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吹捧毛”之举非但客观事实而恰到好处,且还客观性反做实了张志新确犯谎言诬陷罪
看了网络论坛上这篇题为《驳“文革有言论自由论”》的文章,及其具体的内容、举例等之遣词造句,就是典型的蒋氏国民党右派政治那种重复纳粹戈培尔式杜撰谎言而所谓“大饥荒饿死人”制假手法,而搞简单句、口号式断章取义历史、以点代面历史做偷换概念、似是而非的歪曲事实、误导视听的胡说八道!
为何“文革”的具体政治性质、法理逻辑性质及其具体表现性质,纯属合法合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民主政治运动呀?因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与欧美西方以及包括港台地区在内的全球民主制度的国家里所发生那些完全合法合规的民主政治性质的表现形式,几乎八九不离十地一模一样!那就是:法理性确保那些社会上弱势百姓一族的人们,具备法理人权可合法合规、有根有据有佐证地“造反有理”式揭发批判其最高统治阶层中,那些无法无天、胡作非为的祸国殃民行径的人和事;同时,严厉地依法严惩性打击那些试欲借口民主政治作为幌子,而搞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政治欺诈诬陷、以及任何暴恐行径的人和事!因为,即便包括港台地区在内的世界上任何民主与法制政治体系完善的国家,也绝对法理不容任何以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无中生有、空口无凭、造谣污蔑的方式,而所谓“反对”最高当局!
所以,客观历史事实上的“文革”当年,包括本草民在内的普通老百姓,确实就是可以动辄有根有据有佐证地张贴大字报揭发、揭露并批判当局任何涉嫌违法违规、乱政乱纲的人和事,而令其有所顾虑而不敢继续我行我素地胡作非为,而立马尊重民意而收敛!这就是客观历史事实!
该作者首先所谓“一、什么叫‘言论自由?是能骂最高领导吗?”的质问。然后,便具体地搬出当年那确实就是隶属客观事实性涉嫌违法犯罪的张志新案件来说事儿!
然而,问题是:根据网上那些正反双方各执一词的涉及历史性张志新的案件而言,其根本性话题的原因,不就是由于毛远新的关系嘛!那么,假设该案件是涉及邓小平或胡耀邦的话,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拿来说事儿的了!而且,那肯定是要搬出那偷换概念而似是而非的所谓“已过了司法追诉期”的托辞,来做政治和司法之双重标准,而搪塞推诿过去的了!这就是作者这类典型的蒋国党政治文宣的惯用手法了!
然而,却弄巧成拙地客观性从反过来透视出:其实,今天大陆当局内,那些否“文革”民主政治而否毛反毛的政治集团,其政治本质,实乃早已沦为了伪共而蒋国党性质的客观性,而心照不宣的事实了。
然而,该类作者,却由于其自身之法盲性质而忽视了:其抛出所谓的“言论自由”的话题,从司法专业的角度而言,即便无论你怎么个借口“言论自由”而做羞辱性“能骂最高领导”之举,抑或再借口所谓“现代言论自由的最底线,是可以批评当权者,尤其是最高权力者”之举,却也绝对法理不容任何刻意人为性质的、那种涉嫌违法违规性质而无中生有、空口无凭的假话谎言,来诬陷任何包括“最高领导”在内的自然人的!即便搁在美国抑或任何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社会里,那也绝对法理不容!即便港台地区内,也照样法理不容任何对其统治管辖区内对当地任何做涉嫌违法犯罪性的捏造是非“莫须有”罪式诬陷!否则,就必然吃官司!不妨重温当年的克林顿,其曾由于性绯闻而被曝光,也照样不得不通过司法程序来确认其被“告密”之真伪,就可见一斑了!故而,意即:无论所谓“现代言论自由的最底线”试欲该如何夸张或过份,也法理不容其可任意践踏法理明确规范的认可程度。
故而,不妨反过来客观中立性地重温这几十年来,网络上正反双方之间,在涉及到张志新历史性案件时,无不客观性透视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尽管张志新也是作为一名底层老百姓,而享有法理民主言论自由的权力。然而,法理面前,人人平等,而并非由于她张志新是普通百姓、享有民主言论自由权力,便可随意践踏司法准则,而有恃无恐地以身试法,知法犯法地搞任何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政治造谣欺骗,而无中生有或空口无凭地“莫须有”罪式诬陷包括国家政府最高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人!
而当年张志新,其所有对中央高层,无论是其话锋所涉及毛泽东也好,抑或涉及林彪等其他人也好,其种种司法指控性质的“揭发”,绝大多数的具体论点上,无不纯属无根无据无佐证,而空口无凭的主观臆断;以及以点代面、以偏概全而似是而非的说道!而她的这种非法侵权做法,再屡屡被提示警告而仍顽固不改之后,早已由于其行径之由量变而引起质变的态势,而沦为了触犯司法造谣诬蔑、政治欺诈罪性质的成立了!
故而,毛泽东时代,尤其是“文革”民主政治时代里,实质性完全满足于国家宪法中之民主规范而做到了“民主言论自由”下大鸣大放大字报、游行、罢工罢课自由的客观事实,而同样完全类似当今欧美等西方国家那样:也根本就不包括可纵容任何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地沟油”式政治欺骗或“莫须有”式诬陷性质而冤屈无辜式捏造杜撰、造谣是非!
而至于林彪“九一三”恶性突发事件之事发于后来,那也是林彪集团自身在后来,由于其政治野心而渐进式质变的问题和过程,而另当回事。否则,她张志新就确实涉嫌犯了政治欺骗、诬陷无辜之罪!
1)而该题为《驳“文革有言论自由论”》的作者,法法盲愚昧性就在于,其所具体举例的所谓“1960年代,女干部张志新因为在内部学习材料中表达了一句‘林彪吹捧毛主席是过火的’.......”的说法,完全就是悖论客观性实事求是,而以蒋国党文宣的政治立场和口吻的捏造是非性说法!
因为,客观事实性的实践检验真理所验证的结果却是:即便今天重温林彪当年所有所谓“吹捧毛主席”的政治宣传,完全客观性、历史性铁般实事求是或就事论事或实话实说的表现!而根本就没有丁点儿造谣或杜撰的成份!即便有极个别似是而非的渲染性遣词造句,也法理逻辑性不可以纵容任何人,可断章取义历史或以点代面或以偏概全,或移花接木式偷换概念来强词夺理地所谓“是过火的”说法!
而客观历史事实性的毛主席,确确实实就是“天才地、创造性地、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且全面成功!而在历经四十多年来,胡耀邦、邓小平集团那些政治上完全就形同叛变性、伪共性、修正主义变修变质性的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就已经事实性验证了林彪当年所有所谓“吹捧毛主席”的做法,根本就没有超越客观历史事实真相的范围,而所谓的“过火”!
即便后来林彪政治变质而叛变、而非理智性地滑向了涉嫌违法犯罪性质阴谋暗杀毛泽东而武装政变未遂之举,也客观事实性无法改变得了林彪确实曾历史性,诚心诚意、客观实事求是地所谓“吹捧毛主席”的政治宣传,其具体实践中言行举止之英明正确性、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性!
也就是说:当年的历史性林彪,其在主观上诚心诚意、客观上实事求是,而表率性身体力行地捍卫毛泽东当年所代表的政治正确性,捍卫毛泽东思想法典式英明正确性的具体所作所为,及其所客观实质性产生的丰功伟绩,其贡献的份量,恰如其过往辉煌的“平型关战役”、“辽沈战役”以及“平津战役”等载入史册的战功一样,完全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根本无法以在今天,另以个人恩仇情绪化的心态,罔顾客观历史事实地盲目一概否定之!
故而,于中共党国和大陆人民而言,林彪其客观史载性的功还功,其过还过,而非可是非不分地混为一谈。否则,就有欠客观公平公正,而悖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而导致历史虚无主义性违反法理性“实事求是”的原则。于中共党国和老百姓而言,这才叫做:实事求是!而非可由于后来林彪之政治变质性犯罪,便可罔顾其之前客观性、具体历史阶段性所做正确性的利国利民的好事!
因为,林彪在客观实事求是地捍卫和宣传毛泽东思想的问题上,起码:他从未类似后来有人所热衷于历史虚无主义般,何曾弄虚作假、误导视听地篡改或伪造历史,而贪天之功为己功式信口开河地所谓“某某战役”是他打下的;抑或自诩自己“也参加过遵义会议”;抑或将“文革”初期所各地社会上所发生局部小范围性质的非法破坏并毁誉“文革”性质的武斗打砸抢乱像,自毁政治道德操守的信誉般,不分青红皂白地谎言诬陷性全盘归罪于所谓“四人帮”!他林彪在“九一三”突发事件之前,一直还是“文革”民主政改大革命运动的忠实执行者、捍卫者。只不过是后来众所周知、却又无法理喻原因,而沦为了违法犯罪行径的武装政变未遂的叛逃者,而令人扼腕唏、嘘罢了。
2)再就是:即便本草民依旧尽量站在政治和司法性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不想评论张志新案被判刑结果的是与非,然而,却妨碍不了,从客观性此一时、彼一时的当年司法角度而言,张志新当年,其所有具体所犯之事,无不涉嫌其政治反动性而司法顽固不化性之以政治无中生有、空口无凭、捏造是非、弄虚作假的欺诈诬陷罪性质!其严重性之于当年具体历史阶段里现行司法制度及其具体明文规范的条款而言,则以完全触犯之!故而,其而必然法理性因果逻辑性,就难免罪有应得、而咎由自取。而完全吻合当年具体法理所规范的“现行反革命”罪性质!根据所有客观历史性的人证物证俱全之佐证、且被告人也照样供认不讳的客观性史载而言,截止到今天,尚看不出任何当年人为性的刻意栽赃诿过式诬陷抹黑,除非另有站得住脚的法理性佐证!
因为,即便:无论试欲如何褒贬当年的司法体系,却毕竟,那也好歹经过了司法程序的审判过程,这么个客观史载事实。只不过是,其最后定夺,再经由当地政府在具体拿捏法理条款上之反复、且具备民主集中之程序性质的核查即定夺罢了!即便换做今天,也仍然客观性地符合今天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否则,就形同双重政法标准了!
而且,根据客观性具体史载,过程中根本没有任何个人性质的独断专行,而类似后来的邓小平般一锤定音的事实痕迹!再就是:当时这一地方断案性质的案件,客观事实上,也根本没有上达至党中央最高层来作定夺!故而,无论其或是或非,那也客观法理逻辑和事实上,肯定与中央高层的任何指示性,毫无必然的关联!若必须硬性参考性比较的话,那么,该案的司法程序过程,远比后来胡耀邦、邓小平等那帮叛徒伪共集团们,最后仍践踏司法般对江青等人所做出的、做罔顾其确实未涉违法犯罪,却仍维持其“莫须有”罪而冤审冤判过程,显得相对更为公平公正性!
当然,该文作者这类疑似纯属蒋国党文宣政治背景口吻者,即便其肯定会理所当然地不予认同,那也不要紧。因为,其言行举止完全在政治运作的逻辑上,吻合了毛泽东思想的那段涉及政治性概念定义的论断,即:“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否则,你自己本身就已经类似胡耀邦、邓小平他们那样:政治归属伪共性的蒋国党性质和立场了。
3)再就是:设若非得搬出张志新的孤案性来歪曲误导式质疑“文革”的客观性民主言论自由的历史的话,那么,就更该法理一视同仁地统一标准般,而同时将当年卞仲耘被光天化日之下被当年的“红卫兵”暨后来那否“文革”所谓“改革派”们,所暴殴致死的案件,以及大兴县非法暴恐式滥杀无辜所谓“地主分子”群众的案件,拿出来相提并论了!而非可政法双重标准式厚此薄彼了。
而至于是否如该文作者之所谓张志新“被割喉”式处理的说法,其遣词造句的口吻,则完全就类似他们那惯性“地沟油”式政治而假话谎言的什么“大饥荒饿死千万”的谎言手法那样可疑了:毫无具体客观事实性可佐证嘛!
而至于那该作者这类反毛反共否“文革”民主政治革命之流,其热衷于惯性纳粹戈培尔式炮制假话谎言的劣根性,早已自废武功了其言论信誉的可信度,而根本不具备可轻易采信余地了!谁让这些人平时热衷于政治“地沟油”式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呢?所以,其推销任何政治谣言,都早已不具备可采信性了!否则,请出示具体的历史文字性记载性证据,以佐证之!
即便退一万步而言,就算张志新案再有啥或是或非的争议性说道,那也纯属极个别的孤证而极少数性质,而根本无法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地替代得了:毛泽东时代里,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确实就是有着法理确保性质的完全所谓“人民可以自由表达”的时代的客观性、真实性的历史事实!谁也无法强词夺理地蛮横式否认得了!
4)其次,该文作者又具体以遇罗克作为举例而所谓:“1975年,学生遇罗克仅仅因为发表文章批评‘血统论’,质疑‘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荒唐逻辑,也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处决。
“请问:这两位,有没有动枪动刀?有没有组织游行?他们仅仅是写了几篇文章、说了几句话,就被用国家机器灭口......”的说法,其客观事实,不就恰恰客观性地反过来坐实了:恰恰正是当今那些否文革民主政治、否毛反毛、并在后来践踏司法性地诬陷迫害江青等人致死的那些台上人,不正是该文作者所提及的那些,当年被遇罗克所揭露和批判的所谓“血统论”;所谓“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论调其所谓“荒谬逻辑的鼓吹者、兜售者了嘛!
这不就恰恰客观性反过来坐实了:当年“文革”民主政治革命性,其确实客观性和实质性了嘛!这不就恰恰客观实质性地反映出:一场民主政治性质的大革命过程,就必然类似一场“淮海战役”般的大决战性质般,必然难免发生着、或是或非地牺牲的先驱者了嘛!
否则,试问:哪个国家、哪个朝代、哪个社会的民主政治运动大规模过程,不会有人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而捍卫其主义真呀?当年那什么“戊戌变法”,抑或“辛亥革命”,抑或“国共斗争”等大革命性质的过程,不也照样有着大量为其政治宗旨或主义而献身死去的先烈吗?难道还能因为他们的无辜死去而全盘性盲目否认他们所为之付出生命的民主政治性质大大革命运动吗?那不典型书生政治幼稚病性质那种不懂装懂而主次颠倒、本末倒置了嘛!
而正确的做法,更该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地继承其遗志,而将其追求民主政治,反抗违法违规性独裁统治的大革命运动的事业,进行到底并今早实现之!
故而,这一切又跟该文作者文中那另一番南辕北辙式移花接木的所谓“引蛇出洞”的说法,有啥必然的逻辑性关联呢?完全就是牛头不对马嘴,而风马牛不相及了嘛!
5)再其次的就是:而该文作者还所谓:“再请问:谁在文革时期可以上街高喊‘反对毛泽东’?谁可以自由结社,讨论不同政治制度?谁可以要求中纪委审查中央文革小组?一个都没有。因为这不叫‘自由’,这叫‘反革命’......”之类的说法,就更是完全形同文盲法盲、对“文革”具体历史之肤浅无知而不懂装懂得荒唐可笑了!
试问:客观上怎么没有人所谓“反对毛泽东”呀?当年的刘邓集团,不正是政治上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地所谓“反对毛泽东”的客观事实嘛!他们被非法下令“处死”了吗?根本没有嘛!不也照样客观性依法倍受警卫保护而人身安全嘛!
然而,问题是:他们刘邓集团抑或还有其他任何谁,其所“反对毛泽东”的具体行径,在法理层面上,又具有着明确的法理依据、客观事实依据,而可所谓“反对”得了吗?抑或,就非得类似该文作者那样,仅仅维持着以无中生有、空口无凭、捏造是非地“莫须有”罪式诬陷、抹黑,或简单句口号式人身攻击式辱骂不可呀?那不就典型的类属涉嫌为犯罪性质的政治欺骗或造谣诬蔑而践踏司法了嘛!凭什么呀?
而作者这类成天钻牛角尖式否毛反毛、否“文革”反“文革”的骂人政治的写手,截止到今天,却仍就拿不出任何可以法理逻辑性、事实性可佐证得了,任何有关毛泽东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例!其倒腾来倒腾、说来说去式重复“炒冷饭”的话题,无一不是无根无据无佐证的所谓“大饥荒饿死人”式的伪命题!子虚乌有得连影子的痕迹都没有!
所以,试问:既然“文革”本来就是一场民主与法治性质的政改大革命运动,那又怎么可以滥用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手法,搞无中生有、空口无凭的“莫须有”罪来诬陷性来所谓“反对毛泽东”呢?即便搁在美国抑或欧洲这类民主与法治体制完善的国家,那也绝对类似性法理不容,而纯属知法犯法性质政治恐怖主义式犯罪......所以,人家欧美国家里,所谓“告密”做法的普遍性,只要法理前提下,具体地有根有据有佐证,那么,那也是绝对合法合规而大力提倡和鼓励!这不就恰恰政治和司法性完全一致于毛主席所发动的“文革”民主政改大革命的运动性质了嘛!所谓的民主言论自由的政治,法理规范性可公开地依法依规地“告密”任何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坏人坏事。有啥涉嫌违法违规性质大逆不道呀?完全没有嘛!完全与世接轨或被与世接轨嘛......
6)就是:该文作者进而还以其疑似根本就没有经历过毛泽东时代、没有经历过“文革”时代的大陆般,而悖论客观历史事实的口吻而所谓:“谁可以自由结社,讨论不同政治制度?谁可以要求中纪委审查中央文革小组?一个都没有。因为这不叫‘自由’,这叫‘反革命’”的说道.......这完全就是当年海峡对岸那那些“中央日报”的政治文宣舆论中,所惯用台腔术语的遣词造句了嘛!
那么,客观的历史事实就是如此吗?非也!(一),当年“文革”初期,到处以其所谓“结社”性质而合法合规成立的那诸多政治上各自为战形式的什么“红卫兵组织”或什么“红小兵组织”等之本身,不正是其政治性所谓“结社”的性质了嘛。
至于该作者欲以当年海峡对俺的蒋国党政治思维和立场,而不愿客观性承认其确属政治性“结社”的属性,那也没办法!也无法强求!因为,蒋统国民党的台湾时代,不也照样法理不容任何当年毛治下之共产党政治性质的所谓“结社”形式之能存在于台湾地区嘛!有啥好政治双重标准的呀?实在滑稽了嘛!
(二),当年毛时代的大陆“文革”民主政治的年代,怎么就不可以“讨论不同政治制度”了呀?即便我们当年“文革”时期的学生年代里,课堂上的政治或历史课,就经常涉及“讨论不同政治制度”嘛!然而,问题是:不也照样类似蒋统时期的大陆或台湾、以及港英当局统治香港时期那样,抑或任何当今的欧美国家其法理不容任何人可政治上颠覆其法理国家制度一样嘛:即,任何政治或历史的学术性所谓“讨论”归“讨论”,却并非等同于可以纵容任何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人和事,可颠覆那当时那已经完全吻合中国自身具体历史阶段之具体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嘛!
所以,怎么却又被该文作者所空口无凭般诬陷成了所谓不容许“言论自由”式所谓“讨论不同政治制度”问题了呀?完全就是无中生有式诬陷造谣了嘛!难道该作者之所谓“讨论”,就意味着必须非法纵容其推翻或颠覆不成吗?法理逻辑性依据何在呀?那不就法理性理所当然地属于“反革命”了嘛!而对立于海峡对岸那蒋统区的时代,其政治罪名而言,不就是“共匪”或“赤匪”而必被格杀勿论性质了嘛!有啥奇怪的呀?
更何况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事实证明了:大陆的毛泽东思想,所采取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确实事实性令大陆的建设,在短短不到三十年时间内,综合性全方位非但远超蒋统台湾地区而强大,且还并入了世界三强鼎足之一的行列!
再来不妨看看该作者文中之另一所谓:“二、红卫兵不是群众觉醒,而是群众操控吧”小标题下之所谓:“洗白文革的人最喜欢举的例子是‘红卫兵运动’:‘看!那么多人上街游行、喊口号、写大字报,这难道不是人民的自由表达吗?......”云云。
试问:就凭作者这段遣词造句之所谓“那么多人上街游行、喊口号、写大字报”的表述,以及再结合本草民当年的亲身经历和体会,其客观性不正是完全八九不离十般,类似包括当今的台湾地区在内,以及欧美等民主与法治体制国家的社会内,那种纯粹“人民的自由表达”的形式客观事实吗?
而该作者又逻辑自相矛盾地所谓:“问题是:**这不是自由,是操控。**那是一场由中央授意、毛泽东亲自拍板点火的群众运动。毛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要起来造反!’——于是,全国的学生就‘自觉’起来了”的说法,不就恰恰客观性坐实了如下:
当年的毛泽东,确实就是完全合法合规地经过高层之民主集中制程序后“一场由中央授意,毛泽东(完全根据全体民主意志而)亲自拍板点火的群众运动”嘛!试问:有啥涉嫌违法违规性质的所谓“独断专行”之举呀?根本没有嘛!法理性完全吻合民意的“群众运动”嘛!那不正是百分之百的法理性民主运动性质,又是什么呀?而所谓“操控”,不正是依法依规地将批判大权平民化地回归老百姓的同时,而绝对法理不容任何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暴力行径嘛!否则,就必然依法严厉反击之嘛!怎么不对呀?完全与世接轨或被世界所接轨嘛!当今的台湾地区的民主政治,不也照样八九不离十嘛!咋就政治态度可厚此薄彼了呀?
而该作者之所谓“毛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却从未说过所谓“要起来造反”之类无中生有式伪造历史的胡说八道!而毛的原话是“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要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意即:要把民主与法治的政治改革进行到底。有啥不对呀?欧美国家的民主与法治的制度下,不也照样法理要求国家政治必须透明度,而法理性支持老百姓关心国家政治大事嘛!否则,他们凭什么搞其政治性普选或投票呀?
由此可鉴:毛主席时代的“文革”民主政治改革大革命运动,完全接地气而客观性、事实性完全吻合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而倍受西方、乃至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接受,而早就渐进式与之先后相互接轨了嘛!
而毛主席当年所涉及到“造反”一词的说法,其完整的前提性表述是:1)革命无罪(即改革开放无罪),造反有理(即合法合规、有根有据有佐证的反抗非法压迫性造反,就必然有理嘛)!2)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意即:人民依法反抗非法剥削和压迫,而不惜依法将那非法性倒行逆施的皇帝赶下台嘛!),也没啥法理性质的大逆不道嘛!
否则,试问:哪一个国家和朝代,不是如此这般的呀?除非当朝皇帝及时顺应民意而纠正自己之祸国殃民之错。否则,被赶向台,也只不过是时间的迟早、形式大同小异罢了。
另外,而作者还港台腔式逢毛逢共必反般所谓:“别忘了,当‘红色’大潮淹没一切时,谁不跟着喊口号,谁就成了靶子。不是所有人都在‘自由表达’,很多人是在‘为求自保’。背后是国家机器鼓动的狂热,是对理性和怀疑的围剿。
“游行、罢课、贴大字报,这些表象在民主社会中可能是表达意见,但在一个言论尺度由领袖一句话决定的体系里,它们只是‘宫廷政变的群演外包’......”云云。
完全就是门外汉般对当年大陆“文革”民主政改运动性质之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式不懂装懂地胡说八道!其对当年大陆内“文革”民主政治之了解,其实,不外乎就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然后,再加上点主观臆断、瞎蒙瞎猜性质,而纯粹不懂装懂了嘛!所以,其文中之所有遣词造句和口吻,就难免必然性流露出其似懂非懂、似是而非的表现了嘛!
而客观事实却是:当年“文革”过程中,表现并非太积极的大陆人,多了去了!本草民就是其中之一!当年根本就没有任何人,胆敢非法性威逼利诱式强迫任何一个根本没有或无意入群于游行队伍中的旁人或路人,去跟随自己所谓“喊口号”!也根本不会由此而所谓“成了靶子”!也根本不用什么所谓的“为求自保“,而照样可以安全无恙地活得好好的!故而,该作者这类主观臆断、不懂装懂式胡说八道,只不过是那些港台腔之流,以逢毛必反、逢共必反的必然敌对心态,而重复其惯性类似“大饥荒饿死人”式假话谎言政治的惯用术语口吻罢了!
假设该作者那一系列主观臆断、不懂装懂而瞎蒙瞎猜式所谓“背后是国家机器鼓动的狂热,是对理性和怀疑的围剿”的胡说八道逻辑成立的话,那么,试问:为何当年“文革”期间,那几个根本就没兴趣于政治的书生,诸如:陈景润和袁隆平们,却也非但照样活得好好的,且还倍受国家的特别保护下,令其自身科研成果丰硕呀?怎么就没有被作者那所谓“背后是国家机器鼓动的狂热,是对理性和怀疑的围剿”的说法,曾发生在他们的身上呀?完全就是无稽之谈了嘛!
而该作者还主观臆断般煞有介事地所谓“当‘你只能支持我,不准质疑我’,那叫‘狂欢’,不是‘自由’......”说道,不正是他们自己那种政治性悖论民主与法治,而主观臆断而独裁般强词夺理的真实写照了嘛!恰恰正是他们自己的政治意识和言行,无不极度热衷于谎言造谣式政治,来强词夺理般要求别人政治观点上须类似其奴才般依附,而必须盲从式采信其无根无据无佐证的谎言性胡说八道的具体体现了嘛!否则,他们就必然本能性以简单句、口号式反过来对你做人身攻击或人格辱骂了嘛!
故而,以蒋氏国民党的独裁专制政治来作为政治标准,衡量毛泽东思想之民主政改思路的“文革”理念之本身,就已足显其政治文不对题式不懂装懂!因为,即便今天的台湾人,也早就在政治思想意思上抛弃了国民党在台湾的统治地位,而转向更为毛泽东思想群众运动性民主政治化性质的民进党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