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富翁娶小20岁妻 要求不得改嫁 惨被打脸
年约六旬的山东多金老板老赵在发迹后与糟糠妻离婚,后又与比他小近20岁的女大学生小丽结婚并育有一子,不料在婚后第五年查出自己罹患肝癌,他不愿自己年轻漂亮的太太成了别人的“财产”,于是立下要求小丽“至死不得改嫁”才能继承部分遗产的遗嘱。 小丽告上法院,法官认为“至死不得改嫁”违背公序良俗,判定无效,小丽可继承原留份额的40%遗产。
据法制与新闻报道,这起案件是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郑莹所审理。 据判决书,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事业家庭双丰收。 10年前,孩子长大成人,婚姻变得平淡如水,老赵与原配妻子经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没想到,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 病重期间,躺在病床上的老赵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盘算着手里的财富,担心自己一旦逝去,这一切都得归于他人。 他决定立遗嘱约定自己一旦去世,名下三套房产,其中一套由与前妻生育儿子赵峰继承,第二套由与小丽生育之子赵东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小丽继承。
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
遗嘱立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主张要求按照遗嘱继承,但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3条,是对小丽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相关条款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小丽作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给予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多分遗产的情形,小丽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 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