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台只喊“自古” 却避谈条约
在北京不断升高对台法律战的背景下,一个关键问题正逐渐浮出水面:若中共坚称“台湾自古属于中国”并已在国际法上“尘埃落定”,为何它需要如此用力、持续不断地推动各式各样的法律与舆论攻势? 答案其实藏在战后条约、国际法判例,以及各国外交策略的缝隙之中——北京的叙事,不但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甚至与现代国际法的逻辑呈现结构性矛盾。
战后条约留下的空白 北京填不进去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是重塑亚太秩序的基石。 该条约由48个同盟国共同签署,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台湾和澎湖,但没有指定受让方。 这并非疏漏,而是当时国际局势下刻意保留的政治空间:一方面避免强行将主权划入其中一个中国政权,另一方面确保未来安排具弹性。
北京最大的不利点在于,它不是该条约的签署国,也没有任何后续国际法程序授予其“承接主权”的地位。 这使得它试图以政治叙事补上法律空白的努力,始终缺乏国际法支持。
北京常以《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作为主权论述依据,但在国际法领域,这些文件被视为政治宣言,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 对照战后其他领土安排——例如《巴黎和约》(1947)处理意大利领土、《奥地利国家条约》(1955)确立其国家地位、甚至东欧边界的重新划定——最终都需以正式条约收束,才具有主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开罗与波茨坦远未达到这个层级。 现代国际法当中,回归需要条约,这是北京无法跳过的门槛。
国际法院判例比北京历史叙事更具说服力
1975 年的“西撒哈拉咨询意见”中,ICJ 明确指出历史治理纪录不足以构成现代国际法下的主权; 人民意愿与政治程序才是核心。 而 1995 年的“东帝汶案”更深刻揭示:一旦涉及人民自决权,主权状态不能由单一国家片面决定。 这些判例与北京习惯诉诸《历史》、《民族》的叙事逻辑存在分歧,更不用说 2010 年《科索沃独立宣言咨询意见》指出:宣告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而是否成为国家取决于实际治理能力和国际互动,而非某个国家的反对声音。 以ICJ的思维理解台湾问题,北京的主张无法跨越人民意愿、有效治理、明确条约这三道关键门槛。
“一中政策”不是北京所说的“承认主权”
北京最常引用国际社会的一中政策作为自己立场被世界接受的证据。 然而,政策(policy)不是法律立场(legal position)。 美国的相关文件中,使用的是 acknowledge(注意到)而非 recognize(承认),这是外交语境中极具意义的字差。 日本、欧盟与其他民主国家也都采取同样区隔:承认北京政府,但不承认其对台湾的主权。

台湾问题在国际法上之所以进入模糊期,是因为北京的叙事缺乏法律支撑。 (资料照片/王侑圣摄)
北京加码法律战,暴露自身矛盾
近年北京用各种方式扩张“法律战”:制定片面规范、尝试跨国执法、发布对台法律威吓、甚至以民航路线作国际法话语。 但正因为现代国际法高度重视程序与人民意愿,北京越是强推,就越容易凸显其论述的根基薄弱。 这也是为何国际舆论在面对北京叙事时,越来越回到“台湾地位未定”、“未完成移转”等框架; 而各国政府也在战略文件中逐步强化台海议题,将焦点放在稳定、程序正义与人民选择。 台湾问题在国际法上之所以进入模糊期,是因为北京的叙事缺乏法律支撑。
简言之,北京之所以不断扩张对台法律战,并非因为国际法早已定案,而恰恰是因为它缺乏足以支撑其主权论述的法律根据。 战后条约的空白、国际法院的判例、主要民主国家的正式立场,都指向同一事实:台湾地位从未依国际法转移至中国。 北京越是试图以法律战掩盖这个缺口,矛盾就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