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目张胆 薄熙来被人害了
违法证据被用作判决依据
可是事实上,结合薄熙来桉,所谓的《自白书》、《认罪书》,恰恰不具有证据效力。
在审判薄熙来的庭审中出现了一个 极其关键也非常明显的证据违法,检察机关将纪委阶段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错误。在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中, 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共产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 的证据使用。熟悉大陆刑事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在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
而 指控薄熙来的检察官却没有这样做,直接以纪委侦查的证据来指控薄熙来,这必然导致检方的刑事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律师陈有西分析,其原因,可能是纪委侦察 阶段薄熙来还有侥倖心理,以不移交司法为交易条件,进行自书认罪。而一旦中纪委撕毁交易,明确要将薄熙来移送司法审判,他到了检察院就再也不愿自书。因为 薄毕竟是一个当过高层领导的人,有法律圈的很多朋友,他知道《自白书》的后果,和检察取证的效力。结果检察机关拿不到他的检察院侦查阶段的认罪书,只有纪 委阶段的。为了指控,不得不用纪委阶段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上——薄熙来在法庭上的证词,也验证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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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 西进一步表示,不论薄熙来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采信的。因为其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薄熙来桉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他的自证 其罪的自白书来证明他有罪。不过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显然是检方证明薄熙来犯罪的最重要证据,从五天的庭审来看检方不断以该“证据”来功击薄熙 来。从薄熙来桉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最终还是以该“证据”来认定薄熙来的罪行。而这种明显对刑事程序法的违反让人们彻底的对公审薄熙来的进步性失去期望。 陈有西认为,薄熙来桉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纪委反腐败,没有国家司法权力的实质侦查问题。应当引起中共当局今后高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