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一番那为邓小平狡辩其“六四”下令武装戒严、开枪恶果做粉饰而如何法理逻辑漏洞百出
不久前,对性油管视频网络平台上到处转播的、有关当年“六四”前后发生了38军徐勤先军长,完全依法依规、正当正义而充分体现人性和党性,而抗命性拒不执行军委令其武装进京戒严,并导致后来开枪射杀老百姓的命令,之后,便遭受军事法庭非法非公、乱政乱纲性质的冤审冤判的视频,俺尽量客观性基于法理政纲、以及法庭上公开调查所客观性反映历史真相,而有感而发地写了篇题为《徐勤先“六四”抗命之举凸显其法理人性党性,而反陷邓小平丧失起码人性党性而违法犯罪》的文章帖子。结果,便遭致了那些邓产党或邓贪党伪共们的跟帖追剿。然而,却尽显其法盲性断章取义法理逻辑性而不懂装懂,法理逻辑漏洞百出而前言不搭后语,无法自圆其说不说,且还试欲生搬硬套式强词夺理要别人盲目采信之!故而,今天,俺不妨举例性摘抄其两条跟帖来取乐一番。
首先,其第一跟帖为:“你如果连党章、宪法这种具有最高权威的文件的实际条款都可以不理睬,那只能说明什么?那叫无法无天,我是学生我怕谁!关键是共产党不信那个邪,谁敢搞动乱,就先礼后兵,能和平就和平解决,皆大欢喜,如果不能和平解决,还是军队来兜底。这个没商量”;
其第二条跟帖为:“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下,重大问题是讨论后表决,以得票多少决定是否通过,当时5名常委赵、李、乔、姚、胡,3票支持发布戒严令。然后是进入执行程序。至于说军令要所有的军委主席、副主席都签字之后才能实施,那是谣传,不足信”
俺针对性其这类简单而口号式空洞无物的歪理谬论,而细化性戳穿和反驳如下:
设若他这番隔空隔海、且孤证性强词夺理而斥责别人的有根有据有佐证的说法,都能所谓“这个不成立。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下,重大问题是讨论后表决,以得票多少决定是否通过,当时5名常委赵、李、乔、姚、胡,3票支持发布戒严令。然后是进入执行程序。至于说军令要所有的军委主席、副主席都签字之后才能实施,那是谣传,不足信。”之类概念定义鉴定性说法的话,那么,不就是典型的自说自话而一面之词、且毫无具体事实可佐证的荒唐假话了嘛!
因为,谁都知道:邓小平及其伪共党(他早已不是什么货真价实的马列主义共产党了!而实乃蒋统国民党政治代理人性质的伪共变修党了),其一生反复性口是心非、出尔反尔、说一套做一套而假话谎言、坑蒙拐骗的劣根性,早就自毁自废了他整个邓贪党政治信誉了!我们凭什么会轻易采信他这类孤证性、强词夺理性的谎言,而所谓别人所说的全都所谓“那是谣传,不足信”呀?那么,邓小平不就更加不值得的相信了嘛!他连自己先后亲笔字性质,而分别跟毛主席认错表忠,以及后来跟华国锋表忠承诺,都可以彻底彻底翻脸不认人;连他曾经铁杆的忠诚胡耀邦和赵紫阳等,都可以背信弃义,还有啥可采信的基本盘呀?
所以,本草民唯有以公开性法理性党章政纲条款为核实比较的准则,再加上“眼见为实耳听为虚”来核实着说事儿!他这番话的遣词造句本身,从客观性法理逻辑和历史事实真相之间的相互核实而言,早就打了他自己的脸了!因为,其前后文无法自圆其说而逻辑漏洞如下:
1)从客观性法理政纲准则之就事论事而言,无论其个人抑或集体,假设其所面对的一项,无论从党纪国法、抑或法理政纲而言,全都属于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政治事件而形成决策的话,那么,此举本身就已经属于涉嫌集体违法犯罪性质了!你还有什么好生搬硬套式、再加以强词夺理式狡辩得了的吗?
而你始终无法从法理逻辑性、客观事实性忽视得了的是:人民子弟兵的军队,其客观法理性构成之性质,实乃法理性根本不容其可对赤手空拳而基本和平示威的无辜老百姓,以真枪实弹、坦克装甲车来所谓“戒严”之,并且在绝对法理民主民意的和平性示威的反抗下,而射杀之!这就是法理性硬道理的前提!这本身就是中共党国的缔造者毛泽东本人及其毛泽东思想,意即连邓小平本人都试图非法贪功盗版而剽窃为所谓“集体结晶”的毛泽东思想所明文硬性规范的法典性指示!
故而,即便军队所面对着,实乃广场上成千上万高呼打倒邓小平口号的老百姓,也法理不容其可任意践踏司法,而滥用国家机器血腥镇压之!即便他们也有人高喊打倒邓小平当时所篡党搞颜色革命的所谓“共产党”,那也纯属其违法违规、乱政乱纲的胡作非为而被视为蒋统国民党政治代理人性质的假货赝品性伪劣“共产党”!
同时,当年那些广场上游行示威抗议的老百姓,从客观上事实真相而言,毕竟基本上依旧是:在以理性而和平的文斗方式,来进行游行抗议的客观前提!即便被刻意政治上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式来歪曲诬蔑成所谓的“动乱”,也跟没有任何实质性违法犯罪式武斗打砸抢的行径。故而,在此前提下,无论你想狡辩成所谓常委决定而为邓小平诿过卸责地开脱也好,抑或客观事实性就是邓小平决定(这可是杨尚昆和李鹏的日记中,客观性白纸黑字地记载着的事实。而并非口空无凭或空穴来风)也好,只要具体地以苛枪实弹以及重装备进场,并最后客观性因果恶效地导致了军队开枪射杀而伤亡无辜达数以万计之众,也照样是邓小平个人法理性必追其责的后果邓负。否则,客观性你就狠狠地打脸了当年邓小平,曾一再处处自诩所谓“核心”的脸!
既然他邓小平都口口声声地“自诩”核心、有他来“承担这个历史责任”了的话,你们邓产党们也为他违反法理政纲而自诩“核心”之举,而反复地做涂脂抹粉式文过饰非地粉饰而附和之了的话,那么,该跟帖者还所谓“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下,重大问题是讨论后表决”的狡辩手法,除了尽显生搬硬套之外,还有什么实质性法理逻辑的意义呢?那不就典型的类似以“死无对证,缺席审判”的手法来为其法盲性歪理谬论式物理狡辩了嘛!不就典型地在以“死无对证”而强词夺理、且还生搬硬套而越辩理越亏的具体表现了嘛!还能试图为明摆着的邓小平生前那独断专行而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之罪过,以“死无对证,缺席审判”式全盘诿过卸责给李、乔、姚等人吗?试问:可曾征求过他们这些去世了无辜高官的后人们,同意承担邓小平“六四”开枪射杀百姓的罪责了吗?这样就难怪为什么后来的李鹏,在他去世之前,无论如何都亲笔遗书他的那本“李鹏日记”了!否则,不就会死后被人“缺席审判”式将“六四”惨案历史罪责,全都赖到了李鹏头上了嘛!而客观事实确实如此这般嘛:至今在港台地区抑或大陆境外那些反共反华的政治势力,不也一直在民间编造谣传,而歪曲客观事实真相地将“六四”开枪惨案事件的罪责,全都赖账到了李鹏头上嘛!以便以此类似“丢车保帅”式政治策略,而试图维护邓小平所自诩“核心”的政治名誉地位嘛......由此可鉴:李鹏之先见性聪明所在了。
故而,再就是:设若按照该跟帖者所歪曲客观历史事实真相,而所谓当年的戒严并导致后来的“六四”开枪事件,全是由什么“政治局常委会中五人之少数服从多数”形成的决策、这么个歪理谬论的狡辩式逻辑推理的话,那么,另一个历史性逻辑自相矛盾的问题又来了:那不就可观逻辑性的反过来说明了:这四十多年的所谓“改革开放”的决策或什么“总设计”,全都无关邓小平所自诩的所谓“核心”作用、或什么“总设计师”作用,而与邓本人,就毫无必然的客观事实性关联了嘛!对吗?这不就反陷邓小平于自诩“核心”却有名无实而自取其辱于其所自掘陷阱的泥潭当中了嘛!
2)即便该跟帖网民,还大言不惭地自称所谓的“共产党,不信邪”的概念性定义。那就更是党章性、法理性逻辑不通了!因为,所谓“共产党,不信邪”的说法,其政治概念性定义,具体所指:实乃唯有代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并得到老百姓的中心拥戴的共产党,才有资格底气而所谓“不信邪”!而并非指那些自身完全背叛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背叛马列毛共产党政治宗旨的人和事,其仍法理性具备真正共产党的政治资格和底气所谓“不信邪”!
因为,任何背叛马列毛共产党政治宗旨,背叛老百姓绝对民意的根本利益的政党,其政治思想的意识形态之本身,其实,早已实质性不再具备代表共产党的政治思想意识的资格了!而是变相性代表着,那邪门歪道的蒋统国民党反动派的黑暗政治了!所以,其所谓“共产党,不信邪”的陈述,实乃“挂羊头卖狗肉”式,牛头不对马嘴而货不兑版性质的乱用词!根据马列毛思想,凡属政治上盲目否定“文革”民主政治运动之本身,抑或政治自毁信誉,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地右倾翻案本身,其政治思想意识及其宗旨,就在党章国法性质面前,不再代表得了所谓“共产党”了!而是:代表着蒋介石的国民党反动派性质!
3)再就是:即便就依着其所谓的“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下,重大问题是讨论后表决,以得票多少决定是否通过,当时5名常委赵、李、乔、姚、胡,3票支持发布戒严令”的逻辑来推理的话,那么,这就奇怪的是:他们为什么事后,居然没正式向邓小平军委主席出具一份文字性,要求武装戒严并准备开枪镇压的命令、以便邓小平可以原汁原味地转发给徐勤先军长等人,以免在后来所发生的法庭调查过程中,无论被告人抑或公诉人抑或审判长,也都能异口同声地承认是邓小平确实下过了文字性命令,而免遭历史的法理逻辑性诟病呢?
而且,却为何无论被告人抑或公诉人抑或审判长等,全都根本没有提及政治局常委的李、乔 、姚的所谓“集体决策”性作用呢?以至于后来倍受徐军长们的法理政纲逻辑性和原则性的诟病呢?其法理政纲的逻辑性,又该如何狡辩下去方能自圆其说呢?
4)再就是:即便依旧按着你所谓的“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下,重大问题是讨论后表决,以得票多少决定是否通过,当时5名常委赵、李、乔、姚、胡,3票支持发布戒严令”之前,那么,为什么首先没有召集政治全体会议抑或扩大会议(我权且先不提“人大”这一立法机构这一关)来讨论之,已达成整个政治局范围性质的共识呢?
还不解的就是:常委会讨论之前,是否经历过犹如赵紫阳曾所谓“党内重大事情都必须首先征得邓小平同意”的步骤那样,而首先征得邓“核心”的同意之后,才召开常委会呢?而当时那形同“垂帘听政”而“掌舵”角色的邓小平,其主观性又是怎么个表态的呢?难道常委都没有事先征得邓“核心”的同意下,便强行直接召开了仅五人的常委会,来举手针对性表态而可对广场上和平示威的老百姓,行武装戒严并允许开枪镇压的决策了吗?就仅凭这么个起码法理政纲性质的、孰先孰后的逻辑秩序关系,你又该如何合乎法理逻辑地自圆其说呢?
5)再就是:假设就依着你那番强词夺理而狡辩式,动辄所谓“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歪理逻辑来推论,而根本无视法理政纲的逻辑性、原则性下,客观性存在着的总书记最后签字这一关键环节的话,那么,试问:法理政纲上,还何必虚设党总书记这个首脑性岗位呢?否则,那五个常委中,只要拉帮结派性构成三人的话,不就完全可以凌驾性绕开整个党国政纲以及政治常委的讨论,而私下里之间,以电话沟通而达成协议,然后,再到现场冠冕堂皇地做个例行公事的宣布而敷衍之,不就行了嘛!那么,假设就顺着这么个逻辑推理的话,也就理所当然地必须有李、乔、姚三人来承担“六四”开枪惨案的恶果了嘛!对吗?
那么,设若就依着你们将“六四”开枪镇压老百姓之举,司法政治性倒过来,将其涂脂抹粉地誉之为“历史性丰功伟绩”的转折点的话,并因此而赢得了什么“改革开放富起来”的辉煌的话,那不就更是与当时那早已客观历史性,退出了政治决策层常委的邓小平,毫无任何“战略决策”性的事实逻辑关系了嘛!对吗?
根本的问题在于:被邓党伪共血腥镇压后的大陆老百姓,在觉悟后的今天,还以至于那么政治愚昧而傻瓜吗?若是的话,那确实就活该倒霉、从此永远贫穷潦倒,而被暴政压迫剥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