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家呼吁开征遗产税
《金融邮报》特约撰稿人Kim Moody发表文章说,美国国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过一句名言:“人生唯有死亡与税收是不可避免的。”
这话千真万确。但当人死后,税务局真的会介入吗?
不同国家征收死亡税的方式不尽相同。例如:美国、英国、韩国、丹麦等国征收遗产税(estate tax),按去世者遗产的公平市值征税。通常会设有免税额,仅超过该额度的部分需缴税。美国目前的免税额高达 1,500万美元(2026年起按通胀调整),所以仅极少数人会实际被征税。2022年,美国只有约 0.11% 的死亡案例涉及遗产税,仅为联邦总收入的 0.5%,作用微乎其微。
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则实行继承税(inheritance tax),由继承人缴税。
爱尔兰、智利实行“资本取得税(capital acquisitions tax)”,凡是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财富的个体都需缴纳。
希腊、意大利、部分拉美国家则以印花税或公证税的形式征收。
加拿大目前是如何征税的?
加拿大曾在1947年引入过类似于美国的遗产税。但1966年,税务皇家委员会建议取消遗产税,转而征收继承税。但政府最终既取消了遗产税,也未引入继承税。
代替的是一种被称为“视同处置(deemed disposition)”的做法,自1972年1月1日 起生效:
死亡时视为出售其全球资产;
所得收益计入当年最终个人所得税报表;
包括RRSP、RRIF等延税账户也视为当年全额收入;
若资产转移给配偶或同居伴侣,可递延至对方去世时征税。
这种制度基本框架至今未变,只做过小幅调整。
这样做的好处?
行政效率高,不需要单独设立遗产税管理机制;
政治阻力小,不像传统遗产或继承税那么容易引发“重复征税”或“资金流动性”的争议;
公平性存疑,但也避免了财富小额传承家庭面临税负的困扰。
那么,现在是时候重新审视了吗?
是的。
随着未来几十年将有 数万亿加元 的财富在代际间传递,加拿大不能继续假装现行制度已经“完美无缺”。当前制度虽然高效,但它:
是否有效遏制了“世袭财富”?
是否足够公平?
是否需要根据不同家庭经济阶层设计更合理的机制?
作者简介
Kim Moody,FCPA、FCA、TEP,是Moodys税务事务所创始人,曾任加拿大税务基金会与遗产规划师协会(STEP Canada)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