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过后,亡国灭种
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山东登州的一个村庄。
具体时间,是夜晚,夏天的夜晚。
就在这天的夜晚里,一处田舍里突然传来一阵惨叫声。
惨叫声的主人,是本地农民韦大。
大半夜韦大正睡觉呢,却被一阵细微的声音吵醒,迷迷糊糊他睁开眼睛,竟然发现一个黑影向自己举刀砍来,韦大几乎是出于本能的抬手抵挡,刀光一闪,一根手指就已经被砍掉了。
但是,这个韦大还真是福大命大,受了这么重的伤,愣是没死,除了断掉的手指不能复原之外,余下的伤,几天就养好了。
当然这顿袭击不能白挨,韦大马上就报官了,官府处理的也很快,几天时间就锁定了嫌疑人,谁呢?
有意思,是韦大的未婚妻,叫做阿云。
阿云,父亲早亡,母亲也病故了,近几年她一直寄养在叔叔家里,她这个叔叔嫌弃她是个女孩,赚不到钱,也考不了科举,养在家里白吃饭,于是就给阿云找了一门亲事,把阿云许配给了同村的韦大。
阿云算不上人间绝色,可毕竟年轻,哪儿能相中已经四十出头的韦大?何况根据史料记载,这个韦大长相不是一般的丑陋,阿云知道自己要嫁给这么一人,生不如死,索性起了杀心,要把韦大给杀死,只是她毕竟一介弱女子,能力有限,拼尽全力也只是砍掉韦大一根手指。
据此来说,这个案子非常的简单,杀人未遂,阿云作为凶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当地知县很快按照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了阿云死刑。
本来杀人未遂,其实是不用死的,但问题是阿云和韦大是夫妻关系,杀人成了杀夫,这罪过就大了。
宋代的杀人案件,也是要逐级往上报的,但本案无可争议,就是往上报,层层审核,也只是走个流程,可流程走到登州知州许遵的手里时,出现了一个小转折。
按照《宋刑统》这部大宋的法律文献来说,本朝女子在父母的丧期内是不可以嫁人的,阿云的叔叔等于是强行嫁走阿云,这说明这桩婚姻根本就不合法,不受到法律保护。
(宋刑统赋 首页)
既然韦大和阿云并非夫妻,阿云又何来杀夫之说呢?
何况,阿云在本案中基本上是问啥说啥,自首倾向很大,非常配合办案。
所以许遵认为,这是一桩普通的杀人案件,而且阿云较为配合,认罪态度良好,应该免除她的死刑。
许遵还拿出了强有力的背书,就在不久前,本朝神宗赵顼刚刚颁布了一条法令:
《皇宋十朝纲要》: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您看,皇帝说了,谋杀伤人,如果有自首情节,是要减免罪过的。
许遵毕竟也只是一个小小知州,这案子不是他一个人能决定的,但他还是附上了自己的意见,把卷宗上呈到了大理寺,结果大理寺的官员对许遵的看法可以说是嗤之以鼻,为什么呢?
大理寺的官员认为,神宗颁布的法条,是临时规定,是一个新的敕令,这种敕令的力度能和《宋刑统》相比吗?《宋刑统》可是宋太祖制定的,号称终宋之世,用之不改,《宋刑统》里就没有自首减罪的规定,你小小许遵要免阿云的死,你就是和祖宗成法作对。
大理寺很快把许遵的意见驳回,但许遵官儿小,力量不小,坚决反对大理寺这样的处理,他坚持为阿云陈情,结果两方僵持不下,案子越闹越大,很快就惊动了朝廷,皇帝也知道了。
神宗说还有这等奇案,那就开个会研究一下吧。
皇帝马上就找来了一群大臣,这些大臣分成了两派,一派以司马光为首,他们认为,虽然阿云和韦大的婚约是无效的,但是阿云想要杀害韦大是不争的事实,而且阿云手段残忍,连砍数十刀,如果说这样的罪行都能免死,以后本朝的法律还怎么服众?社会风气肯定就败坏了。
而且司马光对谋杀这个词,有一套很独特的哲学理解,他认为谋和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像怀孕是一种状态,不能分成怀和孕两个阶段,所以阿云既有杀人之谋,又有砍人之杀,那就是完整的谋杀,就该处死。
另外一派则以王安石为首,王安石就主张轻判,王安石说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嘛,现在的皇帝神宗的法令那就应该比旧的法条级别高,而且这桩案子我们也要了解它的背景,阿云是一个弱女子,母亲刚刚去世,无依无靠,在服丧期间还被强迫嫁给自己不喜欢的人,她的反抗的确是过激了,可她也情有可原啊。
神宗最后支持了王安石这一派,免除了阿云的死刑,改判徒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
其实这是意料之中,因为神宗和王安石当时本来就是可靠的政治盟友。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桩案子中的争议,第一,阿云究竟算不算杀夫呢?
如果算,那么她的罪过就极重,因为在古代杀人和杀夫是不一样的,杀夫等于是触犯了十恶中的不睦之罪,俗话说十恶不赦,您想想这多大的罪过。
司马光说整个村子的人都已经把阿云和韦大当做了夫妻,那么他们在礼法上就是夫妻,但王安石说那不行,你推崇的《宋刑统》也规定了,服丧期间婚约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法律上他们就只是普通人的关系。
(宋神宗像)
争议的第二个点,那就是谋和杀是否能够分开?
司马光说谋杀这个词,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计划杀人和动手杀人这两层意思,这两层意思是分不开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这个罪名的全部内容,把司马光的逻辑套到阿云案中,阿云心里想要杀韦大,这就是谋,她用刀砍韦大,这就是杀,那么按照宋代开国以来的法律,谋杀之罪是不允许任何减免的。
但是王安石很有意思,他把谋和杀给拆开了,他认为阿云犯的是两个罪,一个是谋,就是她心怀杀害韦大的想法,一个是杀,就是她实施了杀害韦大的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罪过。
你司马光认为神宗的敕令级别不够,那我就和你掰扯《宋刑统》,《宋刑统》里说过:
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如果一个人因为犯了甲罪,而在这个过程中导致又获得了乙罪,那么犯人如果自首了,可以赦免他的甲罪,只处理他的乙罪。
套到阿云案,就是王安石把阿云的罪分成了谋和杀两个罪,而阿云有自首情节,谋罪就可以赦免,而只论她的杀罪,何况她还是杀人未遂,所以当然可以免死。
这两个争议的后边,其实还藏着一个更深层次的争论,那就是到底是听祖宗的成法,还是听新皇帝颁布的命令。
《宋刑统》代表的是祖宗之法,而敕令是神宗的意志,北宋发展到神宗时期,社会巨变,一百多年前的法律已经难以应对新的问题,皇帝必须要通过不断发布新敕令的方式来打补丁,但敕令的频繁使用,就必然会冲击保守派眼中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表面上这是在争论阿云的生死,实际上这是一直在主张改革的王安石一派和一直在主张保守的司马光一派在争论到底该不该变法。
王安石一直在试图把宋朝过去的各种法条来一个翻天覆地的修改,要执行新法,什么是新法?就像皇帝新颁布的敕令一样,这就是新法。
而司马光一直拿太祖,拿祖宗成法说事儿,其实就是在维护现有的规章制度,不允许新法的推行。
司马光指责王安石弃百代之常典,王安石反唇相讥,说司马光不体民间疾苦,那在阿云的这个事情上,如果阿云被处死,那就是保守派的成功,如果阿云免死,那就是改革派的成功。
那我们知道,神宗支持王安石变法,既然皇帝支持王安石变法,那必然也会支持王安石对这桩案件的意见,所以阿云才能逃过一死。
三年徒刑之后,阿云回到乡间,这一回,她可以自由自主的选择自己的人生,她找到了心爱之人,结婚生子,过上了普通人的生活。
如果故事到此结束,这似乎是一个美满的结局。
但是,历史给所有人都开了玩笑。
十六年之后,元丰八年,宋神宗驾崩,宋哲宗即位,哲宗岁数很小,由太皇太后高氏垂帘听政,神宗活着的时候,高氏就不赞成变法,现在高氏垂帘了,她马上重用司马光,积极打击变法改革派,王安石变法的成果在这一时期基本上被破坏殆尽,而作为保守派,司马光重开事业第二春,被召回朝廷,还拜相了。
重回朝堂之后,司马光做了一件让所有人都意料不到的事情,他把早已经服刑结案的阿云重新逮捕,押送到了刑场,以谋杀的罪名处死了。
为了报当年王安石的一箭之仇,司马光等了将近二十年...
(司马光像)
这个结局,其实不一定是真的,作者也请教过宋史方面的老师,也查阅了相关史料,没有找到有关司马光处死阿云的记载,但是偏偏很多文章,论文,甚至是专家学者的书籍里都是这么写的,不知道是怎么考证出来的,只能说还有待商榷。
当年,司马光对于阿云案,曾向皇帝上疏,内容如下:
况阿云嫌夫詀陋,亲执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断其一指,初不陈首,直至官司执录将行拷捶,势不获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悯?朝廷贷命编管,已是宽恩,而遵更稽留不断,为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后有似此之类,并作减二等断遣,窃恐不足劝善,而无以惩恶,开巧伪之路,长贼杀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司马光说阿云是“情理如此,有何可悯?”,他从头到尾都认为如果免除阿云的死刑,会给大宋天下带来巨大的负面后果,他也一直都认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杀人,都是不值得可怜的。
司马光从来没有可怜过阿云,但堂堂士大夫,恐怕也干不出如此小人行径的报复之事,吧?
更有意思的是,北宋君臣们不知道在此案之后,历史已经走上了一个新的节点,毕竟在哲宗之后,没有他人,只剩下钦徽二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