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初所偶发大兴县恶性案,客观性折射出后来的邓党实乃蒋国民党极右政治代理人性质

作者:东田枫叶
发表时间:
+-

    首先,不妨客观中立性就事论事地重温一番:

    1)当年毛泽东时代的大陆里,以及台海另一端蒋统国民党台湾岛的时代里,以及政治立场舆论上拥蒋的香港,其媒体舆论上,不断地口空无凭、假话谎言式诬蔑抹黑手法而否定和反对,大陆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领导下新中国的一系列政治性改革开放大变革、启动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所有重大性政治举措之诸如“大跃进”、“人民公社”和总路线之“三面红旗的全国基建性奠基的大建设者,都是些什么政治势力呀?不正是当年台海对岸的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势力的文宣集团嘛;

    2)同时,当年在其媒体舆论上,不断地口空无凭、假话谎言式诬蔑抹黑的手法,而否定和反对,大陆新中国政府所大力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以及“反右斗争”等政治运动者,都是些什么政治势力呀?不也全都是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势力的文宣集团嘛;

    3)同样,当年针对性否定和反对大陆政府所根据毛泽东主席的亲自提议和决策,所立足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为主,而自行研制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所  有民族品牌的国防尖端科技之举,并且在其媒体上,不断地无端指责、讽刺挖苦、诬陷抹黑式否定和反对的声音,都源自于那些政治势力呀?不也照样是那些蒋统国民党极右政治背景性质的港台文宣媒体嘛;

    4)那么,再后来,继续以同样手法,在其媒体舆论上,不断地以口空无凭、假话谎言式诬蔑抹黑的手法,而否定和反对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所以发动民主集中制的程序来一致性通过的、完全就是有着明确法理依据的、民主政改性质的“文化大革命”运动,都是些什么政治势力呀?不也照样:全都是同一批人马的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势力的文宣集团嘛。

    而上述这些客观事实,全都有着当年客观史载性记录可查的嘛!故而,这就客观实践检验真理的事实性,再次以硬道理逻辑般,验证了毛主席生前那段所谓“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概念性定义,完全就是科学逻辑性的英明论断,而准确无误了嘛!客观事物规矩之逻辑性运作,无出其右了嘛......故而,凡否定者,不是政治肤浅无知,就是政治动机不纯而必另有所图,才会歪曲、误导而欺骗性了嘛......

    今天,我们不妨再好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来阅读一番这篇由那些有着蒋国民党极右政治文宣背景及其大陆内政治代理人性质的邓党伪共喉舌写手,所写这篇意在继续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再进而偷换概念来诿过卸责性诬蔑抹黑“文革”的、标题为1966年北京“大兴事件”及调查处理始末》的文章(该作者原文附上于本文结束之下方)。

    通篇阅读后,就会令人不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透过现象看本质地发现,这个客观史载性罪恶事件,恰恰透过现象看本质地透视出:该客观史载恶效事件,完全涉嫌违法犯罪性而背叛了“文革”民主政治的政策,而实属形左实右性“举着红旗反红旗”或“挂着羊头卖狗肉”式破坏“文革”,而试图毁誉“文革”民主政治性!

    而与“文革”政治本质和宗旨,以及“文革”具体贯彻落实的政策规范,完全背道而驰,而根本不属于“文革”范畴!而是:适得其反性反其道而行之的具体表现!

    而这一切,也就恰恰客观事实的逻辑性,反而透视出了那政治斗争性质的所谓“阶级斗争”本来就客观性的存在着,而根本无法自欺欺人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同时,也就客观性反映着:这就是典型的当年阶级斗争的新动向及其典型表现!

    也就是说:时空上仅限于“文革”初期的头一或两年中,所发生的、那纯属客观事实性发生在“文革”初期,这么个具体历史时空段内,涉嫌违法犯罪性的司法性刑事案件……

    而与“文革”所发动的政治宗旨和任务及其具体所该执行的针对而细化性的“文革”政策,没有任何法理政策性逻辑关系!

    这就如同:任何历史的具体时空阶段内都难免出现偶发性涉嫌恶性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现象,是同等道理逻辑!恰恰更该依法依规地具体追究这些罪人并绳之以法。而不是悖论客观司法原则的逻辑规矩,罔顾可具体的因果事实关系,而将个人涉嫌违法违规的犯罪行径,诿过卸责于“文革”头上!除非“文革”政策中明文规定、且中央官方有具体指令和委派谁这么胡作非为,否则,冤有头、债有主,谁干谁承担杀人偿命之责……

    因为,当年的“文革”民主政治的具体政策中,先后性、反复性、公开性明文强调了毛泽东主席《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那明确规范性的“要说话和气,不打人骂人,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以及“要文斗不要武斗”,等等,严禁任何涉嫌违法侵权犯罪性质的武斗打砸抢行径。然而,肇事者却居然戴着“红卫兵”袖标、打着“文革”的幌子,而挂羊头卖狗肉式,反其道而行之!这就是为何当年官方报纸所针对性撰文而揭发批判的那种“举着红旗反红旗”的具体表现!涉嫌违法犯罪性“极左”而形左实右!非但与“文革”所明文规范其该有民主与法治性具体表现形式无关无关,也与“文革”的政治宗旨背道而驰或、南辕北辙,而完全就是政治性故意破坏并毁誉“文革”民主政治性。

    然而,关键性更讽刺可笑的还在于:在文章中所揭露的那些史载恶性涉嫌违法犯罪人和事,恰恰正是后来试图以毛主席、周恩来、朱德等众老一辈中央最高领导已经去世而可随意“死无对证,而缺席审判”的手法,来篡改历史、歪曲历史地诬陷抹黑“文革”并政治欺骗广大无辜老百姓的、那些全盘否文革、反文革的邓党伪共“还乡团”走资派集团了嘛!这也就客观事实的逻辑性,根本无关于那什么“江青”或什么“四人帮”的所谓“迫害”或所谓“浩劫”了谁谁的胡说八道了嘛......

    并且,那些邓党胡乱邦伪共集团,也正好可以借此来政治性“莫须有”罪式诬陷抹黑毛泽东主席本身,诬陷抹黑中国大陆伟大而辉煌民主与法治并举的毛泽东时代。以便以此实质性诿过卸责的同时,还可以借此贪毛之功为己功,而实质性就是贪毛之功为邓功;如果再客观逻辑性,继续往深度解读的话,那不就是:实质性试图贪毛之功为蒋国民党极右政治之功嘛!

    因为,其政治宗旨和政治路线,完全吻合于当年的蒋统国民党极右政治上逢毛逢共逢社必反、逢“文革”或民主政治性必反的所作所为,而一脉相承、无出其右、如出一辙;完全就客观事实性、逻辑性实打实地坐实了:邓党胡乱邦伪共集团,完全就已经政治性投降叛变到了蒋国民党极右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而与蒋蒋国民党极右政治集团,客观事实的逻辑性、具体性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干着亲者痛,仇者快的勾当了嘛;其政治舆论性效法纳粹戈培尔式重复假话谎言或张冠李戴或移花接木或偷换概念式政治欺骗无辜大陆老百姓的手法,也完全八九不离十般如出一辙、统一模式了嘛;同时,也就客观事实的法理逻辑性,涉嫌了违法违规、乱政乱纲性质之背叛其原中共宪法法定规范的马列毛主义政治宗旨,而实乃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势力,在大陆中共内的政治代理人性质了嘛.......而为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势力,以软实力的手法,软着陆的方式,温水煮青蛙般,得逞其所谓“光复大陆”的政治图谋了嘛......

    即便你再一厢情愿、自欺欺人地,主观性不愿意往这方面去想、无臆断,却也客观事实性、逻辑顺理成章的现实性,客观地摆在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眼前,而根本无法视而不见抑或熟视无睹地拒绝否认之......

    这不正是为何:无论大陆的邓党集团,抑或台湾的蒋国民党极右政治集团,全都为那所谓江青“四人帮”之倒台之后,仍被人为践踏司法性强权政治式“莫须有”定罪,并被政治迫害性冤屈、冤判、冤杀而“额手称庆”之所在了嘛......因为,江青之惨死,其政治客观效应性实乃无异于:当年杨开慧之死嘛;而毛远新之无辜被关牢狱并被害致残,也就客观效应性无异于当年毛泽潭之被害死于国民党军阀手下的性质了嘛.......用网络上所流传的王震原话口吻,那不就是:“让毛家断子绝孙嘛”......

    否则,海峡对岸那些政治客观逻辑性,理当势必恨共产党而恨得咬牙切齿的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后来人,及其政治文宣媒体的口吻,政治上有何必、或怎么可能会跟大陆上那些透顶着“共产党”招牌,口口声声自诩“马列主义者”的共产党老革命、老资历背景的邓小平,在政治舆论上,遥相呼应、里应外合地相互迎合,而支持邓小平那些完全就是反共倒共性质的所谓“主要是防左”,所谓“要好好补课资本主义”等之类根本经不起实践检验的歪理谬论,并且,还处处罔顾客观现实性地为邓小平做黑白颠倒、概念混淆性而误导视听的涂脂抹粉式保驾护航的粉饰呢?客观逻辑完全就是自相矛盾,而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嘛......更何况同时,还逢毛泽东、逢江青、或逢毛家后人,就必反、而必以人格羞辱式诬蔑谩骂了嘛......

    这不正是为何后来,逻辑性顺理成章地导致了大陆社会长期以来,继续“卫星上天”的同时,社会政治道德性“红旗落地”而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贪赃枉法、黄赌毒黑专权当道,而老百姓普遍性重新沦为官商腐败阶级统治下,被残酷剥削压榨、被敲骨吸髓、横征暴敛,而被迫背井离乡地盲流苟活、妻离子散、妇婴被拐、无辜死亡等类似当年蒋统民国大陆旧社会时代那种祸国殃民性邪门歪道、乱象横生之根本所在了嘛;甚至还畸形变态式不惜以前功尽弃、自废武功式下马拆毁运十大飞机产业链、半导体芯片产业链、取缔光刻机之投产,贱卖国企、化公为私等代价,来得逞其祸国殃民的胡作非为了.......完全就是蒋国民党极右政治势力代理人,邓党胡乱邦伪共集团所干的了嘛.......

    这不正是为何,截止到今天,台湾的国民党仍在罔顾地以其所谓的“中华民国在台湾”之类两国论性质的提法,来试图与大陆谈那复辟倒退性的所谓“中华民国”的国号来统一台海,否则,就继续维持其所谓“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歪理谬论而搞明统而实质性暗独之根本所在了嘛.......

    客观事实性不正是这一切的因果关系嘛!故而,有据为证,请不妨参考如下所附上该原文转帖:

    附文标题:《1966年北京“大兴事件”及调查处理始末》

    1966年8月27日至9月3日,北京市大兴县部分公社大队和基层单位先后发生乱杀“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及其家属子女的严重暴力事件。8月31日杀人最多,故称为“八三一”事件。事件发生后,市、县委曾多次派出调查组,做过专门调查,并做了一些处理。这次我们作为重大事件进行核查清理。

    事件的发展过程:

    1966年8月下旬,市内发生对资本家、“四类分子”进行抄家、斗打以至打死的现象。这股风很快刮到黄村,黄村中学红卫兵曾找过县公安局,要求介绍“四类分子”的情况。

    8月26日,县公安局副局长伊某主持召开局务会,传达在市局紧急会议上谢富治关于“支持红卫兵,保卫红卫兵”的指示精神,并决定由治安科副科长张某负责联系红卫兵,于是张当晚在县公安局主持召开有河北农大园林化分校(校址在黄村)和黄村中学红卫兵负责人、黄村镇副镇长、黄村派出所民警等人参加的会议。

    会上,黄村派出所民警介绍了黄村镇27户四类分子的情况,指明哪家有枪嫌、哪家有变天账、哪家人会武术……并研究了“破四旧”的行动部署,作了分工,还要求红卫兵上街时要带上棍棒等武器。

    当时有的红卫兵提出:“可不可以打人?”

    张答复:“在气愤之下打两下也没什么。”

    有的红卫兵又问:“打死了怎么办?”

    张说:“打死就打死吧。”


    会议最后决定,8月27日下午3时统一行动。

    1966年8月27日下午,河北农大园林化分校和黄村中学两校红卫兵按照会议部署,开始在黄村镇上街抄家、“破四旧”、斗打“四类分子”。此间,县公安局教导员陈某及治安科副科长张某都先后亲临现场,张某还当场对红卫兵某大队长说:“像他们(指“四类分子”)这样的死十个八个一百个都不多。”

    还对红卫兵说:“你们权力真大,可以随便打人,我们公安局捕个人都要批示。”在张的组织煽动下,红卫兵上街的第二天下午,就在黄村打死“四类分子”2人。此头一开,无人制止,声势随风飘,越刮越大。

    8月28日,芦城公社后辛庄大队,在党支部书记王某的策划指挥下,有23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被斗打致死。同日,黄村派出所指导员张某和黄村公社武装部长何某,在报经黄村公社党委副书记武某后,联合召开各大队民兵连长、治保主任会议。会上,公开号召打死“四类分子”。武等公社干部还分头到“行动缓慢”的大队煽风点火。

    8月29日,黄村公社“文革”小组研究决定“包打李庄子”。公社“文革”小组副组长、公社副主任王某,亲自组织并主持召开“包打李庄子”策划会议。后来公社“文革”小组组长张某也参加了会议。当晚,王等公社干部带领红卫兵去李庄子,致使李庄子“四类分子”及其子女8人被打死。

    这一天,东方红公社(今北臧村乡)新立村大队党支部书记刘某听后辛庄大队党支部书记王某说“这事(指杀人)公社、县里、市里都知道”后,也立即组织行动,一天即打死“四类分子”及其子女53人。东方红公社马村大队在大队党支部书记李某的策划指挥下,8月31日至9月1日,共打死“四类分子”34人。

    大辛庄公社“文革”组长胡某(当时任公社监察委员),8月29日到黄村串联,在一些人的煽动下,“决心大干一场”。8月30日上午回公社与高某、李某商定,并征求有关领导李某意见后,立即进行组织策划,在胡某指挥下,8月31日夜全公社打死“四类分子”及其子女110人。

就这样,此风愈演愈烈,几天之内,全县共打杀致死“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子女324人,造成震惊全市的严重流血事件。9月1日,市委领导来大兴进行制止,这股风才基本刹住,这就是“八三一”事件的始末。

   “八三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和死者情况:

   “八三一”事件是震惊全市的严重流血事件,它是从学生红卫兵上街“破四旧”开始的,但后来发展成为完全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斗打乱杀“四类分子”及其子女的行动。此间,有的公社领导、一般干部直接组织策划杀人;有的挟嫌报复借机杀人;也有的在市、县制止后仍坚持杀人。打杀的方法各种各样,有的用棍棒、皮带、铁锨把人打死;有的用绳子把人勒死;有的单个把人打死;有的把几个、十几个人集体打死;有的把人推到井里淹死。

   “八三一”事件涉及全县13个公社、49个大队、1所学校、1个卫生院、1个公社社部和1个林场,共打杀致死“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子女324人,其中男233人、女91人,年龄最大的80岁,最小的仅38天。共涉及171户,其中被杀绝的19户,占受害户的11.1%。

      这324人的分布情况是:大辛庄乡110人,北臧村乡95人,芦城乡44人,黄村镇35人,红星区25人,垡上乡2人,南各庄乡2人,长子营乡1人,礼贤乡2人,半壁店乡1人,安定乡2人,青云店乡2人,榆垡乡2人,林业局1人。

   他们当时的身份情况是:戴帽“四类分子”110人,占34%;未戴帽“四类分子”67人,占20.7%;戴帽右派分子2人,占0.6%;摘帽右派分子1人,占0.3%;有一般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的10人,占3.1%;“四类分子”家属或子女134人,占41.3%。

    事件的历史处理和这次核查情况:

    对于“八三一”事件,北京卫戍区曾于1966年派人做过调查,此后市、县委及公安部门又于1967、1968、1969、1972、1978年多次派调查组做过专门调查,并对部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特别是1979年市委再次派出50余人的联合调查组,对“八三一”事件进行了普遍深入的调查,并对部分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到这次核查工作开始前,共处理责任人78人(党员64人,群众14人),其中判刑38人(党员24人,群众14人,最高刑期为12年),开除党籍7人,留党察看8人,党内严重警告13人,警告7人,免职5人。

      这次核查工作,我们将“八三一”事件作为重点,1984年5月,县里抽调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核查开始,首先学习文件,吃透政策,统一思想,然后对“八三一”事件的责任者做了分类排队。

    据调查统计,“八三一”事件的参与者共1277人。其中参与群众性一般活动与杀人无直接关系的823人;虽属杀人直接活动,但本人无直接责任的106人;与杀人有直接关系的责任人348人(党员221人,群众1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