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绝对”五条公理的解释(3)

作者: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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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绝对”五条公理的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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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边之二的解释中,我提到“绝对”不可以被完全表述。其根本原因,就是“绝对”的“非事物”性质。不是事物,那是什么呢?也许有人会问。首先我必须说明,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因为“绝对”不可以是“是”,也就更非“是什么”了。那么是否象作者这样用“非”来表述“绝对”的性质就可以了呢?严格地说,也是不恰当的。因为“是”和其反面“非”具有相同的性质。一个不恰当,其对立面自然也不恰当了。但我们又要表述这个“绝对”的思想,没有其他的办法,只有“暂时”借“非”来表达我所要表达的意思,既,“【绝对】非事物“。

下面的问题是,如果“绝对不是事物,如果“绝对”不能完全地被表述,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是的,有的 因为“绝对”是“本体”。我们知道,哲学有主要的三大部分,本体论,认识论和道德研究。这里本体是最主要的,因为本体是“客观真理”,既,其和人类的存在不发生关系,是认识论的基础。认识论,则是人类自身的问题,而且受人类自身的限制而限制。历史上的“大哲学家”,都是对哲学本体研究有贡献的哲学家,都是能将人类对真理的研究推向前进。举例比如“苏伯亚”,比如黑格尔,海得格尔等。当我们说哲学死了,也都多指哲学研究的本体论缺乏进展的原因。

让我们回顾一下哲学史,从巴门尼德的“是”到海德格尔的“存在”,是不是人类的本体研究“转了一个圈子”,完全回到了其最初点的原地呢?这也就是说,无论今后的研究走什么道路,如果继续研究“存在”的事物,既,以“是”来表达的事物,基本都没不会有任何新的启发了。所以,人类的本体研究必须打破这个“是”或“存在”的圈子,才能有所进展:这就是范例体系对“绝对”的研究所开始的本体论进步的方向。(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