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杂思录 1.18 生命第一定律 最大利益原则 * 生命 社会 价值 思想 *

作者:天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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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命与自由

1.18 生命第一定律 最大利益原则

对生命属性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有一条主线贯穿其间,这便是——对利益的追求,是一切生命存在与行为的根本原则,是生命之为生命的第一定律。无论植物、动物,还是人类,所有生命体的本能归根结底都在追求一种最有利于生存的状态。这个“利”不是单一的,不是简单直接可得的,而是复杂、多元、甚至常常相互冲突的。因此,生命体必须不断地比较、权衡、选择,也就必然走上了“择优而生”的道路。这种不断取舍、趋利避害的过程,就是生命以自身本能和记忆为依托,向最大利益不断靠近的自然体现。

“利必求其大”,不仅是人类语言中简单的一句话,更是生命深层的本能逻辑。最大利益的追求,不是某一物种或某一阶段的特性,而是生命本质的体现,是生命的轴心。记忆构成了生命对环境反应的基础,比较形成了选择的能力,而选择的目标,就是趋向更优的生存状态,趋向“更大利益”。所有的生命行为,不论是觅食、繁衍、迁徙、斗争、联合、避灾,还是逃离危险,寻找庇护,都是围绕这一主轴展开的——求生,并求最好的生。

基因层面的记忆,如物种基因记忆,积淀于物种漫长的演化史中,是一种深埋在生命底层的生命基因智慧;家族层面的记忆,则是通过代际相传的行为与选择模式不断累积的适应方式;而个体的记忆,是在个体生命中具体实践与体验中形成的反应机制。这三类记忆,共同构成生命面对世界的反应机制,而这一机制的核心目标就是一个——生存,并且是“最有利的生存”。这种最大利益不是一时的占有,也不是局部的满足,而是从长远、生存、繁衍、扩张、延续的整体意义上说的“最大利益”。

而所有生命由生存与记忆派生出的次级属性,如自利、自主、自由、群体、秩序等,其本质上都与最大利益原则密不可分,是这一原则的自然延展。生存的本能决定了个体必须自利,不自利则无法在资源竞争中存活;自由源于选择,选择的权利正是为了趋利避害而生;群体是个体自利的工具,个体因加入群体而获得个体所无法企及的生存资源与保护,从而利益更大;而群体秩序,则是保证群体稳定、协调各个个体利益冲突的机制,其最终目标,仍是为了实现整体的利益最大化。

对于人类而言,这一逻辑并无例外。人类的文化、制度、宗教、意识形态乃至文明的全部过程,本质上也都是在围绕这一原则展开。只有符合最大利益原则的文化与文明,才能延续、发展、繁盛;违背最大利益原则的制度、文化、思想,即便曾一时兴盛,最终也会被更有利、更适应的文化所取代。这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胜枚举,无论是帝国的兴衰,文明的演替,还是制度的更迭,本质上都是对最大利益原则的服从或违背的结果。

最大利益原则不仅仅是个体层面的生存策略,更是群体演化与文明进化的动力机制。一旦某一文明、社会或群体失去了对这一原则的尊重与执行,丧失了对最优状态的持续追求,那么它就会陷入停滞,最终衰败乃至被淘汰。这一原则是生命的驱动力,是进化的内核,是历史的发动机。

失去了“生”,生命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形式,成为无意义的物质组合。同样,如果个体不再追求利益,群体不再优化秩序,社会不再拥抱进步,文明不再调整结构以适应变化,那么生命就失去了灵魂,社会也就失去了活力,文明将不再前行。追求最大利益,不只是现实的需要,更是生命之为生命的本质,是自然赋予生命的第一定律。

人类之所以成为万物之灵,是因为人类比其他生命体更能自觉地感知利益、衡量利弊、制定规则、协调冲突、发展秩序。而这一切能力的基础,仍然是对“最大利益”的感知与追求。文明的光辉不是脱离自然法则而存在,而恰恰是对自然中最高法则——最大利益原则的更高阶响应。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最大利益原则,不只是生物属性的体现,更是生命演化和文明进化的根本引擎。它不是道德的判断,不是意识的幻象,而是生命存在的第一定律,是一切属性的起点与归宿,是所有生物,包括人类在内,无论其生理还是精神、社会还是文化,都必须遵循的终极规则。

“最大利益”不是刻板僵硬的公式,而是生命核心不息律动的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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