历对他留下深远的影响。

1937 年 12 月8日,就读期间,安井稔依法参加军训,被任命为预备役军官步兵少尉。

1939 年,安井稔在俄勒冈州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是俄勒冈州司法史上第一位在美日人律师。

虽然在波特兰为挂牌开业律师,但在几乎全面仇视在美日人的大环境下,美国白人不太可能聘请他辩论任何的案件,当地的在美日人尚未对他的法律能力建立起信任度,这使安井稔的律师业务陷进严重的运作困境。

透过他父亲的人脉关系,安井稔在芝加哥日本驻美领事馆,找到了一份仅供糊口的文职工作。也就是这份工作使他成为美国联邦调查局眼中的间谍嫌疑人,与在法庭上被定罪的证据之一。

1941年12月7日,偷袭珍珠港事件爆发次日,为了避嫌,安井稔辞去了日本领事馆的职务。

日本军国主义偷袭珍珠港后,美国政府有计划地歧视在美日人,在美西宣布了只对在美日人有效的晚间戒严令。

身为美国律师的安井稔,非常清楚这是一条违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公平原则的暴政,决定要在法庭上挑战这条恶法。

1942年3月28日,为了挑战只对在美日人有效的晚间戒严,安井稔故意在晚上11时,在波特兰市区闲逛,希望警察来拘捕他。

当一位白人巡警对他说“孩子,快回家吧!”而不愿拘捕他时,安井稔就干脆自己走进警察局,以身试法,直接挑衅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地区治安当局,终于如愿被捕。

在保释期间,安井稔得知联邦大陪审团已经批准了对他的公诉,为了再次挑战在美日人不得外出旅游的禁令,他故意高调的在夜间返回胡德河老家。

1941年12月13日,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外国敌人的罪名,将之拘捕,并冻结他所有的资产。

安井稔如愿的等到了上庭的机会。他聘请了厄尔.伯纳德(Earl Bernard)和格斯.所罗门(Gus Jerome Solomon)为辩护律师。厄尔.伯纳德在法庭上,留下了一句著名的辩论辞 :

“安井稔先生,就像你们的儿子一样,是一位真正爱国的美国人!”

格斯.所罗门于1906年8月29日,在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出生,父亲是来自罗马尼亚的犹太人,母亲是俄罗斯人,1926年在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于1929年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在波特兰市从事执业律师长达二十年。

1949年10月21日,在美国国会休假期间,哈利.杜鲁门总统利用提名程序的漏洞,委任格斯.所罗门出任新成立的俄勒冈地区法院法官。

1950年1月5日,哈利.杜鲁门总统正式向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交格斯.所罗门的提名书,1950年6月27日通过,1950年7月5日授予终生委任书。

1958年开始,格斯.所罗门出任俄勒冈地区法院院长,直到1971年退休为止,长达十三年之久。

为了纪念格斯.所罗门的常年优越服务,美国法院将俄勒冈地区法院改名为“格斯.所罗门美国法院”。

1987年2月15日,格斯.所罗门病逝老家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享年八十一岁。

格斯.所罗门应安井稔的诉求,此案重头戏不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而是以美国最高法院为目标,因而要求法官审判而不是陪审团审判。

法官审判与陪审团审判之间有着极大的区别,前者必须在有罪或无罪之间做出选择,不得裁决流审;陪审团审判有权裁决为流审,那将使案件极难继续走下去。

主审法官是赫伯特.胡佛总统在1931年3月18日提名的詹姆斯.费(James Alger Fee),他是一位典型的司法官僚,在不敢逆水行舟的大环境下,不仅裁决安井稔所有罪名成立,入狱一年,罚款五千,还落进下石的裁决说 : “即使安井稔是在美国出生,但因为效忠日本天皇因而不再是美国公民。”

没有人包括美国法官在内,拥有剥夺一位在美国出生、符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天然出生公民权资格。

美国法院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确认某人本来就不是公民,而不能把本来已经自动获得的出生公民权撤销。

美国联邦法院多次裁决:只要出生时符合条件,公民身份自动取得,不依赖行政或司法批准,因此也不能被法官撤销。

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诉 黄金德案》裁决中确认:“除极少数例外,出生在美国领土上的人,即为美国公民。”

唐纳德.川普是美国近代史上最仇恨移民的总统,第二次就任当天,就签署了废止《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天然公民权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案件已经于2026年4月1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听证完毕,静待2026年6月底的裁决。

除了白人至上主义者和种族主义者外,没有任何美国法学家或政论家公开认为,唐纳德.川普的反移民勾当能够在美国最高法院得逞:法理很简单,美国总统没有使用行政特权废止《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权力。

詹姆斯.费显然不知或者假装不知什么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精神原则,如此藐视法纪,如此欠缺人性底线,如此为政治服务,因而他不具备出任美国联邦法官的资格。

由于詹姆斯.费裁决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驱逐在美日人进集中营是合宪无误,兼且拍手叫好,一夜之间,成为全国负面新闻的头条新闻人物,自此詹姆斯.费成为一个丑陋法棍的形象代表。

1942年11月16日,詹姆斯.费在他撰写的裁决书里,几乎用泼妇骂大街的语气说:

“1942 年3月 24 日,约翰.德威特将军发布了《第三号公告》,其中提到出于军事需要,对上述军区和军区内的所有敌方外国人和所有日本血统人员制定某些规定---该条例为上述某些区域内的敌方外国人和日本血统的人制定了宵禁法。

被告安井稔是一名外籍日本父母的儿子。他于 1942 年4月 22 日被起诉,理由是他违反了该公告的宵禁规定。他辩称无罪,放弃了陪审团。

证据显示安井稔于1916年 10 月 19 日,出生在俄勒冈州胡德河,1942 年3月 28 日晚上 11 点 20 分,安井稔走进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警察局,他承认这一事实,并知道这是违反规定的。

然而,安井稔的论点过去是现在也是 ,他不能因此被定罪,因为他是美国公民,而且该宵禁规定对他来说是违宪和无效的。

记录显示,被告的父亲受日本天皇授勋,安井稔获俄勒冈州律师资格后几个月内,在父亲的怂恿下,受雇于日本在芝加哥总领事馆。

受聘期间,安井稔听从日本总领事馆的命令,发表演讲,阐述了日本军人作为天皇宣传代理人的理念和目的。

在此职位上,安井稔两次被总领事馆登记确实,他作证说有一个名叫墨菲的美国公民,可能不是日本血统而受雇于同样的工作,但我们在这里不关心墨菲的就业或他的目的,或他的意图是否无辜,显然他没有选择可做。

摆在法庭上的问题是,安井稔做了什么选择。安井稔一直担任宣传代理人,直到我国对日本宣战,以及日本武装部队对太平洋岛屿的美国领土进行背信弃义攻击之后。

军事委员会对间谍、战俘和附属于军队的平民的审判是军事法,不适用于平民的规则的另一个例外。

在我们的历史上,无论是否在军事地区被发现,军事委员会有审判间谍的先例与权力。这些解释了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拒绝一些人身保护令的裁决。

那些对美国平民有一定要求的人,被包括在这个数字中的事实在这里没有先例。

为敌人服务的美国公民,穿过战线登陆这里,是受战争法约束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公民,据称帮助过这些人的人,没有受到军事委员会的审判,而是被以叛国罪起诉。

居住在太平洋沿岸各州的日本公民和外国人的问题,在绝大多数美国公民的默许下,已由负责的军官解决,这一事实并没有减轻法院从这里提出的确定案件的责任。

美国军官不希望建立军事独裁制度,而是为了保护他的国家免受战争的威胁。通过训练和选择,首先是公民,其次是士兵。

因此,即使在压力之下,他通常也是一位能干个的约翰.德威特将军追随者,一位足智多谋的军官,可以肯定的是,即使面临严峻的形势,他也没有触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因此,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结论,被告进行了选择:效忠日本天皇,而不是在他的多数情况下选择美国公民身份。

安井稔是宣传代理人,因为他会说英语,并且只有在他似乎不再能在该职位上为他的君主服务时才辞职,但如果他被任命为武装部队的军官,他可以做得更好。

由于美国国会规定了对违反指挥官公告的人的惩罚,并且由于安井稔是违反这一行为的外国人,其中包括援引指挥官关于外国人的规定,因而法院认定他有罪。

法庭现在唯一要确定的问题是,被告安井稔是美国公民,还是敌人的外国人。

根据《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1款,安井稔因出生在美国领土范围内,尽管他的父母是日本人,无法在美国入籍,因此授予他公民权。

然而,根据国际法他也是日本公民和日本天皇的臣民。在此之前,他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公民身份,在美国或向日本天皇效忠。

安井稔已经受了种族、父母,以及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纪律、根深蒂固传统习俗的微妙影响。

因此,虽然美国国会可能已经建立了明显的测试或推定,但在少数时期,拥有双重身份的人,其公民关系的开始或延续,就像在入籍公民的情况下所做的那样,可能已经测试,或者可能允许在提供公民身份证据之前进行隔离,立法中没有这种明显的意图。

在等待上诉开庭的九个月里,詹姆斯.费不允许安井稔保外候审,而是必须呆在监狱里等候排期。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但纠正了安井稔不是美国公民的错误裁决。

安井稔的律师按照原定策略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安井稔 诉 美国案》。

由于这是一件在美日人在美国最高法院挑战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备受全国媒体关注,消息刚一发布,震惊全国。

1943年5月1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安井稔 诉 美国案》开庭听证。列席听证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哈兰.斯通;

第二位是:欧文.罗伯茨;

第三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七位是:弗兰克.墨菲;

第八位是:罗伯特.杰克逊;

第九位是:威利.拉特利奇。

除了厄尔.伯纳德与格斯.所罗门之外,安井稔还聘请了洛杉矶著名律师阿尔伯特.温恩(Albert Winn),与洛杉矶著名民权律师亚伯拉罕.威林(Abraham Lincoln Wirin)为辩护律师。

美国政府派出第二十六任副司法部长查尔斯.费伊(Charles Fahy)为主控律师,这位出身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的资深大律师,技巧而成功地将辩论法理,从美国政府是否有权针对某一特定族裔来宵禁,引导到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实行对公民的宵禁去,如此一来,避重就轻,蒙蔽事实,案件已经没有意义了。

《平林洁 诉 美国案》与《安井稔 诉 美国案》于1943年5月10日和11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

1943年6月21日,《平林洁 诉 美国案》与《安井稔 诉 美国案》同一性质,并案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裁决 : 在与开战国敌对时,美国政府对该特定敌对国在美公民实施宵禁,符合宪法无误。

裁决书是由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兰.斯通撰写的。这篇简陋得连首页说明在内也只有三页纸的所谓裁决书,大概是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上最糟糕的裁决书之一。

哈兰.斯通连最重要的案例引用都没见有多少,除了官腔诬陷外,流露出来的就是来自他灵魂深处的种族歧视与种族仇恨,全文如下:

“这是 《平林洁 诉 美国案》的一个伴随案件,于今天作出裁决。本案是根据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证明提交给我们的,向我们证明了它希望对案件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问题。

修订后的《司法法典》第 239 条和《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346 条。在该部分,我们下令向本法院证明整个记录,就好像案件是通过上诉提交到这里一样,以便我们可以继续做出决定。

上诉人是一名在美国出生的日本血统的人,在美国地方法院被判犯有 1942 年3月 21 日法案所界定的罪行。

在战争时期,与敌国有族裔联系的居民可能比其他族裔更危险。因此,基于族裔的限制在战时可以被视为合理的国家安全措施。

起诉书指控他于 1942 年3月 28 日违反了适用于俄勒冈州波特兰市,根据约翰.德威特将军于 1942 年3月 24 日发布的《第3号公告》。

在平林洁案例中考虑了宵禁的有效性。该案从证据上看,上诉人1916年出生于俄勒冈州,父母为外来者;八岁时在日本度过了一个暑假。

他在俄勒冈州的公立学校就读,并在一所日语学校度过了大约三年时间;他后来就读于俄勒冈大学,获得了学士学位和法学学士学位。

上诉人是俄勒冈州律师协会的成员,以及美国陆军预备役军官步兵少尉。他曾受雇于日本驻芝加哥领事馆,但于 1941 年 12 月8日辞职,并立即向军事当局提供服务。

上诉人曾与联邦调查局的一名特工讨论过挑战宵禁合宪性的可取性,以及当他违反宵禁令时,他要求逮捕他,以便他可以挑战其合宪性。

美国地区联邦法院裁定 1942 年3月 21 日的法案,在适用于美国公民时违宪,但认为上诉人由于其行为过程,必须被视为已放弃其美国公民身份。

政府不承诺支持基于该理由的定罪,因为政府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尽管上诉人在审判中作证说,他并没有放弃他的公民身份。

因为我们像在戈登.平林洁案例中一样,认为宵禁该命令适用于公民是有效的,因此上诉人的公民身份与政府提出的问题无关,必须根据平林洁案例中陈述的理由,维持原判的定罪。

但是,由于在认定上诉人不是公民之后判处了一年监禁---法规允许的最高刑期---而且政府表示它没有也没有对他的公民身份提出异议,本案件的参见案例是 《哈斯提 诉 美国案(Husty v. United States)》。

关于上诉人丧失美国公民身份,并为该法院提供机会,对其调查结果进行裁决。定罪将被维持,但判决将被撤销,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以让上诉人申诉。此令“。

《哈斯提 诉 美国案》是一件法理极其复杂混乱而无足轻重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一位警察发现一部车子里涉嫌有私酒,于是将车主加以拘捕,控以非法走私私酒与窝藏私酒刑事重罪,法官按照《琼斯定律(Jones law)》标准,判处主要被告入狱五年,兼罚款三千元。

《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禁止司法人员无理搜查,但是《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并没有禁止在犯罪现场,没有搜索令情况下搜索证据。

被告律师没有否认犯罪事实,但挑战对初犯被告量刑过重,与在车上有酒就是窝藏私酒,于法不合。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这个法理,撤销了裁决,发回地区联邦法院重审。

美国最高法院在《安井稔 诉 美国案》中引用毫无相关的《哈斯提 诉 美国案》来说事,恰好证明了对安井稔案的理穷词尽与赤裸裸的种族歧视。

案件又回到了詹姆斯.费法官手里,他觉得经过了如此多的周折,对安井稔的惩罚已经有过之而无不及了,于是下令免掉他的罚金,释放他出狱,但却不允许他自由回家,而是将他关进集中营里去。

1945年1月2日,美国政府结束了整个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发给每一位被关押在集中营中的在美日人二十五美元和一张单程火车票,允许他们自由选择,是否返回家乡。

关押在美日人的集中营解散后,安井稔前往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定居,在那里他与自己的办公室秘书柴田真(True Shibata)成婚,并育有三个女儿。

安井稔并没有把推动在美日人的民权运动的脚步停留下来,他依然继续从事各种美国民权运动,出任美籍日人公民联盟主席,继续为在美日人的民权奋斗。

安井稔在1945年,又通过了律师执照的考试,又为科罗拉多州因为他有刑事记录而拒发律师执照而上诉至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终于得直。

安井稔再入禀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就他的案件给予新的裁决。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将当年对他不公平的裁决推翻,给予平反,还他清白。

1986年11月12日,安井稔安详地病逝于老家胡德河市,享年七十岁。 

安井稔经过了惊涛骇浪的一生,他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以一个手无寸铁的书生独自挑战整个疯狂的国家,其浩然正义之气,为在美日人留下值得骄傲的记录。

安井稔不屈服于强权的斗争精神,长留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英雄史册里。

2016年11月25日,美国宪法和国际法专家布鲁斯.费恩(Bruce Fein),在他的文章《历史推翻最高法院恶劣先例(History Overrules Odious Supreme Court Precedent)》中,严厉批判《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是“大众偏见的产物---既令人憎恶,又已声名扫地”。

在美国政府开始强行关押日裔美国人进入集中营时,二十三岁的弗雷德.是松丰三郎(Fred Toyosaburo Korematsu)决定不遵守命令,依然逗留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利安德罗(San Leandro)家里。

弗雷德.是松丰三郎试图通过整容来躲避恶警的搜捕,但最终还是躲不开被拘捕检控。

不像戈登.平林洁和安井稔那样主动出击挑战违宪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弗雷德.是松丰三郎试图躲开麻烦的漩涡,甚至不惜整容来躲祸。

但在躲不开时,弗雷德.是松丰三郎悍然面对,不肯屈服,在加利福尼亚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直接入状要求颁发一份《纠错令(writ of coram nobis)》。

如期的全输后,上诉至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美国地区联邦法院的有罪裁决,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臭名昭著《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

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川普 诉 夏威夷案》中,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直接推翻《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的裁决说 :

“基于种族原因强行将美国公民关押到集中营,在客观上是非法的,并且超出了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从裁决之日起就是一件严重的错误,而且早就在历史法庭上被推翻了。”

约翰.罗伯茨院长借用1944年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附带反对意见书说:

“《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在裁决之日便已大错特错,在历史的法庭上早已被推翻;且必须明确指出---在基于《美国宪法》的法律体系中,它毫无立足之地。”

约翰.罗伯茨院长在《川普 诉 夏威夷州》中再次重复声明说:

“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一案中,法院裁定支持二战期间对西海岸特定区域内所有日裔人士实施拘留,理由是当时的军事紧迫局势有此要求。此后,我们已推翻了 《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的判决,并承认该判决在其作出的当日即属严重错误”。

约翰.罗伯茨院长所指的历史法庭,就是美国法学家和新闻舆论们的持平公论,自此美国最高法院不再接受《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判例的引用和法理。

《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最恶劣的裁决之一,可以用遗臭万年来形容此案,一点也不为过。

持反对意见的三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第一位:欧文.罗伯茨;第二位:威廉.墨菲;第三位:罗伯特.杰克逊。

仅仅为了取悦在位的美国总统,六位丧尽天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投票赞成说将十一万两千名日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的勾当,是美国法律所允许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符合美国宪法精神的。

美国最高法院的六条蝎子大法官是:

第一条蝎子: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

第二条蝎子:雨果.布莱克;

第三条蝎子: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条蝎子:威利.拉特利奇;

第五条蝎子: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第六条蝎子:斯坦利.里德。

这六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饱学之士,绝对不可能不知道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违宪的,然而在明知违宪的情况下,依然违背良知投了支持票,原因何在?

其实答案并不困难的就水落石出,只要研究一下这六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背景就明了一切了---六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无一例外,全是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他们耻辱地为了私人的恩惠而放弃了美国的司法独立宪政原则。

逐渐出土的证据已经证实了这种背后黑幕的存在。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在曾他的日记里写道: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曾向其他大法官阐述了之所以应向行政部门予以尊重与让步的理由:这场战争总得有人来指挥。要么是罗斯福总统,要么就是我们。而我们是无能为力的。”

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的日记有力地证明,《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是一场赤裸裸的政治审判,而不是宪法原则或法理之争。

文明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独立。而政治审判就是来自直接的或间接的在政治干预 ,也就是破坏司法独立的法贼。

在二战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引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判例为法理的案例,只有数次提到《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作为时代背景之用,可见公道自在人心。.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并不全是丧心病狂之辈。三K党党员雨果.布莱克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裁决书中,为他自己的政治审判开解说:

“弗雷德.是松丰三郎被排除在军事区之外,并非因为对他本人或其种族的敌意。他被排除在外,是因为我们正与日本帝国交战,是因为正规的军事当局担心我们的西海岸遭到入侵,并感到有必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因为他们认为当时的军事形势紧急,需要暂时将所有日裔公民与西海岸隔离。

最后,是因为美国国会在战争时期必然会信任我们的军事领导人,并决定赋予他们这样做的权力。

假设雨果.布莱克现在从棺材里爬出来,重新阅读这段文字的话,我想他会羞惭得赶快躺回棺材去。

威廉.墨菲大法官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附带反对意见书中说:

“我反对这种将种族主义合法化的做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处于何种程度,种族歧视在我们的民主生活方式中都绝无任何正当立足之地。

这种行径无论置于何种语境下都令人不齿,而若出现在一群信奉并践行《美国宪法》所确立之原则的自由人民中间,则更是令人深感极度厌恶。

本国的所有居民,无论是在血缘上还是文化上,多少都与异域他乡有着某种渊源。然而,他们首要且本质上,乃是美国这一独特而崭新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将日本人排除在外是坠入了种族主义的丑恶深渊,并类似于那些本国如今誓言要予以摧毁的独裁暴政,对少数族裔所施行的那种令人憎恶且卑鄙的对待方式。

因此,他们理应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同等对待---被视为美国实验的传承者,并享有《美国宪法》所保障的一切权利与自由。”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百一十六位大法官中,威廉.墨菲属于平庸之辈。但他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中,却担任了护法金刚的角色。

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威廉.墨菲也是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但他不肯同流合污,不肯为人情而罔顾法律尊严,这种道德操行是值得肯定的。

欧文.罗伯茨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书里说:

“本案既非旨在防止民众夜间流连街头的案件,如 《平林洁 诉 美国案》所示,亦非为保障公民自身或社区安全而将其暂时逐出某一特定区域的案件,更非旨在给予公民机会,使其暂时撤离一个因其在场而可能危及其自身或同胞安危的区域的案件。

恰恰相反,本案是一起基于公民的血统---且仅因其血统---而将其定罪,以此作为对其拒绝服从集中营监禁令的惩罚的案件。

在此过程中,既无任何证据,亦未进行任何调查,以考量该公民对美国的忠诚度及善意态度。

若上述对案卷所载事实及本院予以司法认定的事实的陈述确属无误,则宪法权利已遭侵犯这一结论,实无需我再费笔墨详加论证。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实际上是真正的宪政原则:

“弗雷德.是松丰三郎生于斯土,其父母则出生于日本。依据《美国宪法》规定,他因出生地而成为美国公民,因居住地而成为加利福尼亚州公民。

没有任何指控声称他不忠于这个国家;亦无任何迹象表明,除本案所涉事项外,他并非守法良民或心怀恶意。

然而,弗雷德.是松丰三郎却因一项通常不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被定罪。这项行为仅仅是他身处自己拥有公民身份的州内---就在他出生地附近,且是他毕生居住之地。

他的‘罪行’并非源于他做了、说了或想了什么与常人相异之事,而仅仅在于他生而属于不同的种族血统。

如今,若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何根本性的预设,那便是:罪责乃个人之事,不可继承。即便某人的所有先辈皆曾因叛国罪而被定罪,《美国宪法》亦明令禁止将此类刑罚施加于其本人身上。

然而在此,却有人试图将一项原本无辜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其唯一理由仅仅在于:这名囚犯的父母是他无从选择的,而他所属的种族亦是他无法脱离的。

倘若国会在和平时期的立法中竟制定出此类刑法,我想本院定会拒绝予以执行。

一道军事命令,无论其多么违宪,通常也不会持续超过军事紧急状态的期限。即便是在该期限之内,继任的指挥官也有权将其全盘撤销。

然而,一旦某项司法意见为这样一道命令提供了正当性论证---旨在表明该命令符合宪法,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对宪法进行一番重新解读,从而证明宪法默许了此类命令---那么,法院便等于在刑事诉讼程序及强制迁移美国公民的问题上,永远确立了种族歧视这一原则的正当性。

此后,这一原则便如同一把上了膛的武器般潜伏于侧,随时准备落入任何当权者之手---只要他们能提出某种看似言之成理的紧急需求借口。

每一次此类事件的重演,都会使这一原则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与思想观念中扎根更深,并使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新的领域与用途。

诚然,一种立足于武力、行踪飘忽不定、高度集权且必然无视个体的军事力量的存在,对自由构成了内在的威胁。

但我绝不愿引导人们去依赖本法院进行某种审查---在我看来,这种审查完全是一种虚妄的幻想。

这些命令在军事上的合理性,唯有由军事上级来裁定。倘若民众有朝一日任由战争权落入那些不负责任且肆无忌惮之徒手中,那么,法院将无力施展任何足以对其加以制约的权力。

无论过去还是将来,对于那些执掌国家武装力量的人而言,其首要的制约力量,必然在于他们对同时代人的政治评判以及历史的道德评判所应承担的责任。

美国人是一个崇拜反抗暴政英雄的民族,也是美国人建国的基本动力。弗雷德.是松丰三郎因敢于反抗种族歧视暴政而受到后代人的肯定。

《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结束后,有多个州十余间的小学、中学以他的名字命名。

1998年1月15日,威廉.克林顿总统在白宫亲自颁发《美国总统自由勋章》予十五位杰出的美国人,其中一位勋章得主就是弗雷德.是松丰三郎。

威廉.克林顿总统亲自把勋章挂在轮椅上的弗雷德.是松丰三郎后,肯定他的事迹说:

“在我们国家漫长的、对正义的不懈追寻历程中,一些普通公民的名字代表着千百万个灵魂---普莱西、布朗、帕克斯---而今天,我们要将弗雷德.是松丰三郎的名字,增添到这份杰出的名录之中。”

2025年1月28日,美国国会亚太裔核心小组第一副主席、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第39选区的美国众议员马克.高野(Mark Takano),向第119届国会提出跨党派的《2025年弗雷德.是松丰三郎美国国会金勋章法案(Fred Korematsu Congressional Gold Medal Act of 2025)》动议,那是美国国会最高等级的公民勋章。 

副署动议的还有加利福尼亚州美国众议员金映玉(Young Oak Kim)、加利福尼亚州美国众议员方文思(Vincent Karchi Fong)和犹他州美国众议员塞莱斯特.马洛伊(Celeste Maloy)。

除了勋章外,美国联邦与多个州如维吉尼亚、佛罗里达、亚利桑那、新泽西、密歇根、纽约市、犹他、伊利诺伊、乔治亚、南卡罗来纳、宾夕法尼亚等,都设有“弗雷德.是松丰三郎日”,追怀他对美国民权运动的功勋。

最使世人景仰的是2010年9月2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阿诺.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高调签署《弗雷德.是松丰三郎日》成为法律。

弗雷德.是松丰三郎已于2005年3月30日,在加利福尼亚州马林县(Marin County)谢世,享年八十六岁。

1943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平林洁 诉 美国案》《安井稔 诉 美国案》两案败诉的合并裁决。

或许美国最高法院那六条蝎子大法官们午夜神明天良突现,或许觉得实在太露骨的指鹿为马,或许觉得无法面对美国法学家们的质疑,更无法使后世国人认同这些司法为政治服务的勾当。

因而在六个月后的《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Endo v. United States)》中,态度大变,作出全票一致推翻前两案裁判的壮举:美国政府错!“美国政府不得继续羁押一名公认忠诚于美国的公民。”

那位“公认忠诚于美国的公民”,就是在美日人遠藤美津江(Mitsuye Endo Tsutsumi)。

遠藤美津江于1920年5月10日在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Sacramento)出生,家中四兄弟姐妹,她排行老二。

遠藤美津江的母亲远藤太田志摩(Shima Ota Endo)是一位温和的家庭主妇,她的父亲远藤甚四郎(Jinshiro Endo)是来自日本的第一代移民,努力工作,用在杂货店清理鱼虾的微薄薪水,养育着全家六口。

遠藤美津江从来没有去过日本,只说英语,听不懂也不会说日语,虔诚基督教徒,她是典型的已完全同化入主流社会的日裔二代(Nisei)。

在被关押进集中营时,遠藤美津江的哥哥遠藤國雄(Kunio Endo),正在美国陆军第 77 步兵师服役。

也是在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出生的遠藤國雄,在美军的专业是军事情报。他在明尼苏达州萨维奇(Savage)的萨维奇语言学校(Military Intelligence Service Language School)受训毕业,并在中国-缅甸-印度战区服役,那是最危险的服役地区,官拜美国陆军技术三等士官。

遠藤國雄曾因积功而获铜星勋章(Bronze Star)铜星勋章是美军授予英勇或杰出服役的主要勋章之一,这个勋章显示遠藤國雄在美军情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贡献。

在二战前,遠藤美津江任职萨克拉门托的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担任文书工作。

在日本军国主义偷袭珍珠港事件后,在全美国到处充满着仇视在美日人的大环境下,遠藤美津江工作地方属于州政府所在,因而无法避免波及,她整日被白人同事加以种族性语言侮辱。

1942年2月27日,也就是《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颁布后八天,加利福尼亚州平等委员会(California Board of Equalization)遵照加利福尼亚州人事委员会(California State Personnel Board)的指示,解雇了加州所有日裔公务员,总计包括遠藤美津江在内的三百一十四名员工。

这些编造出来的理由,其荒缪程度,使人惊掉了下巴,居然连“订阅了日本新闻报纸”都算是被开除的罪名。

以宫本澄夫(Sumio Miyamoto)为主的六十四名被加利福尼亚州人事委员会解雇的加利福尼亚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员工,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讨还公道,要个说法。

日裔美国公民联盟与三藩市民权律师詹姆斯.珀塞尔(James Purcell)是主控律师。詹姆斯.珀塞尔只收每一位上诉人象征式十美元的律师费。

遠藤美津江决定加入集体诉讼,采取法律行动,对抗这些公然公开的不公不义种族歧视。1942年5月15日,诉讼还未曾开始,遠藤美津江全家就被强行关进图利湖战争安置中心集中营(Tule Lake War Relocation Center)。

在关押在美日人丑拒落幕后,在詹姆斯.珀塞尔与美国司法部交涉下,全部被开除的在美日人恢复了工作,并得到离职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得到了基本生活的温饱保障。

三藩市民权律师詹姆斯.珀塞尔与及民权律师兼日裔美国公民联盟主席木户三郎(Saburo Kido),刻意选择了遠藤美津江作为原告,看中的就是她的特殊家庭背景。

部分理由是她的家庭展现了对美国的忠诚:遠藤美津江的哥哥在前线为美国作战,而她本人却被无罪拘禁,这凸显了拘禁政策的荒谬性。

1942年7月13日,詹姆斯.珀塞尔入禀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颁发遠藤美津江的“人身保护令”与及立即无条件从集中营释放。

在入禀的动议中,詹姆斯.珀塞尔挑战说:

“如果你可以废除宪法的某些条款,仅仅因为不喜欢某人的国籍,便将其未经审判或指控而投入狱中,那么,又有什么能阻止你废除宪法的任何部分---乃至整部宪法呢?”

主审法官是赫赫有名的迈克尔.罗奇(Michael Joseph Roche),一位对詹姆斯.珀塞尔挑战麻木不仁的官僚三款白人法官。

迈克尔.罗奇于1878年7月22日,在爱尔兰沃特福德郡(Waterford)出生,少年时随父母移民美国,1908年度瓦尔帕莱索大学法学院(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法学博士。

1908年至1910年,迈克尔.罗奇出任三藩市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助理检察官;1910年至1914年出任三藩市市法院法官;1918年至1935年出任三藩市加州高等法院法官。

这些资历奠定了1935年8月21日,被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出任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十二天后,美国参议院确认他的提名,次日宣誓就任,直到1964年7月1日谢世为止。

迈克尔.罗奇是一位心肠恶毒的种族主义分子,为了确保与配合邪恶的法兰克林.罗斯福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关押在美日人暴政,他在案件听证后,搁置在档案柜里不闻不问长达足足一年之久---他不宣判一天 ,遠藤美津江就得关押在集中营一天。

詹姆斯.珀塞尔的集体诉讼惊动了战时迁徙管理局当局,遠藤美津江的实际状况,使他们因为理亏而极度不安,战时迁徙管理局清楚的知道,这是一件极其不光彩的官司,为了避开在法庭上的难堪,战时迁徙管理局提出一个立即可以释放她的先决条件:离开集中营后不得返回美西敏感地区,但被遠藤美津江悍然拒绝。

在被关押期间,遠藤美津江在集中营里遇到了她未来的丈夫肯尼思提(Kenneth Tsutsumi)。

遠藤美津江在集中营里足足等了一年后,阴险的迈克尔.罗奇裁决终于下来了---驳回了她人身保护令动议,但不给出任何法理或理由。

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迈克尔.罗奇的阴招目的,显然实在讨好提名他的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不然,只有几十个字的所谓裁决书,需要一整年的时间来撰写吗?

不仅仅是遠藤美津江的案子落在迈克尔.罗奇手里不会有好结果, 任何在美日人的案子落在他手里都不会有好结果,因为他裁决案子的司法标准,不是法律而是人种和肤色。

迈克尔.罗奇也是1949年的“东京玫瑰叛国案”的主审法官,他恶劣而丑陋的嘴脸,更是肆无忌惮的发挥的淋淋尽致。

詹姆斯.珀塞尔将案件上诉至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威廉.丹曼法官(William Denman)连开庭都免了,直接将案件转送美国最高法院去定夺。

美国最高法院于1944年10月12日开庭听证,于1944年12月18日,颁布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裁决说:

“当政府自身亦承认某位公民忠于美国时,政府不得在未予指控的情况下将其拘留。”

对法兰克林.罗斯福来说,这个全票裁决是一个严重的警告信号:虽然没有点名说《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和关押在美日人进集中营是违宪,但在《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裁判中,已经明显的折射出:下个案件将会宣判违宪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和关押在美日人进集中营勾当的死刑。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在裁决书里警告说:

“我们裁定:无论战时迁徙管理局在拘留其他类别公民方面拥有何种权力,它均无权强迫那些已被公认为忠诚的公民接受其制定的离营审批程序。在得出遠藤美津江应获释结论时,我们并未触及此前辩论中涉及的那些深层宪法议题。”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的那句“我们并未触及此前辩论中涉及的那些深层宪法议题”,向白宫发出了极大的震撼力:你们再不改,我们就辩论事件的合宪或是违宪性议题。

正因这种刻意的回避,人们很难将遠藤美津江案与同日宣判的是松丰三郎案在法理上进行调和。遠藤美津江案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 :若政府无法证明某位公民存在不忠行为,便不得对其进行监禁;然而,是松丰三郎案却为政府留下了一个法律漏洞,使其能够以刑事罪名惩处那些因拒绝接受非法监禁而抗命的公民。

在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全体一致的裁决威慑下,法兰克林.罗斯福立即知难而退,也为了保留面子,白宫在《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裁决书颁布前一天---1944年12月17日,颁布了《第21号公共公告》:

自我废止《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关闭所有的十七家集中营,救济每名在押待释的在美日人二十五美元和一张单程火车票,从1945年1月1日开始,自由回家,重反美国西海岸。

法兰克林.罗斯福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就在羞辱性的溃败中,带着永远抹不去的耻辱走进历史。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颁布的八十一年后,唐纳德.川普一错再错、执迷不悟,硬是重蹈覆辙,为了彰显他的白人至上主义和种族歧视心态,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了违宪的《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叫嚣着要撤销无证移民在美国出生婴儿的天然美国公民权,也就是使用美国总统行政特权废止美国宪法。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和《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是一双怪胎,名字虽异,皮骨如一,都是些违宪的勾当。没有最糟糕,只有更糟糕。没有最耻辱,只有更耻辱。

《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以耻辱收场了,《美国总统第14160号行政命令》最终亦难躲过同一命运。

2025年1月2日,美国总统约瑟夫.拜登向已故的遠藤美津江追发“总统公民奖章(Presidential Citizens Medal)”。

这是美国政府第二最高的荣誉勋章,仅次于“美国总统自由勋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遠藤美津江的儿子韦恩.提(Wayne Tsutsumi),代表他早于2006年4月14日以八十五岁高寿谢世的母亲接受勋章。

白宫在授勋声明中指出:

“遠藤美津江在二战期间被无辜拘禁,但仍坚定挑战政府的不公政策;她的《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迫使美国政府终止对忠诚的美国公民的无限期拘禁;她的坚持帮助了数万日裔美国人得以返回家园。”

除了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之外,韦恩.柯林斯还有一件是远近驰名的《美国 诉 戸栗郁子案(United States v. Iva Toguri D′Aquino)》,亦即是美国新闻界统称的《东京玫瑰叛国案》。

在本案中的所谓东京玫瑰,指的是在美国出生的日裔美国人伊娃.戸栗郁子(Iva Ikuko Toguri D'Aquino)。

1948年,美国司法部以八项叛国罪(treason)起诉伊娃.戸栗郁子,拉开了《东京玫瑰叛国案》的序幕。

达奎诺(D'Aquino)指的是伊娃.戸栗郁子丈夫费利佩.达基诺(Felipe D'Aquino)。

“东京玫瑰”的名称不是日本人自己起的名字,实际上是一个并不存在的虚名,大多数的日本人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么个名字存在。

美国新闻记者亨利.布伦迪奇(Henry Brundidge)和克拉克.李(Clark Lee),在日本人投降后,到处寻找曾经协助过日本军国主义的美国公民,以便将之交给美国联邦检察官提出刑事公诉。

在新闻舆论的渲染下,杜撰的所谓东京玫瑰就是伊娃.戸栗郁子暱稱

伊娃.戸栗郁子于1916年7月4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出生,父母是来自日本的移民,经营着一家杂货店。

1940年,伊娃.戸栗郁子在洛杉矶加州大学动物学系毕业。1941年7月5日,她到日本访问姑妈,恰好遇到战争爆发,无法返回美国,被逼逗留在日本。

鉴于当时的政治环境,伊娃.戸栗郁子并没有申请美国护照,而是利用地下偷渡形式离开美国。

为了生活,利用自己的英语特长,在日本政府举办的东京电台,以孤儿安(Orphan Ann)的艺名,主持“零点时刻(The Zero Hour)”,专门向美军广播,主要的诉求是用温和的语音,造成海外美军的厌战和乡愁,节目中播放的流行美国音乐,受到海外美军的欢迎。

亨利.布伦迪奇和克拉克.李在新闻报道中,以“东京玫瑰(Tokyo Rose)”称之,自此成为一个专有名词。

实际上所谓的“东京玫瑰”共有四位到二十位,但只有戸栗郁子公开承认了自己的身份。

1945年在电台工作期间,伊娃.戸栗郁子与当时的日本同盟通讯社日裔葡萄牙籍雇员菲利佩.达基诺结为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但是由于卫生环境而夭折,伊娃.戸栗郁子伤心欲绝,决定返回美国。

1948年9月25日,伊娃.戸栗郁子被美国司法部引渡回美国,接受叛国审判。美国司法部以八项叛国罪,向伊娃.戸栗郁子提起刑事公诉

1949年10月6日,三藩市美国联邦法院迈克尔.罗奇法官---一位充满了种族偏见与及种族歧视的白人三款法官---裁决伊娃.戸栗郁子只有一项罪名成立,判刑十年,罚款一万美元,吊销美国公民资格。

伊娃.戸栗郁子在坐牢六年两个月后,被假释出狱,恢复了自由。

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美国联邦法院迈克尔.罗奇,裁决吊销伊娃.戸栗郁子的美国公民资格之举,是非法的,无效的,因为伊娃.戸栗郁子在美国大地上出生,按照《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伊娃.戸栗郁子是天然美国公民,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法官有权将之吊销。

这是一项荒唐无比的错误裁决。错误的裁决被错误地执行,也被错误地司法承认,更被杰拉尔德.福特总统,错误地赋予包括伊娃.戸栗郁子美国公民权在内的美国总统大赦。

迈克尔.罗奇法官在《美国 诉 戸栗郁子案》的审判立场是可耻的,是充满了种族偏见的。

在《美国 诉 戸栗郁子案》审判中,迈克尔.罗奇法官已经明目张胆的公开偏袒检控方,这种态度,在全国当时强烈的反日情绪下,强力地影响力陪审团的公平性裁决。

当陪审团僵持在9票同意3票反对的局面下,迈克尔.罗奇法官急了,急得忘记了自己是主审法官,居然连连不停地向那三位持反对票的陪审团团员,进行专业性的所谓“提示”“说服”甚至于公开“施压”,最后终于得到“全体”陪审团的一致结果,于是乎,伊娃.戸栗郁子的指控罪名就成立了。

韦恩.柯林斯将案子上诉至三藩市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但被拒绝,维持原判不变。

韦恩.柯林斯前后三度,继续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被美国最高法院拒于门外三次,不受理上诉。

鉴于美国司法制度,如果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的案件,即以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后裁决。伊娃.戸栗郁子的案子就此结束。

伊娃.戸栗郁子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七位被以“叛国罪”定罪的美国人。在她之前的六名被告:

第一名:是1795年的约翰.米切尔(John Mitchell),因威士忌暴乱(Whiskey Rebellion)而被美国法庭判死刑,因乔治.华盛顿总统特赦而没有被处死;

第二名:是1795年的(Philip Weigel),亦是因为威士忌暴乱而被美国法庭判处死刑,也因乔治。华盛顿总统的特赦而没有被绞死;

第三名:是1800年的约翰.弗里斯(John Fries),因意图使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而被美国法庭判处死刑,被约翰. 亚当斯总统特赦而活命;

第四名:是1862年的威廉.芒福德(William Bruce Mumford),因在新奥尔良扯下美国国旗用脚践踏而被美国军事法庭处以死刑,是美国国旗史上唯一因为玷污国旗而被绞死的人物;

第五名:是1922年的沃尔特.艾伦(Walter Allen),因为在西维吉尼亚州煤矿地使用暴力对抗美国军人而被美国法庭处死;

第六名:是1860年的哈里森.杜德(Harrison Dodd),因在印第安纳州鼓吹支持美国南方政府而被美国法庭判处死刑,但被越狱奔赴加拿大而音讯全无。

伊娃.戸栗郁子是哈里森.杜德案八十八年来第一位被美国法庭以“叛国罪”裁决罪名成立的被告,也是美国历史上唯一被美国法庭判处“叛国罪“成立的美国女性。

《美国 诉 戸栗郁子案》是在极度不公平的大环境下被定罪的,因而在十年的刑期中,只坐牢六年两个月就被释放出来了。

根据《美国 诉 戸栗郁子案》陪审团主席约翰.曼(John Mann)事后回忆说:“你如果讯问迈克尔.罗奇法官一个问题,他就大声训斥你,他让你觉得你不该坚持自己的意见。”

迈克尔.罗奇法官对陪审团的“施压” 和“提示”“已经被视为破坏了司法程序正义,完全失去了美国司法体系中应该具有的司法独立性,因此,美国后世法学家无法不得出伊娃.戸栗郁子是被错误定罪的公平结论

韦恩.柯林斯义务为伊娃.戸栗郁子辩护,他收集了大量的“零点时刻”录音,重复地查阅聆听,也找不到伊娃.戸栗郁子任何叛国的证据。 

伊娃.戸栗郁子出狱后,美国司法部要将她驱逐出境,问题在伊娃.戸栗郁子是在美国出生的天然美国公民,在韦恩.柯林斯的强大辩护下,三藩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裁决美国司法部败诉,驱逐出境的动议被永久性撤销,但是三藩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错误地拒绝恢复她的美国公民身份。

出狱后的伊娃.戸栗郁子,一边在芝加哥经营一家礼品店为生,一边写信给白宫的杰拉尔德.福特总统,要求他主持公道,给予美国总统特赦。 

这时韦恩.柯林斯已经谢世,他的儿子韦恩.小柯林斯,继续为伊娃.戸栗郁子的司法打拼。

1976年,《芝加哥论坛报(Chicago Tribune)》记者罗纳德.耶茨(Ronald Yates)发表一系列调查文章,指出伊娃.戸栗郁子的所谓法庭人证,全是在美国司法部检察官的威胁下做出的伪证,举世哗然,惊动白宫。

1977年1月19日,杰拉尔德.福特总统在白宫的最后一天,给予伊娃.戸栗郁子美国总统无条件全面大赦,并恢复了已经六十一岁的伊娃.戸栗郁子美国公民身份。

2006年9月26日,伊娃.戸栗郁子在芝加哥医院自然谢世,享年九十岁。

在韦恩.柯林斯处理过的数以千计的在美日人民权案件中,尤其是以《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为代表,已经被美国法学家贬评为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糟糕的十大判例之一。

 虽然这件《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在美日人力抗暴政的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的种族歧视意识下以败诉收场,但也为美国最高法院留下了永远无法抹去的耻辱标志。

纵观这四件划时代的案例,可以看出在邪恶与正义的斗争中,最终胜利者必然是正义,正应了一句警世名言:正义或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从这四件美国最高法院案例中,或许可以看出为什么在美日人会受到美国主流社会的肯定和尊重,这些成绩的背后洋溢着日本民族的优越性:

第一:在遇到不公义待遇时要据理力争而不是使用武士道精神解决。普世价值和现代文明已经宣判所谓的日本武士道精神,就像中国女性的缠足一样,是野蛮、封建、暴政和愚昧的怪胎结合产品;

第二:四件判例的主角都是法学常识过人的知识分子,知道法律手段是解决不公义待遇的唯一最佳选择;

第三: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法庭上,非暴力公民抗命运动永远是征服对手的最佳手段;

第四:四件判例的主角都是勇士,都是英雄,都是美国精神的楷模。

最具代表性的,是《安井稔 诉 美国案》和《戈登.平林洁 诉 美国案》。由于两案性质相同,美国最高法院将之并案审理。

具有正义感的戈登.平林洁是华盛顿大学的学生,深信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违宪的,决定以身试法,在美国法庭上挑战其合宪性。

1942年5月16日,戈登.平林洁走进了西雅图市美国联邦调查局办公室说,自己已经违反了宵禁令,并计划拒绝进入即将到来的集中营,于是被现场拘捕。

1942年10月20日开庭前,戈登.平林洁被关押在监狱里候审长达五个月之久。

戈登.平林洁被拘捕后,曾主动联系美国自由公民联盟求助,但被拒绝受理。华盛顿州民主党议员玛丽.法夸森(Mary Farquharson)得知后,主动联系了戈登.平林洁,为他组织了一个声援委员会,她亲自出任秘书兼财务,四处募款,准备在美国法庭上大干一场宪法战。

开庭时,陪审团只用了十分钟时间,就达成戈登.平林洁罪名成立的共识,美国法官劳埃德.布莱克(Lloyd Black)裁判他入狱三十天。

韦恩.柯林斯请求劳埃德.布莱克法官允许他进入集中营,代替关押到监狱。劳埃德.布莱克法官改变刑期为九十天,作为到集中营的条件。

按照原来计划,韦恩.柯林斯将案件上诉至三藩市的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被拒绝审理,于是案件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与《安井稔 诉 美国案》并案合审。

安井稔1916年11月12日,在俄勒冈州胡德河(Hood River)出生,父母是来自日本的果农。

在九位兄弟姐妹中排行第三。八岁时的暑假,安井稔被他父母安排回日本,生活了三个月,回美后报名当地日语学校就读三年,这段经历对他留下深远的影响。

1937 年 12 月8日,就读期间,安井稔依法参加军训,被任命为预备役军官步兵少尉

1939 年,安井稔在俄勒冈州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是俄勒冈州司法史上第一位在美日人律师。

虽然在波特兰为挂牌开业律师,但在几乎全面仇视在美日人的大环境下,他的律师业务陷进严重的运作困境。

透过父亲的人脉关系,安井稔在芝加哥日本驻美领事馆找到了一份仅供糊口的文职工作。

也就是这份工作使他成为美国联邦调查局眼中的间谍嫌疑人,与在法庭上被定罪的证据。

1941年12月7日,偷袭珍珠港事件爆发次日,为了避嫌,安井稔辞去了日本领事馆的职务。

日本军国主义偷袭珍珠港后,美国政府有计划地歧视在美日人,在美西宣布只对在美日人有效的晚间戒严令。

身为美国律师的安井稔,非常清楚这是一条违反《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公平原则的暴政,决定要在法庭上挑战这条恶法。

1942年3月28日,为了挑战只对在美日人有效的晚间戒严,安井稔故意在晚上11时,在波特兰市区闲逛,希望警察来拘捕他。

当一位巡警对他说:孩子,快回家吧!而不愿拘捕他时,安井稔就干脆走进警察局,以身试法,直接挑衅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地区治安当局,终于如愿被捕。

在保释期间,安井稔得知联邦大陪审团已经批准了对他的公诉,为了再次挑战在美日人不得外出旅游的禁令,他故意高调的在夜间返回胡德河老家。

1941年12月13日,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外国敌人的罪名,将之拘捕,并冻结他所有的资产。

安井稔如愿的等到了上庭的机会。他聘请了厄尔.伯纳德(Earl Bernard)和格斯.所罗门(Gus Jerome Solomon)为辩护律师。厄尔.伯纳德在法庭上,留下了一句著名的辩论辞 :

“安井稔先生,就像你们的儿子一样,是一位真正爱国的美国人!”

格斯.所罗门于1906年8月29日,在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出生,父亲是来自罗马尼亚的犹太人,母亲是俄罗斯人,1926年在芝加哥大学取得哲学博士,于1929年在斯坦福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在波特兰市从事执业律师长达二十年。

1949年10月21日,在美国国会休假期间,哈利.杜鲁门总统利用提名程序的漏洞,委任格斯.所罗门出任新成立的俄勒冈地区法院法官。

1950年1月5日,哈利.杜鲁门总统正式向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交格斯.所罗门的提名书,1950年6月27日通过,1950年7月5日授予委任书。

1958年开始,格斯.所罗门出任俄勒冈地区法院院长,直到1971年退休为止,长达十三年之久。

为了纪念格斯.所罗门的常年优越服务,美国法院将俄勒冈地区法院改名为格斯.所罗门美国法院。

1987年2月15日,格斯.所罗门病逝老家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享年八十一岁。

格斯.所罗门应安井稔的诉求,此案重头戏不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而是以美国最高法院为目标,因而要求法官审判而不是陪审团审判

法官审判与陪审团审判之间有着极大的区别,前者必须在有罪或无罪之间做出选择,不得裁决流审;陪审团审判有权裁决为流审,那将使案件极难走下去。

主审法官是赫伯特.胡佛总统在1931年3月18日提名的詹姆斯.费(James Alger Fee),他是一位典型的官僚,在不敢逆水行舟的大环境下,不仅裁决安井稔所有罪名成立,入狱一年,罚款五千,还落进下石的裁决说 : “即使安井稔是在美国出生,但因为效忠日本天皇因而不再是美国公民。”

詹姆斯.费显然不知或者假装不知什么是《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精神原则,如此藐视法纪,如此欠缺人性底线,如此为政治服务,因而他不具备出任美国联邦法官的资格。

由于詹姆斯.费裁决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驱逐在美日人进集中营是合宪无误,兼且拍手叫好,一夜之间,成为全国负面新闻的头条新闻人物,自此詹姆斯.费成为一个丑陋法棍的形象代表。

1942年11月16日,詹姆斯.费在他撰写的裁决书里,几乎用泼妇骂大街的语气说:

“1942 年3月 24 日,约翰.德威特将军发布了《第三号公告》,其中提到出于军事需要,对上述军区和军区内的所有敌方外国人和所有日本血统人员制定某些规定---该条例为上述某些区域内的敌方外国人和日本血统的人制定了宵禁法。

被告安井稔是一名外籍日本父母的儿子。他于 1942 年4月 22 日被起诉,理由是他违反了该公告的宵禁规定。他辩称无罪,放弃了陪审团。

证据显示安井稔于1916年 10 月 19 日,出生在俄勒冈州胡德河,1942 年3月 28 日晚上 11 点 20 分,安井稔走进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警察局,他承认这一事实,并知道这是违反规定的。

然而,安井稔的论点过去是现在也是 ,他不能因此被定罪,因为他是美国公民,而且该宵禁规定对他来说是违宪和无效的。

记录显示,被告的父亲受日本天皇授勋,安井稔获俄勒冈州律师资格后几个月内,在父亲的怂恿下,受雇于日本在芝加哥总领事馆。

受聘期间,安井稔听从日本总领事馆的命令,发表演讲,阐述了日本军人作为天皇宣传代理人的理念和目的。

在此职位上,安井稔两次被总领事馆登记确实,他作证说有一个名叫墨菲的美国公民,可能不是日本血统而受雇于同样的工作,但我们在这里不关心墨菲的就业或他的目的,或他的意图是否无辜,显然他没有选择可做。

摆在法庭上的问题是,安井稔做了什么选择。安井稔一直担任宣传代理人,直到我国对日本宣战,以及日本武装部队对太平洋岛屿的美国领土进行背信弃义攻击之后。

军事委员会对间谍、战俘和附属于军队的平民的审判是军事法,不适用于平民的规则的另一个例外。

在我们的历史上,无论是否在军事地区被发现,军事委员会有审判间谍的先例与权力。这些解释了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拒绝一些人身保护令的裁决。

那些对美国平民有一定要求的人,被包括在这个数字中的事实在这里没有先例。

为敌人服务的美国公民,穿过战线登陆这里,是受战争法约束的。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公民,据称帮助过这些人的人,没有受到军事委员会的审判,而是被以叛国罪起诉。

居住在太平洋沿岸各州的日本公民和外国人的问题,在绝大多数美国公民的默许下,已由负责的军官解决,这一事实并没有减轻法院从这里提出的确定案件的责任。

美国军官不希望建立军事独裁制度,而是为了保护他的国家免受战争的威胁。通过训练和选择,首先是公民,其次是士兵。

因此,即使在压力之下,他通常也是一位能干个的约翰.德威特将军追随者,一位足智多谋的军官,可以肯定的是,即使面临严峻的形势,他也没有触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因此,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结论,被告进行了选择:效忠日本天皇,而不是在他的多数情况下选择美国公民身份。

安井稔是宣传代理人,因为他会说英语,并且只有在他似乎不再能在该职位上为他的君主服务时才辞职,但如果他被任命为武装部队的军官,他可以做得更好。

由于美国国会规定了对违反指挥官公告的人的惩罚,并且由于安井稔是违反这一行为的外国人,其中包括援引指挥官关于外国人的规定,因而法院认定他有罪。

法庭现在唯一要确定的问题是,被告安井稔是美国公民,还是敌人的外国人。

根据《美国宪法第 14 修正案》第1款,安井稔因出生在美国领土范围内,尽管他的父母是日本人,无法在美国入籍,因此授予他公民权。

然而,根据国际法他也是日本公民和日本天皇的臣民。在此之前,他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公民身份,在美国或向日本天皇效忠。

安井稔已经受了种族、父母,以及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纪律、根深蒂固传统习俗的微妙影响。

因此,虽然美国国会可能已经建立了明显的测试或推定,但在少数时期,拥有双重身份的人,其公民关系的开始或延续,就像在入籍公民的情况下所做的那样,可能已经测试,或者可能允许在提供公民身份证据之前进行隔离,立法中没有这种明显的意图。

在等待上诉开庭的九个月里,詹姆斯.费不允许安井稔保外候审,而是必须呆在监狱里等候排期。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但纠正了安井稔不是美国公民的错误裁决。

安井稔的律师按照原定计划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安井稔 诉 美国案》。

由于这是第一件在美日人在美国法庭上挑战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备受全国媒体关注,裁决消息刚一发布,震惊全国。

1943年5月1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安井稔 诉 美国案》开庭听证。九位大法官列席听证:

第一位是:院长哈兰.斯通

第二位是:欧文.罗伯茨;

第三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四位是:斯坦利.里德;

第五位是:菲利克斯.弗兰克福特;

第六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七位是:弗兰克.墨菲;

第八位是:罗伯特.杰克逊;

第九位是:威利.拉特利奇。

除了厄尔.伯纳德与格斯.所罗门之外,安井稔还聘请了洛杉矶著名律师阿尔伯特.温恩(Albert Winn)为辩护律师。

美国政府派出第二十六任副司法部长查尔斯.费伊(Charles Fahy)为主控律师,这位出身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的资深大律师,技巧而成功地将辩论法理,从美国政府是否有权针对某一特定族裔来宵禁,引导到美国政府是否有权实行对公民的宵禁去,如此一来,避重就轻,蒙蔽事实,案件已经没有意义了。

1943年6月21日,《戈登.平林洁 诉 美国案》与《安井稔 诉 美国案》同一性质,并案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裁决 : 在与开战国敌对时,美国政府对该特定敌对国在美公民实施宵禁,符合宪法无误。

裁决书是由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兰.斯通撰写的。这篇简陋得连首页说明在内也只有三页纸的所谓裁决书,大概是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上最糟糕的裁决书之一。

哈兰.斯通连最重要的案例引用都没见有多少,除了官腔诬陷外,流露出来的就是来自他灵魂深处的种族歧视与种族仇恨,全文如下:

“这是 《戈登.平林洁 诉 美国案》的一个伴随案件,于今天作出裁决。本案是根据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证明提交给我们的,向我们证明了它希望对案件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问题。

修订后的《司法法典》第 239 条和《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346 条。在该部分,我们下令向本法院证明整个记录,就好像案件是通过上诉提交到这里一样,以便我们可以继续做出决定。

上诉人是一名在美国出生的日本血统的人,在美国地方法院被判犯有 1942 年3月 21 日法案所界定的罪行。

起诉书指控他于 1942 年3月 28 日违反了适用于俄勒冈州波特兰市,根据约翰.德威特将军于 1942 年3月 24 日发布的《第3号公告》。

平林洁案例中考虑了宵禁的有效性。该案从证据上看,上诉人1916年出生于俄勒冈州,父母为外来者;八岁时在日本度过了一个暑假;他在俄勒冈州的公立学校就读,并在一所日语学校度过了大约三年时间;他后来就读于俄勒冈大学,获得了学士学位和法学学士学位。

上诉人是俄勒冈州律师协会的成员,以及美国陆军预备役军官步兵少尉。他曾受雇于日本驻芝加哥领事馆,但于 1941 年 12 月8日辞职,并立即向军事当局提供服务。

上诉人曾与联邦调查局的一名特工讨论过挑战宵禁合宪性的可取性,以及当他违反宵禁令时,他要求逮捕他,以便他可以挑战其合宪性。

美国地区联邦法院裁定 1942 年3月 21 日的法案,在适用于美国公民时违宪,但认为上诉人由于其行为过程,必须被视为已放弃其美国公民身份。

政府不承诺支持基于该理由的定罪,因为政府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尽管上诉人在审判中作证说,他并没有放弃他的公民身份。因为我们像在戈登.平林洁案例中一样,认为宵禁该命令适用于公民是有效的,因此上诉人的公民身份与政府提出的问题无关,必须根据平林洁案例中陈述的理由,维持原判的定罪。

但是,由于在认定上诉人不是公民之后判处了一年监禁---法规允许的最高刑期---而且政府表示它没有也没有对他的公民身份提出异议,本案件的参见案例是 《哈斯提 诉 美国案(Husty v. United States)》。

关于上诉人丧失美国公民身份,并为该法院提供机会,对其调查结果进行裁决。定罪将被维持,但判决将被撤销,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以让上诉人申诉。此令“。

《哈斯提 诉 美国案》是一件法理极其复杂混乱而无足轻重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一位警察发现一部车子里涉嫌有私酒,于是将车主加以拘捕,控以非法走私私酒与窝藏私酒,法官按照《琼斯定律(Jones law)》标准,判处主要被告入狱五年,兼罚款三千元。

《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禁止司法人员无理搜查,但是《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并没有禁止在犯罪现场,没有搜索令情况下搜索证据。

被告律师没有否认犯罪事实,但挑战对初犯被告量刑过重,与在车上有酒就是窝藏私酒,于法不合。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了这个法理,撤销了裁决,发回地区联邦法院重审。

美国最高法院在《安井稔 诉 美国案》中引用毫无相关的《哈斯提 诉 美国案》来说事,恰好证明了对安井稔的理穷词尽与赤裸裸的种族歧视。

案件又回到了詹姆斯.费法官手里,他觉得经过了如此多的周折,对安井稔的惩罚已经有过之而无不及了,于是下令免掉他的罚金,释放他出狱,但却不允许他自由回家,而是将他关进集中营里去。

1945年1月2日,美国政府结束了整个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发给每一位被关押在集中营中的在美日人二十五元和一张单程火车票,允许他们自由选择,是否返回家乡。

关押在美日人的集中营解散后,安井稔前往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定居,在那里他与自己的办公室秘书柴田真(True Shibata)成婚,并育有三个女儿。

安井稔并没有把推动在美日人的民权运动的脚步停留下来,他依然继续从事各种美国民权运动,出任美籍日人公民联盟主席,继续为在美日人的民权奋斗。

安井稔在1945年,又通过了律师执照的考试,又为科罗拉多州因为他有刑事记录而拒发律师执照而上诉至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终于得直。

安井稔再入禀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就他的案件给予新的裁决。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将当年对他不公平的裁决推翻,给予平反,还他清白。

1986年11月12日,安井稔安详地病逝于老家胡德河市,享年七十岁。 

安井稔经过了惊涛骇浪的一生,他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以一个手无寸铁的书生独自挑战整个疯狂的国家,其浩然正义之气,为在美日人留下值得骄傲的记录。

安井稔不屈服于强权的斗争精神,长留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的英雄史册里。

总结美国战时四大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案例的核心法理,可以归纳成六大法理:

第一:战时军事判断的高度司法尊重也称司法谦抑(judicial deference);

第二:在战争时期,政府与军方对威胁的判断具有优先地位,法院应给予高度尊重;

第三:西海岸军事设施重要,军方认为日裔美国人可能构成潜在危险 因此,基于种族的宵禁措施可以被视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在战争时期,与敌国有族裔联系的居民可能比其他族裔更危险。 因此,基于族裔的限制在战时可以被视为合理的国家安全措施;

第五:宵禁为轻度限制,因此更容易被认定为合宪;

第六:美国国会 1942 年 3 月 21 日的授权法案共同构成了军事指挥官发布宵禁令的合法基础。

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六大裁决法理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在三权分立的美国政治体系里,美国最高法院是司法体系的最高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解释宪法,与纠正美国法院错误的裁决,但是没有制定美国政策的权力,那是美国行政部门的独家权力;

第二:《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否合宪的标准,应该根据美国宪法的原则,而不是政治环境的状况;

第三:只针对在美日人特殊族群的夜间宵禁是否违宪,应该根据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而不应该根据国家是否处在战时状态,美国宪法不允许任何政客假借包括战时理由中止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

第四: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法律的解释应该采取统一标准,而不是划分和平时期与战争状态就作出不同解释法律的双终标准;

第五:针对在美日人的“宵禁为轻度限制因此更容易被认定为合宪”法理更加难以成立,宵禁就是宵禁,只有合宪与否的议题,没有轻重宵禁的分别;

第六:“战时军事判断的高度司法尊重”是一种伪概念,美国国会并没有制定一种法律两种状况的条文,美国最高法院要高度尊重的,不是“战时军事判断”而是任何时候都要对美国宪法高度尊重。

《安井稔 诉 美国案》 《平林洁 诉 美国案》 《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 《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四大日裔美国人案的总结经验教训,可以归纳成十四点:

第一:战时恐慌与种族偏见会迅速侵蚀宪法保障,而司法在危机中若过度依赖行政军事必要性,便可能成为不公的放大器;唯有坚持个别审查、证据透明与严格的权力界限,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第二: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要素就是三权分立,也就是权力分散和权力制衡,当美国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失职权力制衡时,行政权力相对的膨胀到失控地步,少数族裔的宪法权利保障将会荡然无存;

第三:在《平林洁 诉 美国案》与《安井稔 诉 美国案》里,美国最高法院全盘接受了美国军方判断,以战时紧急的伪法理,在军事判断不得质疑的大前提下,为美国行政部门的后续违宪行为,提供了合宪的保护伞,任令种族主义分子的非法勾当全盘合法化;

第四:《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被美国最高法院那六只蝎子扭曲成披在魔鬼脸上的遮羞布;

第五:在《是松丰三郎 诉 美国案》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彻底堕落成权力包办代理人,进一步认可美国行政部门推动大规模关押与拘禁没有犯罪的在美日裔美国人,将种族隔离式的迁移与监禁包装为合乎宪法精神的军事必要;

第六:物极必反。美国最高法院在《遠藤美津江 诉 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终于转向,承认美国政府无权继续拘禁已被认定忠诚的美国公民,并以行政授权不足为法理下令释放遠藤美津江。此案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唯一明确限制美国行政当局拘禁权力的判决;

第七:司法在危机中若不坚持严格审查,就会成为行政权的橡皮图章。美国最高法院在前三案中,主动的放弃个别案例严格审查司法惯例,以战争权力伪概念为行政权背书,导致了对整个族群的集体惩罚;

第八: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变成了暴政帮凶时,就为行政当局提供了运用虚假情报隐瞒实际状况的机会,比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海军情报局,都曾在报告中指出,在美日人族群中,不存在集体危险的实况,如果美国最高法院不为暴政跑龙套而严格审查的话,历史将会改写;

第九:国家安全审查必须保持证据基础与透明度,避免推测族群危险性作为裁决的根据,从而避开为迫害少数族群的或然率;

第十:国家危险时期,美国法院与美国最高法院,需要更多的司法独立,而不是更少的司法独立,唯独的行政部门加以严格审查,才可以得到整体国家的安全;

第十一:审理战时的在美日裔美国人,必须个别化,不得批发式的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全数都是嫌疑人;

第十二:集体嫌疑集体审理集体裁决是独裁暴政的惯用手法,美国是法治之国,必须采用宁可错放也不错判的文明司法原则;

第十三:这四件战时在美日人的错误政策大案,源自法兰克林.罗斯福的极端种族歧视,与及种族主义者职业军人约翰.德威特的种族歧视策略,军人干政是所有文明政治体制的天敌,至今为止,尚未见到美国检察官起诉当事军人的案例;

第十四:美国法律严格规定美国军人不得执行非法命令,违反者就要个人承担所有的法律和赔偿责任,《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就是一道彻头彻尾的非法命令,美国最高法院、美国当事军人和美国行政当局,都需要担负没有拒绝执行的责任。

1987年1月6日,美国联邦众议员托马斯.弗利(Thomas Stephen Foley),向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提出编号《H.R.442》议案的《1988年自由民权法案(Civil Liberties Act of 1988)》,美国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响应,将之编号为《S1009议案》。

1987年9月17日,美国众议院以243票同意141票反对38票弃权通过。

1988年4月20日,美国参议院以69票同意27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

1988年7月26日,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再度联席提案,1988年7月27日美国参议院通过议案,1988年8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议案,六天后,罗纳德.里根总统在白宫将之签署成《美国法典》。

1988年自由民权法案》废止了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在政治上为在美日人当年的非法待遇平反。

1988年自由民权法案》是美国国会划时代的重大立法,它是美国历史上首次授权美国总统向美国国内的在美日人,因《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而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道歉和赔偿,意义重大。

1988年自由民权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承认《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是因为种族歧视偏见、战争歇斯底里综合症、失败的政治领导和缺乏真诚性认知下的不幸产品;

第二:代表美国人民向当年因《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而受害的全体在美日人道歉;

第三:美国政府拨款十二亿元作为当年非法的《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受害人的赔偿,估计每一位《美国总统第9066号行政命令》的受害者,可获得两万美元的赔款。

高胜寒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