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晶案恰恰暴露了华为的"间谍面"

自由亚洲 2019-01-14 22:18+-

  上周五,波兰当局宣布逮捕华为波兰公司的销售经理王伟晶,时隔一天,华为公司便宣布开除这位员工,声称王伟晶“因个人原因涉嫌违反波兰法律而被逮捕调查”,意思是说王伟晶的事和华为公司没有关系。此举招致广大网民的辛辣嘲讽,说王伟晶和孟晚舟同是华为人,待遇和命运为何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这些嘲讽当然很正确也很深刻,不过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要承认,王伟晶的事情和孟晚舟确实还有所不同。

  我们知道,美国对孟晚舟指控的核心问题是,作为华为财务主管,孟晚舟和其他华为高管共谋,做虚假陈述,诱使在美国营业的银行进行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的交易。从而构成了欺诈银行机构的刑事犯罪。在这里,孟晚舟做的事是以华为财务主管的身份做的,是代表华为公司做的,因而孟晚舟做的事就是华为公司的事,华为公司无法说孟晚舟做的事是背着公司做的,华为总部无法说它对孟晚舟的事不知情。所以华为公司无法与之切割。

  王伟晶的事情不一样。华为确实可以对外声称:我们不知道王伟晶的间谍身份,王伟晶在加入我们华为的时候隐瞒了他的间谍身份;王伟晶做的间谍活动是背着我们公司做的,华为总部确实不知情,因此只是他的个人行为,和华为公司无关。

  这种辩解貌似有理,但其中有一个大破绽。因为王伟晶在到华为工作之前是在中国驻波兰领事馆任职,属于驻外外交人员。驻外外交人员不是想辞职就辞职,想下海就下海的。中国人大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六小条明文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王伟晶很年轻,在领事馆工作还没几年,怎么可能一下子就辞职、就放下驻外外交人员不当,就下海、就加入民营公司华为波兰公司了呢?这根本不可能。

  再说,驻外外交工作是涉密的。按照中共的很严格的保密制度,一个从事过涉密工作的人,即便离开了原来的工作,他可以选择什么工作、不可以选择什么工作,可以选择在什么地方长期居住、不可以选择在什么地方长期居住,至少在一定的保密期内,也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像王伟晶这样,一放下驻波兰领事馆的工作,就到了华为波兰公司当管理人员,这也是完全违反保密制度的,因此是根本不可能的。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王伟晶从驻波兰领事馆转到华为波兰公司是出自上面领导的决定。因为王伟晶先前在领事馆任职是公开的,华为不可能不知情,华为当然知道王伟晶作为驻外外交人员的背景,而驻外外交人员当间谍在各国都不少见,华为知道王伟晶是有“来头”的。上面领导要这样一个人到华为是有用意的。这就是说,王伟晶是间谍,华为总部应该是知情的。

  事情到了这一步,华为总部还可以做辩解的唯一的说法就是,因为王伟晶是上面领导安插给我们的,而我们无法拒绝,只得接受,同时又不敢查问,所以我们不知道王伟晶是什么人,王伟晶做过什么事我们真的不知情。

  这种辩解当然站不住脚。因为这等于说,就算华为本身不是间谍机构,但是华为无法抵制中国政府在其中安插间谍,无法抵制中国政府利用华为从事间谍活动——这和承认华为具有间谍功能间谍特性还有什么两样呢?

  • 最新评论
  • NuB

    本文作者应该首先搞清楚王是否是在波兰作为驻外工作人员期间辞职加入华为的。 如果王已经调回国内,在国内辞去外交部工作,则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六小条限制。 另外,王是否是中国在波兰的驻外工作人员。仅仅是为中国驻波兰领事馆工作,并不构成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王不是外交人员,只是驻外使馆的工作人员,亦不受该规定限制辞职。 作者应该搞清楚王从中国驻波兰使馆工作到华为的工作轨迹才能做上述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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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NMRNM18

    华为=小偷+间谍、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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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鄙视五毛

    欢迎新加坡人据理反驳自由亚洲这篇文章。拿出你的分析来。我看人家说的挺有道理的。王伟晶从驻波兰领事馆辞职跳槽到了华为波兰分公司,违反了中国人大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六小条明文规定:驻外外交人员“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组织上安排王伟晶同志去华为波兰分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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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Singaporean

    自由亚洲可以做侦探和律师了。西方的民主制度真好,可以胡乱猜测,然后就可以抹黑诋毁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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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鄙视五毛

    看看孟晚舟被捕后,中国一连抓了13名加拿大人(后释放了8人),并忽然重审毒贩,短短几个小时就该判死刑。现在传出要对波兰展开报复。你在别国领土上搞间谍活动,被抓了还要报复人家,这是什么强盗?中方越是报复,就越是昭示国际社会,华为是中国政府的白手套。中国就是要千方百计在全世界布局华为的5G网络。这是中国对全世界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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