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子怡与薄熙来有染案 博讯拒提供消息源名字
人民网援引侨报洛杉矶报道,章子怡诽谤案10月16日开庭,其律师梅森(John Mason)表示在取证听证会上,被告方表现非常糟糕,甚至没有办法回答问题。韦石对《中国密报》反驳说,该场听证会的召开,其实是因为他们反告章子怡诬告,对于章子怡律师的提问,韦石已全力回答能够回答的部分。
博讯:不公开,因为已有多名大陆记者被抓、判刑
取证听证会后,10月19日博讯发出声明,对《侨报》报导做出回应:
1、案件进展:目前,美国加州法庭需要做的决定是——因为管辖权问题,是不是要受理起诉案;被告反诉原告,对其反公众参与的战略性诉讼的惩罚问题(Anti-SLAPP)换句话说,现阶段还没到审理博讯的所谓「诽谤」案子的本 身,法院也没有开庭,衹是在拉斯维加斯开展开庭前的取证听证会而已。
媒体称11月16日开庭:事实上,法官和双方律师在11月16日讨论以上2个议题,而不是「开庭」。
2、 自起诉以来,博讯一直积极应付,不知道对方律师对中文媒体说的原话是什么,中文媒体披露的他的言辞是错误的,很多地方曲解法律程序,断章取义, 妄加罪名。其中说道「被告甚至回答不出任何问题」。实际情况是,听证已经进行了2次(天),但因为技术细节,例如打字员抱怨听不懂一些字词,而提早中断听证。原告要求博讯提供消息源的名字,要求博讯提供近年来资金来源和名字,对这些敏感信息,博讯拒绝提供,对其它的信息,包括报道出台的过程,都一一如实做 了回答。
众所周知,博讯过去已经有多名大陆记者被抓、判刑,博讯关于章子怡的报道是薄熙来政治丑闻的一部分,在这样重大的丑闻上,博讯的消息源如果公开,显然后果更危险。博讯对这些敏感信息保密是符合新闻媒体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操守的。
报道还称「他相信该网站方面不久就会放弃此案」,此案是章小姐的起诉案,不存在被告「放弃此案」的问题,要放弃也是章小姐撤诉。
报道还称「该网站所属公司China Free Press, Inc」(CFP),这是此案的另外一个问题。China Free Press是独立的非营利机构,是公益组织。CFP和博讯没有相互隶属关系。
此案是个重要而复杂的案件,涉及中国的政治内幕操作、影星的生活、海外的中文媒体等。一方面,博讯资源有限,另一方面,原告有足够的金钱不断找出各种理由起诉。原告不得不应诉。CFP就是完全无辜的,仍然聘请律师应对。而此案的结局也是意义重大,不仅涉及博讯的存亡,也涉及媒体是否还能揭发重大贪腐案,在维护社会公义上能否坚持正当报道。就美国本土而言,是否听之任之,让原告依靠诉讼将媒体拖垮。如果博讯因此垮掉,哪个中文媒体会成为地球另外一边的政权的另外一个目标?
博讯衹是报道了至今仍认为是事实的内容。本次取证韦石(孟维参)对新闻出台过程如实做了解释,博讯报道的章女士的内容衹是涉及薄熙 来案的小部份信息,在发表有关报道前,博讯对章女士的情况尽力做了调查、核实,掌握的信息比公开报道的更为全面,本次取证期间对这些信息做了陈述。取证的内容属于公开资料,当法庭公布后,媒体可以查阅,相信其中有很多未曝光的信息,博讯并未发表全部信息,足以证明博讯的报道不是针对章子怡本人的,而是专注于薄熙来腐败案的报道。
附人民网的报道全文:外媒报章子怡诽谤案开庭 被告网站曾称其与高官有染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外媒报章子怡诽谤案开庭被告网站表现糟糕
据侨报洛杉矶报道,章子怡诽谤案16日开庭,其律师梅森(John Mason)17日在接受采访时称,在取证听证会上,美国某中文网作为被告方表现非常糟糕,甚至没有办法回答问题。他认为,对方很快就会放弃。针对网上有 关章子怡很快会撤诉的传闻,梅森指出,他们绝对不会撤诉,并将会追究到底,而且坚信一定会取得胜利。章子怡诽谤案16日举办了取证听证会,而章子怡的律师梅森17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坚决不会撤诉,并将追究到底,而且表示一定会取得胜利。同时,他还指出,辨方经常要求延期,而且从来没有办法提供证据, 他相信该网站方面不久就会放弃此案。
梅森说,被告一直在延期而且改变立场,他们现在就在为此付出代价,在16日的法庭上,被告甚至回答不出任何问题。
他说,做了42年的职业律师,从来没有看到过针对他客户如此荒唐的诽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现在不清楚是否案件会进行到11月,因为他相信辨方很快就会放 弃。根据起诉书,该美国中文网重复发布报道称章子怡是一名妓女,称其与中国政府官员等有性关系,并从中获得超过1亿元的资金,而这些报道被全世界的媒体所转载,之后该网站还拒绝发表声明撤回报道。
章子怡向该网站、该网站所属公司China Free Press, Inc.以及其所有者孟维参(Weican Null Meng音译)共发起5项指控,其中包括诽谤、侵犯隐私、有意干预可预期经济获益、忽略性干预可预期经济获益、不合法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 偿7项损失,其中包括:总体损失;根据证据造成的特殊损失;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损失;法律规定的合理律师费用;法律规定的被告的一切开销;禁制令补偿;以及其它法庭认为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