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是思史X108. 菲尼斯的自然法同样不自然

作者:l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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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是思史X108. 菲尼斯的自然法同样不自然

 

前一篇帖子提到,菲尼斯放弃了,中世纪自然法的一个预设,不再主张“世上只有(上帝这)一个(最高的)好”,而是在七元主义的大度空间里,把宗教仅仅说成是,与其他六个基本好的“元”,并肩而立的一个“元”。这样子的包容开放,显然也是他在左均盛行的当下语境里,受到热情追捧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值得表扬的是,他非但没有宣布,自然法规定的义务原则,就是神圣命令的直接表达,而且还拒绝把上帝与具体的信仰关联起来,有时甚至喜欢用“D这个大写的字母,泛泛地指代“上帝”,主张把人与上帝的关系理解成,“有限存在者”与“无限存在者”的和谐友善……

 

无论如何,像这样子努力让自然法,与它长期依附的基督公教(天主教)信仰,保持足够距离的理论意向,难道在21世纪的今天,还不值得大书特书,引吭高歌吗?唯一遗憾的是,如同左均们的类似意向一个样,这种多元主义的开放包容,也陷入了十分尴尬的严重自败,并且还是以某种不太光彩的方式,嗯哼。

 

话说得这么重,有什么理由吗?其实很简单:菲尼斯虽然在言辞上,倡导多元主义,反复号召“尊重每个行为的每一种基本价值”,尽量避免给宗教这个词,注入特定信仰的内涵,可实质上依然延续了,中世纪自然法的预设,把上帝这个“无限存在者”,当成了“唯一的至善”,甚至主张,冲突情况下,宗教信仰的基本好,可以压倒他指认的七元之中,据说应当受到同等尊重的其他所有基本好……

 

有人不高兴咧:怎么能这样子,凭空污人清白?那就敬请拜读下面,白纸黑字的文本证据哦:恰恰在讨论“尊重每个行为的每一种基本价值”的语境里,菲尼斯指出,作为“自然法理论的主要坚持者”,罗马天主教会用“严格的否定性原则”,阐述了这项实践理性要求的含意,尤其捍卫了生命,真理,宗教的基本价值,“宣告任何杀害无辜,非生育的性行为,说谎,以及亵渎上帝的做法都是不正当的。这些严格的否定性原则,因此被广泛认为是,自然法学说的明确内容。”

 

顺便指出一点,在那部好几百页的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菲尼斯提到天主教,或是罗马教会十来回,引用旧约新约的次数也比较多,却似乎遗忘了,同样也是宗教的犹太教,伊斯兰教,佛教等等,以及它们的经典文献……?

 

单凭这一点哈,好像就能透出,他的多元主义的一丢丢假来咧:即便假定了,基督新教(基督教),基督正教(东正教),和他崇信的基督公教原本是一家子,因而失去了“元”它一回的严肃资格的话,世上还有那么多的宗教,包括几个影响比较大的,难道统统都入不了,菲大师的开放性法眼么?奇怪。

 

不过呢,更严重的实质性自败,或许浓缩在他全力肯定的,罗马教会颁布的那些否定性原则上:要是菲尼斯坚持的,真是不掺假的“多元”主义,他好像理应大度地宽容,两公婆不愿生孩子,光想做爱爱,为了掩护朋友,对盖世太保撒个谎,无神论者挖苦一下上帝等等,这些“多样”化的价值取向,却不至于如同罗马教会,曾经依据自然法主张的那样子,断言它们都在禁止之列。

 

要是说这些多样性的价值取向,不在他指认的七种基本好的范围内,又会生出一个更棘手的问题:菲尼斯把它们排除在外的理由,究竟在哪里呢?或者不如说,他对七种基本价值的表面看上去,属于“价值多元”“开放包容”的大度指认,骨子里其实还是一意孤行,独断设定,自己喜欢的就肯定,不喜欢的就否定?

 

无论如何,面对盖世太保说个谎,无疑不会一笔勾销,“知识(真理)”和“友谊”,这两种人生的基本好。与之相似,小两口尽管不打算“生”,但依然很想“性”的苟且,好像也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归到夫妻俩在短暂的生命”中,为了加深“友谊”,玩它一场“游戏”,这些个菲尼斯式的基本价值那里,不是?

 

不管怎样,只有站在上帝至高无上,这种宗教一元主义的立场上,才会把非生育的性行为,调侃上帝的言论自由等等,说成是不正当的,因为尽管它们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应得权益,包括教徒们信仰上帝的应得权益,却曾经被罗马教会看成是,违反上帝旨意,以及自然法的邪恶行为,应当严格禁止。所以说,好好和谐的情况下,你尽可以吹得天女散花,天花乱坠,麻子四起,多元主义;可一碰上好好冲突,不得不取此舍彼,你是哪种一元主义的马脚,当即就露出来咧,嗯哼。

 

其实哈,近些年来,就是在天主教内部,也有不少人觉得,教廷以前颁布的某些否定性原则,如同以往教廷有关奴隶制,地心说等等的见解一个样,也出了点差错。可是呢,口头上热情主张七元主义的菲尼斯,似乎不在这些人的行列中;否则的话,他也不会2011年再版代表作的时候,依然坚持1980年初版时,全力拥护这些否定性原则的偏激态度,却不肯做出必要的改动了,不是?

 

进一步考虑到,那些否定性原则还禁止“杀害无辜”,这里好像又能拿献祭以撒说事儿了:既然亚伯拉罕无疑“想要”动手杀死以撒,菲尼斯会不会基于自己看重“意图”胜过“后果”的一贯立场,认定这位先知的内心深处,有那么一丢丢不道德,甚至很邪恶的因素呀?不好意西哟,亲,答案明显是否定滴……

 

更有可能的是,他会效仿自己推崇的阿奎那,评判旧约记载的犹太人抢掠埃及人那样子,单单因为这个行为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就主张它是件不仅符合实践理性,而且符合自然法的正当事儿,哪怕它无可置疑地打算剥夺,以撒这位无辜者的生命基本好。不用讲,这个定位也只有基于,菲尼斯和阿奎那共同恪守的“因信称义”,这条独此一根,别无其他的底线,才可能做出来,嗯哼。

 

尤其重要的是,菲尼斯自己好像也不露声色地暗示了,在基本价值的排序中,看起来忝陪末座,他也只用了最后一节略加讨论的宗教信仰,为什么足以压倒其他基本好的根本原因:“我在本节提出和假定的预设,使我们有权宣布,上帝是不受限制的‘绝对’价值,与上帝的和谐(‘宗教’)是基本的人类价值。”

 

于是乎,一切的一切,都恍然大悟咧:在所有的基本价值中,只有能用“D泛指的上帝,才是既绝对,又无限滴;相比之下,人的生命,真理,游戏,审美,友谊,乃在能让人生“道德”起来的实践理性,哪怕再基本,再重要,也是既有限,又相对滴,在至高上帝的面前,可以说微不足道,不值一提。也因此,有限的人想与无限的上帝和谐相处,自然应当无条件地服从神圣的命令,把祭献以撒视为正当的,把不为生孩子做爱爱,拿上帝开玩笑,视为不正当的,不是?


不过哈,当菲尼斯凭借这样子的深层用意,在代表作的结尾处,画龙点睛地回归宗教一元主义的立场时,他或许比传统的自然法还要不堪:不管传统自然法的那些否定性原则,会导致怎样严重的负面后果,理论上至少能贯彻到底,反倒不像菲尼斯这样子,打着七元主义的堂皇口号,通过变着法子泛化上帝的途径,努力为这些负面后果打圆场,想把它们当成,“尊重每个行为的,每一种基本价值”的,道德楷模来推崇,结果掉进一个又一个,说不通的逻辑矛盾,嗯哼。

 

其实呢,从正当自由主义的视角看,只要守住了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菲尼斯完全可以正大光明地宣布,自己信仰的上帝,就是三位一体的无限存在,不仅在道德领域,维护着这个一元性的终极标准(而不是多元化的“尊重每一种基本价值”),同时还在灵性层面,为信众们提供了信仰的启示,和精神的支柱。

 

可惜吔,菲尼斯不愿这样子做,于是乎注定了,比传统自然法更不自然:尽管貌似披上了价值多元主义的华丽外套,甚至不大光彩地遮遮掩掩,想方设法要把上帝泛化成,没有特别宗教内容的一个空壳,但里面穿的,照旧还是宗教一元主义的紧身衣,反倒不像传统自然法那样子,至少表里一致,不搞花里胡哨,不是?

 

当然啰,菲尼斯理论的尴尬窘迫,不限于这方面;前面说了,事实与价值的问题上,他也是既想坚持当代的二元对立架构,又不肯纠正传统自然法,混同实然与应然的谬误,结果同样呈现出,传统加当代的杂合性,以致也是千疮百孔……

 

说破了,像菲尼斯这样子,在左右逢源中左支右绌,虽然能够尽显时髦,名噪一时,可既不原创,又没深度,只是杂合,处处窟窿的致命软肋,决定了他最多只能在学术史上,留下一丝痕迹——毕竟是让自然法再次伟大的一场努力嘛。可要像霍布斯那样子,进入绕不过去的思想史,难度恐怕不是一般的大,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