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作者:亦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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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亦明

 

 

 

【提要】

 

早在八十年代初,于光远就被自己的拥趸们扣上了“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桂冠,他本人也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架势指点江山、臧否人物。本文通过对地租理论、社会进化理论、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等方面的事例对于光远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进行了分析,证明他是一个既不相信共产主义、又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多少深入理解的“伪马克思主义者”。对他来说,“马克思主义”既是一根用来打人的棍子,又是一件兜售私货的道具——就像方舟子口中的“科学”一样。

 

 

 

 

【细目】

 

一、地租理论

 

1、地租率

2、绝对地租

3、《资本论》第三卷

 

二、家庭理论

 

1、《学习》的氏族与家庭

2、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3、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4、于光远的“对偶家庭”

 

三、“原始公社”

 

1、误译

2、误导

3、以讹传讹

 

四、“公有制”

 

1、故弄玄虚

2、别有用心

3、咬文嚼字

4、卷土重来

5、我行我素

6、图穷匕见

 

五、“共有制”

 

1、先说历史唯物主义

2、次说辩证唯物主义

3、接着说政治经济学

 

 

 

前面提到,于光远说自己是“二表人才”,“一是爱表现,二是爱受表扬”。【1】而他所谓的“表扬”,并不是指上级领导对他的赞许和鼓励,而是他的下级、信徒、粉丝、拥趸们对他的肆意吹捧,其基本行为模式就是给他扣上一顶又一顶的“桂冠”,如什么“百科全书式的学者”【2】、“百科全书式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3】、当今中国唯一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4】、中国当代的亚里士多德”【5】,等等。而在所有这些桂冠之中,“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就是他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即大名鼎鼎的“马列所”)的下属如马家驹(1927-)、苏绍智(1923-2019)等人在八十年代初拱手献上的。【6】【7在当时的中国,活着的人之中几乎没有几个人有胆子接受这样的称号——曾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张闻天在1976年去世,但只是到1990年才被追认为“忠诚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理论家”【8】——,但于光远却坦然笑纳这顶送来的高帽。好笑的是,“马列所”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及与他们同时代的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著作、生平和事业”【9】,所以,由时任“马列所”所长的苏绍智给于光远扣上这顶高帽,就相当于宣布,“于光远研究”也在“马列所”的“主要任务”范围之内。果然,在1985年,一个所谓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建设科学研究组”抛出了一本号称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同志辛勤劳动的真实写照”的书,《于光远著作目录 1937-1985》——之所以说是“抛出”,是因为它是一本没有书号、没有出版单位、没有发行单位、甚至没有编者姓名的“四无出版物”。【101986年,恰逢“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同志……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五十周年,同一伙人又打着“理论学术界”的旗号,在北京召开了“于光远学术思想讨论会”。【11】也就是因为太过张扬,到了1987年,在中顾委召开的“帮助于光远同志生活会”上,中顾委秘书长荣高棠对着于光远不客气地批评道:

 

“前一阵子搞一个纪念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四十几个单位,上海搞了又在北京搞,净给你抬轿子,可你就愿意坐!”【12】

 

让于光远死不瞑目的是,直到他在四分之一世纪后去世,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也没肯给他加上“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这个谥号——实际上,在那篇不到五百字的讣告中,“理论家”这三个字根本就不曾出现过。【13】倒是反伪帮的准机关报《北京青年报》——和《南方周末》一样,它的起家历史也与“反伪”密切相关,所以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国反伪帮核心成员龚育之在1995年的一个重要“反伪”讲话中,特别予以点名表扬,并且代表反伪帮向它“表示敬意”【14】;而其推销胡同串子司马南的力度,与《南方周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连司马南的马仔李力研都说,它在1995年“连篇累牍发表了司马南揭露‘特异功能’和‘伪气功’的文章”【15】;方舟子曾任专栏作家的《北京科技报》,就是这家报社的成员之一——颇为慷慨,在于光远去世的当天就把他说成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16】既然如此,我们就来看看于光远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到底懂得多少、多深。

 

一、地租理论

 

据柳红说 1998年吴敬琏曾劝于光远,多花些时间写回忆自己参加党内一些重要事件和接触重要党史人物的文章,他说:‘这样的事情,我们无法代替你。不要受现实问题的诱惑,那些问题我们可以做’。此后,我们读到一本又一本回忆录。”【17】在于光远“一本又一本回忆录”中,他对之批评最为尖酸刻薄的那个人,非陈伯达莫属。而陈伯达之所以会招致于光远的如此忌恨,只因为一件事,那就是他漠视了于光远对自己的批评——这是那个故事的原委:

 

1945-1946年间,陈伯达在延安《解放日报》上连载《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文。由于在延安整风之后,陈伯达的地位迅速蹿升,并且,于光远本人也关心地租问题,所以那篇文章引起了于光远的注意。而他“越看越觉得他的分析论述不但很肤浅,一知半解,而且概念是混乱的,认为必须写信给他,指出他的错误。”【18】接到信后,陈伯达马上约于光远面谈,并向对方表示“你的信我看了。我对《资本论》没有学好,是个小学生。你的信指出了我的错误,这是对我最大的教育和鞭策。我终生难忘。”可是,当那篇长文出版单行本之后,于光远却发现,他指出的那些错误竟然原封未动。对此,于光远说:“我实在感到这个人真是虚伪”。这是于光远在半个世纪之后的愤愤不平:

 

“我对陈伯达的如此所为,只能用惊讶之至来形容。他嘴上说得那么好,可内心根本不接受。不接受可以争辩嘛,我觉得那是很正常的;如果他是出于不愿与一个初次见面的人争论,也可以说‘你的意见让我考虑考虑’嘛!”【19】

 

这个故事,于光远在世纪之交还曾多次谈到。【20】【21】【22, pp.189-192

 

由于于光远首次公开讲上面那个故事是在1998年,即在陈伯达去世九年之后,因此死无对证;加之陈伯达是“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重要成员,是御笔钦批的“假马克思主义政治骗子”;而且于光远谈论的问题又位于他本人的专业之内,所以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听信于光远的一面之辞。不幸的是,2005年,香港出版了陈伯达的儿子陈晓农“编纂”的《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其中偏偏就有陈伯达生前对于光远的批评的评论:

 

“《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书原本是拟写作的《近代中国农业与中国农村各阶级》的一部分草稿,因为抗战结束后工作太忙,难以写就全书,就于1945 年冬和1946年春将这一部分稿子先发表了。后来于光远看了发表的稿子,找我提了些意见,主要是两点:一是文章中统计数字的量很大,有些统计数位有错误; 二是‘地租率’的概念在使用上与《资本论》中的‘地租率’概念不一致。关于第一点,我请你(指笔者)母亲文菲将所有的统计数字重算一遍,因为她中学时曾在湖北全省会考中得过数学第三名,所以我对她的计算能力很相信。结果稿子第二次发表时,于光远又来了,说怎么数位错误都没有改呀?看来你母亲在延安整风受冤枉时,脑子受了刺激,已不大好用了。我那时没有时间再料理这本书,后来还是苏联人在翻译时,将书中的数字重新核对了一遍,纠正了一些错误。关于第二点,我后来在书里加了几句解释,说明这本书不使用《资本论》中的‘地租率’计算方法,而只延用中国农村中传统的‘地租率’的计算方法。因为当时中国封建的和半封建的农村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农业经济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照用《资本论》中计算地租率的方法,就无法对当时中国农村的地租率进行计算和研究。不过于光远提出这个问题是好的,我曾经读过多种政治经济学书,就是没有对《资本论》进行认真的研读,因为《资本论》卷帙很厚,我过去主要是搞古代哲学的,就没有能细读。认真读《资本论》还是在解放以后。”【23, pp.87-88

 

其实,在专业人士看来,陈伯达对中国地租的分析完全中规中矩。陈晓农就说,“建国初期,陈翰伯等学者曾对此书给予好评。”23, p.891956年,苏联人科作道也夫在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一书中说,“陈伯达同志所著的‘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书中载有关于旧中国地租压迫的有价值的实际的和理论的资料。”【24, pp.18-19 1978年,辽宁大学经济系编写的函授教材《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册还引用了《近代中国地租概说》,而在当时,陈伯达正被关在秦城监狱。1989年,陈伯达出狱还不到一年、尚在“剥夺政治权利”之际,《近代中国地租概说》又被全文收入由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辑的《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三辑,只是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该文的标题被改为《近代中国地租概况》。【25】实际上,即使是于光远的得意门生龚育之,在论证陈伯达当选学部委员之时,为他开列的第一条资格也是他的《近代中国地租概说》。【26】紧接龚育之之后,有人将陈伯达的《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与王亚南的名著《中国经济原论》相提并论。【27】也就是说,于光远对这本书经年累月的诋毁,自始至终都是他的一家之言,并且,这些负面言论丝毫没能减低这本书的正面学术价值。

 

1、地租率

 

查《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一书,陈伯达在初版中将“地租量”与“地租率”混用,如说“中国历来的地租量,大约说来,如前所述,是‘田之所入,地主得其半,耕者得其半’。其地租率大约的数目就是占生产物的百分之五十。”【28, p.35】而在其再版时,陈伯达将“地租率”一般都改为“地租量”,如将上面引文的第二句话改为“就是说,地租量大约占生产物的百分之五十。”【29, p.31】但这并不说明陈伯达搞不懂地租率的概念,因为在初版中,陈伯达还写道:

 

“前面我们所计算的地租率,是根据实物地租的量。这是目前中国仍然占最大量的现象,也即表现了地租的封建性或半封建性。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这里也已经有货币地租的发展。当我们要按照货币地租的形式来考察地租的时候,则是用地租量所占地价的百分比,来计算地租率的。这虽然是初期资本主义的一种计算方法;但我们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经济,是包含走向资本主义,并有资本主义发展交错着的过渡性质,因此农业上的地租,也就有封建的性质、半封建的性质与资本主义的性质之交错;这样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应用在我们这个半封建的过渡经济上。实际上,把这样的计算方法应用在我们这里,并非说明这就是资本主义地租,相反,我们这里应用这种计算方法所得结果,其主要所说的剥削性质,同样是野蛮的、残酷的封建或半封建性的。”【28, p.42

 

而为了应付于光远之流的“质疑”,陈伯达在第二版中还加上了这样一段话:

 

“按照中国农村经济一般地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的情况,而是处在封建的半封建的关系的情况,因此,这里的地租率的计算方法,一般地不便于用那种完全处在资本主义关系的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关于实物地租,这里是用中国农村中原来习惯的计算方法,即用地租量占土地生产物的比例,来说明地租率的。”【29, p.32

 

也就是说,陈伯达所分析的中国农村经济基本上是“封建的和半封建的”,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的资本主义农业经济——马克思所说的模式是农业资本家通过支付货币从地主那里租用土地,然后通过支付工资雇佣农业工人来耕种土地——有着根本的不同。

 

实际上,早在1932年,只有24岁的钱俊瑞(1908-1985)就曾援引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证明,中国的地租与马克思地租理论所讨论的对象完全不同——这是他从德文版《资本论》中翻来的话:

 

“我们并不是在说及那种情形,即虽然存在着那种已经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式的和土地私有财生产,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事并没有存在,因此佃户不是一个资本家,并且他的经营也不是资本主义的经营的那种场合。爱尔兰便是一个实例。”【30】(注:这段话来自《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导论》。)

 

与钱俊瑞相似,一个叫田秋烈的人在1935年也写了一篇文章,题为《中国地租的形式和性质》——这是其结尾:

 

“物租的统治,租额的过重,工偿制的保留,租外贡纳的存在——所有这些都说明着中国地租的特质,换言之,即说明着中国地租不是资本主义的地租。”【31】

 

在当时,连正在北大史学系就读的王毓铨(1910-2002)在探讨“中国地租”问题时,都要先问一个“现阶段中国的地租是否为资本主义的地租?”这样的问题。【32而对这样的问题,只要稍有涉猎,就会得到相同的答案。

 

事实是,早陈伯达两三年,《资本论》一书的翻译人王亚南(1901-1969)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中国地租总论》。其中,作者首先讨论了“由封建制地租向资本制地租转化的历程”和“中国地租的一般现象形态及其特质的把握”这两个问题,然后,他写道:

 

“显然的,一个社会的农产品,如其主要不是当作交换价值生产出来,而是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地租以价格支付,以货币支付,根本就无所依据,而农产品与工业品间的差别价值,即前者对后者能提供较多剩余价值,能在平均利润以上,挣得一种转化为地租的超额利润的事实,就无法实现,也就是说,绝对地租无法实现。”【33】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近代中国农业地租”,完全就是风马牛不相干。实际上,进入五十年代之后,连苏联人也这么说:

 

“所以,封建地租形式与资本主义地租形式的生产方式是有不同本质上的差别的,而获得这两种地租的方式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封建地租的获得以生产者分得土地为基础,而资本主义地租的获得却以生产者摆脱土地为基础。”【24, p.47

 

所以说,于光远以陈伯达“‘地租率’的概念在使用上与《资本论》中的‘地租率’概念不一致”为由,对他提出批评,实际上是把自己的那幅僵硬的教条主义面目展示给了世人。而陈伯达在分析中国问题时,敢于摆脱马克思的桎梏,又凸显其在学识与见识上的确高人一筹。

 

确实,早在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标志的“毛泽东思想”出现之前,陈伯达就已经对“中国新哲学者”们发出了“使唯物辩证法在中国问题中具体化起来”的呼吁。【34】难怪西方有人会把他与毛泽东并列为建立“毛泽东思想”的重要人物。【35】而尽管林彪、“四人帮”等人对陈伯达的懦弱性格颇有些看不起,但对他的学术水平却都相当佩服,如邱会作就说:

 

“陈伯达是大革命时代的老党员,在毛主席身边工作几十年,对宣传毛泽东思想立过大功。他一生最大的业绩就是花了很大心血整理好了毛泽东选集一到五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对陈伯达,人们都称之为老夫子(有学问之意)”。【36】

 

而“四人帮”的笔杆子戚本禹也说:“他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哲学水平要比一般人高很多。”【37】所以说,尽管于光远利用一切机会、甚至没有机会也要创造机会来贬损陈伯达,但那些言论对他本人的伤害要远远大于对陈伯达的伤害,正所谓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

 

最好笑的是,于光远在1950年似乎终于搞明白了这个道理,所以他才会在《学习》杂志上发表《关于地租的几个基本问题》这篇文章,其中,他先是大谈资本主义地租与封建主义地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地租,是二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关系,”接着讲实物地租、劳役地租、货币地租,然后告诉他的读者这样的话:

 

“从上面讲的来看,旧中国地主阶级所收的地租它决不是什么资本主义的地租,而是封建性的地租。而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上所讲的地租却是资本主义的地租,这一段是一定要弄清楚的。”【38】

 

显然,那些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聆听于光远的“(列昂节夫)政治经济学讲座”的听众,被于光远的照本宣科搞得晕了头、懵了圈——上面这篇文章,就是于光远给他们的“答疑”。而事实是,就在于光远与王惠德合著的《政治经济学讲话》出版的第二年,有人就在《经济研究》杂志上指出该书作者在地租问题上闹了笑话,因为按照书中的讲解,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土地越好,生产率越高,产品出卖时的市场价格就越低;反之,土地越坏,生产率越低,产品的市场价格就越高。显然,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说不通的。”【39】

 

让人惊诧的是,即使是在那之后将近半个世纪,于光远仍旧坚持他对陈伯达的批评。为什么呢?当然是因为他是一个“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40】或“死不悔改的马克思主义者”【41】。

 

2、绝对地租

 

据于光远说,他在自己的那封“几千字的长信”中,还曾指出了陈伯达犯下的这样一个错误:

 

“而且,陈伯达在这里使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概念我认为是不恰当的。绝对地租的概念并不是如陈伯达介绍的那样‘即使劣等地耕种者也必须向地主缴纳的地租,经济科学上叫做绝对地租’。这是他并不真懂马克思讲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表现。《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四页的标题是《最劣等的土地也有级差地租》。”【18】

 

上面这段话,再一次把于光远的“假马克思主义者”面孔暴露得一清二楚。

 

事实是,陈伯达所说的“经济科学”,就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因此,他给出的“绝对地租”定义,也是来自马克思。原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定义了两种地租,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前者是根据土壤的肥沃程度及地理位置的优劣而产生的,而后者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产生的。不言而喻,在级差地租中,“最劣等的土地”就是“级差”的“最底部”,因此它产生的“级差地租”为零,即它只能产生“绝对地租”。如此简单的道理,还需要多么高深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知识才能理解吗?实际上,一个人即使对此搞不明白,他也可以从相关书籍中获得答案。例如,苏联三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就这样定义“绝对地租”:

 

“地主根据其土地私有权,不但从优良的土地,并且从最劣等的土地,也可以得到地租,这样的地租,马克思称为绝对地租。”【42, p.530

 

而在给出上述定义之前,该书作者就已经把“最劣等土地”说成是“完全不能生差地租的”土地了。【42, p.529】同样,苏联人科作道也夫也说:“土地所有者不能从最劣土地租佃者手中取得额差地租,因为在这种土地上不产生差地租,但他一定要取得对地租。”【24, p.88于光远的《政治经济学》教师爷列昂节夫在其《政治经济学》中完全摘录马克思的话来定义绝对地租: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卷二(上册,二二三页)里说道:‘绝对地租乃是交给土地所有人的贡税。’”【43, p.254

 

“马克思把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之间的区别规定如下:‘绝对地租乃是土地产品价值超出生产价格之余额。级差地租乃是位置优良的土地生产品之市场价格超出它们自己生产品的价值之余额。”【43, p.255

 

好像是害怕读者对马克思说的话不能理解,列昂节夫又引列宁的话说:

 

“列宁把造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条件作了以下的扼要的评述:‘第一,我们看到土地上经营(资本主义的)之独占。这一独占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而来的,因而,在一切资本主义社会里是必然的。这一独占引导到了劣等土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着粮食的价格,而上等土地的投资或生产性更大的投资所产生的额外利润,则构成了级差地租。这种级差地租的发生,是跟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完全没有关系的,这种土地私人所有制只是使土地所有人可以向佃农收取地租罢了。第二,我们看到土地私人所有制的独占。不论在逻辑上,或在历史上,这一独占,跟前面的那个独占是没有密切联系的。不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或对于资本主义的农业组织,这一独占都没有丝毫的必要。一方面,我们能够完全想得到,资本主义的农业可以没有土地私有权,因此,好多澈底的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都主张土地的国有化。别一方面,我们在现实上也遇到了没有土地私有权的资本主义的农业组织,例如在国有或公社的土地上面的经营。所以,把这两种独占加以区别,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与级差地租并存,还必须承认绝对地租的存在,这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的私人所有制所产生的。’”【43, p.255

 

其实,即使是对马列主义一窍不通之人也能够搞明白,租用土地必然要缴纳租金,不论租用的这块土地有多么贫瘠和遥远——自然条件越差,租金就越少——;而“绝对地租”就是对最糟糕的地块付出的最便宜租金。这个道理,于光远当然懂得,所以他在1951年这样写道:

 

“上星期我们在讲级差地租时曾经假定,在已经耕种的土地当中,最劣等土地是没有地租的。只有质量比较好,位置比较优越的土地才有地租。但这只不过是一个假定。在事实上并不是这个样子的。在事实上,所有已经耕种的土地,只要这块土地是土地所有者所有,不是农业资本家自己所有,那么即使是最劣等的土地,也还是要支付地租的。而当他投资到比较好的土地时,他所支付的地租也比上面所讲的级差地租要高。只有农业资本家在比较好的土地上所支付的地租,与在最劣等土地上所支付的地租之间的差额才和我们上星期所讲的级差地租是相等的。……这就是说只有这个差额是和上星期我们讲的级差地租仍旧是相等的,但除了这一部份级差地租以外,比上次我们所讲的多了三十块钱。这三十块钱的增加的地租额,是在一切土地上,包括已耕种最劣等土地在内,都要支付的。这一个地租额在政治经济学上就叫做绝对地租。”【44】【45】

 

事实是,到了1977年,于光远还是这么讲:

 

“在分析极差地租时,我们假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租入最劣等土地时不缴级差地租,但这不是说资本家租入最劣等土地也不要缴任何地租。大土地所有者决不肯把土地白白地交给别人使用,即使是土质贫瘠、位置最坏的土地,他也要求得到一份地租,否则宁肯让它荒芜。事实上资本家在经营最劣等的土地时也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这种地租,叫做绝对地租。”【46】

 

到了九十年代,在于光远主编的《经济大辞典》中还是这么解释“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占有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那一部分超额利润。地租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土地所有权垄断存在的条件下,不论土地生产条件的优劣,对任何土地投资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故称绝对地租。”【47】

 

你能看出于光远所讲的“绝对地租”和陈伯达所讲的“绝对地租”有什么不同吗?事实是,不仅于光远那么说,直到今天,中国所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那么说的:

 

“【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社会地租的一种。地主在出租最劣等的土地给农业资本家也要求地租,这样农业品价格必须高涨到最劣土地生产价格(生产费加农业资本家的平均利润)以上,才能产生地租,这种地租就叫做‘绝对地租’。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绝对地租就是一般土地上的生产品的价值,减去该生产品的生产价格以后的余额。’”【48】

 

“事实上,农业资本家即使耕种劣等土地,也必须缴纳地租。这种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包括租种劣等土地也必须缴纳的地租,叫做绝对地租。”【49】

 

“马克思这段话表明,最劣等的土地上,虽然不提供级差地租,但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而对投资于这种A 级土地形成限制,就必须提供地租,否则A 级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就得不到体现。这样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50】

 

“绝对地租:不管土地优劣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会向租用任何一块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收取地租,租种劣等地也必须缴纳地租。这部分地租就是绝对地租。”【51】

 

“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劣等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叫作绝对地租。租种更好土地所缴纳的地租中有一部分就是绝对地租。”【52】

 

那么,于光远所说的“《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四页的标题是《最劣等的土地也有级差地租》”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四章题为“Differentialrente auch auf dem schlechtesten bebauten Boden”,英文译为Differential Rent Also on the Worst Cultivated Soil”,中文一般译为最劣的耕地也有级差地租》【53】或《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54】。而不论哪个译本,它所论述的都是这样一个问题:那些原以为不能产生级差地租的土地,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级差地租——关于这一点,不仅《资本论》原著说得很明白,那些数不胜数的“资本论解读”对它的解释也是千篇一律。【55】【56】【57】【58】换句话说就是,《最劣的耕地也有级差地租》的内容,类似于证明贫下中农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豪吃狂饮一样,如捡到狗头金、如造反吃大户。而于光远拿马克思讨论特殊情况的文字来否定陈伯达论述中国地租一般情况的著作,凸显其对陈伯达的主观恶意——如果不是因为他没有读懂《资本论》的话。

 

3、《资本论》第三卷

 

本来,《资本论》第三卷是马克思未完成的著作,我们今天看到的模样,是恩格斯整理而成的。有不少人就怀疑,恩格斯将它们整理发表,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事实是,恩格斯整理《资本论》第二卷只用了一年的时间,但在第三卷上,他却花费了十年时间。但即使耗费了大量的心血,恩格斯的努力也“经常会受到批评。”【59】确实,希腊裔法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伊曼纽尔(Arghiri Emmanuel,1911-2001)就说,如果《资本论》的第三卷也和第一卷一样,由马克思本人完成并将之发表的话,那将让人感到非常尴尬;而事实并非如此。恩格斯在马克思死后发现的所谓第三卷手稿,不过是一捆初稿和笔记。【60】伊曼纽尔还根据恩格斯给拉法格的一封信说,《资本论》第三卷的手稿始于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第一卷之时,而在那之后的二十多年里,马克思一直没有再碰它们。(同上。)

 

据恩格斯说,马克思“研究原始时代的历史,研究农学、俄国的和美国的土地关系、地质学等等,主要是为了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最完善地写出关于地租的章节”。【61】而马克思“研究原始时代的历史”的证据就是他在去世前一、两年写下的《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换句话说就是,马克思至死都没有完成“写出关于地租的章节”的准备工作,尽管他在1862年就已经宣布“现在我终于顺便把地租这个烂摊子清理出来了”【62

 

而于光远据之为经典、当作绝对真理的马克思地租理论,就是《资本论》第三卷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始于假设、终于假设,如假设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农产品按价值出售、土地本身没有价值,等等;而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人能够证明,这些假设确实成立——恰恰相反,很多人都认为它们根本就不能成立。【63】实际上,早在二十世纪初,俄国共产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部就为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吵翻了天,所以列宁才会在1901年作长文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64显然是因为收效不大,到了1908年,列宁继续努力,在10-11月间连作《彼·马斯洛夫歇斯底里大发作》、《对彼·马斯洛夫的〈答复〉的几点意见》、《普列汉诺夫一伙人怎样维护修正主义》等文,继续捍卫——这是他总结一个叫“马斯洛夫”的人的“修正主义言论”:

 

“马斯洛夫在一系列的论文和他的《土地问题》的一系列版本中都声称:(1)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是不正确的;(2)这个理论的出现是因为第3卷是一部‘草稿’;(3)‘土地肥力递减’是事实;(4)假如绝对地租理论正确而‘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不正确,那么俄国的民粹派和全世界的修正主义者都可以说是正确的了。”【65】

 

而除了给对方贴上“修正主义”的标签之外,列宁“捍卫马克思”似乎再没有其他方式。(关于中国对“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批判,见【66

 

不仅如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还貌似与他的价值理论相矛盾——所以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菲因(Ben Fine)和萨德-费洛(Alfredo Saad-Filho)才会在讲解《资本论》时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最费解的一章。【67】而他们的观点几乎是圈内共识:著名托洛茨基主义理论家和经济学家、比利时社会主义工人党领袖厄内思特·曼德尔 Ernest Mandel, 1923-1995)就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其整个经济理论中最艰难的部分,也是他的体系中被评论和发展得最少的部分。【68】美国佛蒙特大学经济学教授吉布森(Bill Gibson)和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伊斯法哈尼(Hadi Saleh Isfahani)也说,马克思的原稿“冗长、乏味、并且,最关键的是,犹疑不定。”【69】美国三一学院经济学教授拉米雷斯(Miguel D. Ramirez则说它“泛泛而且艰难”(extensive and difficult)。【70】难怪恩格斯会说《资本论》的“最后两篇真使我‘出一身大汗’。”【71】而这两篇之一就是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实际上,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大概就是所谓的“绝对地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一书(A History of Marxian Economics)的作者霍华德(Michael Charles Howard)和金(John Edward King)就直言不讳地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存在致命的缺陷(“Marx’s theory of rent is fatally flawed”)。【72伊曼纽尔也认为,“绝对地租”这个概念完全是多余的(“superfluous”)【60, p.218】;“绝对地租”那一章“或许是马克思理论中最薄弱的一章”(“This is perhaps the weakest chapter in Marx’s theory” )【60, p.216】、“马克思做出这些没有根据的断言,完全无法想象他曾准备将之发表”(“it is impossible to conceive Marx formulating such gratuitous assertions if he had himself prepared this text for publication”)【60, p.218】。

 

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拿来当作自己批评的终极武器,恰恰就是全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最短的短板。更可悲的是,于光远不仅在1945年对此一无所知,在半个世纪之后,他似乎仍旧如此——所以他才会说这样的话:

 

“《资本论》这部书并不难懂,但是随着自己知识的长进越来越感到它内容的丰富和深刻,我在岭南大学读第一卷时觉得很好懂,而在五六年后读懂全书反而觉得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我由衷地承认对这部书没有学好。而陈伯达这时是在写一部学术著作来讨论中国近代地租这个很重要的问题,却对马克思的地租论的基本概念都讲错了,我真有点不能理解这是怎么一回事。我总觉得他用《资本论》学得不好来解释不怎么说得通。学得还不好就不必去引用《资本论》来写文章就是了,何必要写。”【20】

 

你只有知道于光远曾在自己的不计其数的文章中,引用《资本论》无数次的话,你才能明白,于光远手中的“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是永远也照不到他自己的。

 

二、家庭理论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在1948年曾给中央机关的干部讲授“社会发展史”,地点就是七届二中全会的礼堂,听众中有董必武、朱德等高官显要。【73】所以,在主掌《学习》杂志后,向广大读者宣讲“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就成了于光远当仁不让的“己任”。

 

1、《学习》的氏族和家庭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开始给自己的刊物写文章”是在《学习》杂志第一卷第三期上回答一个读者提出的问题:“共同纲领是否等于宪法?”他当时使用的笔名是“君麟”。【74】四个月后,19503月,于光远再次使用“君麟”这个笔名来回答另一个读者提出的问题:“原始社会中氏族和家长制有何区别?家长制社会里有阶级吗?”而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于光远“就不得不把这几种家族形态和其演变过程概括叙述一下”,所以这篇答疑文章题为《关于氏族和家长制》。

 

不言而喻,对于于光远来说,他的“社会发展史”知识只能来自恩格斯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出版于1884年,原文是德文“Der Ursprung der Familie, des Privateigenthums und des Staats,后来的英译本将之译成“The Origin of the Family,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State”。简言之,该书共分九章,分量最重的是第二章,《家庭》,篇幅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在这一章,恩格斯分别讲解了原始社会的四种家庭类型: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专偶制家庭。这也就是于光远所说的“几种家族形态”——毫无疑问,它们是由低到高“进化”而来的。而于光远的那篇答疑文章,就是从“最低级的原始社会”开始,然后讲“血缘家族”、“彭拿鲁亚家族”、“对偶家族”,一直讲到“父系家长制家族”。这篇文章虽然长达两千多字,但给他惹上麻烦的是下面这101个字:

 

“第三种家族形态是‘对偶家族’。这是开始由集团婚姻向着一夫一妻的婚姻过渡的一种形式。在这里,一个丈夫虽然仍有许多的妻,但是在这许多妻中间,有一个是主要的妻(虽然还不能称她为爱妻),而同时,他对于她,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间的一个主夫。”【75】

 

“君麟”的文章发表后,一个叫“方青”的读者给《学习》编辑部写了一封信,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从于光远以“编者”的名义给他的答复中,我们却能够窥其一斑:

 

“来信提出对于本刊第二卷第一期《关于氏族和家长制》一文的意见,我们是完全同意的。那篇文章确实是把对偶家族解释错了,而对氏族制说明得也不够充分。这一期我们发表了《什么是对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解答一则,已对这个问题重新作了说明。关于氏族制问题,以后还当另作补充说明。

 

“这次错误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我们编辑工作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粗枝大叶作风,我们除了严肃的进行检讨外,对于你的及时提出纠正,应当表示深切的谢意。” 【76】

 

果然,在那期《学习》的“问题解答”专栏,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对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么区别?”,而解答者就是“君麟”。他从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各引了两段话,然后写道:

 

“从上面的引证中,可以看到对偶家族有这样几个主要特点,就是:一、一个男子同一个妻生活着;二、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很容易由任一方撕破的;三、通常几个家族,住居在一个家屋之中,形成共同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上,实现共产主义原则。

 

“这种对偶家族并不是从人类一开始就有的。它仅只是整个家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人类最初形成的是群婚的家族。恩格斯在《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上说:‘在原始时代,家族底发展,就在于通婚范围的缩小,这个范围最初包括着全部落,在其内部实行两性间的婚姻共有。由于一贯的排斥亲族通婚——初为近缘的,次为远缘的,最后以至姻戚者,一切种类的群婚,归根结底,在事实上,便成为不可能的事,结果,只剩下了一种还不太牢固结合的婚姻对偶了。’即从群婚家族过渡到对偶家族。此外还说到:‘对偶婚的若干类似,在多少长久一个时期,在群婚上或者还在它以前即已有了。一个男性在许多妻中有了一个正妻,而他对她也是许多夫中间的一个主夫。’(我在本刊二卷一期误以此为对偶家族的特征)由此可见,对偶家族本身是从群婚的家族发展而来的。”【77】

 

问题是,于光远为什么要“引证”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2、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原来,恩格斯之所以会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他在马克思的遗稿中,发现了一束关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笔记,这些笔记后来被以《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为题出版。所以,在恩格斯看来,他根据《古代社会》来重建“历史唯物主义”是完成马克思的一桩未竟“遗愿”。【78】实际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副标题就是“im Anschlub an Lewis H. Morgan's Forschungen”,中文译为《就路易斯··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没有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就不可能有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当然也更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中的“原始社会”部分。

 

事实是,在读到《古代社会》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个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所以在1848年问世的《共产党宣言》中,第一章的第一句话就是“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Die Geschichte aller bisherigen Gesellschaft  ist die Geschichte von Klassenkämpfen)。在该文的不计其数的版本中,这句话一直如此,只是在得知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后,恩格斯才利用给《共产党宣言》作序的机会,加上诸如“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79】或“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80】这样的解释。实际上,在1888年英文版正文中,恩格斯还加了一个长注:

 

“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没有人知道。……”【81】

 

其实,即使是“在1847年”之后二十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还认为,显然是受黑格尔的影响,氏族起源于家庭,而不是相反,所以他才会这么写道:

 

“在家庭内部,随后在氏族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82, pp.389-390

 

1883年,即该书德文第三版出版之际,恩格斯为这句话中加了一个注释:

 

“后来对人类原始状况的透彻的研究,使作者得出结论: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的开始解体,各种各样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同上。)

 

而就在那之前六年,1877年,恩格斯在总结马克思的历史功绩时还在说,马克思证明了“至今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3】与之几乎同时,恩格斯还在其名著《反杜林论》中说了这样的话:“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4, p.29只是到了1882年,亦即马克思去世的前一年,恩格斯才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这样写到:“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85, p.225

 

上面这些事实说明什么呢?它们说明,无论所谓的 “社会发展史”的内容到底如何,它们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建立无关紧要。事实是,根据列宁在1913年的说法,马克思主义总共只有三个组成部分,它们是唯物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其来源分别是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86】也就是说,来自“美国人类学”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并不属于经典马克思主义,虽然它是恩格斯最著名的著作。确实,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对恩格斯建立“马克思主义社会进化史”至关重要——所以蔡和森说恩格斯是“将摩尔根和马克斯两人的意见联合一致”【87】;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文化人类学博士罗斯(Samuel W. Rose)则说,“摩尔根和他的《古代社会》在马克思主义经典及绝大部分人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思想中占据开创性的地位,并对它们产生着持续的影响。”【88】

 

事实是,从开始“研读”《古代社会》到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写作,恩格斯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89】;而仅“研读”《古代社会》,马克思就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90】。因此,一个让人百思不解的问题就是:从1880年看到《古代社会》,到1883年去世,马克思有三年的时间来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但他却没有那么做——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的原因当然很多,但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并不是像人们以为的那样,对所有问题的观点全都一致。恰恰相反,他们二人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哲学方面——的分歧是相当明显的。【91】实际上,恰恰就是因为与马克思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恩格斯被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讥称为“伪辩证法家”(pseudo-dialectician)。【92】【93】【94】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世界上真的有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主义者”的话,那么恩格斯就是他们当仁不让的不二鼻祖。

 

事实是,在对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这个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的差别更为显著。【95】【96】【97】【98】【99】【100】【101】确实,《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只是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的一种【102】;但《古代社会》却是恩格斯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最主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源泉——有人说后者是对前者的“改写”(paraphrase)【103】,恩格斯的传记作家麦克莱伦则说恩格斯的书“严重依赖摩尔根的《古代社会》”(“It relied heavily on Lewis Morgan's book Ancient Society”)、恩格斯对摩尔根的依赖远远超过对马克思笔记的依赖(“Engels based himself much more exclusively on Morgan than did Marx……”)【104, p.33】。所以,《人类学家马克思》一书的作者强调指出,在马克思看来,文化与经济或国家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向的,而不是简单的、单向的。【105

 

其次,在发现《古代社会》之前,马克思已经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而要在一个已经构建完成的体系中,硬生生地塞进一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对马克思来说,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忧。别的不说,只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在第一卷的结尾,即第七篇第二十四章第七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于光远后来承认这一节“可以视作这一卷的最后一章”,因此其中的言论“在《资本论》中的地位是很高的”【106】——,提出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将之称为“否定的否定”。如果突然冒出一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话,这个“否定的否定”岂不应该改成“否定的否定的否定”?与马克思相比,恩格斯的著述要少得多,因此他的包袱要小得多。具体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问题上,他更是没有任何负担,因为在《反杜林论》中,他已经把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曲解——关于此点,于光远后来也承认了——成了“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了(下详)。

 

所以,马克思的传记作家、英国肯特大学政治学教授戴维·麦克莱伦(David McLellan, 1940-)在1973年这样写道:

 

“马克思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中,对自然科学(物理学,地质学,更重要的是数学)的关注确实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多。对刚出现的人类学,他也非常感兴趣,并且对路易斯·摩尔根的著作颇为热衷。摩尔根曾经是一位极受尊敬的作家,但其学术声望没能经受得住后来研究的考验。在1880-1881年的冬天,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作了上百页的详细摘录。恩格斯在其后来的《家庭起源》一书中运用了这些摘录的材料。摩尔根著作中引起马克思兴趣的主要是原始部落的民主政治组织以及他们的共有财产。马克思并没有受维多利亚时代价值观的影响,而它则渗透在摩尔根的著作中。马克思似乎也不曾像恩格斯那样,对摩尔根的成就佩服得无以复加。最特别的是,马克思没有看到原始共产主义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间,存在任何的密切平行。”【107】

 

四年后,麦克莱伦又这样评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对于摩尔根的严重依赖,使这本书受到伤害。摩尔根对达尔文进化论的坚持,使他提出了一个太过普遍的进化框架,以致他对亚洲和非洲的情况近乎无视。至于摩尔根提出的原始的乱交、群婚以及在时间上母系氏族早于父系氏族这些观点,都极其靠不住。也就是因为如此,关于家庭的那部分文字是恩格斯这本书中最差的。更让人费解的是他对物种生产和生产资料生产的严格两岐划分。例如,他说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而他在对比蒙昧、野蛮社会的自然选择与后来出现的新的社会力量时,所有这一切都似乎在经济和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最非马克思主义的划分。”【108】

 

可是,到了1919年,列宁对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书开始极力推荐,说它是“现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著作之一,其中每一句话都是可以相信的,每一句话都不是凭空说的,而是根据大量的史料和政治材料写成的。”【109】在那之后,这本“恩格斯主义”经典就变成了马克思主义的第四个组成部分。1922年,蔡和森开始在上海大学讲授“社会进化史”,其基本材料就是恩格斯这本书的法文版,蔡和森将之译为《家族私产与国家之起源》。蔡和森的讲义1924年由民智书局出版。【1101929年,李膺扬(即杨贤江,1895-1931)从英文和日文将恩格斯的这本书翻译完成,由上海新生命书局出版,标题为《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1938年,张仲实从德文翻译了这本书,由上海生活书店出版,书名与李译本同。1954年,张译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名改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个译名一直沿用至今。

 

3、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按照摩尔根的社会进化理论,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前,人类处于蒙昧和野蛮时代,它们被称为“原始状态的社会”(primitive state of society)【111, p.62】、“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y)【112, p.468】;而在原始社会,人类过着“共产主义生活”(practiced communism in living)【112, p.70】。在原始社会中,家庭的形式也慢慢“进化”:从最初的毫无区别的混乱交配(Promiscuous Intercourse)发展到“血缘家庭”(兄妹通婚,Consanguineous family)、“普那路亚家庭”(Punaluan family)、“对偶制家庭”(Syndyasmian family)、“父系家长制家庭”(Patriarchal family)、“专偶制家庭”(Monogamian family),进化的压力来自对近亲交配的逐渐禁止。

 

就像达尔文的进化论基于两个基本假设——随机突变、自然选择——一样,摩尔根的“家庭进化论”也有两个基本假设,它们是:第一,原始人太愚蠢,因此不懂得爱情——他的原话:“他们连最低形式的爱情也不懂”【113】、“男子寻找配偶,并不是出于感情与挚爱,像在文明社会里那样;他们还处在对爱情一无所知的阶段。”【114】换句话说就是,在原始社会,男女之间的交媾完全是随机的,以“方便”和“需要”为基本原则。确实,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交媾、同居、婚姻、家庭这些概念几乎是同义词。摩尔根社会进化论的第二个假设就是,人类社会,至少是家庭的形式,遵循一定的发展模式,即从低级进化到高级。而事实是,摩尔根的这两个假设全都不能成立。

 

首先,爱情属于感情范畴,而智力属于理性范畴。所以,即使原始人真的像摩尔根所想象得那么愚蠢,他们也不一定没有爱情。事实是,《古代社会》问世后,就有多部著作质疑此点,连恩格斯也承认,法国人勒土尔诺在其1888年出版的《婚姻和家庭之进化》一书中“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关系即使在这里也应该属于低级发展阶段。”【115】而在恩格斯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前,仅次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威考茨基——《资本论》第四卷就是由他整理成书的——还曾撰写论文,不仅从方法论方面证明摩尔根的推论是错误的,而且还根据动物学、民族学方面的证据来证明人类的“乱婚”是不可能的——这是他的结论:

“在部落内部有充分的性自由。由于有嫉妒的情绪,另一方面由于女人同男人一样作为自由平等的人受共同体保护、部落内部根本设有强者压迫弱者的情况,这种充分的性自由并没有导致每个男人都对部落内一切女人拥有婚姻权利的群婚状态,而是导致姘居状态,也就是说,导致很容易解除的、比较松弛的一夫一妻结合。”【116】

 

这大概就是恩格斯说“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117】这种莫名其妙的话的原因——人类至今仍旧无法达到“相互宽容,消除嫉妒”这样的精神境界,那么类人猿到底是怎么达到的呢?

 

事实是,考茨基虽然多次遭到了恩格斯的批评【118】【119,并且还获赠恩格斯的大作,但他却一直没有改变自己的观点。恰恰相反,在其1927年出版的巨著《唯物主义历史观》(Die Materialistische Geschichtsauffassung)一书中,考茨基一面把自己45年前得出的结论抄录了下来,一面得意洋洋地宣称“我今天还坚信这一点”(Zu dieser Auffassung bekenne ich mich auch heute noch)。【120

 

事实是,恩格斯不仅没能说服自己的同志考茨基,反倒迎来了一个又一个“考茨基”。1888年,法国人类学家勒土尔诺Charles Jean Marie Letourneau, 1831-1902的《婚姻和家庭之进化》(L'évolution du mariage et de la famille)在巴黎出版。同年,丹麦学者卡尔·尼古拉·斯塔克(Carl Nicolai Starcke, 1858-1926)的《原始家庭》(Die primitive Familie in ihrer Entstehung und Entwickelung)在莱比锡出版。三年后,芬兰人类学家爱德华·亚历山大·韦斯特马克(Edvard Alexander Westermarck, 1862-1939)的三卷本《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在伦敦和纽约出版。这三本书,都对摩尔根的家庭理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第一本书很可能导致《古代社会》的法文译本迟至1971年才出现【121;而后两本书还点了恩格斯的名。实际上,在其第一卷中,韦斯特马克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专门驳斥“乱交说”,即人类婚姻始于“乱交”阶段的理论。恩格斯虽然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中对勒土尔诺和韦斯特马克都回以“点名批评”,但那些片言只语与被批评方的鸿篇巨制相比,不啻杯水车薪。事实是,《人类婚姻史》一书材料之丰富,连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王亚南都被征服了,所以他在翻译了该书的缩写本(A Short History of Marriage)之后,大声感叹道:“世界之大,一定还有更稀奇古怪的许多习俗,曾经存在,现在仍旧变相的存在。”【122

 

其实,中国古人早就发现自然界中存在“爱情鸟”。【123】而今人又发现,灵长类中确实存在“一夫一妻”制。【124】【125】【126】实际上,连憨头憨脑的大熊猫都知道“择偶”【127】,连苍蝇也不是随机交配的。【128】所以,即使原始人真的蠢到不懂爱情,他们也肯定能够辨别美丑。

 

实际上,摩尔根用于建立“家庭进化论”的第二个假设,即人类家庭形态沿着单一路线进化,更为荒谬,因为与人类的单一起源假说不同,绝大多数人类学家相信文化的起源是多元的,并且还是相对独立的。【129】即使是在今天,中国民间还有“三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入乡随俗”这样的说法。所以说,摩尔根将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世界各地的婚姻习俗杂糅到一起,总结出一个“进化路线”,颇像是将不同来源的骸骨拼凑成一个骨架——即使看上去确实像是那么回事儿,但他终究无法证明那个生物在历史上确曾存在过。

 

除了基本假设难以成立之外,摩尔根建立“家庭进化论”的另一大弱点就是他的理论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这一点,连摩尔根本人及他的支持者都不得不承认。1985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图克(Elisabeth Tooker, 1927-)在给《古代社会》作序时说:“他得出的结论全都基于事实;而在缺乏事实之时,他根据已有的材料来反推。”【130】看看摩尔根是如何通过“反推”来论证“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的存在:

 

“没有证据表明夏威夷风俗曾在亚洲或北美盛行,或兄弟姐妹通婚为普遍风俗。这样的证据也不必存在。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的:在部落组织时代之前,亚洲存在马来亚系统;如果这些足以解释土兰尼亚系统的起源,那么该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亚洲习俗以及马来亚系统的存在。”【131】

 

这实际上比秦桧的“莫须有”还要可笑。更可笑的是,摩尔根总结出来的几个家庭形态,如果不是出于他对土著语言的误读,就是因为他被传教士提供的材料所误导。例如,就在于光远在《学习》杂志上大讲“普那路亚家庭”的第二年,美国研究太平洋群岛土著民族的权威、哈佛大学人类学博士汉迪(Edward Smith Craighill Handy, 1892-1980)【132】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其《血亲和姻亲制度》一书及他的名著《古代社会》中对‘普那路亚’一词做了错误的解释。我们认为必须更正这个错误。基于对这个词的误解,摩尔根将它用来当做一个假想的原始的、普遍的波利尼西亚婚姻形态的称呼。然后,他又变本加厉,用它来命名一个假想的人类历史婚姻形态的第二个阶段,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133】

 

1957年,旅英南非人类学家梅耶·弗提斯(Meyer Fortes, 1906-1983)写道:虽然摩尔根的家庭进化理论在“非人类学学者”(non-anthropological scholars)中仍有市场,但在英美,没有一个稍有信誉的人类学家还会接受它。【134】确实,到了六十年代,连苏联人都承认,摩尔根所说的家庭形态,尤其是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是“一个纯粹的假想”(of a purely hypothetical nature)。【135在那之后,苏联科学家说得更放肆了:‘血缘’家庭经过核对,原来是纯粹的误解的产物……‘普那路亚’家庭同样是书房的臆造136】;“摩尔根所得到的情报是错误的”、“关于血缘家庭的假说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现在它已被几乎所有的原始社会史学家们所放弃”【137】。其实,早在1920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罗伯特·罗伊 Robert Harry Lowie, 1883-1957)就在其名著《原始社会》中指出,在当时,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中获取原始社会的知识,“就像是从达尔文以前的自然学家那里获取生物学知识一样”可笑。【138

 

实际上,即使是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也屡遭抨击。1929年,也就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被介绍到中国之际,著名社会学家陶希圣就这样告诉国人:

 

“莫尔干的《古代社会》在近来是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批评之矢所集中……五十年来民族学人类学考古学的发见,足资以推翻《古代社会》的假想与论断者,不一而足。”【139

 

1932年,正在美国留学的张荫麟在《大公报》上说,《古代社会》“已经成了人类学史上的古董,其中的结论多半已被近今人类学者所摈弃。”【140】两年后,人类学家林惠祥(1901-1958)的《文化人类学》问世,其中写道:

 

“古典派社会演进论学者以为结婚的形式也是有几个相连续的阶段。照莫尔根氏(L. H. Morgan)所说:最早的结婚阶段是‘乱婚’,即性交不受任何规则的限制。与乱婚正相反是义务性的一夫一妻制,故被当作最后的阶段,而其间则有几种中间性的制度。他们以为世界上各民族一定都曾经过乱婚的时代,其后慢慢一段一段地演进,其进到一夫一妻制的已经是文明民族了。这种学说曾盛过一时,但自从反演进论派兴起以后除极少数人外几乎凡研究这问题的人都不赞成乱婚曾为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了。反对派以为这种学说的错误在于缺乏证据,而却有许多相反的事实。有些文化很低的民族例如非洲布须曼人(Bush-men)、安达曼的人(Andamanese)、印度的吠陀人(Veddahs)都实在是行紧严的一夫一妻的。”【141】

 

1935年,也就是在于光远“投身革命”那一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陆懋德在课堂上说,“摩氏之书,出版已近五十年,其理论多误。”【142

 

也就是说,在五十年代初,于光远的社会科学知识比西方学界落后了至少三十年;比中国学界落后了大约二十年——而当时的他还不到四十岁。

 

实际上,即使是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的批评之声也没有绝迹。1956年,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林志纯发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与原始社会史上一些问题》一文,完全根据苏联人类学的最新成果批驳《古代社会》的一些基本观点,其中之一就是“亲族制度和家族制度的相关问题”——这是其结论之一:

 

“摩尔根所主张的,由马来式亲族制来推断血缘家族制存在的方法,是不能成立的;与此同时,摩尔根所主张的,夏威夷人实行群婚制之说,也是不能成立的(夏威夷人已进入氏族解体、阶级发生期)。”【143】

 

进入八十年代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蔡俊生的长文,《论群婚》,这是其摘要的第一句话:

 

“这篇文章在肯定摩尔根关于群婚的理论和探索方法的同时,指出了摩尔根群婚概念的一些缺陷,认为在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不存在的。”【144】

 

《论群婚》的发表,标志着中国社会科学界开始正式摒弃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理论。只不过是,这个开端,有些不伦不类,因为蔡俊生的文章“主要依据谢苗诺夫的研究成果”,而“谢苗诺夫的研究成果”,就是由蔡俊生等人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1983年年底出版《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也就是因为对“谢苗诺夫的研究成果”过分依赖,所以蔡俊生才会在“指出摩尔根群婚概念的一些缺陷”的同时,“肯定摩尔根关于群婚的理论和探索方法”。而如上所述,摩尔根的错误根源就是他的“探索方法”。也就是因为如此,中国学术界对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的全面否定要再等二十年。【145

 

毫无疑问,对于于光远来说,即使他对上面所有这一切全都知晓,它们也都一钱不值,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论断”在“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心中和脑中永远都是绝对的、永恒的真理。而具体到摩尔根,其“道理”恰如考古学家童恩正所说:

 

“有的学者误认为摩尔根的具体观点即等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体观点,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具体观点即等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故而将摩尔根的代表作《古代社会》奉为圭臬,三十年来不敢越雷池一步。”【146】

 

这就是于光远在1950年通过引用摩尔干来解答“对偶家族”问题的根本原因。

 

4、于光远的“对偶家庭”

 

也许有人会说,于光远当时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大员,他根据组织原则,向读者宣讲官方认可的社会发展史理论,即使出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事实是,于光远的问题并不是他亦步亦趋地照本宣科,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读懂恩格斯的著作。

 

原来,就像前面提到的“普那路亚家庭”一样,所谓的“对偶婚姻”也完全是摩尔根为了构建自己的“社会进化论”而发明出来的,其证据就是,在他完成于1868年、但迟至1871年才出版的《人类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制度》一书中,这种家族类型被称为“成对之间的婚姻”(marriage between single pairs),而在当时,它纯粹是摩尔根“推导”出来的:

 

“考虑到血亲系统的成分,则必须假设存在过成对之间的婚姻。”【147

 

摩尔根的那本书厚达六百多页,其中,“成对之间的婚姻”这个词组总共出现了四十多次,但摩尔根却没有提出一个证据来证明这种婚姻形式确曾存在过。恰恰相反,他在提到这个词组时,不时会强调这个形态是假设的(assumed)。【147, p.11, p.143可是,在1873年,一个名叫阿什·来特(Asher Wright,1803-1875)的牧师给摩尔根写了一封信,其中有如下描述:

 

“如果就他们的家族制度而言,当他们居住在古式长屋之中的时候,大约是某一个克兰,占着优势,妇女从其他的克兰,纳取丈夫,有时还遇着一种新奇的事件,就是当他们的儿子们,到了能够有充分的勇气与其母亲离开的时候,便与他们的少妻同居。通常以女子支配家屋,无疑地,这是一种克兰制的表现。各种日常生活的物品,全部都是共有的;但是,那般不幸的丈夫或爱人,却是不能享受他的应得的一分。不拘两性间生了多少子女,不拘丈夫有多少物品放在这个家屋内,但他的妻,可以随时命他收拾拾取他的绒毯与羔裘,立刻离开他妻的家屋。当这种命令发出以后,如果他不肯接收,那么他一定得着惩罚,甚至有害他的健康。……”【148, p.828

 

也就是根据这样的故事,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把“对偶家族”(The Syndyasmian or Pairing Family)专门列为一章,并且还将之与“父系家长制家族”(The Patriarchal Family)合并到同一章中讲述。这是这一章的第二段话:

 

“对偶家族,是一种特殊的家族制度。通常几个家族,住居于一家屋之中,形成一个共同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上,实现共产主义的原则。数个这样的家族,结合于一个共同的家族之中……”。148, pp.821-822

 

而恩格斯在讲述摩尔根这一章的内容时(第二章第三节),虽然把标题写成“对偶家庭”(德文Die Paarungsfamilie、英文The Pairing Family),但他实际上还讲述了父系家长制家族”的内容;并且,他还把摩尔根第三篇第五章的部分内容也掺和进这一章中,结果连蔡和森都被搞糊涂了,所以他才会把“父系家长制家族”的一些内容当作是发生在“对偶家族”中的事情。【149确实,绝大多数人读过这部分文字之后,都会觉得抓不住要领——因为它主要是根据道听途说和斗室冥想,所以它本来也没有什么要领。显然是这个缘故,当王亚南在《学习》杂志上介绍《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这本“名著”时,他这么介绍“对偶家族”:

 

“这种家族的特点,就是一个男性在许多共同妻中间,有一个正妻;同时一个女性,在许多共同夫中间有一个主夫。”【150】

 

这句话实际上来自恩格斯的这句话:

 

“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82, pp.57-58

 

这句话显然又是来自摩尔根的这段话:

 

“在群婚家族制度之下,因为顺应社会状况之必要,多少已有一男一女结成配偶的倾向,即每一个男子,在多数的妻之中,有一个妇女,成为他的主要的妻;同样,每一个女子,在多数的夫之中,有一个男子,成为她的主要的夫。在群婚家族制度之下所酝酿的这种倾向,从其开始发韧的时候,便成为转向对偶家族制的动因。”【148, p.829

 

摩尔根的这段话,是在讨论“氏族制与对偶家族之关联”时说的,其实质,还是要证明“对偶家族”这个“家庭形态”是必须存在的,因为他明白,如果存在普那路亚那样的婚姻的话,个体之间必然产生爱情,进而导致“群婚”的瓦解;而由于摩尔根是个“唯物主义者”——至少恩格斯是这么认为的【151】——,所以他就把那个“动因”归之于“顺应社会状况之必要”——恩格斯显然读懂了摩尔根,所以就在“主妻”之后注明:“还不能称为爱妻 man kann noch kaum sagen Lieblingsfrau)。151, s.24而这一点之所以如此重要,除了是要再次否认原始人懂得爱情之外,更是要适应其“社会进化理论”:“尽管对偶婚下的夫妻双方劳动、生活在一起,有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但是大部分对偶婚家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是依附于一方的家族”【152】这显然不是在“削足适履”,而是在“按履造足”。

 

无论如何,摩尔根的这段话不仅被马克思摘录了153, p.362,而且还被恩格斯放在了讲述“对偶家庭”部分的开篇。所以,它就被王亚南顺手拿来,当作“对偶家族”的特点。而于光远显然被王亚南误导,所以尽管恩格斯的那段话写得明明白白,是发生在“对偶家庭”出现以前——“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的情形,他仍旧把它当作“对偶家庭”的主要特征。

 

那么,在自己的错误被读者指出之后,于光远是如何修正自己的错误的呢?

 

如上所述,“对偶家族”是纯粹想象——准确地说是“推导”——出来的东西,所谓的证据,充其量只是一份孤证,即使是真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否具有代表性。不仅如此,恰如于光远所说,对偶家庭“是开始由集团婚姻向着一夫一妻的婚姻过渡的一种形式”,而所谓“过渡”,就是承上启下,兼具上、下的特点,因此很难说出它的独特之处。所以,不论是摩尔根还是恩格斯,甚至马克思,都没能总结出它有什么“特点”。所以说,于光远的努力注定会徒劳无功。这是马克思的归纳:

 

“这种家庭的基础是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并不是独占的同居;它是专偶制家庭的萌芽。丈夫和妻子双方都可随意离婚或分居。这种家庭形式并没有创造出特殊的亲属制度。” 【153, p.337

 

“在北美印第安人各部落中,其家庭是对偶制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居住在公共宅屋中并在家户中实行共产制。我们越向前追溯到普那路亚家庭和血缘家庭,则共同生活的集体越大,挤住在同一个住宅里的人数也就越多。委内瑞拉沿海一带的各部落,他们的家庭看来是普那路亚家庭,根据发现这些部落的西班牙人的记述(埃雷拉《美洲史》),他们住在钟形的房屋里,每个房屋住一百六十人。丈夫们和妻子们群居在同一个房屋里。” 【153, p.344

 

这是中山大学教授张鹏的归纳:

 

“配对婚姻:即对偶婚,其特点是:首先,它并不以排他性的同居为前提;其次,这种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皆取决于男女双方的自愿——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另一方就不能强制对方结婚或者离婚。”【126, p.4

 

这是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裴安平的总结:

 

“其一,‘对偶家庭’是一个日常生活单位,时间或长或短都可以。其二,这种生活单位并不是‘夜生活’的单位,而是‘同居’的单位。其三,不仅生活在一起,而且家庭内的男女之间还有劳动分工,每个人都对家庭负有责任和义务。其四,‘对偶家庭’的孩子既知其母又知其父。”【154】

 

而据裴安平说,恩格斯的模式,与中国云南永宁纳西族的“对偶婚”模式明显不同。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要从摩尔根和恩格斯的文字中总结出“对偶家庭特征”,既像是盲人摸象,又像是捕风捉影。这本来不是他的错,但他信誓旦旦地告诉自己的读者他摸到的、捉到的就是“特点”,则他就铸成了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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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明_: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续)

    三、“原始公社”

     

    1959年,显然是因为毛泽东已经表态支持“在社会主义中国仍旧需要进行商品生产”这一观点【155】,于光远于是也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其标志性成果就是发表在《经济研究》上的一篇长文,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156】这虽然不是于光远第一次在《经济研究》上发表文章,但却是这份权威刊物第一次发表署名“于光远”的文章。1980年,这篇文章的“抽象理论的部分”被于光远收入《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一)》一书中【157】;1994年,它成为《于光远选集》中的第一篇【158】;2005年,这篇文章又被收入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经济学百年经典》之中【159】。因此,可以有绝对的把握说,这篇文章是“经济学家于光远”的“代表作品”、“经典作品”。

     

    1、误译

     

    其实,不论是抽象还是具体、是理论还是实践,这篇长达四万多字的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其摘要的第一句话:

     

    “社会主义制度下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以及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交换都是商品关系。”【156, p.19

     

    而在那之前,于光远还刚刚断言“社会主义的生产主要地也不是商品生产”【160】,并且还要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打上引号【161】。据邓力群说,在1977年前后,于光远还曾反对他提出的社会主义要发展商品经济的主张。【162, p.77】换句话说,于光远之所以要在1959年改弦更张,原因之一就是“紧跟毛主席”。

     

    除了“紧跟毛主席”之外,于光远撰写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目的就是与著名经济学家骆耕漠(1908-2008)别苗头。原来,19575月,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出版了骆耕漠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和价值问题(初稿)》一书,其中对于光远以“仲津”这个笔名在《学习》杂志上发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一文——该文主张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用于交换的产品统称为“商品”,尽管它们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存在本质上的不同【161】——做出了批驳。【163, pp.42-44】四个月后,骆耕漠的这本书在扩充了近一倍之后由科学出版社出版,而据于光远的总结,该书“引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商品的定义,他在解释这两个定义时说,‘(一)对商品只能作以上定义,——即私有的和经过买卖以供社会消费的产品,此外不能再有其他定义,同时亦无需去另找其他定义……”【156, p.36】而于光远这篇长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固执己见,“另找其他定义”。

     

    问题是,既然骆耕漠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进行的论述,于光远怎么反击呢?他的办法就是继续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淘金——找到不同、甚至相反的论述。果然,于光远不仅从《资本论》和《反杜林论》中各找出一句话,他还从《列宁全集》中找出一句话,然后写道: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这样的话说得很多,在这里用不着一一引用。很明显的,经典作家在给商品下这些定义的时候,是不把社会主义社会可能还存在商品当作背景来考虑的。在那时,马克思主义者除了知道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之外,只知道私人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而原始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只是商品交换的开始,它的发生和发展是促进原始公社分解、产生私有制的重要原因之一。”【156, p.32

     

    不论是根据于光远的上下文,还是根据他早前普及的“社会科学基本知识”【164】,以及当时风靡全国、被视为不可逾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威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65】,所谓的“原始公社”都是指人类发展历史上最早、最漫长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如上所述,在1880年以前,即读到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之前,马克思根本就不知道“原始社会”或“原始公社”的存在——而恩格斯则是在马克思去世之后才获得这个“基本知识”的。谁都知道,《资本论》出版于1867年,《反杜林论》出版于1877年。一个让人百思莫解的问题就是:这两个“(原始)马克思主义者”是怎么在对原始社会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对“原始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进行论述的?

     

    显然是为了驳斥骆耕漠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商品”这个观点——他的原话是“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产品不是商品,不要经过买卖,而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直接的分配” 163, p.4】——,于光远还从恩格斯的《论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这篇文章中找出了这段话:

     

    “政治经济学是从研究商品开始,即从研究生产品由个别人们或原始公社相互交换时的情形开始。加入交换范围的生产品就是商品。但它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和这个物品,和这个生产品联结着的是两个人或两个公社间的关系,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他们在这里已不再结合在同一个人身上)间的关系。……”【156, p.34

     

    于光远当然不会告诉自己的读者下面这个事实:《论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作于18598月,当时就公开发表。也就是说,这篇文章比《资本论》的资格还要老。这是它的德文原文:

     

    “Die politische Ökonomie fängt an mit der Ware, mit dem Moment, wo Produkte - sei es von einzelnen, sei es von 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 - gegeneinander ausgetauscht werden. Das Produkt, das in den Austausch tritt, ist Ware. Es ist aber bloß dadurch Ware, daß sich an das Ding, das Produkt, ein Verhältnis zwischen zwei Personen oder Gemeinwesen knüpft, das Verhältnis zwischen dem Produzenten und dem Konsumenten, die hier nicht mehr in derselben Person vereinigt sind.”166, s.475

     

    显然,于光远引文中的“原始公社”来自“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而事实是,任何一本德文词典都会告诉读者,“naturwüchsigen”是形容词,其含义是“自然的”(natural)或“原生的”(native);而“Gemeinwesen”则是普通名词,其含义是“社区”(community)或“政体”(polity)——它与政治经济学概念“公社”(Kommune)毫无关系。确实,苏联出版的马恩全集的英文本就将之译为“primitive communities”【167, p.476】而不是“primitive commune”。

     

    事实是,在全部《资本论》中,“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 只出现了一次,而郭大力、王亚南就把这个词组译为“自然发生的共同体”。【168】相应地,中央编译局也将之译为“原始共同体”。【82, pp.105-106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这个词组出现了两次,而郭沫若在三十年代就把与它们相应的英文译为“自然发生的共同团体” 169, p.38】或“自然生长的国族”【169, p.187】。郭沫若的翻译很可能来自日本人在1931年翻译出版的《經濟學批判》,其中把这个德文词组或其相应的英文词组译为“自然生長な的共同團體”【170, p.37】或“自然生長な的社會團體”【170, p.176】。

     

    其实,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恩二人第一次使用“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这个词组是在作于1845-1846年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

     

    “Das Privatrecht entwickelt sich zu gleicher Zeit mit dem Privateigentum aus der Auflösung des 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s.”171

     

    这句话的苏联官方英文翻译是:

     

    “Civil law develops simultaneously with private property out of the disintegration of the natural community.”172

     

    其中文翻译是:

     

    “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173, p.71

     

    也就是说,“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的含义就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这个概念与“原始公社”或“原始共产主义”没有丝毫关系,因为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之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家庭中的奴隶制是最早的所有制”。【173, p.36

     

    实际上,恩格斯在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时,也曾使用过两次“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174】,但它们均被英译成“naturally evolved community”【175】、汉译成“自然发生的共同体”【117, p.113】。

     

    总而言之,无论是根据德文词典、官方英文翻译、官方中文翻译、以及根据“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把“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译成“原始公社”都是一个极为明显也极为严重的错误。而据于光远说,他的引文来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1 卷,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中文版,第352页。”让人大惑不解的是,于光远曾说他初中时就学过德语,上大学时继续学德语,“我的德语水平只达到可以翻译像《自然辩证法》这类马恩著作的程度”【176;而从延安时代起,他就读德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2, p.40, pp.60-61, p.64, pp.66-67, p.70】。既然如此,为什么在条件变好了、年龄变大了、知识变多了之后,他却专门读马恩著作的中译本了呢?【177

     

    2、误导

     

    据于光远后来说,“我一向认为除了马克思本人外,恩格斯是解释马克思思想的权威。”【106】于光远的这句话虽然是要树立恩格斯的权威性,但它却相当于承认,无论恩格斯在“解释马克思思想”方面是多么的权威,他都高不过马克思的原文。换句话说就是,出于马克思笔下的文字是“经”,出于恩格斯笔下的文字至多是“纬”。这样一来,我们不禁要产生这样的疑问:于光远在“引经据典”之时,为什么不引马克思的“经文”,而是找来一段恩格斯的“纬文”?退一万步说,既然他的引文来自恩格斯的《论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他总该顺便读一读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吧?如上所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两次使用 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这是第一次:

     

    “In der Tat erscheint der Austauschprozeß von Waren ursprünglich nicht im Schoß der 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 sondern da, wo sie aufhören, an ihren Grenzen, den wenigen Punkten, wo sie in Kontakt mit andern Gemeinwesen treten. Hier beginnt der Tauschhandel und schlägt von da ins Innere des Gemeinwesens zurück, auf das er zersetzend wirkt. Die besondern Gebrauchswerte, die im Tauschhandel zwischen verschiedenen Gemeinwesen Waren werden, wie Sklave, Vieh, Metalle, bilden daher meist das erste Geld innerhalb der Gemeiwesen selbst.” 166, s.35-36

     

    1957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徐坚根据德文翻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这是上面这段话的汉译:

     

    “实际上,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的内部出现的13,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境界上,在它与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这里开始了物物交换,从此深入到公社的内部,对它起着破坏作用。因而,在不同公社之间的物物交换中变成了商品的那种特殊使用价值,如奴隶、牲畜、金属,通常就成为公社本身内部的最早的货币。”【178】

     

    与恩格斯的那段话相比,用马克思的这段话来驳斥骆耕漠的谬论岂不更为有力?

     

    实际上,当时的于光远根本就不可能不知道马克思的这段话,因为早在五十年代初他就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这样讲解“商品”了:

     

    “商品最初在历史上出现,是在原始公社社会的后半期。这个时候,社会上开始有了些分工,有的原始公社是搞农业的,有的原始公社是搞牧畜的,搞农业的这个公社,想吃点羊肉,就把自己的粮食跟搞牧畜的公社换几只羊。这样,在交换当中,羊和粮食都变成商品了。這就是历史上最初出現的商品。”【179】【180】

     

    而在1959年,于光远继续说这样的话: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之后,畜牧部落从农业部落中分离出来,生产力水平提高了,而且农业部落需要畜产品,畜牧部落需要农产品,于是交换逐渐经常和频繁起来,谷物等农产品和肉类、乳类、毛皮等畜产品变成了商品, 商品的种类增多了。”【156, p.48

     

    于光远的话虽然明显是在复制列昂节夫的《政治经济学》一书【181】,但追踪溯源,它们却只能是来自马克思上面那段话。而谁都知道,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是写作《资本论》的第一步,因此,如果说于光远在1959年还没有读过那本书的话,就有骇人听闻之嫌。那么,于光远到底为什么在1959年非要引用一生都在“拉第二小提琴”【182】的恩格斯,而不是直接引用首席小提琴马克思?除了对恩格斯的偏爱——他在二十年后“反伪”的全部理论依据就是恩格斯的一篇文章——之外,最可能的原因就是马克思的那段话含有一个注:

     

    “* Aristoteles bemerkt dasselbe von der Privatfamilie als dem ursprünglichen Gemeinwesen. Aber die ursprüngliche Form der Familie ist selbst Stammfamilie, aus deren historischer Analyse sich erst die Privatfamilie entwickelt. Denn in der ursprünglichen Gemeinschaft (dies aber ist die Familie) bestand offenbar keinerlei Notwendigkeit für diesen (nämlich den Tausch)." (1. c.)”166, s.36

     

    这是徐坚的译文:

     

    “① 亚里斯多德说到作为原始公社的私人家庭时也这样说过。但是家庭的原始形式是氏族,氏族在历史上解体了才出现私人家族。‘因为在原始公社(而这是家族)中,这件事(即交换)显然毫无必要’。见亚里斯多德‘国家论’第一卷第九章”【178】

     

    这个注,泄露了两条天机:第一,它泄露了所谓的“原始公社”乃是“私人家庭”这个秘密——郭沫若的译文是“原始的共同团体中的私有家族”【169, p.38】——;第二,它泄露了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社不需要商品”(交换显然毫无必要)这个秘密。也就是说,于光远不敢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来批驳骆耕漠,就是害怕骆耕漠用这个注来予以反击。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在引用马列经典之时,即使明知译文有误,但他仍旧会照录无误。你看这个“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多能“活学活用”!?

     

    3、以讹传讹

     

    于光远的文章发表后,骆耕漠曾作文反驳——这是他告诉于光远应该如何阅读马恩原著:

     

    “对以上三段话,在我看来,是不能像于光远同志那样解释的。恩格斯的那段话是一气呵成,不能分开的。他不仅说个别人或原始公社互相交换的产品才是商品,而且还说物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只是’因为与这个物品联系着这样的特殊关系,它归根到底是阶级与阶级的关系,是始终与物品联结在一起并作为物品来表现的关系。恩格斯唯恐人们忽视这种关系,他还特地加了重点来表示,可是光远同志却看落了这一点。”【183】

     

    上面这段话,虽然已经触摸到了于光远“治学”的核心,即孤立地、片面地、僵硬地对待“经典著作”中的片言只语,并且把它们当作自己认识世界——或曰“闯世界”、“干革命”——的终极武器,但骆耕漠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说的“原始公社”并不是那个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而是存在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原初人类共同体”——因为根据《共产党宣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由于骆耕漠没能直捣黄龙,所以二十多年后,另一位大牌经济学家卓炯(1908-1987)在其名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把恩格斯的那段话再次翻出来,然后这样给当年的争执断案:

     

    “并不是于光远同志看落了‘阶级与阶级的关系’,而是骆同志看落了‘一个特殊事实的例子’”。【184】

     

    据说在文革之前,中国的经济学界曾就“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展开过三次大讨论,由此产生了四、五百篇论文。【185】而在参加讨论的学者之中,于光远和骆耕漠当时都是中科院的“学部委员”,半个世纪后,他们俩又双双成为中国社科院的“学部委员”,是当时中国硕果仅存的两位“两科院士”。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骆耕漠在1959年的争论,代表着中国经济学界的最高水平。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不禁会对其争论的水平之低下感到瞠目结舌。从另一方面来讲,于光远自称是一个“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但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却又是那么的肤浅可笑。而就是这样一个对马克思主义一知半解的“混混生”,竟然在中国掌控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权长达半个多世纪,这能不让人感到后怕吗?更让人不寒而栗的是,于光远最得意的“治学方法”就是 “咬文嚼字”。【18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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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明_: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续二)

    参考文献

     

    1于光远:《人生九十感言》,《民主与科学》2005519-20页。

     

    2】董辅礽:《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19861228日《经济学周报》。

     

    3】齐翔延、刘与任、胡冀燕、刘世定:《实践·探索·开拓·发展——于光远传略》,见《经济日报》主编:《中国当代经济学家传略 (一)》,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462-517

     

    4】于光远:《关于茶文化的一次对话》,见于光远:《吃·喝·玩——生活与经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00-103页。

     

    5】刘道玉:《中国当代的亚里士多德——悼念于光远先生逝世》,见刘道玉:《珞珈野火集》,四川人民出版社 2016年版339-341页。

     

    6】马家驹:《勇于探索的经济利学家于光远》,见孙连成、林圃主编:《中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第1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1-80页。(注:该书虽然在1985年出版,但其《前言》却写于19834月,于光远的论文目录截止到19819月,所以马家驹的文章大约在1981年完成。)

     

    7】苏绍智:《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19861228日《经济学周报》。

     

    8】邓力群:《忠诚的马克思主义者 杰出的理论家 ——在纪念张闻天90诞辰学术计论会上的报告》,1990831日《人民日报》第4版。

     

    9】廖盖隆等主编:《毛泽东百科全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772页。

     

    10】该书在1986年扩充了一倍,以《于光远著作目录 1937-1986》为题、以“三无”的形式重新“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建设科学研究组”的名号不见了,其《前言》中说该书的编写人员有“齐翔延、胡冀燕、刘与任、刘世定、胡敬萍、屈真、杨晓英、涂一力、胡松岩、曹苏平、邱遥等同志。”

     

    11】刘士定、胡敬萍:《于光远学术思想讨论会召开》,《马克思主义研究》19871301-302页。

     

    12】王晓中:《中顾委开于光远的生活会》,《炎黄春秋》20131226-33

     

    13】新华社电:《于光远同志逝世》,20131016日《人民日报》。

     

    14】佚名:《中央党校副校长龚育之在本报座谈会上强调批判伪科学的意义重大 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精神共命运 希望更多人支持和参与保卫科学精神的义举》,1995818日《工人日报》第1版。

     

    15】李力研:《超级诺言——对〈柯云路新疾病学〉与〈中国气功九大技术〉的批评》,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89

     

    16】《原中顾委委员、经济学家于光远今晨去世》,2013926日《北京青年报》,见胡耀邦史料信息网,2013926日。

     

    17】柳红:《三本书的命运(之三)》, 2009413日《经济观察报》。

     

    18】于光远:《初识陈伯达》,《读书》1998627-36页。

     

    19】王凡:《和于光远先生聊党内秀才》,《同舟共进》20131238-43页。

     

    20】于光远:《再说陈伯达》《天涯》1998586-89

     

    21】于光远:《我的故事》,大众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246-249

     

    22】于光远:《我的编年故事:1939-1945(抗战胜利前在延安)》,大象出版社2005年版。

     

    23】陈晓农编纂:《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阳光环球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版87-88页。

     

    24】科作道也夫著、吴城等译:《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三联书店1958年版。

     

    25】陈伯达:《近代中国地租概况》,见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主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三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775-809页。

     

    26】龚育之:《陆定一不当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炎黄春秋》20061047-49页;另见2006710日《学习时报》。

     

    27】谢辉元:《一九四九年以前马克思主义中国近代史撰述的革命化》,《党史研究与教学》20174102-112页。

     

    28】陈伯达:《近代中国地租概说》,晋察冀新华书店1947年版。

     

    29】陈伯达:《近代中国地租概说》,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30】陶直夫:《中国地租的本质》,《新创造》193221-252-66页。

     

    31】田秋烈:中国地租的形式和性质》,见千家驹编辑:《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中华书局1936年版76-95页。

     

    32】王毓铨:《中国地租形态之现况及其发展》,《中国经济》193551-14页。

     

    33】王亚南:《中国地租总论》,《广东省银行季刊》194334107-126页。

     

    34】陈伯达:《哲学的国防动员——新哲学者的自己批判和关于新启蒙运动的建议》,《读书生活》1936年第49期《国防总动员特辑》453-455页。

     

    35Wylie, R. F. The Emergence of Maoism : Mao Tse-tung, Ch'en Po-ta, and the Search for Chinese Theory, 1935-1945.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36】邱会作:《邱会作回忆录》,香港新世纪出版社2011年版917页。

     

    37】戚本禹:《戚本禹回忆录》,中国文革历史出版社2016年版393页。

     

    38】于光远:《关于地租的几个基本问题》,《学习》195021216-20页。

     

    39】卫兴华:《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一些问题》,《经济研究》1956167-88页。

     

    40】于光远:《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见于光远:《碎思录》,重庆出版社2003年版106页。

     

    41】何祚庥:《技术革命及其挑战 从于光远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两大贡献说起》,《科学文化评论》 2015656-61页。

     

    42】拉比托斯、渥斯特罗维查诺夫合著,李达、熊得山合译:《政治经济学教程》下册,聿耕堂书店1933年版。

     

    43】列昂节夫著、张仲实译:《政治经济学初学读本》,新华书店1950年版。

     

    44】于光远、王惠德:《政治经济学讲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1年版295-296页。

     

    45】于光远、王惠德:《政治经济学讲话:关于政治经济学垄断前资本主义部分若干问题的通俗讲解》,学习杂志社1955年版194-195页。

     

    46】于光远、苏星主编:《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上册,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142页。

     

    47】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1846页。

     

    48】陈北鸥编:《人民学习辞典》,广益书局1952年版327页。

     

    49】卫兴华、顾学荣主编:《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241页。

     

    50】骆耕漠:《马克思论三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演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439-440页。

     

    51】徐光春主编:《马克思主义大辞典》,崇文书局2018年版154页。

     

    52】王今朝编著:《政治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106页。

     

    53】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962页。

     

    54】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恩列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832页。

     

    55陈征著,《〈资本论〉解说》第5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368-377页。

     

    56】洪远朋:《〈资本论〉难题探索》,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510-512页。

     

    57】厦门大学经济系《资本论讲解》编写组:《〈资本论〉讲解》第6册,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118-126页。

     

    58】张跃庆:《〈资本论〉概述》,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601-603页。

     

    59】霍华德、金著,顾海良等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1883-1929)》,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13页。

     

    60“All this would be highly embarrassing if Volume 3 of Capital were a work as finished in character as Volume 1 and had been prepared for publication by Marx himself. But this is not the case. What Engels found, after Marx’s death, as the manuscript of Volume 3, was only a bundle of first drafts and notes from reading.”Emmanuel, A. Unequal Exchange: A Study of the Imperialism of Trade. New York, NY.: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2. p.391.

     

    61】恩格斯:《马克思,亨利希卡尔》,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392-404页。

     

    62】《马克思致恩格斯(1862618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250-252页。

     

    63】佐藤金之郎、冈崎荣松、降旗节雄、山口重克编,刘焱、赵洪、陈家英译:《〈资本论〉百题论争(三)》,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474-541页。

     

    64】列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见《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83-199页。

     

    65】列宁:《普列汉诺夫一伙人怎样维护修正主义》,见《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256-261页。

     

    66】关于中国对“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批判,见梁锦康:《对“土壤肥力递减规律”的错误批判》,19861210日《中国科技报》

     

    67“This is the most demanding chapter in this book.”Fine, B. and Saa-Filho, A. 2016. Marx's Capital. London, UK.: Pluto Press, 2016. p.138.

     

    68“Marx’s theory of rent is the most difficult part of his economic theory, the one which has witnessed fewer comments and developments, by followers and critics alike, than other major parts of his ‘system’.”Mandel, E. Karl Marx. in Eatwell, E., Milgate, M. and Newman, P.eds. Marxian Economics. New York, NY.: W. W. Norton & Co.,1990.p1-38.

     

    69 “Marx's own work was lengthy, inelegant and, above all, tentative. ” Gibson, B. and Esfahani, H. 1983. Nonproduced Means of Production: Neo-Ricardians versus Fundamentalists. 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 15(2):83-105.

     

    70Ramirez, M. D. 2009. Marx's Theory of Ground Rent: A Critical Assessment. Contributions to Political Economy 28(1):71–91.

     

    71恩格斯:《致弗里德里希·阿道夫·左尔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234-237

     

    72Howard, M. C. and King, J. 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arx. London, UK.: Longman Group Limited, 1975. p.140.

     

    73】于光远:《刘少奇的两次谈话》,见中央文献研究室第二编研部编:《话说刘少奇》,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233-236页。

     

    74】于光远:《我的编年故事:1945-1949(迎接全国解放)》,大象出版社2005年版187页。

     

    75】君麟:《关于氏族和家长制》,《学习》19502123-24页。

     

    76】《读者与编者》,《学习》19502411页。

     

    77】君麟:《什么是对偶家族?它和群婚和一夫一妻制家族有什么区别?》,《学习》19502415页。

     

    7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29-31页。

     

    79】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7页。

     

    80】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8-12页。

     

    8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31页。

     

    82】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83】恩格斯:《卡尔·马克思》,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115-125页。

     

    8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8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86】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见《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41-48页。

     

    87】蔡和森:《社会进化论》,民智书局1924年版2页。

     

    88“Morgan and Ancient Society hold a seminal position in and ongoing influence on the Marxist canon and much of anthropological, sociological, and historical thought.”Rose, S. W. 2017. Marxism and mode of production in the anthropology of native North America. Dialectical Anthropology 41(1):13-31.

     

    89】《弗·恩格斯生平事业年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727-766页。

     

    90】关于马克思摘录《古代社会》的具体时间,中共中央编译局给出了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在18801881年间”(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521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749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572页);第二种说法是在“约1880年夏-1881年夏”(见《马克思画传》,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315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1043页);第三种说法是在“18815-18822月中”(《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生平事业年表(18753-18835月)》,【85, pp.664-696

     

    91】莱泽克·科拉科夫斯基著,唐少杰等译:《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第1卷,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407-416页。

     

    92Fetscher, I. Karl Marx und der Marxismus: Von der Philosophie des Proletariats zur proletarischen Weltanschauung. München, DE.: R. Piper & Co. Verlag, 1967. pp.132-139.

     

    93Rubel M. Friedrich Engels — Marxism’s Founding Father: Nine Premises to a Theme. In: Varieties of Marxism. Ed. by S. Avineri. Hague, NL.: Martinus Nijhoff,1977. pp. 43-52.

     

    94Pascaleff, S. T. Friedrich Engels: The Other Marxist. Ph. D. Dissertation,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1980.

     

    95Lucas, E. 1964. Die Rezeption Lewis H. Morgans durch Marx und Engels. Saeculum 15:153-176.

     

    96Krader, L. 1973. The Works of Marx and Engels in Ethnology Compared.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Social History 18(2):223-275.

     

    97Koranashvili, G. 1980. Morgan's Influence on Marx: The Question of Asiatic Society. Dialectical Anthropology 5(3):249-253.

     

    98Koranashvili, G. 1982. Morgan's Influence on Engels: The Question of Asiatic Society. Dialectical Anthropology 7(2):185-190.

     

    99Carver, T. Marx & Engels: The Intellectual Relationship. Bloomington, I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3. p.145.

     

    100Bloch, M. Marxism and Anthropology: The History of a Relationship. London, UK.: Routledge, 1983. pp.47-49.

     

    101Levitt, C. Marx's Anthropology and the Problems of Evolutionism. In Marxian Theory and the Third World. Ed. by Diptendra Banerjee. New Delhi, India: Sage Publications, 1985. pp.47-59.

     

    102】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03Stern, B. J. 1928. Lewis Henry Morgan: American Ethnologist.Social Forces6(3):344-357.

     

    104McLellan, D. Engels. Hassocks, UK.: Harvester Press, 1977.

     

    105Patterson, T. C. Karl Marx, Anthropologist. Oxford, UK.: Berg, 2009. p.105.

     

    106】于光远:《马克思论社会个人所有制》,《学习》19941123-32页;收入《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六)》,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589-600页。

     

    107“It is nevertheless true that Marx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natural sciences (physiology, geology and, above all, mathematics) during the last decade of his life than he ever did before. He was also much interested in the beginnings of anthropology and enthused about the work of Lewis Morgan, a once much-respected writer whose scholarly reputation has not survived subsequent research. In the winter of 1880-81 Marx drew up with great care a hundred pages of excerpts from Morgan’s Primitive Society, excerpts later used by Engels in his Origin of the Family. What particularly interested Marx in Morgan’s book was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organisation of primitive tribes together with their communal property. Marx was uninfluenced by the Victorian value judgements that permeate Morgan’s work nor does he seem to have shared Engels’ great admiration for his achievements. In particular, he did not see any close parallel between primitive communism and a future communist society.”McLellan, D. Karl Marx: His Life and Thought. New York, NY.: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3. p.424.

     

    108“It suffered, however, from its dependence on Morgan, whose Darwinist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led him to posit a much too general scheme of evolution, particularly considering his almost total disregard for Asia and Africa. Given also that Morgan's ideas on primitive sexual promiscuity, group marriage, and the chronological priority of the matrilinear over the patrilinear gens are extremely dubious,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the section on the family is the weakest part of Engels' book. More curious is his strict dichotomy between the production of the species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production of the means of existence on the other. This is exemplified in his view that monogamy was "the first form of family to be based not on natural but on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in his contrast between natural selection in savage and barbaric society with new social forces that only emerged later, all of which seem to posit a most un-Marxist division between the economic and the social.”104, p.37

     

    109】列宁:《论国家》,见《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59-76页。

     

    110】中共双峰县委员会:《蔡和森传》,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110-113页。

     

    111Morgan, L. H. League of the Ho-De'- No-Sau-Nee, or Iroquois. Rochester, NY.: Sage & Brother, Publishers, 1851.

     

    112Morgan, L. H. Ancient Society. Henry Holt & Co., New York, NY., 1877.

     

    113“the passion of love was entirely unknown among them…… they were below this passion in its simplest forms.” 111, p.322

     

    114“Men did not seek wives as they are sought in civilized society, from affection, for the passion of love; which required a higher development than they had attained, was unknown among them.”112, p.454

     

    115】恩格斯:《关于原始家庭的历史(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德文第四版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246-259页。

     

    116】《哲学研究》编辑部编译:《老修正主义哲学资料选辑 1辑:唯物主义历史观》第二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163页。(德文原文见:Kautsky, C. 1882. Die Entstehung der Ehe und Familie: I. Hetärismus. Kosmos 12:190-207.

     

    11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45页。

     

    118《恩格斯致卡·考茨基(1883210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430-433页。

     

    119】《恩格斯致卡尔·考茨基(188332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447-450页。

     

    120Kautsky, K. Die materialistische Geschichtsauffassung. Berlin, DE.: Verlag J. H. W. Dietz, 1927. p. 319.

     

    121La société archaïque. Translated by Halie Jaouiche and Raoul Makarius. Paris: Anthropos, 1971.

     

    122】王亚南:《〈人类婚姻史〉译后赘言》,韦斯特马克著,王亚南译《人类婚姻史》,神州国光社1930年版;见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

     

    123】葛光香:《鸳鸯爱情鸟形象成因探析》,《阴山学刊》2019315-18页。

     

    124Opie C. et al. 2013. Male Infanticide Leads to Social Monogamy in Primate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10(33):13328-13332.

     

    125Lukas, D., and Clutton-Brock, T. H. 2013.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Monogamy in Mammals. Science 341(6145):526-530.

     

    126张鹏、渡边邦夫:《灵长类的社会进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7Martin-Wintle, M. et al. 2015. Free Mate Choice Enhances Conservation Breeding in the Endangered Giant Panda. Nature Communications 6:10125.

     

    128】)Zhuang, L., et al. 2016. Or47b Plays a Role in Drosophila Males Preference for Younger Mates. Open Biology 6(6):160086.

     

    129Toynbee, A. J. A Study Of History. Vol. I.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130“All the conclusions he draws are based on these facts; where he lacks them, he reasons back on the basis of the data available to him.” Tooker, E. Foreword to Ancient Society by Lewis Henry Morgan. Tucson, AZ.: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 1985.

     

    131“No evidence has been presented of the prevalence of the Hawaiian custom in Asia or America, or of the intermarriage of brothers and sisters as a general custom. Neither is it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in hand that such evidence should exist. This solution is founded upon the assumed existence of the Malayan system in Asia anterior to the epoch of the tribal organization; and if these together are sufficient to explain the origin of the Turanian system, this system then becomes to some extent evidence of the existence of both customs, as well as of the Malayan system in Asia.”Morgan, L. H. 1868. A Conjectural Solution of the Origin of the Classificatory System of Relationship.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7:436-477.

     

    132Anonymous. Edward Smith Craighill Handy, Ethnologist, Anthropologist. The Washington Post, Dec. 28, 1980.

     

    133“Lewis H. Morgan in his System of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 and his classical work Ancient Society misinterpreted the term punalua. We feel we should correct this error. Morgan, having misunderstood the word, proceeded to employ it as a term for an hypothetical primordial and universal form of Polynesian marriage. Then he universalized and compounded his error by naming stage 2, in a supposed sequence of marriage forms in human history, ‘the Punaluan.’”Handy, E. S. C., and Pukui, M.  1951. The Polynesian Family System in Ka - ' U Hawaii. Journal of the Polynesian Society 60(4):187-222.

     

    134“Though no reputable anthropologist in this country or in America now accepts it, non-anthropological scholars do.”Fortes, M. Malinowski and the study of kinship. in Man and culture. Edited by Raymond Firth. London, UK.: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57. pp.157-188.

     

    135Semenov, Iu. I. 1965. The Doctrine of Morgan, Marxism and Contemporary Ethnography. Soviet anthropology and Archaeology 4(2):3-15.

     

    136托卡列夫著、汤正方译:《外国民族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57页。

     

    137】佩尔希茨等著、贺国安等译:《世界原始社会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98页。

     

    138“to get one's knowledge of primitive society therefrom nowadays is like getting one's biology from some pre-Darwinian naturalist.”Lowie, R. H. Preface to Primitive Society. New York, NY.: Boni & Liveright, 1920.

     

    139陶希圣:《〈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序》,见李膺扬译《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之起源》,新生命书局1929年版。

     

    140】张荫麟:《评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193214日第208期,见李洪岩编:《素痴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215-223页。

     

    141林惠祥:《文化人类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179-180页。

     

    142】张印淸:《陆懋德之治学方法》,《大学新闻周报》19354164版。

     

    143】日知:《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与原始社会史上的一些问题》,《东北师范大学科学集刊》1956139-57页。(注:关于苏联人抛弃摩尔根原始社会学说的过程,见:林志纯:《原始群问题编年提纲》,《吉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3281-92页。)

     

    144蔡俊生:《论群婚》,《中国社会科学》19831143-162页。

     

    145徐国栋:《家庭、国家和方法论——现代学者对摩尔根〈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之批评百年综述》,《中外法学》20022194-211页。

     

    146】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83177-196页。

     

    147“IN considering the elements of a system of consanguinity the existence of marriage between single pairs must be assumed.” Morgan, L. H. Systems of Consanguinity and Affinity of the Human Family. Smithsonian Contributions to Knowledge, Volume 17.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1871. p. 10.

     

    148】摩尔根著,张栗原、杨东蓴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828页。

     

    149】蔡和森:《社会进化史》,民智书局1924年版29-34页。

     

    150】王亚南:《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学习》19491228-29页。

     

    151“Hatte doch Morgan die von Marx vor vierzig Jahren entdeckte materialistische Geschichtsauffassung in Amerika in seiner Art neu entdeckt.”Engels, F. Der Ursprung der Familie, des Privateigenthums und des Staats: im Anschluss an Lewis H. Morgan's Forschungen. Hottingen-Zürich: Schweizerische, 1884. s.III.

     

    152】池子华、吴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史教程》,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00页。

     

    1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54】裴安平:《中国的家庭、私有制、文明、国家和城市起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67页。

     

    155】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辑:《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22册,1986年版560-574页。

     

    156】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经济研究》1959719-51页。

     

    157】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一)》,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110-155页。

     

    158】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见《于光远选集》,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1-45页。

     

    159】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见王振中、剧锦文主编:《中国经济学百年经典(中卷 1949-1978)》,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559-605页。

     

    160】仲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是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一个中心问题》,《学习》19561123-29页。

     

    161】仲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原载《学习》19574期,见仲津:《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学习杂志社1958年版56-62页。

     

    162】邓力群:《自述:十二个春秋》,香港博智出版社2006年版。

     

    163】骆耕漠:《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和价值问题:关于斯大林对本题的科学贡献的研究兼评几篇有关文章中的若干论点(初稿)》,中共中央高级党校19575月版。

     

    164】胡绳、于光远、王惠德:《原始社会——〈社会科学基本知识讲座〉第八讲》,《学习》19513824-26页。

     

    165】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11-32页。

     

    166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13. Berlin: Dietz Verlag, 1961.

     

    167Marx and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16.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80.

     

    168】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 ——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读书生活出版社1938年版48页。

     

    169】马克思著,郭沫若译:《政治经济学批判——沫若译文集之四》,群益出版社1947年版38页。注:据郭沫若的自序,该书最早由神州国光社在1930年代初出版。

     

    170】マルクス 著,猪俣津南雄 譯:《經濟學批判》, 東京:彰考書院昭和二十一年刊行,37頁。

     

    171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 Berlin: Dietz Verlag, 1958. p.62.

     

    172Marx and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5.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75. p.90.

     

    17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74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21. Berlin: Dietz Verlag, 1962. p.97.

     

    175Marx and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26.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90. p.204.

     

    176于光远:《朋友和朋友们的书2》,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91-92

     

    177】被苏联人误译所误导的不仅是于光远,而且还包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因为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也把它译为“原始公社”(p.39, p.139, p.533)。而该局在13卷的卷首宣称“在中文版的译校过程中参考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文字。”

     

    178】马克思著,徐坚译:《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23页。

     

    179】于光远、王惠德:《政治经济学讲座》,三联书店1951年版38-39页。

     

    180】于光远、王惠德:《政治经济学讲话》,学习杂志社1955年版6页。

     

    181】“家畜的驯养,引导到从原始社会的其他部落中分出了专从事牧畜的部落。这是第一个大规模的社会劳动分工。此时个别公社己各有各不相同的生产品了。在游牧部落则出现了牧畜业的生产品:毛、肉、皮等等。这便造成了各个部落之间发生交换的基础。最初交换是进行于各氏族公社的长者之间;牲畜成为主要的交换品。交换起初是发生于各部落相遇的地方;交换起初不是进行于公社的个别成员之间,而是进行于各种不同的公社之间。”(列昂节夫著、张仲实译:《政治经济学初学读本》,新华书店1950年版38页。)

     

    182“我一生所做的是我注定要做的事,就是拉第二小提琴,而且我想我还做得不错。我高兴我有象马克思这样出色的第一小提琴手。”(恩格斯:《致约·菲·贝克尔(18841015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年版218-220页。)

     

    183】骆耕漠:《论商品和价值》,《经济研究》19591061-79页。

     

    184】卓炯:《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10页。

     

    185】张卓元、张问敏、李秀珍:《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见《经济研究》编辑部、《经济学动态》编辑部编:《建国以来政治经济学重要问题争论 1949-198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年版132-164页。

     

    186于光远:《我的格言和箴言》,东方出版社 1998年版62页。

     

    187】于光远:《知识经济的哲学与社会科学》,《太平洋学报》200113-7页。

     

    188】冯兰瑞:《马列所的危机》,见冯兰瑞:《风光合是鹧鸪天》,出版信息不详,2004年版115-129页。

     

    189】冯兰瑞:《五问邓力群》,《开放》2006722-26页。

     

    190】于光远:《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代发刊词)》,《马克思主义研究》198311-6页。

     

    191于光远:《马恩严格区分公有社会所有”,不应都译成公有”——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马克思主义研究》19881284-294页。

     

    192Karl Marx. Zur Kritik Der Politischen Okonomie: Manuskript 1861-1863. 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 (MEGA). Zweite Abteilung: "Das Kapital" und Band 3. Berlin: Dietz Verlag, 1976-1982.

     

    193】杨坚白:《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个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8319-28页。

     

    194】见《本刊编辑委员会》,《今日国土》20177期。

     

    195Marx and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25.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87. p.121.

     

    196】“肖传国的枪手亦明(葛莘)写了上百万字文章攻击我,已断章取义地‘证明’我的几十篇科普文章都是抄的,并自得其乐地要证明我的所有科普文章都是抄的。这本来只是骗骗不懂英文以及混淆科普文章与学术论文的人,以前我和别人都早就驳斥过,没想到@潘海东 也将信将疑传播谣言,让人不能不再理一次”(见方舟子的新浪微博,2011-2-16 14:22。)

     

    197于光远:《关于社会所有制》,《学术月刊》199423-6页。

     

    1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982页

     

    19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488页。

     

    20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480

     

    20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21页。

     

    202】张燕喜、彭绍宗:《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国社会科学》1999535-41页。

     

    203】齐翔延:《站在改革前列的经济学家》,1983810日《人民日报》5版。

     

    204】于明等:《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33页。

     

    205于光远:《历史上与当前中国的私有和公有——在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成立暨研讨会上的书面发言》,1993年6月24日《社会科学报》1

     

    206于光远:《历史上和当前中国的私有和公有——纪念〈特区经济〉创刊八周年》,《特区经济》199396-8页。

     

    207】于光远:《说左与“左”》,《于光远经济论著全集》第18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370-371页。

     

    208】曹炜:《现代汉语词汇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6页。

     

    209】于光远:《马克思认为要建立社会个人所有制》,见于光远:《为企业家说话 对企业家说话》,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97-99页。

     

    210】林慧勇:《论马克思社会个人所有制思想来源与内涵》,《学习与探索》1990358-66页。

     

    211】《于光远给崔文华的回信》,见崔文华:《论社会所有制——传统与科学社会主义在所有制方面的区别》,中国三峡出版社2003年版153-154页。

     

    212梅兴保:《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设想的探讨》,《经济研究》19801048-52页。

     

    213】陈友康、罗家湘:《20世纪云南人文科学学术史稿》,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339页。

     

    214】李光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中国社会科学》199463-14页。

     

    215】李光远:《“公有”与“社会所有”:向于光远同志请教》,《学术月刊》19941214-18,36页。

     

    216】傅军胜:《李光远同于光远商榷──马恩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5362-63页。

     

    217】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综合理论卷》第一分册,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192-201页。

     

    218】纪军:《导言:市场社会主义在东欧》,见纪军:《匈牙利市场社会主义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6-30页。

     

    229Horvat, B.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ssociationist Socialism: The Theory of Planned Economy. Ph. D.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1958.

     

    220Severson, R. F. The Yugoslav Economy: A Socialist Model.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1963.

     

    221Bajt, A. Social Ownership—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in Self-Governing Socialism: A Reader. Vol. 2. Ed. by B. Horvat, M. Markovic, and R. Supek. White Plains, N.Y.: 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s Press, 1975. pp.151-163.

     

    222Durasoff, D. Self-Management and National Integration: The Yugoslav Cas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Ph. D. Dissertation, Yale University, 1978.

     

    223Horvat, B.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cialism: A Marxist Social Theory. Armonk, N.Y.: M.E. Sharpe, 1982.

     

    224Estrin, S. 1991. Yugoslavia: The Case of Self-Managing Market Socialism.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5(4):187-194.

     

    225】《卡德尔就南斯拉夫工人委员会问题答意共团结报记者问》,1957325日《参考消息》3版。

     

    226】《卡达尔同布达佩斯工人代表谈话 工人代表表示要保卫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19561119日《人民日报》6版。

     

    227】米·乌约舍维契:《南斯拉夫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经济学动态》1962114-9页。

     

    228】江春泽、谢明干:《永恒的怀念:回忆同于老交往的时光》,见:胡冀燕、于小东、刘世定、韩钢主编:《改革的黄金年华 我们眼中的于光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134-144页。

     

    229】《秘鲁政府成立首批社会所有制企业》,197486日《参考消息》4版。

     

    230】爱·卡德尔:《论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国际经济评论》197812-7页。

     

    231】江春泽:《关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南斯拉夫经济学界有关观点简介》,《世界经济》1979445-49页。

     

    232】江春泽:《自愿、民主、物质利益、逐步过渡——南斯拉夫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方面的历史教训与经验》,《经济问题探索》1980184-89页。

     

    233】江春泽:《向社会主义过渡途径的探索——试论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思想战线》1980212-17页。

     

    234】张仲实:《政治常识讲座:新民主主义社会》,《新中国妇女》1949330-31页。

     

    235】申景瑶:《求真之路——记一位经济学家的人生旅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15页。

     

    236】董辅礽:《谈于光远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的论述》,《经济前沿》2003224-26页。

     

    237】张永庆、孙平:《马克思的“浓缩版共产党宣言”:〈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解析》,《前线》2015656-59页。

     

    238】于光远:《给崔文华的回信》,1999210日。见崔文华:《论社会所有制-传统与科学社会主义在所有制方面的区别》,中国三峡出版社2003年版153-154页。

     

    239】于光远:《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求是学刊》199763-13页。另见《新乡学院学报》19974期、《平原大学学报》19974期、《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75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199712期。

     

    240】胡绳、于光远、王惠德:《原始社会——〈社会科学基本知识讲座〉第八讲》,《学习》19513824-26页。

     

    24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第三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1190页。

     

    242】蒋德海:《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不是公有制》,1989127日《社会科学报》2版。

     

    243】龚唯平:《所有制范畴论纲》,《南开经济研究》1992521-31页。

     

    244】于光远:《关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的一些问题》,《新建设》195981-10页。

     

    245】龚育之、王志强:《科学的力量》,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170-171页。

     

    24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506页。

     

    247】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经济问题》198311-10,18页。

     

    248】胡绳、于光远、王惠德:《社会思想意识——〈社会科学基本知识讲座〉第五讲》,《学习》19513526-28页。

     

    249】于光远:《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学习它?》,《哲学研究》19562101-121页。

     

    250】司马迁:《史记·卷二十三·礼书第一》。

     

    2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154页。

     

    252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2. Berlin: Dietz Verlag, 1962. p.127.

     

    253Marx and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ume 4.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75. p.120.

     

    254】沃罗诺维奇著,李正乐译:《人的创造潜力》,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79页。

     

    255】恩格斯:《斯致彼·拉·拉甫罗夫(18751112-17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61-164页。

     

    2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57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9. Berlin: Dietz Verlag, 1968.

     

    258“ererbte Fähigkeit bes, der Tiere, in bestimmten Situationen ein nicht bewusst gelenktes, aber richtiges.” Habermann, M. Duden: Standardwörterbuch Deutsch als Fremdsprache. Dudenverlag, 2002. p.502.

     

    259山东电视台:《老马嘶风——于光远》,2004102日首播。

     

    260】胡绳、于光远、王惠德:《社会科学基本知识讲座》第一册,学习杂志社1951年版11页。

     

    261】胡绳、于光远、王惠德:《社会科学基本知识讲座(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15页。

     

    262】于光远、苏星主编:《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人民出版社1977 年版18 页。

     

    263】方舟子:《我与转基因关系的一点声明》,新语丝20041213日新到资料。

     

    264龚育之:《新民主主义·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党史研究》1988114-27页。

     

    26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

    318页,2005年第五版344页,2016年第7329页。

     

    26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384页,2005年第五版472页,2016年第七版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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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明_:科邪教父于光远之五:“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续一)

    四、“公有制”

     

    1988年,于光远在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马恩严格区分“公有”与“社会所有”,不应都译成“公有”——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科学院的“哲学社会科学学部”与中国科学院分家,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家之后,社科院的一大举措就是建立研究所,邓小平所谓的“立庙”,而在那些研究所中,19793月建立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 “马列所”)不仅派头大,而且名声响,首任所长就是于光远——当时该所的正常编制就有“于光远编书组”。【188】据邓力群说,“胡乔木原来设想要把这个所办成社科院的第一所,后来一段时间内却被苏绍智等几个人搞成了反对毛泽东思想的‘第一所’。”【162, p.126】注意邓力群所说的是“几个人”,而那几个中,显然包括由他提名任“第一所所长”的于光远。实际上,把马列所说成是“反对毛泽东思想的‘第一所’”并不是邓力群一个人的观点。据于光远的好友冯兰瑞说,胡乔木后来还曾说过“马列所这些人怎么能研究马克思主义”这样的话。【189

     

    1、故弄玄虚

     

    无论如何,在1988年,“马列所”虽然风雨飘摇、朝夕不保,但在社会上,它的声望却相当大,颇有“改革开放思想库”、“改革派总参谋部”的架势。而《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就是“马列所”的机关刊物,其“代发刊词”就是于光远写的。【190】所以,权威的马列所的首位所长在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刊物上讨论一个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那是一个相当严重的事件。果然,这篇文章的要点就是这么一段话:

     

    “平常我们常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却一直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也可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或社会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用德文写作时用的就是Gesellschaftllches Elgentum。德文中还有一个词Gemeineigentum,这个词应该译成‘公共所有’。但是在我国的文献中不大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个词,而笼统地使用‘公有制’。我国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对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这两个词常常都译成‘公有制’,而未加以区别。而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著中却是严格区分、从不混用的。”【191】

     

    首先需要指出的就是,于光远列出的三个德文单词,前两个都含有拼写错误,即把字母“i”拼成了“l”,正确的拼写应该是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而不论这两个拼写错误是于光远本人犯下的,还是排字工人犯下的,其责任都应该由于光远来承担,因为在当时,文章付印之前,作者都需要核对清样——即使《马克思主义研究》没有此项要求,于光远本人也应该提出这个要求,因为他的文章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外文词汇。事实是,在马克思的手稿中,Eigentum及其相关词汇几乎全部使用古法拼写,即拼作eigenthum。【192】而于光远对此显然茫然不知,所以他在1994年还在抱怨自己“手边没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8卷的德文原著”。【106

     

    其实,就在1988年,老资格经济学家杨坚白(1909-1996)就在一篇文章中透露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中的一句话不好理解,所以他专门向德语专家王辅民同志请教,“始知这段译文是按俄文转译过来的, 不够确切。”【193】杨坚白和王辅民都在社科院任职,前者是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后者是《资本论》研究会的副秘书长。所以,无论怎么论,于光远都是他们的上级。因此,于光远向他们“垂询”,只需自己给对方打一个电话即可。不仅如此,于光远身边配有专家级秘书——他的私人秘书胡冀燕在跟随于光远几十年之后,出任社科院市场经济研究所的所长,享受局级待遇【194】——,麾下配有一套专门的写作班子。可是,在对“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进行“探索”时,他竟然完全凭借“手边”的资料,并且极少引用同行的相关论著——即使是明显借鉴他人观点的文章,也是如此——,这不能不让人对他的“治学”方法感到莫明其妙。

     

    2、别有用心

     

    其次,于光远的这段话口气极大,让读者以为他的结论是在查阅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所有)原著”之后才得出来的。而事实是,他举出的唯一例子就是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这段话:

     

    “马克思是说:‘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就是一切。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191】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之所以要选择这段话来说明自己的发现,“是因为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既讲到一般的公有制,也讲到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特殊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因此可以从这段话中比较清楚地去研究恩格斯对‘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两个词的用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得清楚,把两个不同的词从德国字译成中文同一个词‘公有制’,的确是很不准确的。”而为了“准确”,于光远在这段话中插入了六个注释——这是第一个:

     

    “在这里的‘共同占有’原文是‘Gemeineigentum’,准确的译文应是‘公共所有’而不是‘共同占有’。对这一句的英译文为Co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perty。”

     

    且不说于光远对那个德文单词的理解是否正确,也不说中文“公共所有”和“共同占有”到底有什么区别,只说于光远画的那条英文蛇足:稍通英文的人都会发现——套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一点”——,于光远列出的“英译文”肯定有错,因为“the means of property”根本就让人不知所云。果然,“对这一句的英译文”是这样的:

     

    “It is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 This re-establishes individual property, but on the basis of the acquisitions of the capitalist era, i.e., on co-operation of free workers and their possession in co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produced by labour.”195

     

    也就是说,于光远提供的“英译文”是“the means of production produced by labour”之误;前者的含义,如果非要“硬译”的话,是“财产资料”;而后者的意思则是“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84, p.143】你说于光远这个“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闹出了多大的笑话?他加上那条蛇足,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难道真如方舟子所说,是要“骗骗他那些看不懂英文的无脑粉丝?196

     

    于光远的第二个插注位于原文第一个“公有制”之后:

     

    “这里的‘公有制’,原文是‘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准确的译文应是‘社会所有制’,英译文是Socialized Property。”

     

    于光远这次虽然没有在外文上闹笑话,但他提供的“准确的译文”却并不准确,因为英文“Socialized”的“准确的译文”应该是“社会化的”;并且,对于绝大多数读者来说,把“社会化的财产”翻译成“公有制”并不会产生思想混乱。恰恰相反,把“公有制”改成让人莫名其妙的“社会所有制”,只能产生一个效果,即造成思想混乱。实际上,于光远的文章分为两部分,后一部分题为《希望社会学家帮助经济学家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而他的“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是社会?”。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连“社会”的具体含义都没有搞清楚——或者装作没搞清楚——,就要把约定俗成的“公有制”改成“社会所有制”,这岂不是一个比英文笑话还要大的笑话吗?实际上,几年后,于光远不打自招,道出了他的“社会所有制”的来源:

     

    “使中国学者对‘社会所有制’这个名词引起注意的,是南斯拉夫的学者。这个功劳是属于他们的。但是南斯拉夫学者提出社会所有制的原因和根据似乎只是看到在南斯拉夫实行的社会自治制度中的所有制,不能归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范围,需要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个概念。为了理解他们的看法,1978年我访问南斯拉夫时多次向学者请教,我得到的回答是:‘社会所有制,既非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也不是个人所有制’。始终未得要领。”【197】

     

    也就是说,从四十年代起就研究马恩德文原著的于光远,只是在七十年代出访南斯拉夫之后,他才发现“社会所有制”这个新名词;并且,尽管他对其含义“始终未得要领”,但他仍旧郑重其事地要求把“公有制”换成“社会所有制”。一个顺理成章的问题就是:他为什么要这么干?

     

    3、咬文嚼字

     

    于光远在《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一文中插入的第三、四个注释分别位于引文中第二、第三个“公有制”之后,其注文几乎一模一样,即认为应该把德文“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或英文“Social Ownership”译成“社会所有制”。

     

    于光远的第五个插注位于“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之后:

     

    “这句话里的‘公有的生产资料’原文是Gemeinschaftlichen Produktionsmitteln,应译为‘公共的生产资料’,在这里没有‘所有’或‘占有’的字样,这几个字的英译文为Means of Production in Common”。

     

    此时,于光远最应该做的事情,并不是告诉读者那两个德文单词“应译为”什么,而是要告诉读者,他的译文与原译文究竟有什么区别。可是,他却就是不肯告诉他的读者这个秘密。为什么呢?因为这两个词组的含义完全一样。

     

    同样,于光远的最后一个插注也是没话找话:

     

    “在这里译成‘社会的’是对的。原文仍是gesellschaftlich,但是在上面好几处却都译成是‘公有的’。有关的英译文是remains social”。

     

    总之,于光远的这六个插注并没能证明中央编译局犯下了什么“重要性质的翻译错误”——第一版《马恩全集》第20卷的“名目索引”部分,“公有制”与“社会所有制”并列在一起【84, p.883】;在第二版《马恩全集》第26卷,它们仍旧如此【198】。所以说,于光远所说的“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故意制造出来的“伪问题”。

     

    问题是:他为什么要把这么一个“伪问题”隆重推出?

     

    在恩格斯的那段话中,引号中的文字全都来自《资本论》第一卷。而在那段被恩格斯引用的文字中,有半句话最让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感到大惑不解,这半句话就是“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什么早在1844年就把“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当作“彻底的社会革命的主要目的和内容”【199】、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党的全部理论用“消灭私有制”这五个字来概括【200】的马克思,要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呢?所以当年的杜林会嘲笑说,马克思制造的这个“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一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84, p.142】天知道是否与此有关,马克思在作于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写下了这样一句话:“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85, p.21】两年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解释成“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84, p.144】但是,因为马克思还曾说过“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201】这样的话,因此,误解马克思的那个人到底是杜林,还是恩格斯,便成了千古之谜。而在八十年代的中国,由于要在四个坚持的框架下“深化改革”,所以众多学者开始对这个杜林所说的“深奥的辩证法之谜”做出各种各样的解释,这个问题因此被称为“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202

     

    本来,拥有“中科院学部委员”头衔和“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于光远,理应直接面对如此重大的理论问题,这才不负组织的重托、人民的厚望。可是,面对如此重大的问题,他却偏要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这难免让人生疑。实际上,很可能就是要回避关键问题,于光远才会通过恩格斯来转引马克思的话,并且,通篇不提“资本论”这仨字儿。事实是,马克思本人谈论“所有制”问题最集中的地方,就是《资本论》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第七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82, pp.829-832于光远后来也承认这一节“可以视作这一卷的最后一章”,因此其中的言论“在《资本论》中的地位是很高的。”【106】可是,在1988年,于光远却放着可以直接引用马克思的重点文章不用,偏要通过恩格斯来搞间接引用,凸显其“马克思主义研究”之荒唐可笑及别有用心。

     

    4、卷土重来

     

    于光远的文章发表之后不久,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动荡,“马列所”被撤销,《马克思主义研究》被停刊,因此,那篇文章在几年之内没有引起任何反响。到了1993年,“改革春风”重新吹拂中国大地,被他的拥趸尊为“站在改革前列的经济学家”【203】的于光远于是又开始撰写文章讨论所有制问题。19936月,“中国私营经济研究学会”召开成立大会,于光远为大会送交了一篇书面发言,题为《历史上与当前中国的私有和公有》,后来有人说它“从理论的高度集中阐明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204】看看其中的这两句话:

     

    “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只有想早日消灭私有财产的妄想,没有把私有财富消灭了的事实。只有不论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才能存在、才能进步。” 【205】

     

    也就是说,于光远当初之所以非要让“公有制”改名换姓,就是在“曲线走资”,给“社会主义的私有制”提供保护伞。问题是,既然马克思已经说过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要建立“个人所有制”,他干嘛要绕这么大的圈子呢?

     

    前面提到,于光远把恩格斯视为“解释马克思思想的权威。”【106】而就是这个“权威”,在《反杜林论》中把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解释成了对“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早在一年前“为企业家说话”时,于光远已经明确了自己要保护“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所以他便不再通过恩格斯的《反杜林论》来转引马克思的《资本论》了,而是直接引用《资本论》,因为恩格斯引用的《资本论》来自德文第二版,而正版的《资本论》是德文第四版,“修改后的句子同时使用私有和个人所有,因此也就更加明确了‘私人所有’和‘个人所有’之间的区别。”【206】显然,在1988年,于光远的胆子还没有那么大,所以他才会绕圈子,并且,一绕就绕了五、六年。对此,我们不能不对这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苦心孤诣感到哭笑不得。实际上,于光远生前曾一再许诺,要就所有制问题“写一篇长文”【206】、“写一篇科学论文”【207】,但这个诺言却至死都未能兑现。

     

    前面提到,于光远从1988年起就要在所有制问题上挑起事端,但因为“政治风波”,他的企图一时没能得逞。所以,进入1993年之后,他继续就这个问题发表文章,其中之一,就题为《关于“社会所有制”》。这篇文章长达五千余言,开篇两句话是它的“文眼”:

     

    “把‘公有’认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不确切的。道理很简单:‘公有’就是共有,至于是哪些人和怎样公有,在‘公有’这个概念本身中是不包括的。”【197】

     

    根据《说文》,公者,“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爲公”也就是说,“公”字的本意就是与“私”相对。而共者,“同也。”其实,如果公、共两字的字义真的如于光远所说是相同或者相近的话,那么“公共”早就会成为汉语词汇了,因为将它们合二而一,既符合叠韵规则、又符合叠音规则,更符合“联合”规则。【208】而事实是,“公共”一词出现得非常晚,以至《词源》和《辞海》都不收录。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于光远的“‘公有’就是共有”这个说法能够成立的话,那不要说股份公司是“公有制”——这后来确实变成了于光远鼓吹“社会所有制”的主要目的【209】,显然是受到了其他学者的启发【193】【210】——,连私有制的源头“家庭”也都是公有制了,因为只要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共有”就都是“公有”。

     

    其实,虽然位高名大,但于光远讨论“社会所有制”问题的资格却相当浅薄,因为他后来在私下承认,当他在1977年到中央高级党校宣讲“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时,“当时我不知道恩格斯曾经讲过‘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词,以为我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211】这个笑话到底是个什么级别的,可以通过下面这个事实来衡量: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一个二年级的本科生在《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设想的探讨》。【212】与一个非马克思主义专业的本科生相比,专业的、职业的马克思主义者于光远在给中央高级党校的高级党政干部们宣讲“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前,岂不应该先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言论“探索”一番吗?

     

    同样,在1987年写作《马恩严格区分“公有”与“社会所有”,不应都译成“公有”》一文时,于光远对五年前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其内容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部分手稿——,似乎茫然不知,因为他对那本书只字不提。只是到了1993年以后,那本书才变成了他手中的法宝,不仅据之撰写《马克思论“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要建立社会个人所有制》等文章,而且还据之编纂了一篇《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一个名震全国的“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了解竟然如此之支离破碎,难怪他要编纂“于氏(马克思主义)辞典”了,因为他的“马克思主义”,全都是他“手头”上掌握的那些内容——所谓“管窥蠡测”、“东鳞西爪”——;并且,那些内容还全都经过了“于氏改造”。

     

    5、我行我素

     

    也就是因为《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太过乖谬,所以它招来了众人的批评,其中,嗓门最高之人,就是原《红旗》杂志经济部主任李光远——他先是在中国社会科学界“最权威”的《中国社会科学》【213】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向于光远同志和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们请教”【214】;很可能因为没有得到回应,李光远又在发表《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学术月刊》上再次发文,单独“向于光远同志请教”【215】。那么,李光远都说了些什么呢?这是李光远得出的两点结论:

     

    “第一,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简称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都符合马恩的用法。当今世界上,只有社会主义才实行公有制(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的法律形式,不是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公有制一词能够明确表达社会主义所有制是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和对立面这一基本性质。

     

    “第二,把‘公有’、‘社会所有’、‘劳动者个人所有’三类各有特色的概念结合起来,互相补充和解释,有利于更完整地理解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对于‘公有’,可以有此一问,‘公有,谁所有’?答曰:‘公有就是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再问,‘社会(集体)是谁? ’再答曰:‘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或‘社会个人的联合’。而这里说的个人或劳动者是指已从旧社会被奴役、受剥削、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地位解放出来的劳动者。”【214】

     

     

    其实,李文的责任编辑总结得更为简练:

     

    “一、于光远混淆了法律意义的‘共有’和经济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二、于光远误解了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所使用的称谓。”【216】

     

    可惜的是,即使是外面吵翻了天——有人就把于光远的文章和李光远的文章一前一后收入一本于光远任“学术顾问”的书中【217】——,于光远仍旧是一副老僧入静的架势,连“余光”都不屑于远射。显然,经济学家于光远再次根据“价值法则”,祭出了“沉默是金”这根杀手锏。问题是,他在“大鸣大放”之初,岂不应该就已经预料到这样的结局吗?他干嘛要自讨难堪呢?答曰:“邓小平时代”的于光远,不仅早就不再是“毛泽东时代”的那个“反击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急先锋了,他还摇身一变,以“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自许,大张旗鼓、高声大嗓地要“为企业家说话”——与其说这是“否定之否定”,倒不如说这是风向标的“肯定之肯定”。更让人不解的是,尽管身份和立场发生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但于光远“说话”的方式却一成不变,那就是从浩如烟海的“马恩全集”中寻章摘句、咬文嚼字——其实质就是对那些“经典著作”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曲解——,以此证明自己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6、图穷匕见

     

    前面提到,于光远之所以要在公有制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其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的私有制”。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他的第一步棋就是让公有制改名换姓,变成“社会所有制”。也就是因为要搞“资本主义复辟”,所以他故意装糊涂,一边说自己在四处考察之后仍旧“不得要领”,一边向专家公开询问“啥叫社会”。

     

    事实是,南斯拉夫从1950年就开始实行所谓的“社会所有制”,其实质,就是在“公有”企业中实行劳动者“自治”,以期达到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充分结合的目的。这被认为是一种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实行市场经济)、也不同于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代替劳动者控制生产资料、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之间的另一种所有制模式。【218】【219】【220】【221】【222】【223】【224】而这样的事实,早在五十年代就已经见诸中国的报刊了。例如,1957年,《参考消息》就曾介绍过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225】在那之前,《人民日报》还曾报道匈牙利的“卡达尔同布达佩斯工人代表谈话”,其副标题就是《工人代表表示要保卫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2261962年,《经济学动态》第11期是“南斯拉夫现代修正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料专辑”,其中就有《南斯拉夫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这样的文章,开篇就讲《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经济中生产者自治》这样的问题。【2271963926日,《人民日报》用三个整版的篇幅发表《南斯拉夫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三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一文,其中就有对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批判,而于光远就曾参与该文的讨论。【2281974年,《参考消息》还报道“秘鲁政府成立首批社会所有制企业”,说“这批企业用国家贷款筹建,它们将属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人所有,以便在工人当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229】实际上,这句话足以概括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实质。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共与南共关系的解冻,对南斯拉夫经济体制的介绍文章和书籍开始大量出现。事实是,就在于光远启程访问南斯拉夫之前,《国际经济评》杂志发表了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的主要设计者、实施者爱德华·卡德尔(Едвард Кардељ, 1910-1979)的文章,标题就是《论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230】紧接着,他的《南斯拉夫计划制度》、《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等著作先后在中国出版。更有甚者:被于光远亲自指派“着手组建一个研究南斯拉夫经济的学术团体——南斯拉夫经济研究会”的江春泽还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表了多篇文章,介绍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231】【232】【233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于光远在南斯拉夫“多次向学者请教”之后仍旧“始终未得要领”、并且在那十年之后,他继续就“什么是社会?”这个问题向中国的社会学家“请教”,不可能是因为这个问题过于深奥或者他本人过于愚蠢或虚心好学——张仲实早在1949年就如此言简意赅地定义“社会”:“就是人们生产关系的总体(即结合的意思)”【234——,而只能是在装糊涂。而他之所以要装糊涂,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南斯拉夫的让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与他“为企业家说话”的立场有着根本的矛盾。难怪将于光远视为“既是老师、领导,又是并肩工作的亲密伙伴”【235】的董辅礽会直言不讳地说,于光远“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与南斯拉夫谈的曾建立过的社会所有制不是一回事。”【236】换句话说就是,于光远的所谓“社会”,就是随便几个人——如二奶、小三儿、七姑、八婆,甚至贴身保姆——的任意组合,而他们的私有财产因此就可以称为“公共所有”了。

     

    你见过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吗?你见过这样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吗?

     

    【注:根据马克思在1880年为《法国工人党纲领》所写的导言【85, p.264——有人将之称为“浓缩版共产党宣言”【237】——,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确切含义,应该与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即生产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集体占有——,最为接近,而与“社会化的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绝对占有完全无缘。】

     

    五、“共有制”

     

    于光远对别人的商榷和请教一言不发,并不表示他对别人的“指正”默然接受——恰恰相反,他是在以自己的独特方式来固执己见。显然,当时的于光远还没有想到自己后来教训陈伯达的话,“不接受可以争辩嘛,……如果他是出于不愿与一个初次见面的人争论,也可以说你的意见让我考虑考虑嘛!”

     

    1997年,于光远在多家期刊上同时发表了《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一文——他后来在私下承认,自己匆匆发表那篇“初稿”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十五大”【238】——,而该“辞典”的第一个辞条就是“公有制”:

     

    “公有和私有互为对词。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制一般和私有制一般,也都互为对词。在早期原始社会中,既然没有私有财产,也就无所谓公有财产。那是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在原始社会漫长的时期内,既然还没有财产,把那时的社会称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法也就是不准确的。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这时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于是事实上早已存在着的非私有的财产,在观念上也就成为私有财产的对立物——公有财产。在有了财产和财产观念后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诸社会经济形态中,即在后期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都存在私有和公有。它们都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社会。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公有(或公有制)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私有(私有制)一样,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各社会经济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以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以及这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状况与它们之间不同的关系区分的。在同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也可能因公共所有者范围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公有或公有制,如在封建社会中除封建的国家所有制外,也可以有某个封建家族的公有制。”【239】

     

    这段话虽然只有12句、438字,但却包含唯物史观、唯物辩证法、政治经济学等基本内容,因此可以看作是耄耋之年的于光远处心积虑、殚精竭虑的思想结晶,因此值得认真分析。

     

    1、先说历史唯物主义

     

    于光远的这段话否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他说这个说法“不准确”,显然是不敢太过放肆,放肆的说法应该是“荒谬的”。确实,把“无产”社会说成是“共产”社会,就像是把零当作分母一样,于理不合。所以,“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于光远应该早就“发现”如此明显的荒谬。

     

    其实,把以通过血缘关系而组成的氏族家庭说成是“公社”甚至“社会”,比把“无产社会”说成是“共产社会”更为荒唐可笑。据于光远在五十年代初说,在原始社会之初,也就是生产力最为低下之时,原始人群体不过“二三十人”,而已。【240】到了八十年代,由于光远担任总编辑部常务副主任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的估计数字仍旧如此,“一般不超过数十人”。【241】也就是说,一个所谓的“原始公社”、“氏族公社”,亦即“原始社会”,不过就是一个个数代同堂的大家族;而那样的大家族,直到今天在中国也没有绝迹——巴金笔下的《家》就是一例。难道我们可以因此说“共产主义社会一直都存在”吗?

     

    事实是,上述观点和疑问不仅一直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到了1989年,它还登堂入室,发表在《社会科学报》上。【242】三年后,南开大学新科经济学博士龚唯平又提出“原始群社会是一种无所有制的社会,没有财产,没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观点。【243】紧接着,于光远向“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成立暨研讨会”递交了一份“书面发言”——这是正文第一段话:

     

    “私有财产发源于原始社会后期。有了私有财产,原先公社共同使用的物质资料获得财产的意义。事实上的私有财产的起源,成为观念上的公有财产的起源。将来事实上的私有财产彻底不存在了, 观念上的公有财产也便失去其意义。整个人类社会是从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最后又复归到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整个人类社会将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无限地发展。”【205】

     

    这就是于光远“敢于”否定“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背景。

     

    前面提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对于马克思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他的全部理论体系都是建立在“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前提之上的。但是,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之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发生了一大融合,即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开始,通过消灭私有制,最终回归到共产主义社会,乃是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的“否定之否定”的具体体现,这也是“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能实现”的主要根据——看看于光远在1959年说的这句话:

     

    “只有当人类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经过私有社会又回到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阶段),如上面我们说过的那样,情形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44】

     

    到了六十年代,因为毛泽东不承认“否定之否定”是一个独立的“规律”【245】【246】,所以于光远的“否定之否定”社会发展观就相当于被“彻底否定”了——直到毛泽东去世以后,它才满血复活,即来了一个“否定之否定之否定之否定”:

     

    “大家都很熟悉社会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是原始共产主义。这个阶段经历的时间很长,长到以后的私有制社会同它无法相比。将来共产主义在全世界胜利之后,私有制再也不会重新产生。……私有制社会在几千年中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三种基本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起来之后,人类社会又向否定私有制的方向发展。私有制社会又要让位给共同占有和共同劳动的共产主义社会。20世纪一十年代以来,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私有制已经被推翻。全世界所有国家,或早或晚也都要走这样一条路。因此,人类社会的这种发展过程,简单说来就是:从共产主义经过私有制再回到共产主义,即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247】

     

    据于光远自己说,他从三十年代起就接受了这个“否定之否定”的社会发展观。【206只不过是,到了九十年代,虽然“否定之否定”对于光远照样有效,但他却把“共产主义”置换成了“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这就是于光远否定“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的意义之所在。而既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属于子虚乌有,那最终的(高级)共产主义也就“不一定”能够实现了。这样的观点,对于常人来说,本来再正常不过;但是,它出自一个自称的“不悔的马克思主义者”之口,就不是一般的滑稽。更可笑的是,于光远还宣称自己要“带着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灵魂去见马克思。”【12】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宁肯接见那些于光远口中的“左棍”——包括臭名昭著的何大拿——,也不可能接见他于光远,因为明眼人都明白,“于氏马克思主义”就是“伪马克思主义”的代名词,就像“方氏科学”就是“伪科学”、“真科邪”的代名词一样。

     

    2、次说辩证唯物主义

     

    按照于光远的说法,私有财产出现在前,私有观念出现在后。虽然于光远把这一观点表达得有些扭扭捏捏,含含糊糊,但将他说过的话放到一起来看,则其“思想”脉络恍然若现:不过是说私有财产的出现早于公有财产——或许于光远觉得私有制“因此”具有先天的合理性。这是他在1993年说的话:

     

    “事实上的私有财产的起源,成为观念上的公有财产的起源。”【205】

     

    这是他四年后说的话: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这时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于是事实上早已存在着的非私有的财产,在观念上也就成为私有财产的对立物——公有财产。”【239】

     

    “自从私有财产从本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原始社会中产生出来之后,迄今为止的历史中,私有制一直存在。”【239】

     

    谁都知道,人的行动受大脑支配,所以,一个人将公有财产据为私有,一定是先在头脑中产生了一个“私”(我的)字——所以文革时期,有“狠斗私字一闪念”这样的说法。退一万步讲,于光远也应该交代一下,“公有财产”是如何突兀地变成“私有财产”的吧?但他却惜墨如金。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从五十年代起,于光远就向全国人民宣传“存在决定意识”这个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2481958年,于光远在《哲学研究》上面开办讲座,第一讲就以《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学习它?》为题,而在“全部哲学的最根本的问题是精神对物质的关系问题”这一节,于光远讲到:

     

    “唯物主义主张物质、自然界是在我们意识以外, 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 主张物质是意识的来源, 而意识是物质的反映, 是发展到完善高度的物贾——人脑——的产物。”【249】

     

    显然,根据这个“基本原理”,原始人不可能在没有“私有财产”这个物质之前,产生“私有财产”这个意识。可惜的是,于光远的马克思主义学得并不到家,因为在这个世界上,“财产”是物质,但“私有财产”却是“意识”的产物,没有“私有财产观念”,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私有财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像其他动物一样,人也是有“本能”的,而任何一本辞典都会告诉你,“本能”又叫“先天行为”,即不需要学习、不需要“反映”而与生俱来的内在冲动。司马迁就说,“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量则争,争则乱。”【250】据《说文解字注》,欲者,贪也实际上,在所有的本能之中,比贪欲更为旺盛的欲望是生存,它也是达尔文构建生物进化论的基本前提。试想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应该是常态,强者多吃多占、甚至弱肉强食几乎是必然发生的情况,因为只有这样,“适者”才能够“生存”下来。也就是说,由于本能的存在,人类一开始就在为自我的生存而斗争。所谓相亲相爱、同甘共苦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不能说肯定不曾存在过,但可以肯定地说,即使它曾经存在过,它也完全没有竞争力,迟早会走上同归于尽的终点,即被“自然”淘汰掉。实际上,这也是那些“优生学家”非要干预“人类进化方向”的主要理由:“文明”减轻了生存竞争的压力,结果那些本来应该被“自然”所淘汰的“不适者”也能“生存”,他们挤占了“适者”的生存空间——这导致人类进化方向的逆转,即退化。

     

    问题是,上面这一大套说法,是否违反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呢?当然不。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承认本能的存在。事实是,仅在《资本论》第一卷,“本能”这个词就出现了十多次,如“商品所有者的天然本能”【82, p.104】、“(人的)最初的动物式的本能”【82, p.202】、“繁殖后代的本能”【82, p.628】等。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不仅人类个体有本能,连阶级也有本能,所以他才会说“以他所特有的市民阶级的本能”【82, p.405】、“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实际上具有正确的本能”【82, p.564】、“以其惯有的不会弄错的资产阶级本能”【82, p.698】这样的话。而在《资本论》第一卷问世之前的二十多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部合写的著作《神圣家族》中,有这样一段话:

     

    “他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他的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一种需要,成为一种把他的私欲变为对他身外的其他事物和其他人的癖好的需要。”【251】

     

    这段话的德文原文是:

     

    “Jede seiner Wesenstätigkeiten und Eigenschaften, jeder seiner Lebenstriebe wird zum Bedürfnis, zur Not, die seine Selbstsucht zur Sucht nach andern Dingen und Menschen außer ihm macht.”252

     

    它被翻译成如下英文:

     

    “Every activity and property of his being, every one of his vital urges, becomes a need, a necessity, which his self-seeking transforms into seeking for other things and human beings outside him.”253

     

    无论怎么理解这句话,它都是在说,一个人的活动全都受其“生活本能”(Lebenstriebe,应该译为“生命本能”)的驱使——实际上,苏共中央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鲍里斯·安德烈耶维奇·沃罗诺维奇(Борис Андреевич Воронович, 1932-)就是这么认为的:

     

    “……分析人的需要不能归结为分析人周围的客观现实。研究需要时的主观态度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要考虑到它们对人本身的依赖性。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写道:‘他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他的每-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一种需要。’”【254】

     

    事实是,本能不仅驱使个人的行为,它还驱使个人结为集体——这是恩格斯在1875年在一封信中说的:

     

    “我不能同意您认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阶段的那种说法。在我看来,社会本能是从猿进化到人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最初的人想必是群居的,而且就我们所能追溯到的来看,我们发现,情况就是这样。”【255】

     

    事实是,到了生命的最后时光,“本能”在恩格斯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他会说“群众本能地感到,工人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党来同两个官方的政党相对抗”【256, p.293】、“他是唯一的一个真正诚实的人,并且具有真正无产阶级的本能”【256, p.295】、“群众中的社会主义本能越来越强烈”【256, p.343】这样的话。恩格斯使用的相应德文分别是“Masseninstinkt”【257, p.307】、“proletarischen Instinkt”【257, p.309】、“sozialistische Instinkt”【257, p.361】。在德文中,“Instinkt”不仅含有“不受意识控制”、“无意识”的意思,它还含有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正确决定、采取正确行动的意思。【258

     

    既然本能的作用是那么的大,而原始人的理性思维能力显然比现代人要弱得多,那么,他们到底出于什么样的本能去选择“共产主义”?毫无疑问,对于这样的问题,于光远连想都不会想到。实际上,在自己八十多岁时,于光远还要笨拙地维护“于氏马克思主义”,恰恰说明,他的追求真理的本能已经点滴不剩地被“老马嘶风”——这是山东电视台介绍于光远电视片的标题【259】——的本能所代替。

     

    3、接着说政治经济学

     

    早在五十年代初,于光远等人就向中国公众讲解“为什么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就决定了人们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这个问题。【260】五年后,显然是因为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他们在这个讲座中添加了这样一段话:

     

    “为什么生产关系的变化必须通过革命的手段来完成呢?这是因为,人与人之见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最基本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关系的根本改变,就是人与人之间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改变,而这种占用关系的改变,就一定只能用革命的手段才能完成。……”【261, p.15

     

    也就是说,所谓“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问题,都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而不是泛指“财产”。“生产资料”又称“生产手段”,其相应的英文是“means of production”。按照于光远的说法,“生产资料就是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必需具有的各种物质条件。”【260】可是,半个世纪后,在大谈所有制问题时,于光远却对“生产资料”绝口不提,并且特意使用“财产”来代替“生产资料”,于是得出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都存在私有和公有”这样的结论。为了给自己张目,于光远还举出了一个具体例子:

     

    “比如小说《红楼梦》中所写的宁国府和荣国府的财产就是这两府的主子们公共所有的,而掌握荣国府大权的王熙凤又有她本人私有的小金库。”【239】

     

    宁国府和荣国府的主子们“公共所有的”财产中,最重要的就是房产和地产,通过这些财产,那些“主子们”才可以通过收取“房租地税”来过着马克思所说的“寄生虫”般的生活。也就是说,九十年代的于光远所说的“公共所有的”财产,不是别的,恰恰是剥削者用来剥削被剥削者的剥削工具,恰恰就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国共产党矢志奋斗要消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际上,于光远在二十年前就是这么说的:

     

    “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农奴或农民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们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下,耕种封建主的土地,没有人身的自由,忍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依附于封建主。”【262】

     

    曾几何时,这些万恶的“封建主”,又被于光远说成是实行“公有制”的先驱了。为什么呢?因为于光远发现了一个秘诀:公者,共也。其实,根据英美法系,一个人一旦结婚,其财产即与对方分享。如果于光远的理论成立,那岂不是说,在英、美两国,对资本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仅通过完婚即可达到,而不需要通过他所说的“革命的手段”和“革命的斗争”?【261, pp.15-16】问题是,马克思本人为什么没有想到此点?

     

    其实,于光远心里非常清楚,对于被剥削者而言,归荣、宁二府“公共所有的”财产,与归王熙凤“私有的”小金库——它被用来放高利贷,而据马克思说,“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166, p.676】——,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因为早在几年前,李光远就已经告诉过他了:“私有制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共有’的法律形式,不是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214】而于光远一边对之充耳不闻,一边变本加厉,坚持宣传自己的主张——与他明知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是怎么回事,却要装糊涂一样——,因此他当时绝不可能是在搞什么“学术探讨”,而是在主动地、有意识地充当某些人、某些“集团”、某些势力的代言人——就像方舟子通过欺诈的手段来推销转基因食品,没有一丝一毫的可能是如他所说的“出于良心”【263】一样。

     

    其实,“新时期”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从根本上说就是毛泽东当初提出的“新民主主义论”——尽管龚育之口沫横飞地讲了两、三个小时非要论证其间的不同【264】,但那只能是徒劳,因为他不仅无法证明二者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他还永远都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孰优孰劣——,因此,仅在“毛泽东思想”的框架之内,就能够完成相应的理论建设。可是,于光远却要另辟蹊径,专门跑到马克思那里去寻章摘句,并且还要对那几个披沙沥金般挑选出来的词句百般曲解,凸显其“治学”目的的可怜、可悲、可鄙,“治学”方法之迂腐、冬烘、可笑,以及眼界和思路之狭隘、封闭、顽固。实际上,你只要注意到于光远宁肯放着“反义词”这个现成的汉语词汇不用,而是非要生编硬造出一个“对词”——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词”这个词条在该书1978年第一版、1983年第二版中均不曾出现,但从1996年起,这个词开始被收录,但它既不是名词,其含义也与于光远所说丝毫不搭界,是“演员在排练中互相对台词”【265】——,并且非要把“宁国府和荣国府这两府的主子们”所“共有”的财产说成是“公共所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公共”的含义是“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266——,你就会明白,为了达到自己那不可告人的目的,他是真的费尽了心机,何止是顾不上吃相,他连装疯卖傻的招术都使上了。

     

    1987年,中顾委召开生活会对于光远给予“批评帮助”。为了拒绝、抵抗,“于光远就让他的秘书抱了二尺多高的一大摞书进来放在桌上”,并且泪光闪闪地说:

     

    “《晏子春秋》里有一个故事。周王室有一个官员叫柏常骞。他到齐国找晏子求教。说自己如果‘正道直行则不容于世,隐道诡行则不忍’。问晏子,如何得以‘道无灭,身亦无废?’古代的确有不少士大夫,近代的确有不少知识分子有这样的苦恼。反正我是一定要‘正道直行’的,要带着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灵魂去见马克思。”【12】

     

    如上所述,马克思宁可接见臭气熏天的何祚庥,也不可能接见于光远这个来自东方的“著名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实际上,依我之见,不仅马克思不会见于光远,连那些“老牌儿修正主义者”如伯恩斯坦、考茨基、托洛茨基、布哈林也都不大可能见他,原因很简单:“于氏马克思主义”与“公共”所能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既不可兼容、也不可沟通——它连“修正主义”都不是,而是彻头彻尾的“打着红旗反红旗”。如果这叫做“正道直行”,请问“百科全书式学者”于光远:什么叫“邪门歪道”、“旁门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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