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东海:论负债人≠失信人

作者: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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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负债人≠失信人


朱东海


一、现实图景:高负债时代的群体困境与结构失衡


当前中国社会已迈入“高负债常态化”阶段,债务问题正从个体风险演变为群体性社会议题。数据显示,全国约7.86亿成年人背负各类债务,占成年人口比例近七成;其中近2亿人面临债务逾期或已发生逾期,失信被执行人数量逼近850万。更值得警惕的是,年轻群体已成为负债主力军:90后负债率高达78.3%,平均负债额达12.1万元,25岁以下年轻人负债率攀升至42.1%,且保持最快增速。


与债务规模扩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财富分配的结构性失衡。研究数据显示,约1%的人口掌握着95%的社会财富,而另一端,约6亿人月收入仅维持在千元水平。这种两极分化格局,使得普通家庭在面对创业投资、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时,往往陷入“不得不借”的困境。极端情况下,超8000万人依赖网贷维持基本生活,债务链条的脆弱性愈发凸显。


二、法律本质:厘清负债、逾期与失信的三重边界


从法律逻辑而言,“负债人”“逾期债务人”与“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存在本质区别,三者不可混淆等同:


1. 负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形态,个人或企业因经营、消费、投资等合法行为产生债务,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更不直接关联道德否定;


2. 逾期是债务履行的时间违约,即未按约定时限偿还债务,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征信系统留痕、承担逾期利息等,并不自动导致失信身份的认定;


3. 失信被执行人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需经法院依法审查认定,本质是主观恶意与客观违法行为的结合。


现实中,绝大多数负债者并非恶意逃债,而是因市场风险、家庭变故、意外事件等客观因素暂时丧失履行能力。将“负债”直接等同于“失信”,既违背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也扭曲了信用评价的核心逻辑,更会对普通负债者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


三、制度进步:信用修复机制为善意负债者开辟重生通道


2026年起实施的系列信用管理政策,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惩戒导向”向“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型,为善意负债者提供了制度性救济路径: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明确规定,对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逾期信息,若债务人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结清,征信系统将自动调整,相关逾期记录不再计入个人信用报告。这一政策精准覆盖工薪族、个体工商户等小额逾期群体,据测算将惠及千万级别非恶意逾期者,为其提供了“信用重启”的契机。


紧随其后,2026年4月1日实施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失信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将失信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不同等级失信行为的修复条件、流程与时限。这一制度设计打破了以往信用管理“一刀切”的局限,实现了信用评价的精细化与人性化,为真正愿意主动纠正违约行为的负债者筑牢了制度保障。


四、道德反思:善意负债者的困境不应被道德标签否定


当我们审视负债群体的构成,不难发现大量“诚实而不幸”的负债者,其负债成因与恶意逃债有着本质区别,应予以道德层面的理解与体恤:


1. 创业探索者: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下,无数人押注个人财富乃至举债投身创业。但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疫情冲击等不可控因素,往往让理性的创业行为遭遇意外失败,使追梦者沦为负债者;


2. 困境求生者:重大疾病治疗、意外事故救治、亲人离世后的家庭负担等突发事件,往往伴随着巨额开支。许多家庭为挽救生命、维持基本生活,不得不通过借贷周转,甚至被迫陷入高息债务陷阱;


3. 生计承压者:经济下行周期中,行业调整、企业裁员、收入骤降等情况频发,而房贷、车贷、教育、养老等刚性支出却无法同步缩减,收支失衡最终导致债务逾期。


这类群体主观上无逃债意图,客观上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丧失履行能力。将其与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混为一谈,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


五、制度与人道的平衡:构建差异化的债务处置体系


当前债务执行实践中,不少地区存在“重结果轻原因”“重效率轻公平”的倾向:一些法院在案件量大、考核压力等因素影响下,对负债者的履行能力、负债成因缺乏全面调查,简单将债务逾期等同于“拒不履行”;部分执行人员对“有能力履行”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忽视负债者的家庭负担、收入稳定性等实际情况,动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这种不分缘由、“一刀切”的执行方式,不仅加剧了负债者的生存困境,更可能引发次生社会风险,本质上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初衷。


构建兼顾制度刚性与人文温度的债务处置体系,需坚守“区别对待”原则:


1. 建立“善意负债人”精准识别机制:通过核查负债成因、家庭状况、履约意愿等维度,对因创业失败、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负债的群体,依法给予宽限期、分期履行、利息减免等救济措施;


2. 严格“有能力履行”的司法认定标准:综合财产核查、收入稳定性、家庭刚性支出等多重因素,建立科学的履行能力评估体系,杜绝仅凭“有收入”“有工作”就简单认定为“有能力履行”的粗放式判断;


3. 规范债务催收的法律边界:明确禁止恐吓、骚扰、泄露隐私、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建立催收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催收主体依法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 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顶层设计:为“诚实而不幸”的负债者提供制度化的重生路径,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依法合理减免部分债务,帮助其摆脱债务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六、结语:信用社会应有的刚性与温度


“负债人不等同于失信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逻辑命题,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价值命题。一个成熟的信用社会,既需要刚性的制度体系维护信用秩序,让恶意逃债者付出应有代价;更需要柔性的人文关怀包容合理风险,为善意负债者保留重生的空间。


对那些因创业探索、家庭困境、生计承压等而“不得不负债”的普通人,社会应给予理解而非标签化否定,制度应提供支持而非全方位压制,司法应给予救济而非简单化惩戒。唯有如此,才能让信用体系真正发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核心功能,既守住市场经济的信用底线,又彰显社会治理的人文温度。


信用社会不该是冰冷的惩戒机器,而应是有温度的治理生态。当制度能够区分恶意与善意、惩罚失信与包容不幸,才能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实者重获新生”的法治理想,让信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


2026年1月22日写于北京

(作者:朱东海、世界华人报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