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朱令案成无法侦破悬案是客观现实
复旦投毒案让尘封已久的朱令案再度成为网络热门话题。1994年,清华大学化学系女生朱令离奇发病,被证实为稀有的“铊中毒”,中毒导致她全身瘫痪,其悲惨遭遇确实值得同情。微博上围绕该案的争议持续发酵,直至最近新华网以及央视都参与报道,并且十万网友在白宫网站上请愿,要求美国驱逐该案嫌疑人孙某。
因为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在特定的时间和程序下无法发现所有案件真相,这是一个客观的现实。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克雷特失踪迷案、美国女飞行员阿梅莉亚·埃尔哈特失踪悬案、洛杉矶的缺页疑案、阿肯色月光谋杀案、卡车司机工会领袖吉米·霍米悬案、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案、联邦监狱管理局女实习生利维死亡案、辛普森案……其实都是至今未破的大案。封存的旧案重启调查,需要有新的证据发现,或当年侦查程序违法。但目前除了网友自发的推理之外,尚无有价值的新线索可以让官方决定重新调查。而侦查的保密原则又成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阻力,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在网络舆论下再次经历考验。
舆论有时能推动正义诉求的表达,又时又可能成为道德批判的杀器。曾经作为嫌疑人的孙某,在尚未定罪的情况下,已然是被网友“有罪推定”,千夫所指。她是否唯一嫌疑人?她的家庭背景是否帮助她逃脱了法律制裁?案发时,高校对铊盐和铊试剂的管理很松懈,孙未必是能接触铊的唯一人。如固体投毒,无需很大剂量,盗取和毁灭毒媒都很难被察觉。1997年7月国家教委办公厅发文指出,1995年5月和1997年5月,清华、北大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清华实验室1997年才整改。孙是能接触铊的嫌疑人,但嫌疑人不是罪犯,法律也不能因家庭背景给人定罪,证明她犯罪要靠证据。如果说警方讯问过孙并且清华当年扣发过孙的毕业证,说明孙的嫌疑很大,那么警方传讯了贝志诚,北大后来也劝退了贝,是否说明贝的嫌疑更大呢?论嫌疑,她的前男友黄某、她的追求者贝,以及跟她接触过的人也有嫌疑。不能说怀疑孙就代表正义,怀疑黄的就是洗地。
有人一方面宣扬最高院副院长撰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里提出的“宁可错放一人,不可错杀一人”,一方面又给朱令案的嫌疑人孙某搞未审先判、网络追杀。好在朱令的父母都比较开明达理,他们明确表示反对向白宫请愿,只想通过正规渠道,这种理性态度值得尊敬。真相是不依附道德审判和个人好恶的客观存在,我们都希望用真相告慰可怜的朱令,但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真相。随着舆论发酵,暗流涌动,在白宫网站成了“洋信访办”的时候,中国的有关部门不能再做鸵鸟了。我个人认为朱令案作为重大的公共事件,任其发展会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伤害到所有关心此案的网友们朴素的正义感,也会让朱令一家继续生活在痛苦中。权衡利弊,就公布信息吧,尽可能正本清源,就算不能破案,也是一个交代。
附录:最高院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解读
【投毒杀人案的规定】对于投毒杀人案件,应当查明毒物的性质和来源,犯罪嫌疑人对毒物的认知程度以及有无购买、保管、持有、使用毒物的条件;应当提取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装物、食物残渣残液、呕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装物表面指纹、特殊痕迹等,并及时进行鉴定。
以投毒杀人案为例,因其手段的极其隐蔽性,这类案件出冤错案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所以意见要求查明毒物的性质和来源,并对包括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装物、食物残渣残液、呕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装物表面指纹、特殊痕迹等及时进行鉴定。
曾经有这样一起投毒杀人案。检察机关指控,谢某A与谢某B长期不和。谢某A趁谢某B家中无人,潜入谢某B家,将鼠药投放到谢某B家的米缸和盐碗内,致谢某B与其子中毒,谢某B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该案的分析意见认为,供述与物证检验报告存在矛盾。谢某A在侦查阶段作了5次有罪供述,称将鼠药投入死者家的米缸、盐碗和酒壶里。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提取送检的大米、酒壶未检出毒物。侦查机关提取了死者家中的三碗剩菜即茄子、肉和干豆腐,物证检验报告称,只检验茄子含有毒鼠强成分,而对肉和干豆腐未进行鉴定,侦查机关对提取物不做全面的鉴定,难以确认毒物是放在何处。另外,鼠药来源不明,被告人实施投毒杀人的事实只有其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在庭审时翻供,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综上,本案证据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