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杂思录 4.19 自由离不开社会物质基础 * 生命 社会 价值 思想 *

作者:天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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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意识形态与批判

4.19 自由离不开社会物质基础

自由,从来不是一朵漂浮在空中的云,它始终扎根于坚实的土地之上。这片土地,便是社会的物质基础——经济结构、生产力水平、社会分工体系、制度安排以及文化传统。离开这些具体条件,自由只是一种幻象,一句缺乏现实依托的口号。自由主义之所以能够在近代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思想潮流,并非因为它纯粹的道德魅力,而是因为它在特定历史阶段与社会物质发展相契合,成为应对旧制度束缚、释放社会活力的思想武器。

自由市场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之一,它不仅象征着经济活动中的自主权,更体现了自由与物质生产的内在联系。市场运行依赖于契约、规则、产权保护等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安排本身就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没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成熟的经济体系,自由市场就无法存在,更遑论发挥作用。这意味着,自由不仅是精神追求,更是物质条件的产物,必须与现实社会的经济结构相互依存。

在人类的自然属性中,自由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生存、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等本能,与群体性、秩序感同样根植于人类进化历程。群体性并非自由的对立面,而是自由的前提条件。没有群体的安全屏障和秩序约束,自由就会蜕变为丛林法则下的生存竞争。历史上,无论是原始部落、城邦制度还是现代民族国家,个体自由的保障都依赖于群体性秩序的维持。正因如此,任何将自由与秩序割裂的观念,都会在现实中走向失衡。

然而,在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抽象化与理想化的倾向时常出现。部分自由主义话语将自由从其群体性基础上剥离,甚至把秩序和规则视为对个体的束缚,而非保障。这样一来,原本为了实现更大利益而建立的群体秩序,就被曲解为限制自由的枷锁。结果,自由被塑造成一种孤立的、超越一切现实条件的理想,这种“去群体化”的自由观,极易滑向极端化的个人主义,反而侵蚀个体自由所依赖的公共利益的基础。

历史经验对此提供了清晰的警示。法国大革命时期,“自由、平等、博爱”曾是全民信条,但很快,雅各宾派在恐怖统治中以革命之名剥夺了公民自由,自由失去秩序与法律的屏障,群体意志凌驾于个体权利之上。自由在此不再是权利的保障,而是政治斗争中的筹码。美国建国初期的经验则相对平衡,宪法设计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建立了强有力的制度约束,通过权力分立与制衡,维持了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两者的对比表明,自由若失去制度与秩序的依托,很容易异化为政治斗争中的牺牲品。

这种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在经济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强调,计划经济必然走向极权,因为控制生产意味着控制消费,进而控制社会。他的论断在理论上具有说服力,也在部分历史经验中得到印证。然而,他将这种关系绝对化,忽视了现实社会中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复杂性。实际上,完全放任自由市场同样会带来严重后果。经济周期性危机、财富分配失衡、公共资源短缺,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来缓冲与修正。

凯恩斯在二战后的经济思想中,提出了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主张。他并不否认自由市场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在危机时期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实践证明,战后西方福利国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市场自由与政府调节结合的结果。北欧模式、英国战后福利制度、美国罗斯福新政,都是这种平衡思路的产物。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在尊重市场活力的同时,通过公共政策保障社会底线,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动荡。这一模式虽然有争议,但客观上延长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期,也为自由的可持续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转型,同样证明了市场与计划的互补性。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了农业生产的自由活力,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市场机制迅速渗透经济生活。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攻关、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则依然依赖政府的规划与引导。正是市场活力与政府调控的结合,使中国在短短数十年间完成了从短缺经济到全球制造业大国的跨越。这一经验表明,自由与计划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形成互补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自由总是与责任相伴。自由意味着选择的空间,但选择也意味着对后果的承担。现代社会中的自由,尤其是在经济与政治领域,并非无条件的放任,而是嵌入制度框架之中的有序自由。抽象化的自由观念,如果忽视这一点,就会变成逃避责任的借口。近年来,西方社会中以“个人自由”为名拒绝公共卫生措施、拒绝纳税义务、拒绝履行公民责任的现象,正是抽象自由观念走向极端的表现。这种自由的异化,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削弱了自由本身的合法性。

自由的物质基础,归根结底是社会的共利结构。这种共利结构通过法律与制度体现出来——法律不仅是权力的约束工具,也是自由的边界线。秩序与法律并不是自由的对立面,而是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化保障。没有法律的自由,只是丛林法则下的无序竞争;而没有自由的法律,则沦为专制的工具。因此,自由与法治的关系,正是现代文明的核心命题之一。

社会的共利秩序和法律,是人类社会性的体现。它既反映了个体生存依赖群体的本质事实,也体现了人类追求共同利益的理性选择。无论是在古代城邦的公民大会,还是在现代国家的议会立法,法律和秩序都起着维系社会合作的作用。正是在这种制度化的群体性基础上,个体自由才有了现实的空间。离开了这种基础,自由就会失去依托,沦为观念上的空壳。

纵观历史,自由从不是绝对的,它总是在物质条件、社会秩序与文化传统的制约下发展演化。忽视这一点的自由观,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难以持久。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必须在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自由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无限扩张个人权利,而在于在群体性框架下保障每个人的生存尊严与发展机会。

因此,讨论自由,离不开社会物质基础。脱离了这一基础,自由就会变成乌托邦式的空想,甚至成为极端个人主义的庇护所。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如果不能在物质条件的基础上设计和实践自由制度,最终都将陷入理论与现实的断裂。理解这一点,既是对历史的总结,也是面向未来的警醒。

没有面包的自由,是虚幻的诺言;只有根植于现实的自由,才能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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